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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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

1986年11月11日,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现将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办好和发展技工学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它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技工学校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 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具体要求是:
思想政治方面: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操作技术方面:培养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完成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水平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文化技术知识方面,培养学生扎实地掌握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所需要的文化和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身体方面:重视体育锻炼,使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
第五条 技工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个别工种(专业)确有需要的,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学制为一至二年〕。
第六条 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会同计(经)委、教育部门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汇总平衡,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技工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办法,必须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把国家统包统配改为按“三结合”方针就业。当前,要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既应面向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应面向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八条 技工学校由劳动人事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综合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工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综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九条 发展技工学校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主要是:
各级产业部门办;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办;
厂矿企、事业单位办;
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
鼓励集体所有制单位办。
第十条 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工种(专业)设置,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由办学主管部门核定。规模不宜过小,在校学生一般不应少于200人。工种(专业)设置,应以操作技术复杂、技术业务知识要求高的为主;为增强学生就业后的适应能力,不宜划分过细。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该具备的办学条件是:
按照选拔干部的原则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设置机构、配备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
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有同办学规模、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备、体育活动场地。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由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会商教育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上均应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已经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不准改为中等专业学校或其他性质的学校。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必须把社会效益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应当加强校际之间的横向联系,开展专业化协作。
在培训方面,各校应取长补短,进行工种(专业)的合理分工和协作,保持主要工种(专业)的相对稳定。有关教学、实习和实验、文体活动等要相互配合。
在生产经营方面,各校应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开展灵活多样的相互支援与协作。可以在校际之间自行联系挂钩,也可以按地区、行业组织起来定期协商交流,还可以成立校际之间的松散联合组织,开展生产协作。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

第三章 文化、技术理论与生产实习教学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着重操作技能的训练;并紧密围绕培养目标,安排必要的文化与技术理论基础课程。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根据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学期的、月份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计划和文化、专业技术理论课的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教师应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和课时授课计划。
对于上述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校可以根据地区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做必要的调整。课时的调整幅度一般可占总课时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是培养学生掌握操作技能的主要手段。学生的生产(业务)实习,应尽可能结合生产(业务工作)进行。可以在校办工厂实习,也可以下厂(车间、工地、店堂)实习。生产(业务)实习教学的内容,应包括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
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一般应在校办实习工厂(场、店),采用课堂教学形式进行。学校应根据所设工种(专业)建立实习工厂(场、店),配备实习设备。对于不便于建立实习工厂的工种(专业),应加强实验、模拟教学。组织学生下厂实习的,学校应事先同企业商订出生产(业务)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力求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实学岗位。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专业技术理论课的教学,应同本工种(专业)操作技能训练密切结合。其他课程的教学,也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并注意各课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技工学校应建立专课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并根据教学需要,不断充实仪器、教具、图书、教学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电化教学。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认真进行平时考查,学期、学年和毕业考试。
第十九条 技工学校应按照工种(专业)和课程的不同,建立教学研究组。教学研究组应制订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措施,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积极采用先进教学手段,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和开展业务学习。
第二十条 技工学校领导人员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通过听课、参加教学研究、检查学生作业和实习工作、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一条 技工学校的学生、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大力加强。应当认真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知识教育、共产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应当结合形势、任务,针对思想实际,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技术工人。教师要身教重于言教。应当表彰不愧于为人师表的教职人员,克服不良倾向。
第二十二条 对思想性质的问题,必须采取民主讨论的方法、说理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去解决,必须采取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去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在技工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和工会的作用,开展适合青年特点和教职工需要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品德考核制度,做好学生操行评定工作。这种评定一个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考察学生的表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写出评语。评语要实事求是,鼓励上进。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必须按时入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技工学校学生应当发扬勤工俭学的精神;努力学习,不断上进;应当尊敬师长,遵纪守法,遵守《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于在道德品质、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该分别情况,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可以颁发奖状和发给一定的奖品。对于违法乱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该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处分学生,应该经过校务会议讨论,由校长批准执行。责令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生学籍,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引导和帮助学生建立、健全学生会组织,培养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学生会和共青团及其班级组织,应协助学校领导和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推动学生好好学习,遵纪守法;组织学生开展课余学习、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管好学生宿舍;做好社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过课程结束考试、操行考核和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成绩有两门课程不及格或操行成绩不及格的,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 教 师
第三十条 技工学校的教师,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一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当认识时代和人民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认真钻研教学业务,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的任课时数,根据所任课程、年级的不同分别确定。担任生产(业务)实习课的,根据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负责一个实习教学班确定;担任文化、技术理论课和其他各门课程的,一般按每周十二至十六课时安排。
第三十三条 技工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学校领导者要从政治上关心教师,帮助教师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师有充分的时间用于教学工作。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业务进修工作。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要努力达到能教本工种(专业)的工艺理论课;技术理论课教师应掌握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应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学术讨论活动。
第三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提前晋职。对于失职和违犯纪律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降职、解聘。

