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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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5年3月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族文化遗产,是指具有民族特色并且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有形或者无形文化的表现形式,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宗教文化遗产:

  (一)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建筑物、设施、标示;

  (二)传统服饰、生产生活器具、工艺流程的可视部分;

  (三)传统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器具、道具;

  (四)家谱、碑碣、古墓;

  (五)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

  (六)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

  (七)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术;

  (八)特色饮食制作工艺;

  (九)传统风俗、礼仪、祭祀、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十)有珍贵价值的绘画、音像、照片资料;

  (十一)依法登记的宗教文化活动场所的建筑物、设施、神像、经书和合法的宗教场所;

  (十二)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文化遗产和自然文化遗产。

  第四条 民族文化遗产中属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

  第五条 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方针。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 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管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积极争取国家、省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五)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民族宗教、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旅游、体育、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同时可以接受捐赠。

  第九条 自治州建立民族文化遣产保护专家库,组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

  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成员遴选条件和办法由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自治州、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民族文化遗产普查、收集、抢救、整理、研究与出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价值评估。

  自治州鼓励民族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从事民族文化遗产的考察、收集和研究。保护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

  对于濒临消失的民族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抢救和保护的意见或者建议,经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鉴定,确属民族文化遗产的,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抢救和保护。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和完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施、设备,建立安全预警系统、信息化数据库,认真做好民族文化遗产的各项保护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遗产的宣传。

  第十二条重视民族文化遗产原生形态保护,禁止随意改变原貌,禁止歪曲民族文化遗产的原意,保护措施应当尊重民族传统风俗习惯。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原生形态保存完好的村寨、街巷、院落和其他特定场所,可以确定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单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对民族文化遗产中珍贵的传统技艺、工艺流程、制作材料等实行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予以保护的不可移动民族文化遗产,不准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原貌。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撤除、迁移的,经公布保护该民族文化遗产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布该民族文化遗产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文化人才培养,开展民族文化遗产专门研究,发挥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高等学校等单位在征集、收藏、研究以及展示本地区民族文化遗产中的作用。

  学校应当开展民族文化教育。

  对熟练掌握一种或者多种民族文化技艺、且有较高造诣和社会公认的公民,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发给津贴。

  第三章 收藏与交流

  第十六条 自治州允许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收藏民族文化遗产的原物或者载体。

  第十七条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民族文化遗产的原物或者载体捐赠给国家专门收藏机构,或者租借给国家专门收藏机构进行展览和研究。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的民族文化遗产原物或者载体进入市场流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走私出境。

  第十九条利用民族文化遗产原物或者载体在国内进行展出、演出、出版等交流活动的,应当经过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到国外进行展出、演出、出版等交流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合理利用和开发民族文化遗产,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开发具有特色的民族文化产品,对于具有独创性,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文化遗产开发项目,应当予以扶持。

  鼓励和支持自治州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民族文化产业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民族文化遗产开发与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以开发为名破坏民族文化遗产资源。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加强民族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引导自治州内管理、使用民族文化遗产的单位和个人注册商标,创立民族文化品牌。

  第二十三条对于流传在民间的无形民族文化遗产,由自治州或者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确定保护名称、种类和保护措施,认定文化生态原形、传承方式、传播技艺和传承人,予以抢救、保护、继承、发展和利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珍贵民族文化遗产原物或者载体捐献给国家的;

  (四)从事民族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发掘、收集、管理、整理、研究、展示、演出、传承、教学、宣传、出版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五条负责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纳入保护范围的民族文化遗产损坏、被窃、遗失、灭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由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单位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民族文化遗产的考察、采访、收集、整理、研究、出版等过程中,违反民族政策,歪曲民族文化遗产原意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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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型空调列车票价浮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型空调列车票价浮动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2]956号
2002年7月25日

山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春运期间上浮客票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晋价检字[2002]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铁路新型空调客车票价的复函》([1992]价工字342号)规定:“铁路新型空调客车的票价在现行各票种票价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十”。 目前,新型空调列车的技术标准由铁道部规定。铁道部印发的《品牌旅客列车管理办法》(铁运[1999]156号)规定,优质优价(新型空调)列车是指全列使用25G或加装空调后的25B型客车车厢的特别旅客快车和旅客快车;新型空调列车的认定由铁路局按该办法核定,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未达到规定标准或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不得按新型空调列车票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委经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计价格[2002]107号)规定,对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的短途旅客列车和客流量不足线路的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可适当下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可按规定条件,对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下浮,相应也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取消下浮,恢复正常票价。取消票价下浮不属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中规定的票价上浮。
  三、在春运等运输紧张时段,对执行折扣票价的新型空调列车,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选择恢复执行正常票价,或按“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规定的范围、时间、幅度实行票价上浮。但为减轻旅客负担,不得同时采取上述两项措施。

微博改变中国

宏斌云


以前曾经说过,合同法改变中国。而现在要说的是,微博改变中国。近期观察微发生的无数作用,说微博改变中国是一点不差的。
进一步来说,合同法和微博都在改变中国。而合同法改变中国,是从理念上发生作用的。而微博改变中国,这是从社会上来发生作用的。其作用的层面和方式有所不同。合同法让这个社会中的的人群确立起了人格观念、平等观念、契约观念、诉讼观念、法律观念,完成了精神上的转型和进化,等等。这一系列观念的植入和确立,是深刻的,也是社会中其他变化产生的精神基础。微博这个特殊的媒体工具,使得这个社会中的的人群,可以来重新审查这个社会以及这个社会中的各种事项,并改造之,整合之,这是从社会层面上的改造。
现在正是微博充分发挥作用的时候,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中,使得大家已经深切感受到了微博的威力。要说的一句话是,微博改造社会有力焉,并因此反过来改变人群的精神。并且,微博也在正发生着作用,发生着改造社会的作用。并将继续发生改造社会的作用,从广度上、深度上推进着。
微博不只是微博,它不只是一种技术手段。这是一种媒体的新形式,是一种自媒体,是一种社会意识的表达途径。它反映出人群的意识,方便,快捷,平面,直接。试问,其他的任何一种媒体,谁能有微博的这些优势,这是明确的,这些媒体都没有微博这些优势。于是,微博就有了更加广泛的应用,也更加具有了更加广泛的效果。
微博改变中国,已经改变中国,正在改变中国,还将改变中国。这个融合了博客和即时通讯两种网络形式的新形式,就这样出现在这里,就这样为广大的人群接受和使用,就这样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微博的作用多矣。充分表达意识是其一。意见交流是其二。及时性是其三。深入性是其四。监督性是其五。舆论性是其六。实效性是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