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印发《关于内地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码头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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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印发《关于内地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码头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内地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码头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7月7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交通厅(局)、部属各港务局(建设指挥部)、天津、上海、大连港务局:
关于内地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码头的试行办法,经征求有关省、区、市意见后,我们又作了修改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关于内地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码头的试行办法
港口码头是交通运输的突出薄弱环节,现有港口吞吐能力不足,已经使我国进出口贸易尤其是内地省、区、市的进出口贸易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在经济上“开放、搞活”,必然带来外贸的繁荣,对港口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建设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一起干的精神,为发挥各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的积极性,多方面地筹集资金,加速港口建设,以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外贸进出口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法。
一、为满足内地省、区、市内外贸易进出口运输的需要,各省、区、市及其所属部门或企业均可在沿海港口投资建设码头及相应的仓库、堆场、辅助设施等,可以按照交通部的建设计划,投资者对在建泊位投入一定资金,分得相应的吞吐能力和利润;也可以由投资者合资或独资建设泊位。
二、在沿海建设港口泊位所需岸线,由交通部会同有关省、区、市及港务局(或建港指挥部),根据当地城市和港口总体规划确定。
三、凡在沿海投资建设泊位者,可以得到下列优惠:
1.凡经国家批准列入计划的泊位建设,按国家规定:基础设施(航道、港池挖泥、防波堤、护岸、陆域形成及码头水工结构等),由国家投资;地面设施(包括堆场、仓库、装卸设备、港作车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等)的建设投资由投资者自行筹集。
2.泊位建成后,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部分,其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港务局统一管理,投资者使用;投资者建设的地面设施,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3.根据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泊位建成投产后,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可采用以下经营方式:
(1)可由投资者自营或联营。经营管理中,在配套作业机械、技术管理、进出口货物集疏运等方面如遇有困难,港务局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港务局可以为投资者代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可以聘请港务局的管理人员,协助经营管理。
联合经营的利润,原则上按地面设施投资比例分成。
(2)投资者可以委托港务局经营。港务局按照审定的设计能力,保证投资者的货物装卸;对装卸货物的费率可按国家统一费率在20%的幅度内调整浮动。对收益分配,双方协商确定。
(3)投资者可将建设的地面设施租给有关的装卸公司经营,收取一定的租金。
(4)还可以采取双方认为适宜的其他经营方式。
上述各种经营方式中,港务费收入交港务局,用于维护码头、航道、港池。对于基础设施,国家向经营者收取使用费(费率可按下部设施投资的2%左右收取),由港务局代收上交交通部,统一安排用于港口建设和改造。经营者支付的使用费计入成本。
4.由于码头建设周期长,为照顾投资者的实际利益,按照合理工期,从投资开始到码头建成以前,投资者通过港口的进出口货物,在上年实际完成数的基础上,港务局应给予一定数量的优惠安排。以每投资建设一个万吨级以上散杂货泊位,每年可优惠安排十万吨杂货或六十万吨散货的进出口货物。
四、建设所需的物资:
1.钢材、木材、水泥按单项工程谁投资、谁供料、合资的按投资比例分配,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购买议价材。
2.装卸及车船等设备应按设计文件配备,可以自行采购;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成套部门承包供应。
五、码头建成投产后,航政、港政应服从海上安全监督部门及港务局的统一管理。
六、建设港口码头,要按照国家基建程序办事,属于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部联合审批。设计文件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部联合审批。
七、设计、施工可以采用招标议标的形式,或委托交通部统一安排承担。
八、本办法不适用于厂矿企业自建专用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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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公路两侧无明显边沟、边坡的,以公路路肩外缘起,国(省)道4米、县道3米、乡(村)道2米的距离内视为公路边沟。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公路控制区的控制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按照管理权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和界桩。”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住宅小区和集市的,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建筑物的边缘与同侧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本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组织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及要求

  (一)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其中重点扶持领域详见附件1,原则上重点扶持领域三年内基本维持不变,体现集中、持续支持。

  (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用户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产学研用合作需签订合作协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条件成熟、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用合作联盟承担项目以及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切实可行、细致严谨、便于考核的实施方案。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研发机构、研发实验室等方式合作承担项目。

  (三)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需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分年度任务完成计划。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及各方任务分工及相关进度,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四)2008年至2011年2月底,获得相关领域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

  二、项目组织与推荐

  (一)请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推荐材料包括:

  1.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

  2.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

  3.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4);

  4.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用信息表(见附件5)。

  (二)承担符合本通知要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央企业集团、国家级行业协会,直接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5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单个中央企业集团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单个国家级行业协会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应占推荐项目总数的70%及以上。

  三、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

  (一)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将组织专业机构实施核查,通过核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工作需要,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下达首批预算指标。

  (二)跨年度实施项目,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考核。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补助资金,在年度考核通过后,财政部按当年计划下达预算指标。中央企业集团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推荐材料限纸质文稿,一式三份,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项目可研报告需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出具。

  (三)项目推荐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以项目推荐材料邮寄时间为准)。

  (四)本通知及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计划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项目推荐材料不受理现场报送,请直接邮寄至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2003室

  邮编:100086

  

  附件:1.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领域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3152588.doc
    2.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4513248.xls
    3.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4775639.doc
    4.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4979232.doc
    5.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信息表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5196988.doc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项目重点领域.doc
附件2--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3--项目申请表.doc
附件4--项目可研报告.doc
附件5---产学研信息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