第七章 实习工厂(场、店)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厂(场、店)应统筹安排实习教学任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既要保证完成教学计划,又要通过生产经营,增加学校收益。
第三十六条 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根据生产实习教学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安排好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的训练,尽可能减少纯消耗性的实习,应当防止发生脱离实习教学,单纯追求产值利润的偏向。
必须积极掌握技术信息资料、及时改进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应帮助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开拓生产业务门路,疏通供销渠道,解决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原材料、物资、设备等问题。实习工厂(场、店)要建立、健全原材料、物资、设备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应注意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鼓励师生员工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对改革、创新确有成效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实习工厂(场、店)要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学校承担生产任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履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和检验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和经营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 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八条 技工学校可以试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领导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生产等各项工作。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讨论学校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问题。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九条 技工学校的后勤工作要明确树立为教学和生产经营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生活,办好公共食堂、搞好集体福利,做好卫生保健、绿化美化环境工作,管理好学生宿舍和学校的各种物资、设备。
第四十条 技工学校的食堂要实行民主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帐目,杜绝贪污浪费,努力改善伙食,注意饮食营养卫生。
第四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独立的财务机构,经费由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费开支渠道和标准拨给,由学校支配使用。学校要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一切开支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应建立技工学校基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联合通知》办理。
第四十二条 技工学校的领导干部,要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学校管理知识,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技工教育的规律,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把学校切实办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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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29日

  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散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本省自治县以外的少数民族和自治县内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社会开展有关散居少数民族的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对散居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给予扶持。

  对在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视培养、使用散居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聘)用职工时,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聘)用散居少数民族公民。

  第七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非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散居少数民族公民。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村和社区,其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散居少数民族公民。

  国家举办的冠名的民族学校、民族文化馆(站)、民族医院、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冠名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考虑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对有利于促进民族乡经济发展的项目,优先列入。

  第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乡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或边远地区民族乡的发展。

  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分配和使用国家用于扶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的各种专项资金。在安排经济开发项目或者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分配专项资金、扶贫资金、民族经费时,应当对民族乡给予必要的照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或者挪用分配给散居少数民族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民族乡的财政体制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民族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市散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进行拆迁的,有关部门和拆迁人在作出拆迁决定前应当听取当地民族、宗教部门和当地散居少数民族居民代表的意见;拆迁应当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习俗、宗教信仰和社会生活特点。

  第十三条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经费、配备师资力量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应当对散居少数民族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特点和民族教育需要,合理调整少数民族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方式,组织教师、科技人员或者大学毕业生到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边远地区工作,对派遣人员给予优惠待遇。第十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散居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对家庭困难的散居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省和有民族教育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开展民族教育研究,帮助民族学校有计划地培养师资。

  第十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保障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授课(以下简称双语教学)的学校的师资和经费投入。

  第十八条省、市属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居住在自治县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应当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考生同等对待;对居住在自治县以外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实行双语教学的民族学校考生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考试答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本民族文字,录取时可以加分投档。

  第十九条省和有民族教育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散居少数民族的教育发展。

  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省、市、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卫生、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扶持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办好具有民族特点的广播站、文化馆(站)、图书馆、体育场(馆),组织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开展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健康的文化和体育活动,扶持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村办好卫生院(所)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培养和使用散居少数民族医疗保健人员,加强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防治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并需要集体就餐的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并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炊管人员。

