中国专利局关于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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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1987年5月28日,专利局

各专利管理机关:
在《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中,关于专利代理人的各档次的任职条件,都规定了相应外语水平和晋升的年限。这些条件是指将来正常晋升时所应具备的条件,鉴于我国专利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才开始实施,因此,首次聘任专利代理人的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晋升年限和外语要求,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具体如何掌握,请与所在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商量,按照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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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定
1991年4月2日,新闻出版署

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及其学习辅导材料的出版,关系重大。经请求中宣部同意,为了保证出版质量,特重申过去的有关规定,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各地方人民出版社如需安排出版,可向人民出版社租型。
二、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党校出版社、红旗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新华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安排出版;民族文版限由民族出版社出版;外文版限由外文出版社出版。
三、上述出版社安排出版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书稿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涉及重大问题、内容难以把握的,应报告请示中央政策研究室或国务院研究室。
四、上述会议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只能在会议文件正式发表之后出版发行。凡在会议文件正式公布之前征订出版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的,严禁泄漏未发表的会议文件内容。
五、按照历来规定,为保证党和国家重要文件出版工作的严肃性,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学习辅导材料不得收进会议文件或以摘录形式变相收进会议文件。
六、公开出版发行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出版社必须慎重对待,要认真审稿,确保图书质量。出版社宣传作者情况不得乱打旗号、盗用名义,违反者将视具体情况,严肃处理。
七、上述公开出版的各种会议文件及有关的学习辅导材料,均限由新华书店发行,不得以协作出版和以代印代发方式出版。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1983年3月23日 甘政发〔1983〕90号)


  为了加强我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给品种审定和良种推广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分全省和地区(州、市)两级,分别在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地区(州、市)品种审查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农科院、地区(州、市)农科所和同级种子管理部门共同主持。其任务是:
  1.制定试验方案;
  2.选择和设置试验点,审查、确定参试品种;
  3.安排落实试验和组织检查;
  4.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5.汇总试验资料,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小组)提出报告和建议。
  以上任务的日常具体业务、资料汇总等,省级区试和生产试验由省农科院负责办理,种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组织工作。地(州、市)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工作由地州市品种审查小组与种子部门和农科所商定。


  二、区域试验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是鉴定农作物新品种(系)在不同区域的适应性、增产效果和利用价值。
  1.参加省、地区(州、市)级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引进)单位(个人)分别向主持试验单位提出申请,或由地(州、市)、县(市、区)品种审查小组推荐。申请(推荐)时,必须附有品种说明(包括品种来源、育种方法、特征、特性、丰产性能和适宜的栽培条件等)。
  2.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必须经过两年以上品种比较试验,性状稳定,抗逆性强,品质良好,产量比当地主要推广品种或当家品种增产10%以上,或具有其他特殊优良性状的品种。
  3.参试品种,最多不超过十个,由主持单位择优安排。
  4.区域试验设双对照,以各生态区生产上大面积种植的品种作为第一对照,具体品种由主持单位确定;各试验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定一个当家品种(或主要推广品种)作为第二对照。对照品种的种子,必须符合原种或一级良种标准。
  5.每一农作物品种的区域试验,一般要连续进行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缩短为二年),在该区试年度内,参试品种,不要随意变动。对在试验中表现特殊优异的品种,可在区域试验的同时,进行生产试验;在多数点表现过劣的品种,也可以提前淘汰,但均需通过区试主管单位。


  三、生产试验是对在区域试验中表现优异,有希望推广的品种,进一步在大田生产条件下鉴定其经济性状和其他特性,确定其在生产上的利用价值。
  1.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由主持区试单位根据品种审定要求条件和区试结果,择优选定。参试品种一般不超过两个。
  2.在进行生产试验时,要吸收品种育成(引种)单位(个人)参加协商,生产试验点的组织安排,由品种育成(引进)单位具体负责(如个人育成的品种,由地县种子部门负责),主持单位予以协助。
  3.生产试验的小区面积应在一亩以上(有条件的点可重复二次),以当地主要推广品种(或当地当家品种)的原种或一级良种为对照;同一类生态型地区的生产试验点不得少于三至五处。
  在进行生产试验的同时,可根据品种的表现情况,在选育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安排一定的示范种植面积。
  4.生产试验用的种子,由选育(引进)单位(个人)提供。如系个人选育(引进)的,种子费用,由主持单位支付。对照品种的种子,由承担试验单位准备。


  四、试验点的选择设置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点,要根据自然区域结合耕作制度、生产管理水平等综合考虑布点进行。生产试验还应考虑品种特性及其所需要的栽培技术要点安排试验。
  区域试验点应尽可能选定有代表性的农业科研单位试验地或在国营良种场内设置,必要时,可在社队科研、种子基地或种子专业户的地块上设置。试验点要相对稳定,中途不要随意变换,并配置必要的器具设备,为试验创造条件。
  生产试验除在有代表性的农业科研单位和国营良种场设点外,应侧重在社队生产大田中设置,以求更接近群众生产实际。
  在良种场和社队(含专业户)设立的试验点,由于按照统一试验方案进行,人工费用较大,可根据不同试验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试验所需的经费,分别由省、地区(州、市)农业厅(局)列入农业费预算安排解决。


  五、试验点的任务
  1.各试验点都要配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确定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中途不要随意换人,至少在一年内不要换人。
  2.各试验点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试验方案进行,及时进行田间管理、调查记载和考种分析,保证试验质量和数据的确实可靠。
  3.按试验方案要求,及时写出试验小结和总结,上报主持单位。总结报告还应分送所在地的地、县种子公司及各参试、供种单位,以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