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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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4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的管理,促进包装装潢印刷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办法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板、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包装装潢印刷业的发展规划;
(二)调控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总量及合理布局;
(三)调整包装装潢产品结构,推动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技术创新;
(四)查处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五)培训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人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领导。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包装装潢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向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八条 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当向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但须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应自接到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不予批准的,须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设立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经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
第十二条 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印刷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申领广告宣传品准印证。
市、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应按省、市、县三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部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分送审批。省、市、县三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活动的管理机构(部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广告宣传品准印证由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制、核发。
承接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持有的广告宣传品准印证、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承接商标标识印制的,按照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承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应当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十六条 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须经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七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
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须标明印制许可证编号;印制广告宣传品,须标明准印证编号。
第十八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市(地)、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的年度核验。
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可委托市(地)、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进行年度核验。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部门)应依法加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不得拒绝和阻挠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总定价2?
兑陨?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二)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
第二十三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个人,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印制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或者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等其他印刷品
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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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政办发[2006]100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十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十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绩效考评奖励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信用环境建设和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中国银行十堰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十堰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十堰市分行、十堰市农村信用联社。
  二、考评项目和考评依据
  (一)考评项目
  1、信用投放(60分)。包括通过贷款(含本外币、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押汇、保函五个渠道投放的信用量,主要考核信用总量余额、信用投放增量和信用投放增长比例三项指标。
  ⑴信用总量余额(5分)。以各考评对象年末信用总量余额排序,排序在第一位的计5分,排序每靠后一个位次减1分,排序在最后的得零分。
  ⑵信用投放增量(30分)。以各考评对象年初信用投放量为基数,按信用投放量季平均增量排序评分,排序在第一位的计30分,排序每靠后一个位次减2分,零增长或负增长不得分。
  ⑶信用投放增长比例(25分)。以考评对象上年度同期信用投放量为基数,按信用投放增量比例排序评分,排序在第一位的计25分,排序每靠后一个位次扣2分,零增长或负增长不得分。
  2、存贷比例(10分)。以各考评对象上年末存贷比例(各项贷款/各项存款)为基数,年末存贷比例与上年同期持平的计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计1分,最高计分5分;低于上年同期的,不计分。
  3、信用环境(30分)。主要考核"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和增长幅度、"信用乡镇"创建两项指标。
  (1)"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和增长幅度。主要考核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农发行。
  ①"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15分):"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贷款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计15分,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5分,达不到30%的不得分;
  ②"A级以上信用企业"增长幅度(15分):"A级以上信用企业"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0%的计15分,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5分,扣完为止。
  (2)"信用乡镇"创建。主要考核十堰市农村信用联社。
  "信用乡镇"占乡镇总数的比例达到70%,计10分(超过70%的,每增一个百分点计1分),达到80%,计20分(超过80%的,每增一个百分点计2分);达到85%计30分。
  4、对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考核主要全市各项金融指标的升降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对比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对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办公室的考核是否被省政府评为"A级金融信用市"为主要考核内容。
  (二)考评依据
  1、各考评单位报送人民银行、银监局的各类报表及资料;
  2、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办公室指定收集的有关资料、数据及设定的相关考核报表;
  3、现场考评取得的报表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三、考评组织
  1、考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准确的原则,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每年进行一次。
  2、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工作。日常考评由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年终现场考评由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派员参加,考评结果报送市政府审核;
  3、考评方式采取年中抽查和年末检查相结合,以年终现场检查为主;
  4、各被考评单位按季向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办公室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漏报、错报或报送不及时,影响工作进程的要酌情扣分,提供虚假资料的,将被取消考评资格。
  四、考评标准和奖励办法
  1、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设立专项奖励基金80万元,用于奖励在支持十堰地方经济发展中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
  2、综合考评得分第一名奖励25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若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各考核指标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或在全省名列前茅可给予适当奖励,并将考评结果在年度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上通报。
  3、全市各项指示上升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被省政府评为"A级金融信用市",分别按被考评单位的平均资金数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十堰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办公室奖励。
  4、各单位获得的奖金用于奖励单位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用于各单位相关领导的奖金原则上按获得奖金总额的50%安排。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哈尔滨、沈阳、大连、西安、武汉、重庆、广州市民政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八日至九月十四日,我部在大连市召开了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八日至十四日在大连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部分市民政局、民政工业公司、社会福利企业的负责同志,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唐一志司长做了题为《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福利生产
的改革推向前进》的报告。崔乃夫部长在会上讲了话,章明副部长做了总结。会议以福利生产的改革为中心,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总结交流了经验,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城乡社会福利生产的改革任务和发展方向。会议开得是成功的。

