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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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2010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等各项工作部署,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一)总体进展情况。

据统计,2010年,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641.7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936.3万项,整改率96.5%(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2.41万项,整改率86.2%)。

(二)工矿企业进展情况。

2010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212.2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390.0万项,整改率96.9%(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5064项,整改率88.0%)。

(三)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进展情况。

2010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429.5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546.3万项,整改率96.2%(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1.91万项,整改率85.8%)。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监督检查,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10年,各单位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针对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下发整改意见通知,并跟踪监管、督促落实。与此同时,针对各类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对策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海南省加大安全检查、督查力度,狠抓道路客运、琼州海峡航运、旅游景点景区、宾馆酒店、购物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确保了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广东省以确保“平安亚运”为目标,全力抓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及时排查整治了一批事故隐患,为成功举办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提供了安全稳定的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了第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要活动期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天津市针对冬季安全生产特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冬季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交通运输部在全行业多次组织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解决道路、水路、城市客运和交通运输建设施工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铁道部以施工安全、危岩落石安全、防寒过冬安全、消防安全、新线开通、调图安全为重点,在全路开展了为期40天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铁道、民航、农业、水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煤炭、旅游、质监、电力、国防科工、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行业(领域)特点,结合制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分别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并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深化了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要求,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各单位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把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与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紧密结合,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奠定了基础。湖北省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制定出台《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等7项制度和实施办法。福建省制定了贯彻国务院《通知》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共68条,明确了48个有关单位、部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分工,为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山东省将国务院《通知》要求细化为38项工作要求,逐一落实到65个部门中,并制订出台了《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配套落实办法。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将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各市(地)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确保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四川省开展了一系列落实乡镇安全监管人、财、物,强化乡镇安全监管责、权、利的工作,实现了乡镇安全生产有人监管、有能力监管、有手段监管和有经费保障。河北省制定出台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督查检查实施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出刚性约束,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对违反规定、不落实领导下井制度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陕西省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政府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和销号制度;对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从而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严防非法违法事故。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2010年8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紧密结合实际,针对普遍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和无证无照、私采乱挖、死灰复燃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认真部署,紧盯重点,协同联动,强化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非”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173.3万起,依法关闭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3500余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并要求各地(市、州)把“打非”作为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认真、持续地抓好落实。2010年,全国累计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442.6万起(其中: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50.7万起;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15.4万起;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08万起;其他非法违法行为375万多起)。通过“打非”,有效地减少了各类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发生。

(四)吸取事故教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2010年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取得了一定效果。吉林省对事故多发的国有煤矿矿长、安全矿长进行集体约谈,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上海市深刻吸取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在全市开展了地毯式的消防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出动37万余人次,检查企业8万余家、建筑工地1.2万余处,排查隐患14万余项,责令停产停业43家,关闭企业8家,取缔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建设单位52家。公安部部署在全国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消防专项活动,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五)健全统计制度,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工作,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要求,从行业和部门两个方面,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统计、季通报”制度。2010年,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道部、质检总局等部门以及部分中央企业,按时报送了月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17个省(区、市)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时报送了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材料。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区和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仍不到位。

一些地区和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视不够,安全专项整治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甚至流于形式,较大、重大事故还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对规模以下小企业底数不清,隐患排查治理仍有漏洞和死角。

(二)一些地方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不力,事故仍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打非”态度不坚决、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仍时有发生。从统计数据分析,有的单位“打非”工作进展滞后,力度不够。

(三)部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较低。

从统计数据分析,2010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生产企业,以及公路养护施工、水上运输、学校、商场和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水库、民用爆破物品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少数地区和单位重大隐患治理进展仍缓慢。

一些地区重大隐患治理进度缓慢,个别地区存在较大差距。2010年,在工矿企业中,有11个省(区、市)重大隐患整改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在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中,有10个省(区、市)重大隐患整改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

(五)一些重大隐患尚未完成治理任务。

2010年底,在全国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有3327项尚未完成治理任务,占13.8%。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深化专项整治,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

