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和科研工作,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
第六条 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房产、工商、交通、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和街道绿地、广场、运河、渠道等公共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
(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和驻军单位等专用绿地;
(四)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的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
(五)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管辖的城市防护林带、水源保护林和市区为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营造的隔离林带等防护绿地;
(六)风景名胜林地;
(七)城市规划预留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园林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市规划局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区内的城镇绿化规划,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及市规划局共同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建区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各项建设工程绿化用地占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城市建设管理局同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各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城市道路和住宅小区的建设,须将绿化工程列入基建规划,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须委托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以植物造园为主,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遵循点线面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多品种、多层次、多形式相结合的设计原则。
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各项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的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植物成活率等进行验收。未达到时限要求和设计方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或者达不到设计方案要求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延误费。
绿化延误费应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和驻军等单位在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应搞好本单位和职工宿舍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应加强培育适合我市生长的优良植物品种,保证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城市绿化管理经验,加强树木的修剪、施肥、灌水、打药等日常管护工作,确保城市绿化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保持城市树木花草的美观繁茂及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应严格控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不准擅自砍伐、移植、毁损城市树木。
第二十一条 凡因建设工程、管线工程、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等原因必须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批准。批准程序为:按市、区管理权限,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并
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应缴纳绿地占用费和园林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大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
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编号、挂牌,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 凡生长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凡散生于各专用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移植和损害。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砍伐、移植的,须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部门必须做好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预报和防治工作,严禁用有病虫害的苗木和种子进行绿化。未经市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苗木和种子,不得调出调入市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按本规定附表标准赔偿损失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一)未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批准而砍伐、移植、毁损城市绿地内树木和其他园林设施的;
(二)损坏地被植物和花草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进行污染植物或土壤作业的;
(四)往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限期清退,并责令按三至五倍缴纳绿地占用费:
(一)未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批准,违章占用城市绿地的:
(二)虽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批准,但占地期间不足额缴纳绿地占用费的;
对限期清退期满后仍不退还绿地的,除按三至五倍缴纳绿地占用费外,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故意违法侵占城市绿地、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拒绝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者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局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起施行。
附:
一、损害树木赔偿标准;
二、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补偿收费标准;
三、损坏园林雕塑、小景补偿收费标准。
附一:
损害树木赔偿标准
-------------------------------
| 乔 木 | 灌 木 |
|-------------|---------------|
| 胸高直径 | 赔偿标准 | 树木冠幅 | 赔偿标准 |
| (cm) | (元) | (cm) | (元) |
|------|------|--------|------|
| 1-2 | 10.00| 10以下 | 5.00|
| 3-4 | 15.00| 11-15 | 10.00|
| 5-6 | 25.00| 16-20 | 15.00|
| 7-8 | 35.00| 21-25 | 20.00|
| 9-10 | 45.00| 26-30 | 30.00|
|11-12 | 55.00| 31-35 | 40.00|
|13-15 | 65.00| 36-40 | 50.00|
|16-18 | 75.00| 41-50 | 60.00|
|19-21 |100.00| 51-60 | 70.00|
|22-25 |150.00| 61-70 | 90.00|
|26-30 |200.00| 71-80 |110.00|
|31-35 |250.00| 81-90 |130.00|
|36-40 |300.00| 91-100 |150.00|
|41-45 |400.00|101-120 |200.00|
|46-50 |500.00|121-150 |250.00|
|51-60 |600.00|151-180 |300.00|
-------------------------------
附二: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补偿收费标准
-----------------------------------------------
| | | | | 收费 | |
|编号|项 目 |单 位| 数量 | | 备 注 |
| | | | | (元) | |
|--|-------------|---|------|------|----------|
| 1|草坪 |平方米| 1 | 30.00| |
| | | | | | |
| | 针叶树 | 枝 | 1 | 1.00| |
| 2|折树枝{阔叶树 | 枝 | 1 | 0.80| |
| | 灌木、绿篱 | 枝 | 1 | 0.50| |
| | | | | | |
| 3|摘花 | 朵 | 1 | 0.50| |
| 4|摘果 | 个 | 1 | 0.50| |
| 5|进入草坪 | 次 | 1 | 0.50| |
| 6|在园林设施上乱写乱画 | 处 | 1 | 2.00| |
| 7|在树木下堆放杂物 |平方米|0.5-1 | 4.00| |
| 8|在树木下倾倒污水、污物 | 次 | 1 | 1.00| |
| 9|在树木上钉铁钉 | 只 | 1 | 1.00| |
|10|在树木上晾晒衣物 | 件 | 1 | 0.50| |
