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9月1日 生效日期1990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文化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向毛方赠送一台中文打字机;
2.中方向毛方赠送一些适于青年人的乐器;
3.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毛;
4.毛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华;
5.毛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艺术团访华,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艺术团访毛;
6.中方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在毛举办中国周;
7.双方互办工艺品和绘画展览;
8.双方同意促进本国作家的作品在对方国家的销售。
二、教育
1.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教育考察团访毛;
2.毛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教育考察团访华;
3.中方于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每年向毛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名额。其中,两名用于高中汉语毕业考试中的成绩优异者;四名用于招收本科生;六名用于招收硕士或博士生。具体招生办法,届时将由中方另行通知;
4.中方向毛方续派两名汉语教师负责课程设计和教师培训。中方负担其国际旅费和工资,毛方负担其在毛期间的住房、工作交通和医疗保险费用;
5.中方于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每年向毛方提供两名特别奖学金名额,一名用于毛里求斯汉语教师到中国进修,另一名用于毛方派人赴华学习中国文化与文明。两个奖学金的期限均为一学年,国际旅费由毛方负担;
6.双方协助一所中国大学和甘地学院之间建立校际关系,以促进中国研究活动在毛里求斯的开展;
7.双方在毛里求斯大学和中国南京大学之间建立校际关系,细节将共同商定;
8.毛方将探索接受一中方人员来毛里求斯糖业研究所从事学习研究工作的可能性;
9.双方继续互换中、小学的教育资料;
10.双方互认高等院校的文凭、学位和证书。
三、出版
1.中方向毛方赠送一批儿童读物;
2.中方向毛方赠送汉语教材和中文资料;
3.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翻译和出版对方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
4.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和印度洋出版社之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四、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2.毛方派遣的留学生,由毛方负担赴华的国际旅费,在华学习期间由中方提供奖学金,学成后,由中方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3.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五、其他规定
1.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2.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帕·苏拉曼
(签字) (签字)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用户安全、方便使用邮政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通邮条件
第二条: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必须在其办公楼地面层设邮件收发室,配备专(兼)职收发人员。
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幢或一个院内的,应协商设立统一的邮件接收室。需要上楼投递邮件的,用户应当与邮政部门或分支机构协商,并按规定支付特殊服务费。
第三条:新建的企、事业单位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单位更名、迁址必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改寄新地址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居民住宅楼的每一单元地面层,应安装有与住户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有信报箱间(群)。
第五条:居住平房的居民,经有关部门正式命名且编制有门牌号码,并在固定位置设信报箱。
第三章 妥投方式
第六条 设有收发室的单位,邮政部门一律将邮件、报刊投到收发室,由收发室工作人员统一签收后分发到用户。
第七条 高层楼房、住宅小区已在地面层安装信报箱的(一户一箱),邮政部门按箱投递到户。
第八条 编制有正式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的平房用户,邮政部门按址按箱分别投递到户。
第九条 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到就近的邮政局(所)办理信箱租用,自取邮件、报刊。
第四章 办理通邮程序
第十条 凡是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向邮政局提出实行按址妥投邮件、报刊申请。
第十一条 邮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实地勘察,符合通邮条件的,同用户签订妥投协议,一周内负责按址投递邮件、报刊。
第五章 收发室和信报箱的建设
第十二条 收发室须设在地面层,便于邮运车辆通行和邮件投递。
收发室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左右为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信报箱。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收发室、职工住宅楼房的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建设;商品房住宅区由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设计、建设信报箱。
第十四条 信报箱间(群)的建设由邮政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 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亦可委托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六章 收发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收发人员由所在单位配备和管理。邮政部门负责对收发人员进行邮政法律常识和邮政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收发人员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邮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