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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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国家休育总局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体监字〔2000〕001号2000年5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各项工作的监督,维护各项纪律,规范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运动会文明、廉洁、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冬季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作人员包括:参加运动会筹备和竞赛期间的工作人员,以及教练员、裁判员、代表团工作人员等。
第四条 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以运动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各种信用卡和贵重礼品;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
(三)接受他方单位为本人或者家属提供国内和出国(境)旅游的一切费用;
(四)收受或索取赞助、回扣、佣金等钱物据为己有;
(五)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第五条 要严格遵守运动会各项竞赛规定和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二)为运动员服用而研制、配制、试用、销售、有偿或无偿提供违禁药物;
(三)在执行违禁药物检查、监测任务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渎职行为:
(四)裁判员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职业道德,有意偏袒一方,执裁不公;
(五)明(暗)示、收买、干扰裁判员,使裁判员不能公正执行竞赛规定和规则;
(六)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策划、唆使、纵恿运动员罢赛、打骂和不尊重裁判员等,或发现运动员有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的。
第六条 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无偿占有公物不还或私自调换占为己有;
(三)各部、5室、委员会擅自私分预算内或预算外的资金、物品:
(四)为逃避财务审计监督而私自设立"小金库"。
第七条 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元私奉献的精神。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挥霍公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提供或参与带有色情服务性质(包括"三陪"、异性按摩等)的活动;
(三)借用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
(四)借运动会名义,擅自用公款招待宴请与运动会工作无关的人员;
(五)以工作需要为名,擅自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o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按规定应土交的礼品-一律交运动会组委会办公室统一登记保管。
第九条 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由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委会监察部依照党纪条 规和国家有关法规、条 例、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违犯规定情节较轻,并主动讲清情况,认真检查错误的工作人员,可从轻或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委会监察部提出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按照人事管辖权,属地方管理的工作人员,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属国家体育总局管理的工作人员,交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经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转交各机关、单位对违纪人员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均应将处理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第十一条 运动会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根据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规定,经组委会批准,工作人员应一律遵守,若有违犯,将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
第十二条 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各代表团的领导对本部门和本代表团工作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负有督察责任,如所管辖的工作人员违犯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全国性单项竞赛活动或非全国性单项比赛活动,由主办的各项目管理中心和承办的省、区、市体育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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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明电(2003)05号


近期我部陆续接到北京、广东、山西等地交通部门的报告,反映部分地区地方人民政府以防止疫情扩散为由单方面停开进出发生疫情的省际客运班线,并对进出这些省(市)的货运车辆进行限制。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并极有可能影响防非典药品、设备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保障。为严防“非典”疫情通过交通运输工具扩散,并同时确保重点地区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根据吴仪副总理4月24日针对部分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决定的停开进出北京客运班线问题做出的重要批示,现将交通部门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中止交通运输的运行。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广大身体健康的旅客的正常出行,保障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原材料以及社会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时顺畅。

三、对进出北京和其他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的车辆进行消毒,对进出北京和其他疫情较为严重的车辆的司乘人员和旅客,可进行体温测量。但必须建立完善的卫生检疫方案,使用足够数量、质量可靠的设备,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建立高效的工作制度。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及时隔离,并立即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消毒工作。对客运站、客运车船的清洁卫生和消毒是交通部门防治“非典”的首要环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请卫生防疫部门对消毒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有条件的可请专业消毒公司对其进行消毒。所有的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水路客运行业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客运站及交通工具要坚持每天彻底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卫生状况、通风状况良好。

五、对所有的客运班线实行旅客和司乘人员登记制度。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旅客凭登记表购票上车(船),以便追溯调查。

六、为保证各项控制疫情的措施落到实处,切实防止疫情扩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车辆、客运站场的检查,保证各项防“非典”措施落到实处,对没有落到实处的运输车辆,立即暂停其运营,由具备资质等级、管理规范、防“非典”措施到位的骨干企业顶替。在客车运行过程中,坚持始发、终到、中途上下旅客必须进入批准的客运站,严禁在路途中上下旅客(中途可休息);在途中配载站点上下旅客的,也要做好登记工作。

七、所有客运站场和客运车船应尽快配备快速体温测试仪或其他质量可靠的测体温设备,以便对全部旅客进行体温检测,检测时要严格保证卫生,避免交叉感染。部集中采购了部分快速体温测试仪,配发给部分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的客运站,数量不足部分由各省自行解决。

八、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加强信息通报。鉴于目前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各省交通厅要立即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并将值班电话、负责领导的手机号码于4月28日报送至交通部防非典办公室。

同时,要对目前各省对车、船、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的消毒情况和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消毒情况汇总报部(报表见附件一)。

各省交通厅除按规定每周一、四报送相关情况的同时,要一起报送《防非典工作统计报表》(见附件二,传真:010—65292742,65292767),严禁晚报、不报、漏报。




附件一:

全省营运车辆数


全省营运车辆消毒数


交通主管部门已检查数
其中:省厅检查数

全省汽车客运站总数


全省汽车客运站消毒数


交通主管部门已检查数
其中:省厅检查数

全省营运船只总数


全省营运船只消毒数


交通主管部门已检查数
其中:省厅检查数

全省港口客运站总数


全省港口客运站消毒数


交通主管部门已检查数
其中:省厅检查数








附件二:

防非典工作统计报表

省份: 日期:自 月 日至 月 日

发送班次


发送客运量
万人次

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


发现疑似病人


可能被传染而进行检查的人数



关于开展疫苗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急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疫苗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急件)

国食药监安[2005]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疫苗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疫苗安全有效,我局定于今年7~9月对全国13家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和14家疫苗生产企业的菌毒种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和工作方案由我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企业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疫苗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我局《关于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88号)要求,将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切实保障疫苗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