  第二十二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用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由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清真饮食制售规程。

  非专营清真食品的商业企业经营清真食品,应当设置清真食品专柜。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回族等有特殊丧葬习俗民族的丧葬习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殡葬服务。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有特殊丧葬习俗民族的丧葬用地。

  第二十四条散居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的重大节日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假并照常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申诉、控告;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受理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需要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损害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的,由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中青联发[2004]11号


关于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委,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加强青年文化建设,满足广大青年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大力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当代青年强大的精神支柱;要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重点,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建设健康有益、充满活力的青年文化,满足青年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青年文化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帮助青年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价值观念,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不断丰富青年的精神世界,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促进青年的全面发展,激励青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要调动广大青年参与的积极性,形成活跃的群众性青年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引导青年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二、主要内容

  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努力形成积极向上的青年文化氛围

  把握青年文化脉搏,加强对青年文化的引导,推动青年学习、创造、奉献。跟踪青年文化发展动态,了解青年文化时尚,关注青年文化现象和文化热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领青年文化潮流。充分运用新闻宣传手段,重点发挥团属青年报刊、出版、网络、影视阵地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青年文化的宣传和引导,营造积极向上的青年文化氛围。

  (二)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年文化活动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是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性的青年文化活动侧重于形成示范性和导向性,在重点活动上形成合力,打造青年文化的名牌活动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青年特点,广泛开展富有特色的基层群众性青年文化活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促进青年文化的繁荣与活跃,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三)积极创作推广青年文化精品

  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团属文化事业和产业的作用,整合资源,创作、生产、推广青年文化精品。同时在青年中宣传推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品和世界文化经典,为青年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食粮,充分发挥优秀作品塑造青年的作用。以共青团“五个一工程”评选为龙头,推动生产一批思想深刻、艺术精湛、青年欢迎的图书、歌曲、影视作品、戏剧、广播剧等优秀文化作品,争取一段时间能有一本图书、一首歌曲、一部影视作品、一台戏剧、一部广播剧等在青年中形成较大影响。精心组织文化精品推广和展演活动,使优秀文化作品走向社会,深入青年,发挥文化精品在教育和引导青年中的积极作用。

  (四)大力培养发现青年文化人才

  建立和完善优秀青年文化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推动青年文化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青年文化人才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推动优秀青年文化人才脱颖而出。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并积极举荐各类青年文化人才,为他们的成长发展铺路搭桥,多办实事,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平台,创造条件。

  (五)不断发展青年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按照中央关于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青年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为青年文化建设提供保障。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依托阵地开发全国性、区域性活动和合作项目,充分发挥这些活动阵地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并推动团属报刊、出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服务青少年的互联网站建设,推动青少年影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它们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各级团校(青年院校)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团校(青年院校)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整合青年文化资源,推动青年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重点活动

  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加强规划,形成项目,注重积累,循序渐进地积极推进。今年重点开展的活动项目有:

  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以创建优秀青年学习组织为牵动,引导和激励青少年多读书,读好书,在青少年中大兴勤奋学习之风,着力培育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社会读书氛围。重点抓好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主题读书活动,满足不同层面青少年阅读需求。巩固和扩大新世纪书屋等读书阵地,推荐优秀图书,加强读书指导,为青少年读书学习提供具体有效的服务。

  “五四”主题晚会。“五四”青年节,举办“五四”主题晚会,通过电视媒体播出,突出文化育人的深刻内涵,促进思想道德建设,展现青年的时代风貌,激励青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学习、创造、奉献,引导青年走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的成长道路。

  “青春中华”文化周活动。荟萃中国各民族传统艺术,展示各民族的习俗风情,举办民族文艺体育比赛,研讨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青年的交流,增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

  中国青年时代风采电视大赛。以展现当代青年的时代风貌,引导青年提高素质、健康成长为目的,以青年的综合素质展示和评价为主要内容,运用电视传媒手段,吸引各界青年广泛参与,使之成为青年展示才华、展示风采的重要平台,成为推动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一个渠道。

  青年欢乐节庆活动。在“五四”、“十一”等节日期间,组织青年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欢乐节庆活动,营造健康有益的节日文化,展现青年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活跃青年的文化生活。

