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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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1〕6号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四)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居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召集市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密封交给土地出让活动主持人。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第八条 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的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拍卖师主持拍卖后当场拆封宣布;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土地起叫价、起始价、参考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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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


(1987年3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授权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987年3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属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为了全面、真实反映外贸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做好1999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9年度外贸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上报问题
(一)报表汇编范围
各级外贸企业要按照完整反映本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原则编制会计报表,对具有控股权的被投资企业,不论其经营何种业务,是否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都应继续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要求编制企业合并会计报表。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完整反映本地区所属外贸企业的财务状况的汇编原则,汇总编报1999年度地方外贸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和外贸企业,均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统字〔1999〕15号)规定的种类、格式、数据软盘要求以及报送时间,编报年度会计报表。
(三)报表报送方法
地方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外贸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统字〔1999〕15号)规定,于2000年4月20日之前,向财政部涉外司、统计评价司分别上报一份1999年度会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数
据软盘。数据软盘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编制的汇总报表数据、中央外贸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和所属基层单位分户数据软盘。
(四)编写财务状况说明书
各级外贸企业要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认真编写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状况说明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报表的汇编(合并)范围;
2.企业出口收汇、实现利润及其分配情况;
3.每美元出口成本较上年增减情况及简要分析;
4.出口退税执行情况及问题;
5.应收账款及应收外汇账款的主要内容和问题(应列明逾期3年以上应收账款及应收外汇账款的金额);
6.库存商品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7.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内容及其产生原因;
8.长期投资的构成及主要问题;
9.工效挂钩计提的工资情况及人均工资状况;
10.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状况;
11.企业住房基金来源及使用状况,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
12.财产损失的情况;
1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关于1999年度外贸企业会计报表的报表指标填报口径
鉴于我部下发的《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以下简称“统一汇总报表”)与外贸企业根据会计核算要求编制的基础会计报表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便于企业填报,特统一口径如下:
(一)资产负债类
1.本表内“年初数”有关指标根据外贸企业1998年度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按“统一汇总报表”口径调整编制。
2.本表内“年末数”指标以外贸企业1999年年终会计决算指标根据“统一汇总报表”要求填报。
3.本表内“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由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外贸企业填列。
4.本表内“合并价差”、“少数股东权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集团)填列。
5.本表内“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反映长期投资为零后继续亏损,填报时在此栏反映。
6.原外贸企业报表“其他长期资产”填入本表“其他资产”项内。
7.原外贸企业报表“其他应收款”填入本表“其他流动资产”项内。
8.原外贸股份有限公司报表“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期货保证金”和“应收席位费”填入本表“其他流动资产”项内。
9.原外贸企业报表“应收账款净额”本表勿需填列。
10.原外贸股份公司报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合并填入本表“长期投资”项内。
11.原外贸企业报表“固定资产净额”本表勿需填列。
12.原外贸股份公司报表“工程物资”填入本表“在建工程”项内。
13.原外贸股份有限公司报表“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填入本表“递延资产”项内。
14.原外贸企业、外贸股份有限公司报表“其他长期资产”填入本表“其他资产”项内。
15.原外贸企业报表“其他应付款”、“其他未交款”填入本表“其他流动负债”项下。
16.原外贸企业报表“未付利润”填入本表“应付利润”项下。
17.原外贸股份公司报表“代销商品款”填入本表“其他流动负债”项下。
18.原外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报表“国有股股利”、“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填入本表“其他长期负债”项下。
19.原外贸企业报表中“主管部门留存公积”本表勿需填列。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1.本表“少数股东权益”和“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集团)填报。
2.本表“用以前年度含量工资结余弥补利润”和“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节余”指标,外贸企业勿需填列。
3.原外贸企业报表“商品销售收入”填入本表“销售(营业)收入”项下。
4.原外贸企业报表“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填入本表“商品(营业)净收入”项下。
5.原外贸企业报表“商品销售成本”填入本表“销售营业成本”项下。
6.原外贸企业报表“经营费用”填入本表“销售营业费用”项下。
7.原外贸企业报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填入本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项下。
8.原外贸企业报表“商品销售利润”填入本表“销售利润”项下。
9.原外贸企业报表“净利润——其他(加项)”填入本表“其他调整因素”项下。
10.原外贸企业报表“提取盈余公积——其中公益金”填入本表“提取盈余公积——其中提取公益金”项下。
11.原外贸企业报表“应付利润”填入本表“应付投资者利润(股利)”项下。
12.原外贸企业报表“汇兑损失”填入本表“主营业务利润——其他(减项)”项下。
13.原外贸股份有限公司报表“存货跌价损失”填入本表“主营业务利润——其他(减项)”项下。
14.原外贸企业报表“转出(入)机电产品出口信贷销售盈亏”、“易货贸易顺差(或逆差)利润(亏损以“-”号表示)”填入本表“营业利润——其他支出(减项)”项下。
15.原外贸企业报表“应付利润——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应付利润——已分配普通股股利”填入本表“应付投资者利润(股利)”项下。
16.本表“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进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反映外贸企业按照自营业务核算的商品销售收入。
17.本表“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成本”反映外贸企业按照自营业务核算的商品销售成本(不包括经营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18.本表“提取盈余公积”包括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三)外贸企业现金流量表、国有资产总量表(会年企附02表)、基本情况表(会年企附03表),根据财统字〔1999〕19号《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编制。
(四)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指标表(会年企附04表)仅由外贸股份有限公司填列。
(五)外贸企业补充指标表(会企外补03表)根据财政部财统字〔1999〕19号《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通知》的规定填报。其中“工效挂钩清算情况”有关项目,仅由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外贸企业填列。
三、相关财务政策的说明
(一)国有外贸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无偿拨入的简易建筑费、扶持生产资金和所得税返还,记入企业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外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财政无偿拨入的简易建筑费、扶持生产资金和所得税返还,记入资本公积项下单独反映,待以后年度企业增资扩股时增购国家股。
(二)外贸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会处理,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18号)和《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要求,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中央外贸企业编制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并由集团总部或母公司
、总公司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外贸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委托,对其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必须根据重要性原则抽查至少10%的子公司或所属企业个别会计报表,并负审计责任。外贸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控股上市公司,按国家其他法规审计,不包括在抽查范围内。
会计师事务所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1999年度外贸企业会计事项实施审计外,还应根据我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486号)的要求,对外贸企业有关重要会计事项予以重点披露。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20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