会议认为,自七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以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确路线指引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努力工作,并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走上了稳步发展的道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年提高。据统计,截止一九八四年底,全国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近一万四
千个,职工总数达到五十五万人,其中残疾职工达十八万人;全年创造产值二十八亿元,实现利润三亿一千万元。目前,整个社会福利生产是发展趋势。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国家计划体制和价格体系的改革,迫使福利生产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参加到市场调节中去,走“放开、搞活”的道路。这对福利生产的发展,既是一场严竣的考验,又是一个新的机遇。当前,福利生产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1)企业素质差, 大部分福利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人才缺乏;(2)政企职责不清,对福利企业管得过死,压抑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3)经营管理不善,对福利生产面临的新形势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改革和开拓精神;(4)保护和扶持政策不落实, 有些措施适应不了改
革的形势。

要进行改革,首先要端正业务指导思想。会议认为,发展城乡社会福利生产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改革,简政放权,搞好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狠抓技术改造,提高两个效益,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福利生产。在新形势下,福利生产的改革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
(一)改革不适应的管理体制
会议提出,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加强对福利生产的宏观管理,更要加强经济管理手段。福利企业要有意识地自上而下形成生产和经济网络,包括各级民政工业公司和各种咨询、信息交流网。要吸收集体(或个体)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灵活的特点,同时兼有国营企业信息交流和技
术支援的经济网络。要做到管理上行政和经济手段并重,经营上国营和集体(个体)企业优点并存。
首先,要明确社会福利工厂是特殊性的企业。福利生产从本质上是属于企业的范畴,而不是属于事业的范畴,企业是其基本属性。目前正处于从事业向企业转变时期,从发展看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企业化管理道路。其次,要简政放权。主管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
“十项”规定,扩大福利企业自主权。今后,民政行政部门不再直接经营和具体管理企业,而是加强宏观管理,发挥指导、监督、规划、协调的作用。第三福利工厂多的地方,可以成立企业性管理机构,加强经济管理手段。现有的行政性民政工业公司要进行整顿,但不是撤销、解体,而应
通过内部改革,逐步创造条件向企业性公司过渡,变行政管理型为经营服务型。管理就是服务。公司要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疏通产供销渠道,在信息咨询、智力投资、人才开发、技术改造、内联外引、经验交流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
(二)试行全民所有制集体经营
本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通过试点,在国营福利企业中逐步推广“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管理办法,发挥小型、灵活、多样的优势,探索一条放开搞活的新路子。国营福利企业实行集体经营,其具体实施办法应结合福利生产的特点,参照国务院《关于集体企业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的福利企业必须坚持集体经营管理办法,实行公积金、公益金制度。乡(镇)、街道小集体福利企业,还可以采取入股、集资等更为灵活多样的经营办法。
(三)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
福利企业的厂长要实行任期制。厂长由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民主选举或招聘。厂长是法人代表,拥有企业的劳动人事、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权,并对企业的经营效果负全部责任。
实行厂长负责制后,党支部(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要加强福利企业的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职工群众( 特别是残疾人员)的主人翁地位。
(四)推行和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
福利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承包,企业内部也可以逐级承包。经济承包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基数必须先进合理。经济承包,要保证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不能排挤和歧视残疾职工,在劳动定额上要适当照顾,对经过努力确实完不成任务的残疾职工,也应保证他们的基本收入和生活