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以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着力抓好“三深化”和“三推进”,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一是要坚持预防为主,深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基层、企业。二是要深化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工矿商贸其他、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三是要狠抓薄弱环节,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严格安全执法,加强部门联动,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四是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制度建设,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扎实有效地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向前进。

(二)全力抓好落实,加快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积极研究对策,继续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在抓落实上下狠功夫。一是要进一步把底数摸准查清,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着力消除死角、盲区。二是要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提高各类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的整改率。三是要进一步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四是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切实把管理措施跟上去。五是要继续抓好2010年底前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和单位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细、抓好、抓出实效。一是要加强对春节期间集中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煤矿等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二是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三是要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以及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大检查,严密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四是要加强值班值守,及时掌握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处置各类紧急情况的准备。五是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确保2011年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起好步、开好局,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四)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各地区、各有关行业(领域)和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工作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统计、季通报”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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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解决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思想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要以邓小平同志
“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放宽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社会经济环境。同时,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促使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2、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基本思路是:围绕实施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推进我省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速度,依靠技术进步,合理调整结构,强化内部管理,注重经济效益,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总量的比重,使其在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更大
的贡献。
按照全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要求,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并按不同地区实施分类指导。当前应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或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重视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和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
业;逐步开放行业领域,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社会服务业的深度、广度开拓。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比较快、占经济比重较大的地区,在继续加快发展的同时,应注重质的提高;发展相对较慢、占经济比重较小的地区,要采取得力措施,争取个体私营经济有新的更快的发展。
第二条 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3、各级政府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为个体私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个体私营投资的政策引导,拓宽个体私营投资的范围。在一些基础设施领域,如农业、能源、水利、交通、信息网络等,可采取多种形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个体私
营投资;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投资与经营;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农田水利、农村电网、生态环境、农村道路和小城镇建设。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个体私营企业可参与建筑施工、装饰、房地产开发、生猪定点屠宰等投资经营活动;符合条
件的,可兴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事业;可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所办的酒店等旅游设施可参加酒店评级,或被指定为旅游接待基地。
4、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生产性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鼓励私营企业到境外办企业,开展国际科技经贸活动,推动国内有比较优势、国外有市场的机电、轻纺、服装等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和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私营生产性企业只要达到国家规定条件,外经贸部门应给予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经营权。
5、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向竞争性行为的国有、集体企业参股,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一般性行为可以拥有控股权。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
企业员工的,可以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优惠,具体按粤发[1998]11号、粤府[1997]10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
6、鼓励老、少、边、穷地区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凡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经济实体的,其注册资金可以逐步到位,首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60%的应准予登记,并可享受国家对在贫困地区兴办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
7、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凡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优先领取营业执照。开业一年内,免收地方规定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省规定的行政性收费。
8、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现职人员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流的,其人事、劳动关系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县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代理,可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居住原单位住房的,允许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并享受
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购房优惠政策。
9、鼓励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含师范生)、技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属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和属本省接纳计划并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愿意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就业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人才交
流中心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按职能分工,代为办理档案挂靠,管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职称评聘、技师(高级技师)评定等相关业务。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愿意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就业的,其人事关系由负责安置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暂为代管,不愿继续从业的,由当地政府有关
部门协助推荐就业。符合国家就业政策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免收教育补偿费,可给予一定的城镇入户指标,城市增容费与到国有单位的毕业生同等对待。
10、对安置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和残疾人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给予政策扶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聘用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免收人才流动服务费、登记费和职业介绍
服务费,劳动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再就业培训费。对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私营企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参照中发[1998]10号文和粤发[1998]11号文、粤府[1997]104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从事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的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该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经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后,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残疾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工商管理费减半收取;残疾人员
提供加工和从事修理修配业的,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11、金融部门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信贷投入,按其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或信用贷款,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贷款支持的重要对象。各级金融部门要帮助解决个体私营经济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促进成立中小
