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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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安监发[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监管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2011年以来,在河南、宁夏、福建、新疆、吉林、西藏、山西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特别是3月份以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起,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杜绝春运和全国“两会”结束后的麻痹松懈思想。要督促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责任考核,特别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一定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事故的教训,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管理问题,针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状况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不强的现状,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并督促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治理要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严格把好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和驾驶员准入关,严格客运新增运力和营运线路控制。凡不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凡不符合从业资质的驾驶员一律不得上岗;对经常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一定要采取严格的整顿治理措施。
三、加大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力度
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要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营运车辆全过程动态监管,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严格治理营运车辆以包代管等行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从事道路运输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要落实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长途客运公司安全管理行为。
四、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教育
要针对驾驶员思想麻痹、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驾驶员培训教育长效机制,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要强化驾驶员的跟踪管理,把安全意识淡薄、屡次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驾驶员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吊销其从业资质。
五、严肃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迅速部署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决定从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请各地抓紧制定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认真动员部署,迅速组织落实。交通运输部等3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道路客运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地区,依法严格问责,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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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其中1亿元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上下联动、奖励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主要用于对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的奖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研发机构和高端人才引进,与国家重大项目配套,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利资助等。

第五条 省创新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指南,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

第六条 各市牵头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指南,遴选具体项目后,向省创新办申报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应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十大重点产业范围内,与当地优势和特色产业结合紧密,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有望在2—3年内实现产业化,且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申报项目。

第七条 中央和省驻各市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申报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按属地化原则执行。

第八条 省创新办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市有关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对跨市域的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和重大技术创新工程所需的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由省创新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将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下达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申报渠道进行管理。由组织申报单位依据省创新办下达的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验收指标、配套资金、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等。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将计划任务书报省创新办备案。省创新办建立网上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开项目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牵头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创新办、省财政厅。省创新办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各市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设立本级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并确保本级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投入高于同期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义务兵优待政策,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市,经所在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征集入伍的农业人口义务兵(以下简称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
军队院校直接从本市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 西宁市民政局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发放的原则。凡西宁地区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农(牧)民,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五条 烈属、残疾人和持“帮困卡”人员以及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免于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六条 优待金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在单位代收;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有企业代收;
(三)个体工商户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四)农(牧)民每人每年交纳2元,由所在乡镇代收。
第七条 各单位代收的优待金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缴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优待金实行先收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市民政部门可从区、县优待金总额中提留7%转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第八条 每期征兵工作结束两个月内,民政部门根据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和义务兵入伍通知书,为义务兵家属办理优待金领取证。义务兵家属凭此证到户口所有区、县民政部门领取优待金。
第九条 优待金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每年发放一次。
(一)入伍第一年发放1300元;
(二)入伍第二年发放1400元;
(三)入伍第三年发放1500元;
(四)每超期服役一年再增发200元;
(五)入伍不足一年的按月计发。
第十条 每年的优待金发放工作结束后,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填发《西宁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兑现通知书》,寄往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第十一条 义务兵有县役期间被招收为军事院校学员的,按其原军种的服役年限发放优待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军官或改为志愿兵的,从部队批准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义务兵被开除军籍或被劳动教养、判处徒刑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第十二条 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1996年12月以后入伍的义务兵适用于暂行办法。1995年12月以前入伍义务兵,其优待金仍按原规定发放。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西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