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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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部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省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由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二)统筹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规则和运行规范,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认真做好全省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作。

  (三)统一管理,滚动使用。重大前期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项目开工后按期归还。收回再安排资金作为全省重点前期项目专项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 依据生产经营性和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性质,项目前期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方式。生产经营性的前期项目,按借款性质下达;政府公益性前期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按拨款性质下达。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下达

  第七条 项目前期费申报程序。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项目前期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无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前期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隶属关系、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单位、前期费总估算。

  (二)项目前期工作方案: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前期费的额度及用途、预计开工时间等。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单位前期费申请报告后,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规划的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当年安排计划,分批下达。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收到前期费计划后,与省发展改革委签订前期工作责任书。

第三章 拨款、借款、还款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项目计划,待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后,持签订的前期工作责任书,到省财政厅办理项目前期费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凡属借款性质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待项目开工后,按省发展改革委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前期费。

  第十三条 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还款事宜。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还款的项目单位,暂缓和停止该项目主管部门今后申请项目前期费的安排,由省财政厅协助扣回应交资金。

  第十四条 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前期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依据文件,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核销,并将借款剩余额如数退还省重大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专户。

第四章 管理、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使用前期费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于当年底将项目前期费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使用前期费的任务最终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前期费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前期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前期费安排和使用纳入全省重大项目稽察范围,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使用前期费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或项目前期费下达文件所要求的不同阶段的工作深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下列问题,暂缓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州的其他项目前期费,并扣回违规资金:

  (一)前期费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的;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前期费的。

  第十八条 各级工作人员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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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500个以上。同时,加强对前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督促检查,保持先进性,提高辐射和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

  二、活动内容

  (一)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积极改造生产条件,强化员工培训,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清洁生产,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要求。

  (二)前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继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在保持自身先进性的同时,加强对联系户和周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增强辐射带动作用。

  (三)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制定创建方案,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争取政策支持创建工作。

  (四)中央财政支持55个已获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实施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进一步提高示范场标准和质量(此项目内容和经费另文下达)。

  三、工作安排

  (一)2月至3月,我部下发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并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创建单位名单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二)4月至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和前五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有关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对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进行监管。

  (三)11月至12月,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创建工作和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并将结果报我部渔业局。经我部审核后发文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第六批)名单,并通报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四、工作要求

  组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是全面推进健康养殖、发展现代渔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达到预期目标。一是大力宣传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意义和作用,积极引导养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参与创建活动。二是积极争取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创建单位开展养殖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组织技术力量帮助创建单位规范生产操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三是加强对前五批示范场的跟踪督查,并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优秀示范典型的报道展示。四是加强对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严格监控项目资金使用,坚持先验收后拨款的资金管理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五是严格考核验收标准,保证创建工作质量。六是根据本地区条件,自主开展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县等创建工作,带动水产健康养殖整体发展。

  请你厅(局)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附件1),审核、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目前基本达到或经一年努力能够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均可推荐),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将原件1份在4月15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局备案,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aqucfish@agri.gov.cn和aqucfish@163.com。农垦系统推荐的单位由各省级渔业和农垦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出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出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 证监会计字[1999]8号)


  最近,我们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在实施配股过程中,存在国家股股东及其他大股东承诺的配股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投入的股份特别是以实物资产投入的股份不到位或不能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中介机构在资金明显不到位的情况下仍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众投资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虚假出资和虚假陈述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请各上市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凡存在大股东资金不到位、公司股本不实问题的,必须立即解决。

  一、此次自查的内容包括本公司在历次增资扩股、配股、资产重组及公司设立时参与出资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在公司筹资活动中已经承诺按公司的募集资金方案以一定数量的资金或实物资产出资,但到缴款截止日期其承诺的出资未及时或未全部到位或未及时办理实物资产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经自查确实存在大股东资金不到位情况的,要积极与相关的股东单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按原方案承诺的资金全部到位。需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应按照产权清晰的原则尽快办理。此项工作务必于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结束。

  三、到中期报告公告截止日期,如本通知第一条所列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必须在中期报告中如实反映,说明情况和原因以及准备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上市公司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公司未到位资金的数量、时间、股东名称、未到位的原因、中介机构的披露情况、这次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资金到位的时间及其他有关内容。总结报告于八月底以前报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于九月二十日前连同上市公司的总结报告一式两份报证监会会计部和上市公司监管部。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督促各上市公司高质量地完成这项工作,必要时帮助上市公司做好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六、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原来存在的资金未到位问题仍未解决或出现新的资金未到位情况的,证监会将在分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查处。

  请转发辖区内各上市公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