|11|损坏围栅 | 米 | 1 | 20.00|高30公分以下 |
| |损坏围栅 | 米 | 1 | 35.00|高30-60公分 |
| |损坏围栅 | 米 | 1 | 45.00|高60-80公分 |
| |损坏围栅 | 米 | 1 | 60.00|高80-100公分 |
| |损坏围栅 | 米 | 1 | 80.00|高100-110公分|
| |损坏围栅 | 米 | 1 |100.00|高110-120公分|
|12|绿地内挖沙取土 |立方米| 1 | 10.00| |
|13|堆坟 | 座 | 1 | 50.00| |
-----------------------------------------------
附三:
损坏园林雕塑、小景补偿收费标准
--------------------------------
| | |赔偿原作品| |
|分 类| 损 坏 程 度 | |备 注|
| | |总造价的%| |
|---|---------------|-----|----|
| 1 | 局部轻微破坏、不影响全貌 | 5 | |
| 2 | 局部破较重,影响全貌 | 50 | |
| 3 | 破坏严重,但可以修复 | 80 | |
| 4 | 破坏严重,不可修复 | 100 | |
--------------------------------
附注:
一、胸径60厘米以上、灌幅180厘米以上的树木,每增加10厘米,补偿费增加0.5倍。
二、常绿树、珍贵树种的树木补偿费标准按普通乔、灌木的十倍计算,果树按三倍计算。
三、临时绿地占用费:每天每平米0.3元。
四、永久占用绿地费:按国家有关土地换建的规定交纳费用。
1993年1月19日
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执行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持续、统一,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的内容
(一)删除第一条的“《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字样。
(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五条。
二、修改的内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大风、冰雹、雷电、干旱、火险等十一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电视台、广播电台、12121气象专线等媒体应当在收到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预警和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市、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防御预案,组织实施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四)第八条修改为:“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防御措施:
注意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做好防风准备,并及时通知户外、高空、港口及海上作业人员;
2.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进入防风状态,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3.危险地带人员撤离,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4.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临时避险场所开放。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避风;
2.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建议全市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
2.有关部门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五)第九条修改为:“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
防御措施:
1.及时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有关部门密切注意暴雨可能造成的城市内涝、山体滑坡等灾害。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
防御措施:
1.低洼、易受水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
2.建议暂停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防御措施: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六)第十条修改为:“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10℃以下。
防御措施:
1.市民要注意添衣保暖,并留意市气象台发布的最新降温信息;
2.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临时避寒场所开放。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
防御措施:
1.及时通知户外工作人员采取防寒措施;
2.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确需援助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防御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霜冻、结冰等寒害。”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雷电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雷电影响。
防御措施:
1.建议停止户外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2.市民应尽量停留在安全地方。”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指除台风以外的大风,主要是东北季风和西南季风系统等引起的大风或强对流系统引起的短时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做好防风准备,注意了解大风最新消息;
2.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2.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机场、码头、港口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注意防风;
2.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避风。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课、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
2.有关部门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5℃以上。
防御措施:
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7℃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12—15时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优先保障生活用电,临时避暑场所开放。”
(十)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二)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非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十一)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同时废止。”
三、增加的内容
(一)增加一条为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增加一条为第十一条:“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0米以内。
防御措施: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200米以内。
防御措施:
1.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注意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2.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米以内。
防御措施:
建议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三)增加一条为第十二条:“灰霾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严重灰霾天气影响。
防御措施: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四)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冰雹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冰雹影响。
防御措施:
1.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
2.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暂避。”
(五)增加一条为第十六条:“干旱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连续3个月累积雨量比历史同期少(汛期偏少30%,非汛期偏少50%)且旱情将持续。
防御措施:
1.市民应积极节水;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抗旱措施;
3.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六)增加一条为第十七条:“火险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未来24小时空气干燥,相对湿度≤50%,易发生火灾。
防御措施:
1.市民居家、外出注意防火;
2.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根据修改情况,《规定》条文序号重新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