在经济承包中,福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度,使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五)严格执行利润分配使用原则
上级主管部门对福利企业创造和利润要坚持“多留少提”的原则,使企业休养生息。福利企业留成的利润,主要用于本厂的扩大再生产以及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金。主管部门提取的利润,主要用于发展社会福利生产,有条件的,可以提取少部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但不
得挪作它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福利企业创造的利润,也应本着上述原则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 。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适当比例的利润或管理费。
福利企业减免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原则上不参加分成,全部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福利基金。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狠抓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
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关系到企业的后劲和实力,是企业能否巩固和发展的大事,一定要依靠自身力量分期分批抓紧抓好。首先重点改造那些效益好、创汇多、有发展前途的老厂。要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技术改造步伐:(1) 扩大生产发展基金的提成比例,争取把免税增加的利润全部用于
技术改造;(2)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折旧费全部留厂用于设备更新改造;(3)技术开发费可以按规定分期摊入成本;(4)积极向银行争取技术改造贷款,列入地方计划;(5) 民政部门也可以抽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借贷形式支持福利企业搞技术改造。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内联外引活动
福利企业在坚持办厂方向,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下,可以发展为中心城市为依托,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的经济联合;也可以发展同乡镇企业,特别是乡镇福利企业的联合;还可以与大专院校、科研部门挂钩,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要扩大对外联系,引进国外先进
技术和设备,并通过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方式,吸引外资,以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八)有计划地调整产业、产品结构
各地要从总体规划上通盘考虑,加强福利生产发展战略的研究。产品相近的企业要相互靠拢,发展自己的拳头产品、名优产品和系列产品。条件具备的,可以成立专业公司或总厂。同时,要洞悉市场变化,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因地因人制宜地发展第三产业。
在调整产业结构中,要突出和巩固拳头产品。对长期亏损、产品滞销、没有发展前途的福利企业,可以进行改组联合、以加强产品有出路,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发展拳头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九)加强智力投资,重视人才开发
福利企业要立足于自己培养人才,也要想办法引进人才。要大胆起用年富力强,有专业知识和开拓精神的能人;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举办各种培训班或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进修;要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挂钩,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为厂外“顾问”。有条件的可以和
大专院校建立协作关系,搞定向培养。同时,要编报计划,积极争取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才开发是发展福利生产带有战略性的问题,务必引起足够的重视。
(十)发展多种形式的福利生产
会议确定,在今后一个时期,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要协调发展,有所侧重。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主要是简政放权和技术改造,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成为整个福利生产的骨干,起示范作用。在农村,要大力发展乡(镇)福利生产,已经办起来的,要巩固提高;发展缓慢的地区,要积极
组织。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发展街道福利生产,更好地解决城镇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要积极支持大中型厂矿企业兴办福利厂,安排本企业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要热情帮助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个体开业,鼓励他们发挥聪明才智,走自食其力的道路。特别要重视集体性的以供销为主的福利厂
(组),它投资少,容人多,分散在各家各户生产,很适用于残疾人,应该予以提倡。

会议强调,福利生产的出路在于改革。但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落实保护和扶持政策。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都要加强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要经常主动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反映福利生产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保护扶持的具体措施,予以落实。要理顺关系,疏通渠道,
争取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在原材料供应、技术改造资金、银行贷款等方面得到照顾,力争列入计划。
会议肯定,这几年社会福利生产持续发展,尤其是乡(镇)福利生产的兴起,开辟了新的领域,潜力很大。各地要在改革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借鉴积累的许多成功经验,并不断创造新的经验。当前,社会福利生产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形势很好,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不失时机地把福利生产的改革推向前进。



198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