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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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州党发〔2008〕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黔西南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州时进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黔西南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黔西南州时进信用担保中心负责管理并无偿提供担保,专户存储于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专项用于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黔西南州时进信用担保中心出具的小额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五条 经承办银行、担保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确属不能收回的贷款,从担保基金中扣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第六条 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具有本州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有固定经营场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员和本州其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都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对取得黔西南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合格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第四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可申请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

第九条 符合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在5—200万元。其中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10人以上的、20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20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吸纳失业人员以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且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

第十条 对已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可再次申请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有不良还款记录的申请人不予贷款。



第五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十一条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对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予以贴息,享受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微利项目的具体确认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微利项目的范围: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零售商店、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第六章 反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须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反担保可采用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或保证人担保。

(一)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屋、土地产权人以及共有人同意。用房屋、土地使用权作担保的,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产权评估金额要大于申请贷款金额。

(二)保证人担保可以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需2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3人担保。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提供单位证明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创业小额贷款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房屋、土地使用权担保。



第七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4.反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5.还贷能力报告;

6.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反担保证明;

8.验资报告

9.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由劳动保障站、所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申请人持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所在县(市)就业局进行审核,并对微利项目进行认定,县(市)就业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州就业局。州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抽查工作。

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县(市)就业局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县(市)就业局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

(二)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州就业局将相关材料整理后送州时进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后,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办理反担保手续。

(三)贷款申请人持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表及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用途、还贷能力等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答复。经办银行同意贷款的,申请人和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同意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黔西南州时进担保中心、州就业局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章 贷款贴息程序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按季申请贴息资金。 经办银行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并附贷款发放凭单、明细表及利息清单等,明细表应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还款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对银行提报的材料审核同意后,银行携带相关资料,到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财政部门核准后,到财政国库办理结报手续,将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第九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责任:指导承贷银行按规定开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督促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监督承贷银行按照担保基金余额5倍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承贷银行的责任:按规定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审查,严格按照担保基金1:5比例放贷,并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在劳动保障站、所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向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报告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责任:负责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责任:

(一)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州就业局具体负责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州就业局对各县(市)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抽查不低于20%,对申请人创办企业逐一核实反担保;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并负责担保基金代偿借款的起诉追缴工作。

(二)州、县(市)就业局(就业办)负责辖区内合伙经营实体或吸纳失业人员的小企业的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审查工作,对劳动保障站、所提报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核实,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劳动保障站、所负责受理辖区内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指导填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考察贷款项目、核实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推荐,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服务,建立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登记台账,定期走访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生活情况,积极进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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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5〕114号







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粤机编[2005]4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单独设置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批复》(粤机编办[2005]289号)精神,单独设置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肇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市经贸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职能。

(二)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三)划入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我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职权。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巡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案件,以及进行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跨县(市)区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办理结案工作,组织查处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并监督其落实整改;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对市级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安全生产经营“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的行为;实施全天候安全生产值班,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

(五)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生产事故伤亡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特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识、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人事、党务、纪检、群团、计划生育、信访、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会务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和政策;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顿;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提案处理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合作以及外事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局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完成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管理一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原料和产品)、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对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和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

(五)监督管理三科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电力、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依法查处和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执法监察科(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牌子)

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巡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跨县(市)区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结案,组织查处事故中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对市级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安全生产经营“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的行为;实施全天候安全生产值班,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25名,其中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15名(含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正副科长(主任)10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的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依法监督管理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美国政府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严正声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美国政府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严正声明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2日,美国政府不顾中国政府多次严正交涉,公然作出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对美方这种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干扰和破坏中国和平统一大业的行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示极大愤慨,并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向美国政府提出最强烈抗议。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国际社会公认的事实。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是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强烈愿望。美方称,他们采取这一行动是为了台湾海峡两岸的和平与稳定。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欺骗世人。台湾海峡目前缓和的局势,主要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美国决定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实际上是在海峡两岸之间制造紧张局势,阻挠和破坏中国和平统一大业。美国这种明目张胆干涉中国内政的行径,理所当然地遭到中国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和愤怒谴责。
美方声称其行动是符合美国法律的,无非是说美国政府根据《与台湾关系法》有权向台湾出售武器。这更是奇谈怪论。《与台湾关系法》把中国的台湾省当作一个“国家”,在一系列问题上违反了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和美方的承诺,违反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与台湾关系法》从来是反对的。美国用自己制订的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所谓“法律”,作为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依据,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具体表现。
众所周知,中美两国政府联合发表的上海公报、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是中美关系的基础。布什总统关于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完全违反了中美“八·一七”联合公报,损害了两国关系的基础。“八·一七”公报明确规定:“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多年来,美国政府不断提高售台武器的性能和数量,现在又作出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美方口口声声表示信守中美间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但美国政府的行动向全世界暴露了美国政府的承诺是不可信任的。
中国人民一向重视中美关系,中国人民愿意与美国人民保持和发展友好关系。但在涉及中国的主权、内政和尊严问题上,中国人民是决不会让步的。美国政府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又企图要中国人民接受其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这是绝对办不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维护中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尊严和国家主权,坚决支持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严正要求布什总统和美国政府从中美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两国关系大局出发,取消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错误决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严重后果,只能由美国政府负全部责任。



关于发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正声明的说明

──1992年9月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曹志

委员长会议决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增加一项议程,就美国决定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发表一项向美国政府提出最强烈抗议的严正声明。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就这一声明作如下说明:
美国总统布什于9月2日宣布美国政府批准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美国政府不顾中国政府的多次严正交涉,悍然作出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这一进攻性武器的决定。这是完全违反中美“八·一七”公报,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坏中美关系,干扰和破坏中国和平统一大业的行为。
委员长会议认为,中国人民是重视中美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中美关系应建立在严格遵守中美两国政府联合发表的三个联合公报所确定的各项原则的基础之上。中国人民决不能容忍美国政府肆意破坏中美联合公报的行为。委员长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就此发表一项严正声明,对美国政府的这个决定表示极大的愤慨,提出最强烈的抗议,要求美国政府取消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
现在我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正声明(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