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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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1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农村金融服务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农民的重要纽带。2008年10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组织开展了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一年多来,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试点实践证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全面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缓解农村和农民贷款难、促进城乡公共金融服务均等化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抓紧落实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有关任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创新重点,着力满足符合“三农”实际特点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村微型金融。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零售、批发等多种方式着力扩大农村小额贷款投放,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开发多样化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努力满足农民多元化信贷需求、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和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积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覆盖面,努力满足农村商业、服务业、流通业、小手工业和建筑业等专业化、市场化的资金需求。着力研究和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让更多的农村中低收入人群能够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

(二)有效满足发展现代农业和扩大农村消费的资金需求。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科研、农资、种养、加工、仓储、运输、营销等整个现代农业产业链和相关农村服务业贷款,要加快审批,及时投放。多方面拓宽有实力、有条件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融资渠道,加大对跨国涉农贸易和农业投资、海外生产加工基地和营销网络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农村商品配送体系建设、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配套金融服务工作,为农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

(三)切实加强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涉农中长期信贷投放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围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统筹城乡发展、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等重点领域,针对各类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涉农信贷管理模式,完善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切实加大信贷投放,积极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

(四)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高的地区,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组织推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五)积极推动和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精神,在加快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多种贷款偿还方式,加快涉林信贷产品的开发研究,培育一批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林业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提高林业产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带动中小林业企业发展。

(六)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地方实际,改进金融服务流程,完善贷款营销模式,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多样化、多元化。积极开展农户贷款流程再造,促进农户贷款业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有效控制信贷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信贷员包村服务、金融辅导员制度、“贷款+技术”等方式,大力推动信贷服务方式创新。

二、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合理运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管理和分散农业行业风险

(七)有效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加强涉农信贷风险管理。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当地的“三农”金融需求,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制度,不断创新基于多种信息获取方式上的贷款技术,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涉农担保资金或成立涉农担保公司。

(八)充分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有效分散和管理农业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稳健、管理科学、市场有前景的优质涉农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拓宽支持“三农”发展的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农业高科技企业的高收益债券,引导农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九)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综合发挥银保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研究拓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范围和品种。继续探索发展吸收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的多种形式或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

(十)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充分运用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市场风险。推动期货业经营机构积极开展涉农业务创新,逐步拓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三、加强政策协调配合,营造有利于农村金融创新的配套政策环境

(十一)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拓宽涉农信贷资金来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的再贷款额度,专门用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业务;适当调剂再贴现规模,专门用于支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涉农企业商业汇票再贴现。

(十二)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大力推广非现金工具支付,减少农村地区现金使用。继续加强和完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促进城乡支付结算服务的互补发展。

(十三)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或在地方政府的支持指导下,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灵活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加大农村地区信用法制与信用知识宣传力度。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加快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

(十四)改善和实施鼓励创新的市场准入政策。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明显成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其优先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跨区域兼并重组,并在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对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实行备案制。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农村信用社,不将支农再贷款纳入存贷比监管指标考核,优先将其改制为农村银行类机构。

(十五)发挥财政性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杠杆拉动作用。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注资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及奖励机制,鼓励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法人和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留在当地使用。
四、把握创新工作原则,确保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实效

(十六)务求实效。农村金融创新不能为创新而创新,不能不顾政策规定和风险而盲目创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要坚持财务可持续,让管用、有效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多一些,为农村和农民多干实事、好事。

(十七)因地制宜。要立足当地的省情、县情、乡情和村情,根据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趋势和当地“三农”金融需求,积极探索、创新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让农业、农村和农民能够得到更高效、更便捷、更实惠的金融服务,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十八)协同配合。农村金融创新要注重财税政策、监管政策、货币政策和农村保险业发展的协调配套,通过多项政策的组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调动和激发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内在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三农”。

(十九)风险可控。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在审慎稳健开展金融创新的同时,合理分散金融风险,科学防范法律风险,坚决严控道德风险,有效防控操作风险。

五、加快探索和构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十)大力发展和培育富有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加快做实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国家控股的大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开办农村金融业务,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鼓励研发设计水平高、抗风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设立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专门机构。

(二十一)积极建立和完善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派出机构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要求,加强合作,密切配合,牵头建立推动创新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农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努力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指导和创新管理,保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的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二十二)加强创新工作的信息沟通和监测评估。要在摸清底数、做实基础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及时总结交流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创新工作的动态信息反映,定期编发创新工作简报。加强创新工作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做好农村金融专题研究和深层次分析。

(二十三)培养和锻炼创新型农村金融人才。要加强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金融法制教育,调动基层创新积极性。注重培育具有涉农金融业务开拓创新能力、熟悉农村金融市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十四)更加注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通过多种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报道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工作动态、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农村金融创新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更好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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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八0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八0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3月3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七六年六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八0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八0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一九七六年六月十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对外贸易部“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三月三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 义 山            何塞·德拉富恩特
    (签字)               (签字)

