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河源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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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河源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河源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8〕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地名管理办法》业经五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6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峰)、河(涌)、湖、沙滩、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圩镇、自然村、农林牧渔场、矿山及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四)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五)台、站、港口、码头、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自然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保护区名称;

(七)交通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公安、交通、财政、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破坏社会和谐;

(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

(三)尊重群众意愿,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道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

(二)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

(三)乡镇名称应当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街道办事处名称应当与所在街巷名称一致;

(四)道路、街巷、住宅区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第十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二)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三)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

(四)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得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第十一条 市区、县城镇大道、路、街、巷通名的使用规范。

将主、次干道通名分为大道、路,主、次干道之间的商业、生活道路称为街、巷。

(一)大道:道路红线宽度在55米以上(含55米),且起始于城市重点地段;

(二)路: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55米以下;

(三)街:道路红线宽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20米以下;

(四)巷:道路红线宽度在10米以下。

第十二条 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五)项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名字。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可改可不改的或者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

第十四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而消失的地名,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销名。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许可

第十六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公开使用。

第十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许可: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内著名的或涉及县区与县区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区道路、街巷、广场、桥梁的命名、更名,由市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区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六)县城镇的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的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七)村(社区)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八)专业单位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水利电力设施、农林牧渔场、矿山、风景名胜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申报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在地名主管部门索取);

(二)需命名(更名)的地理实体或规划设计平面四至图;

(三)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应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编纂出版。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公共交通站牌、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

第二十一条 地名的书写、译写、拼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办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证、房地产证及门牌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国土、规划、房管、公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开出版的全市性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出版单位应在出版前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属县区性的,由县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地名类图(册)审核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名类图(册)核准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册);

(三)编制地名类图(册)所使用的资料说明。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位、道路、街巷、住宅区、楼、门、村、交通道路、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道路、街巷标志由城管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

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玷污、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其中市区道路、街巷标志的移动,报市城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财政拨款,也可采取由受益单位出资等方式筹措。

第六章 地名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名档案由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指导。

第二十九条 地名档案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地名档案管理部门补充地名资料,保持地名档案资料的实用性。

第三十条 地名档案管理应在执行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地名信息咨询,为社会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经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或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三十二条 盗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地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2002年市政府颁布的《河源市地名管理办法》(河府〔2002〕80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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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使用研究

商标注册是为了用的,但是商标到底该怎么使用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如何规范地使用商标?如何通过使用来尽快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这些问题我们的企业家们基本还没有想过。商标的使用问题对驰名商标而言还有更高的要求,如果使用不当会给驰名商标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驰名商标的死亡,笔者从六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怎么使用是规范的

(一)法律规范
对于注册商标的标注法律是有规定的,2002年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只有三种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后面加注:A、“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B、“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C、“R”,R外面加一个圆圈。“注册商标”很是麻烦,“注”是中文字,显然不如使用®那样全世界都比较流行,所以我们建议最好使用®标注。

注册商标具体应该标注在那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观察各种商品商标标注方式最为常见的是将带圈的R标注在注册商标的右上角,在比较早的商品上我们看到有的企业将注册商标分别放在商标的两边,有的企业将®标注在商标中间,我们见到一个著名的国外饮料品牌只在注册商标后面标注“商标”两字……这些都是不规范的标注形式。尽管我国法律对于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处罚措施,但还是应当按法律规定进行标注,因为不规范的标注方式传递给消费者的是该企业“没有文化”、企业可能很小等负面的印象,从而影响企业的形象。

(二)内部规范

注册商标除了要按法律规定进行规范使用外,内部自行约定的规范使用也非常重要。首先商标标识设计要尽量的规范,一般的企业都是委托外部设计单位设计外包装,将商标图样给外部单位,让其放入包装设计中,商标图样摆放在哪里,占多大的位置,基本都是外部设计单位自行依照其审美观进行设计。这样使用没有任何的规范,对普通的企业而言并没有什么不妥,而对于拥有驰名商标的大型企业也这样做就显得轻率了。外部的设计公司对商标所包含的寓意并不能十分理解,造成整个外包装的设计与商标的寓意不是很符合,而且设计人员很可能将商标图样进行拉伸变形,破坏了原来设计时和谐的比例。

