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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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明传[2008]3号


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各有关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局: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7.8级地震,波及全国多个省份,为防范地震灾害后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地震灾害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认识,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影响当地灾后恢复的大局。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履行好环境监管责任,主动联系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二、切实做好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针对本地区实际,及时启动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车辆、仪器等应急准备工作,一旦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立即核实,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和减少次生环境危害。

三、加强隐患排查,强化环境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突出抓好石油化工、核设施等高危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尾矿库、辐照装置等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整治和事故防范工作,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治。

四、加强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污染。要制定科学的环境监测预警方案,合理调配各级环境监测力量,加大对地表水水质监测频率,增加对饮用水源地监测,严密监控地震灾害后可能产生的水环境污染。发现地震灾害造成水质变化,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对可能引发跨流域污染事件的,有关省市环保部门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搞好污染联防工作。

五、加强应急值守,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保持通讯畅通,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有关信息。对迟报、漏报和瞒报,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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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业经2008年5月19日十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市 长:李汝求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落实惠州市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制,提高市区环境卫生质量,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对其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负有保洁管理、保持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任。
第三条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建设、爱卫、城管、工商、公路、水利、房管、园林、体育、公用事业等部门和惠城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划分:
(一)主要街道、主要公共场所,东江、西枝江市区段水域由市环卫局负责。
(二)主要公园、风景区以及公共绿化带由市园林局负责。
(三)体育公园、市民乐园等由市体育局负责。
(四)横江沥、吊鸡沥、青年河、半径河等河涌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经营性滩涂、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在建、新建未移交的或业主建设并管理的道路(公路)、广场、绿地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经市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暂时未使用的)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六)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门店内部及门前由其使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内街小巷及本条第(一)至第(八)项以外的区域由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本条第(一)至第(四)项的具体责任区域由市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所列的具体责任区域由市环卫局公布。
第五条 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界线:
(一)街道:以临街建(构)筑物外缘为界。
(二)公路:以排水沟外坡角为界;没有排水沟的,以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外缘为界。
(三)公园、风景区、广场(乐园)、物业管理小区、集贸市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管理线为界。
(四)公共绿化带:以绿化带的外缘为界。
(五)工地:以施工作业区域范围为界。
(六)河涌、湖泊、水库:以堤围(坝)内缘或最高水位线为界。
(七)经营性滩涂、水域:为实际使用区域界线向外延伸5米范围。
(八)门前:为临街门前户外2.5米以内的人行道。
第六条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承担下列责任:
(一)制订责任区域卫生保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配置相应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二)陆面环境卫生做到“五无五净”。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痰涕便溺;垃圾容器净、道边石牙净、树根周围净、沙井净、沟眼净。
(三)水面无明显的飘浮物,无动物尸体。
(四)公厕保洁做到“六无四净三通”。即无痰涕纸屑、无便溺溢塞、无积尘蛛网、无污泥积水、无蝇蛆、无明显臭味;地面蹲位挡墙净、粪槽尿槽池斗净、门窗设备净、周围环境净;自来水通、照明电路通、排污管道通。
(五)无在公共场所翻捡垃圾、垃圾滞留过夜等现象。
(六)垃圾(含建筑垃圾、粪便)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七条 市环卫局应会同市爱卫、城管等部门和惠城区人民政府,定期对市区各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考评和公布办法由市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对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科技部关于确定中国矿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74家机构为第四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确定中国矿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74家机构为第四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12]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促进技术转移,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确定中国矿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74家机构(见附件)为第四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技术转移模式与特色,以市场化、专业化、高端化为发展方向,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强与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国家高新区、产业集群、特色产业基地等的协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支撑作用,示范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技术转移体系健康发展。
二、科技部将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定期对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连续两年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三、科技部将统筹高新技术产业化与环境建设相关计划以及宣传、培训、统计等各项工作,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支撑和各方面条件保障。

附件:第四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科技部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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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四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1.中国矿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2.北京科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新材料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
3.苏州中科院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中国科学院苏州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4.中国科学院佛山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5.中国科学院湖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6.河南省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7.中国科学院湖州应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中心
8.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技术转移转化中心
9.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技术转移转化中心
10.中国科学院湖南技术转移中心
11.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12.中国科学院唐山高新技术研究与转化中心
13.北京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14.北京化大科技园科技发展中心(化工与环保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
15.北京科信必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科技产业办公室
17.北京海外学人科技发展中心
18.天津市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
19.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
20.河北农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21.河北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22.河北省科技开发中心
23.忻州市科学技术市场
2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25.长春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26.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科技情报研究所(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
27.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佳木斯分院
28.黑龙江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29.同济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30.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31.上海市生物医药科技产业促进中心
32.昆山市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3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3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35.常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36.扬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37.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38.绍兴中纺院江南分院有限公司
39.浙江长三角与欧洲波罗的海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40.安徽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41.芜湖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42.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
43.联合国南南合作网示范基地(福建省技术转移中心)
44.中国科学院厦门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45.江西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46.东营市春江化工技术转移中心 
47.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交易服务中心
48.山东省科学院生产力促进中心(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济南技术转移中心)
49.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50.华中农业大学新农村建设研究院
51.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52.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
53.湖南湘潭大学生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54.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55.广西科技信息网络中心
56.海南灵狮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57.重庆科学技术咨询中心
58.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
59.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绵阳农科院)
60.云南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61.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62.西安科技大市场有限公司
63.咸阳市技术市场
6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65.长安大学科技产业发展中心
66.兰州交大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
67.西宁生产力促进中心
68.新疆中亚科技信息生产力促进中心
69.新疆农业科学院
70.中昊(大连)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71.宁波表面工程研究中心
72.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73.深圳市南山科技事务所
74.深圳中科院知识产权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