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尚玉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55:02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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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尚玉胜


  我国目前的基本法体系主要呈现为三大范围,即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程序法。这些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又延伸出许多部门法,各个部门法之间都有程度不同的联系。联系较多、关系较密切的法律部门,称为相邻的法律部门。
  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在社会生活中,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实体的实体法,总是和保证其实施的程序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形式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又是可以相互脱离的,只有民法典,而无民事诉讼法典,或者只有民事诉讼法典,而无民法典的情况,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比如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而民事诉讼法典则于1806年颁布,民法典先于民事诉讼法典两年公布。又如日本,1891年公布民事诉讼法典,1896年至1899年公布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先于民法典公布约五年至七年。但是,即使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总是存在的,虽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却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我国1982年3月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同时颁布民法,直到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试行民事诉讼法审理了大量民事案件,这表明虽然没有公布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民事纠纷,并有很多民事方面的法规可用来调整纠纷当事人之问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存在的,试行民事诉讼法就是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实质意义的民事纠纷的程序法。所以,从根本上说,程序法和实体法仍然同时存在,密不可分。
  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对此可作如下理解:实体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劳动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实体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由这些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就要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其实现,从而起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可见,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的同时,又具有各自的独立价值,两者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谁从属谁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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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号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已经2003年11月26日第16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为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管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现颁布以下六项禁令:

  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1980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1979年12月17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二)民航系统发生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受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