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一定的防卫作用,如果自己的使用不规范,那么就无法从产品上的商标图样辨别真伪。国外的大型公司对商标的规范使用要求非常的严格,而且将该规范设定为高级机密只有极少数的高层领导知道。商标图样在设计时一般为是一个方形的图形,不管商标图样变大多少,缩小多少,这个方形的长度和宽度的比例一定永远都是固定的不允许更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之间的距离比也是固定的,有的商标还同时包含中文和外文甚至还有图形,那么中文、外文和图形之间的距离比同样不容更改。如果商标有固定的颜色,那么该商标有几道颜色组成,各道颜色的色度等都要固定,使商标无论使用在哪里颜色永远保持一致。这是对商标图样本身设定的规范,该原则可以称为“不变原则”,商标只有大小的变化,图样本身不能有其他的变化。如何达到不变呢?并不难,商标设计人员在设计时都是有规范的,将设计规范文字化即可。

另外商标可能使用在不同的地方,我们以牛奶为例,需要使用在单个产品外包装上,还需要使用在装单个产品的箱子上,在企业对外使用的名片上,信纸、信封上等地方,如何使用也要有严格的规范,除了商标图样本身的不变原则以外,商标图样摆放的位置,占整个版面的大小等都要进行严格规定。比如“蒙牛”利乐枕包装的牛奶,有六个面,这六个面分别如何标注商标图样?最大的面有两个,一个正面、一个背面,正面怎么标注?背面怎么标注?我们再以正面为例,商标图样放置的位置与上部、下部以及左边、右边的距离比例是多少……这些都要有严格的规定。

(三)温馨提示

我国企业对商标的规范使用重视非常不够,当笔者向企业家提议时,都觉得无所谓,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不规范使用行为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下面讲解两个比较常见的不规范使用行为:

1、变造商标

江苏某县工具厂(下称工具厂)的“丹工”商标在全国同行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重庆某量具公司(下称量具公司)销售假冒“丹工”牌注册商标的工具产品,工具厂遂以商标侵权名义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量具公司。二审法院终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商标侵权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以下来分析:原来工具厂所享有的“丹工”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组合为:一实线梭形图形中有一倒写的“工”字,菱形下有“丹工”二字,再下是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写“DANGONG”。但是工具厂在其生产的工具产品的外包装和合格证上实际使用的“丹工”商标中没有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写“DANGONG”,与其注册的“丹工”商标相对照,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变造商标。二审法院认为该改变的商标不属于注册商标,依法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商标法保护。量具公司假冒的 “丹工” 商标虽然与工具厂实际使用的商标相同,但那是工具厂自行变造后的商标,自行变造的商标并没有取得注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量具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实际使用的商标与获得注册的商标并一致,属于变造商标,自行变造注册商标还将面临另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的注册商标以注册证核准的为准,核准的商标有多少个元素,使用时也必须是这些元素,核准的是什么字体,使用也必须使用这种字体,总之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一样,否则属于自行变造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自行变造商标面临的不利后果。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比较随意,并不按实际注册的商标使用,变造的结果向工具厂的商标一样被侵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一个更为可怕的结果是该注册商标可能被商标局撤销。

2、跨类使用

“信远斋”是创建于清朝乾隆时期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著名老字号,其后人萧先生将“信远斋”申请了商标注册,注册的类别是第29类、第30类、第32类,都属于商品商标。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第42类申请注册了“信远斋”商标,该商标为服务商标,但是饮料公司将注册在第42类上的“信远斋” 服务商标突出使用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于是,萧先生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饮料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以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抗辩,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侵犯萧先生的商标权。