  青年文化时尚活动。以影响、引领青年文化时尚,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为目的,开展青年服饰博览、青少年书法美术摄影大赛等活动,引导青年追求真、善、美,追求健康文明的美好生活。

  在重点开展以上活动的同时,继续开展好青年文化广场、大家乐、乡村青年文化节等活动,同时采取适当的方式,推动形成积极向上的青年文化舆论,促进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青年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青年文化交流。

  组织青年文化活动,有的要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与基层联动的方式开展,有的要采取不同地方主办或区域性实施的方式开展。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青年的特点,结合当地文化发展战略,创造性地开展各具特色、多种多样的青年文化活动,不断丰富青年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

  四、基本做法

  1.形成开放的工作机制。加强青年文化建设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建立和形成开放的工作机制。要调动各有关方面的参与积极性,汇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边实施边规范,边开展边完善,边建设边发展,不断提高青年文化建设的水平,促进青年文化的繁荣。

  2.运用社会化的运作手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运用社会化的手段,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项目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论证、规划、实施、监督、评估的制度,对每个项目都按照严格的工作流程科学策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做到办一个项目成一个项目,持之以恒,取得实效。强化监督,保证项目健康发展,维护青年文化建设的良好社会形象。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促进青年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3.发挥青年文化社团的作用。把青年文化社团作为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力支持青年文化社团开展健康有益、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动,活跃青年的文化生活。充分发挥青年文化社团在培养文化人才方面的作用,通过社团活动发现、培养一批青年文化骨干。鼓励、扶持青年工人、青年农民、青年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和新的青年群体中的文化社团建设。加强青年文化社团的管理,推动青年文化社团健康发展。

  4.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发挥青联及其团体会员的作用,整合青年文化资源,形成合力,打造青年文化建设的名牌、精品,形成青年文化建设的强大声势,推动青年文化发展。团属新闻出版机构、文化企事业单位、青少年活动阵地、各级团校(青年院校)要整合力量,在青年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青年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青年是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一支生机勃勃的力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在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新形势下,加强青年文化建设,培养青年成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明办、团组织和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地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支持共青团开展青年文化行动,为这项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各级团组织要把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在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实施好青年文化行动,把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成立青年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对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具体工作由团中央宣传部承担。同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文化名人,组成青年文化咨询委员会,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各地可参照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青年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2. 周密组织,精心实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青年文化行动的规划,从具体事情做起,一项一项落实,务求工作实效。要认真实施好青年文化行动的重点项目,同时积极规划实施本地区本单位青年文化活动,所有的活动都要纳入青年文化行动中。要调动各方面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青年文化建设。要掌握青年文化建设中出现的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促进青年文化建设健康发展。

  3.立足基层,面向青年。要把活跃基层、服务广大青年作为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基层团组织要发挥作用,大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青年文化活动,吸引广大青年积极参与。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教育程度、不同地区等青年群体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青年文化活动,形成具有青年特色的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乡村文化、军营文化和网络文化。

  4.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按照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大胆创造。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青年文化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掌握当前青年的文化需求,认识和把握青年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青年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机制,善于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积极吸收借鉴国外文化发展的有益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辩证取舍、择善而从。要结合实际创新青年文化建设的思路、方式和机制,不断增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性。

  5.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青年文化行动,大力宣传在青年文化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形成实施青年文化行动的浓厚舆论氛围,扩大青年文化建设的社会影响。要强化青年文化建设理念,把文化育人贯彻到一切青年文化活动项目和建设之中。要加强对青年文化建设的引导,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种腐朽落后的文化观念对青年思想的侵蚀,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健康蓬勃地发展。

  附件:青年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

青年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周 强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副组长:胡振民  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翟卫华  中央文明办副主任
      赵 勇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袁贵仁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胡占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柳斌杰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成 员:杨新力  中共中央宣传部宣教局局长
      李 伟  中央文明办协调组组长
      刘可为  共青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杨贵仁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
      徐维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
           作司副司长
      张 旭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司长
      李宗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张宏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副局长
      阎晓宏  新闻出版总署图书管理司司长
      余培侠  中央电视台青少节目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赵 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