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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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为了扶持和推动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发展,培植财源,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特设置中央扶持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为切实保证周转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推动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发展,扶持和培植财源,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教委特设置中央扶持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的性质
周转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地方中小学校(包括农业、职业中学)发展校办产业的财政资金,按照“专款专用,有借有还,择优投放,追踪反馈”的原则管理。
第三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从中央集中掌握的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级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三)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周转金的借用条件
(一)借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周转金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周转金的条件;
(二)借款单位必须是在国家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校办企业法人;
(三)借款单位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有帐户;
(四)借款单位每年上缴学校用于补充办学的经费不低于其利润的40%;
(五)提交借款申请报告,并附有《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请表》。
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主要用于临时周转,帮助校办企业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每个项目借款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至2年。周转金采用一次拨款或按项目进度分次拨款两种方式。还款期限从借款通知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对投资少、期限短、效益高的项目将予以优先安排。
第六条 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周转金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由借款单位在借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还清。对逾期不还款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加收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视其情节停止借款单位的借款资格。
第七条 周转金的管理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教委(教育厅、局)有关部门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对借款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联衔财政厅(局)签章后按季度汇总上报国家教委财务司和财政部文教司各一份;
(二)国家教委财务司根据各地上报的周转金借款项目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经财政部文教司审核同意后,将借款项目和额度下达到省教育、财政部门,再由省教育、财政部门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教委财务司与借款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定借款协议。各省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及借款企业的借款手续和管理办法,由各地做出规定。但地方教育、财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学校及借款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和手续费用;
(三)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及逾期资金占用费,用于补充周转金及支付有关咨询机构的收费和聘请专家及评估、论证等费用的支出;
(四)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暂由国家教委在银行开设周转金专户,由国家教委财务司具体负责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将委托专业性公司负责周转金的具体财务结算工作;
(五)归还周转金借款时,应由借款企业先将借款归还省教育主管部门,然后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将借款汇入国家教委周转金专户;
(六)在履行协议中,如有违约行为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做法,或发现借款项目发生意外问题时,国家教委财务司将停拨并收回借款。
第八条 周转金的核算办法
财政部拨付周转金时,按财政拨款数列预算支出。国家教委按事业专项周转金管理。周转金的主要会计事项和会计分录列举如下:
(一)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时,
付:预算支出
付:国库存款
(二)国家教委收到周转金时,
收:事业专项周转金
收:银行存款
(三)国家教委拨付周转金时,
付:周转金暂付款
付:银行存款
(四)国家教委收回周转金时,
收:周转金暂付款
收:银行存款
第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责成中小学校财务部门加强对借入周转金的管理,认真履行借款合同,切实保证周转金的有效使用和按期归还,以促进中小学校校办产业的更快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申报表一(略)
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申报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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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聂武刚


[摘要]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章专门对“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由此可见,“民事责任”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同时民事责任又约束着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精髓,因而要建立一个逻辑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 公平原则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

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

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其中,第三类民事责任具体又包括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不偿付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拾物人拒不返还拾得物的民事责任、失主不偿还拾物人支出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拒不返还所有人不明物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责任中除违约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等。(注:笔者赞成有的学者的观点即合同责任不等同于违约责任,前者范围大于后者。参见①)


由于民事责任纷繁复杂,因而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有争议,尤其是当前民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分歧最多,当前民法学界对前面所划分的第一类民事责任和第三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较为统一,即认为第一类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少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争议颇多,因而本文重点介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首先,介绍一下当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基本观点:

1,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

该观点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单一的,即过错责任原则而非其他,其中以王卫国为代表(参见②)。

2,二元归责原则

该观点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以米健(参见③)和张新宝(参见④)为代表。

3 多元归责原则观点

该观点认为归责原则应该多元化,有人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问过错责任原则。(参见⑤);也有人认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参见⑥);还有人认为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参见⑦)。

由上可见,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歧与争议也说明了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重视。笔者主张二元归责原则即认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论述见后,下面首先介绍一下各个归责原则的产生及其基本内容。

一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含义

所谓原则是指从某类问题中抽象出来并对解决该类问题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仅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亦即责任的归结或归属。

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种根据来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即归责基础)。它也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由此可见,普遍适用性是其基本特征。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凡在本省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按照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省和设区的市地震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