这个案件涉及到商标跨类的使用问题,商标总共有45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注册要分类注册,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就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就是45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垄断性质的排他使用权,这个权利叫商标专用权,这个权利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包括大类和小类)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际上就是一个非注册商标。这个案子还引申出其他问题,有的公司商标驰名以后,很自然地就将该商标扩大使用在其他的类别上,这样的后果是工商局会以假冒商标为由对企业进行处罚,甚至像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一样构成对他人的商标侵权,而对于驰名商标还有更严重的后果,这个问题将在“中国驰名商标”的标注里另行阐述。

二、如何使用最引人注目

注册商标无不想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成为驰名商标,让商标驰名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大量做广告,做广告是要烧钱的。如果商标使用得当,也能让自己产品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而这并不需要增加任何的成本。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在众多的产品中迅速被消费者找到,那么商标也必须要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让消费者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迅速区别出自己的产品,使自己的产品脱颖而出,所以商标的标注一定要突出而且醒目。使用商标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尽量吸引眼球。

(一)尽量醒目

爱喝可口可乐的人一定对可口可乐产品包装有深刻的印象,英文的“coca-cola”和中文的“可口可乐”、波浪型飘带图案特别的醒目,占据了包装标识将近一半的位置,这三个都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其商标给人极大的冲击力,首先映如眼帘的就是他们的商标。我们可以去找国内著名品牌的包装来对比,国内企业产品包装标识也经过精心设计,非常的精美,但是要找注册商标却要费一番工夫,小小的蜷缩在一个角落里,感觉国内企业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在内蒙古商标战略论坛上会议主办方给每个与会人员发放了一盒蒙牛的牛奶,笔者在讲演过程中让参会者对照了“蒙牛”和“可口可乐”的商标标识方法,经过对照大家都认为蒙牛的标注方法显然不如可口可乐吸引眼球,蒙牛的标注相对我国其他公司的标注方式应当已经非常不错了。

(二)无处不在

微软在几十年内长成这样的巨人,有太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我们仔细来学习微软如何标注他的商标。如果你的电脑使用的是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开机后,最左下角的“开始”窗口,哪个飘动的窗口图案就是微软的一个商标,点击“开始”,在菜单中点击“程序”,如果安装了微软的office办公系统,可以看到Excle、Outlook等程序名称,每个程序前面都有一个小图标,这些都是微软的注册商标,有的是用图形注册的,有的是用文字注册的。我们来使用office办公系统中的Excle,点击Excle图标,在电脑的屏幕中间出现一个方框,速度快的机器可能是一闪而过,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里面是Excle图标以及微软的版权声明,这个页面含有微软的好几个商标。进入电子表格的界面,注意一下最左上角绿色的小图形,绿色的小框中有一个绿色的×,这就是微软的注册商标,XL 图案(Microsoft Excel 徽标)。从进入操作系统一直到具体使用的软件页面,微软将他的注册商标镶嵌到每一个页面。我们微软在产品的包装上,在产品光盘上,宣传广告册上,都可以看到其注册商标哪个带圆圈的R同样是无处不在。甚至在其他包含微软产品的产品上也可以找到微软的注册商标,如果使用笔记本电脑,一般在左下方都贴有微软的视窗和windows两个商标,带圈的R紧紧跟随。

研究分析了国外公司标注商标的方法,总结起来,其实也非常的简单:“在任何出现注册商标的地方都要醒目地标注,注册商标的后面一定要加注®表示是注册商标”,像草原上的狼到处都要留下自己的印记以标注自己的势力范围,我们也要在包装上、产品上、宣传手册上,广告中……只要出现自己公司注册商标的地方带圈的R紧紧跟随。

三、如何通过主商标带动次商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5号

2003-01-29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尾健生鲍鱼有限公司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2〕321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而所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