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通知

 (抚政发<199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
             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
            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累城市建设基金,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旧区改造、新区开发等房屋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和建设单位,须按本办法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持计划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通知书》)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环境差价费后,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证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四条 环境差价费以新增建筑面积为基础数据,按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计征。
  新增建筑面积是指新建住宅与原有住宅、新建公建与原有公建建筑面积之差。
  在交纳环境差价费时,如施工图纸未设计完,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暂以规划图建筑面积为准;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再按施工图纸建筑面积重新核定。
  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公有房屋以《国有房屋产权证》为准,私有房屋以《房产执照》为准。


  第五条 环境差价费应一次付清,如资金有困难,可按平方米综合造价(暂为720元)折算相应建筑面积交纳。


  第六条 交纳的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成单元、立厅确定。交纳的面积如与施工图纸户室面积不符时,相差五平方米(含五平方米)以内的,不退不补;相差五平方米以上的,超过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平方米综合造价(暂为720元)折算成金额交纳或退还。


  第七条 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征。


  第八条 对图书馆、博物馆、教学楼、托幼园所、青少年宫、社会养老机构、医疗卫生设施、环卫设施、体育设施和生产厂房暂不收取环境差价费。
  对高层建筑八层(不含八层)以上的面积免收环境差价费。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向动迁主管部门交纳动迁费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条 对逾期不交纳环境差价费的,除按规定补交外,拖延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地区分类及界定范围表


┌────┬────┬────────────────────────┐│地区类别│地区名称│      界          定      ││    │    ├─────┬─────┬─────┬──────┤│    │    │ 北 起 │ 南 至 │ 东 起 │ 西 至  │├─┬──┼────┼─────┼─────┼─────┼──────┤│一│A级│南北台 │河堤南路 │电铁线  │永宁街  │东三街   ││ ├──┼────┼─────┼─────┼─────┼──────┤│类│B级│站 前 │国铁线  │电铁线  │东三街  │西三街   │├─┼──┼────┼─────┼─────┼─────┼──────┤│ │  │欢乐园 │国铁线  │电铁线  │西三街  │西五街   ││二│A级├────┼─────┼─────┼─────┼──────┤│ │  │东公园 │河堤南路 │电铁线  │略阳街  │永宁街   ││ │  ├────┼─────┼─────┼─────┼──────┤│ │  │新 华 │国铁线  │浑 河  │抚西河  │宁远街   ││ ├──┼────┼─────┼─────┼─────┼──────┤│ │  │将 军 │国铁线  │浑 河  │宁远街  │将军河   ││类│B级├────┼─────┼─────┼─────┼──────┤│ │  │粮栈街 │河堤南路 │国铁线  │粮栈三街 │零道街   ││ │  ├────┼─────┼─────┼─────┼──────┤│ │  │新抚顺 │河堤南路 │国铁线  │零道街  │十四道街  │├─┴──┼────┼─────┼─────┼─────┼──────┤│    │葛 布 │国铁线  │浑 河  │将军河  │西葛街   ││ 三  ├────┼─────┼─────┼─────┼──────┤│    │河 东 │国铁线  │浑 河  │长春街  │抚西河   ││ 类  ├────┼─────┼─────┼─────┼──────┤│    │望 花 │营口路  │鞍山路  │古城子河 │西丰街   ││    ├────┼─────┼─────┼─────┼──────┤│    │榆 林 │河堤南路 │电铁线  │榆林街  │略阳街   ││    ├────┼─────┴─────┴─────┴──────┤│    │东 州 │东州河以东,绥化路西段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  │├────┼────┴────────────────────────┤│四 类 │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居住地区和地段              │└────┴─────────────────────────────┘


  附件2:          地区收费标准表

                             元/平方米

┌──────┬────────┬──────────────────┐│收   项目│  开发单位  │    建 设 单 位       ││标 费 名称├───┬────┼────┬────┬────────┤│ 准    │ 住 │ 公建 │ 住宅 │ 经营性│ 非经营性   ││地区类别  │ 宅 │    │    │ 公建 │ 公  建   │├──┬───┼───┼────┼────┼────┼────────┤│一 │A级 │260  │ 300  │ 200  │ 300  │  200     ││  ├───┼───┼────┼────┼────┼────────┤│类 │B级 │150  │ 350  │ 100  │ 300  │  200     │├──┼───┼───┼────┼────┼────┼────────┤│二 │A级 │50  │ 180  │ 30  │ 130  │  70     ││  ├───┼───┼────┼────┼────┼────────┤│类 │B级 │30  │ 100  │ 20  │ 60  │  35     │├──┴───┼───┼────┼────┼────┼────────┤│ 三  类 │15  │ 60  │ 10  │ 30  │  10     │├──────┼───┼────┼────┼────┼────────┤│ 四  类 │8   │ 30  │ 5   │ 20  │  5      │└──────┴───┴────┴────┴────┴────────┘

  环境差价费=地区收费标准×新增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