企业担保机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可以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可依法建立信贷担保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私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私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
12、拓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允许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投资入股;允许采取资产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筹集发展资金。有发展前途的私营企业还可以申请使用省的科技投资风险资金和技改资
金。
13、合理规定私营企业的财务成本范围。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资金、支付技术转让费等财务列支项目,以及用于扶贫、救灾、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可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个体、私营企业可依法享有定价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极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可自主制定价格,获取合法利润。属政府指导价的,可在规定幅度内制定价格(收费)。
1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负责拆迁的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妥善安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合理利用国有荒山、荒地和滩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5年内给予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有偿使用费。依法取得自营? 隹谌ā⒍酝獬邪こ毯屠臀窈献骶ǖ乃接笠担碛泄型饷称笠导捌渌笠低却觯⒖刹渭咏隹谏袒峄蚨酝獬邪こ躺袒幔碛泄夜娑ǖ挠泄卣叽觥? 第五条 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良好的服务
15、认真执行省有关社会劳动保障的法规、规章。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障业务纳入到全省社会保障体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按省的法规、规章,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已转
向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社会保险投保继续有效,并鼓励本人继续缴费投保,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退休时按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16、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专业人员的引进、聘用、职称评定等问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符合调配政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拔尖人才的公开选拔。可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证件、资料齐备的,人事职改和科技管理部门应予受理,其过去在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的正式专业技术任职
年限可连续计算。证审合格的,应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7、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因商务需要出国(境)提供方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属县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工商联签署意见,报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前往港澳地区的,由本人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国籍客户有业务往来的,由本人(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属地级市以上个体劳
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工商联签署意见,经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审核,可为入境后的外国籍客户办理半年或一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
18、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在城镇入户的条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在县城、乡镇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固定经营场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或在本省大、中城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每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并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夹肀救思捌渑渑己头霞苹叩奈闯赡曜优诟贸钦颍ǔ鞘校┞浠А? 第六条 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提高素质,增强活力
19、扶持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创名牌。对具备下列两个以上条件的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开办冠省名称的集团有限公司:(1)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2)有5个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一个企业有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产品? 唬ǎ常┠瓴祷蛴刀?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4)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申办股份有限公司。在私营企业中推广ISO9000标准认证,争创一批在省内、国内乃至国际上有影响的名牌商标。
20、鼓励私营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创办高科技企业,发展技术贸易和技术出口。研制开发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
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私营企业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和从事利用“三废”环保等产业的,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可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这部分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最高可达35%。
21、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强化现代管理意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私营企业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生产型企业要按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和完善检测手段,把好产品质量关,自觉抵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销型企业要严格执行产品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自觉抵制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 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2、坚决制止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三乱”行为,依法保护其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推广收费卡办法,把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卡上注明,依法征收。对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缴。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
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除退赔款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3、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国有、集体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为有利于明晰产权,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挂靠国有、集体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将挂靠在国有、集体单位
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尽快脱钩。各地应抓紧试点,尽快稳妥推开这项工作。挂靠在党政机关的,一律限期脱钩。
第八条 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24、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适时研究制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督促检查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研究个体私营
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25、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照章纳税,勤劳致富。对照章纳税、守法经营、业绩突出的优秀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主,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无照经营、投机诈骗、强买强卖、掺杂掺假、短尺少秤、哄抬物价、走私贩私、偷逃税收、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加强党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工作。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应按照党章建立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可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重视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员工中发展党员、团员的工作。私营企业的职工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一样,可参与各级先进模范称号的评比。
26、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这些社团组织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积极开展工作,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政治和业务培训,提供生产经营信息,交流经营管理经验,组织社会公益活
动并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家依法加入行业协会,发挥其联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27、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9年8月1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删减或缩小商品范围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删减或缩小商品范围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商标代理组织:
近来,一些商标代理组织来函询问能否办理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删减或缩小商品范围问题,现就此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程序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经核准后删减部分已核定使用的商品。
二、因代理人在注册申请时翻译的商品名称不够准确,需要对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进行修正的,只要这种修正不扩大原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可以通过《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办理。
三、因注册商标变更程序与注销、撤销程序不同,因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在被删减商品上提出的注册申请,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一年期限的限制。



19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