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2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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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2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2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根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2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公示产品清单(请点击查看)

  公示时间:2013年8月13日至2013年8月19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6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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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民委、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民委发[200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教委:
《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两部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教育部
               二OOO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发挥我国巨大人力资源优势”,这“关系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55个少数民族有l亿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以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部国土面积的64%;我国2.2名万公里陆地边境线,1.9万公里在民族地区;全国绝大多数市、县都有两个以上民族共居。
  现阶段,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与稳定,而且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因此,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发展的经验表明,依靠科技和教育,从培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人手,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振兴的必由之路。
  发展职业教育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必要而有效的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涌现出一批成效显著、示范性强的骨干职业学校,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民族职业教育不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到1997年,我国西部大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招生数和在校生数的比例低于50%,总体数量、规模相对较小;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学校布局、专业设置以及办学形式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民族地区忽视职业教育的现象还程度不同地存在,其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办学效益需要进一步提高。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号召,将对我国跨世纪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科教兴国的落实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也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增添了动力。
  我国正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是众多民族聚居的地区,要顺利地进行西部开发,必须培养各类人才,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这也要求加快发展民族职业教育。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坚定信心,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实现经济增长的有效措施,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服务于民族地区的两个文明建设。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始终坚持为少数民族
  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改革和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既要认真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更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现阶段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尊重职业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努力探索符合民族特点和民族区域特点的发展路子。
 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在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必须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加强民族团结、民族政策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宗教观。
  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居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要始终坚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宗旨。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需求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逐步建立起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突出,结构优化,层次完善,布局合理的民族职业教育体系。建立能够主动适应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充满生机活力的民族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在现有乡镇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实用技术推广站的基础上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逐步做到每一个乡镇的教学点都有卫星接收设备和完整的电教设备,力争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使初中阶段的毕业学生普遍掌握一两项脱贫致富的实用生产技术。在经济相对较好地区使农村初:高中阶段的毕业学生普遍掌握适应农村产业化需要的生产技术,使之获得“绿色证书”,适应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和由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需要;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要继续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制度,逐步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人制度,使城镇劳动力先培训、后就业。
  到2005年,要使民族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学生数的比例达到50%左右,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要超过5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兴办了批骨于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一般每个县(旗)应首先办好一所。在人口特别稀少和居住分散的地方也可每个地区(盟)办好1—2所,在个别条件好的地区(盟)、县(旗)可办好国家级或省级重点1-2所,以发挥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在人才培养、科技推广、生产示范、信息服务、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三、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办学路子
  围绕科教兴国战略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
 要加强职业教育与科技、经济的结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同的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发展规模、速度、目标和模式,使职业教育与科技;经济的发展互相协调,互相促进。在城市要加强教育与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校企合作。职业教育要积极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参与实施再就业工程,主动为促进劳动就业服务。
 要实行三教统筹,综合考虑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速度、规模、比例和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学校的布局结构,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在专业设置上,要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需要’重点保证资源开发及支柱产业发展的需求。在农村要进一步把职教和扶贫结合起来,使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有机地衔接配合起采,使智力开发、经济开发、扶贫开发和,“星火”、“丰收”、“燎原”计划项目的实施能统筹兼顾,相互促进。要坚持多层次、多规格、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的培训网络。根据现阶
段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教育的发展水平,职业教育应以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三加一”、初二分流;四年制初中等),广泛开展职前职后的各种职业培训,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办学形式上,更加灵活多样,要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结合;学年制与学分制结合,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加强针对性和适用性,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实用技术的训练,同时实施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品质和创业能力,造就一大批“学得好、用得上、留得住”的、能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方面起骨干作用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等专门人才。加强与乡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农技推广站的合作,形成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效益。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录像;互联网络等先进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远程教育,逐步建立覆盖民族地区的信息、技术、教育一体化的综合性立体网络。使教育资源能直接有效地服务于民族地区的各项建设,有效地降低民族地区由于环境、交通等自然条件造成的教育上的高成本;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充分调动行业、企业、集体、个人兴办和支持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要求,进一步把各方面的职责具体化,落实企业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兴办和支持赞助职业教育,推进办学主体的多元化。提倡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形成合力,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在民族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职业学校根据当地的经济结构、资源结构,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贯彻产教结合的 原则,大力发展与教学需要相适应的校办产业,促进学校与学校、学校与社会产业单位联姻,组建各类产业的生产经营联合体,走以产促教、以产养校的路子
四、进一步制定、完善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要推进现有招生制度、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人制度。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林、牧等类专业实行“宽进严出”的政策,凡取得初中毕业文凭者,可不限年龄免试入学,学习期满,考试合格者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建立健全地(盟)、县(旗)、校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学校毕业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对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指导和推荐服务。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并优先聘用获得双证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继续健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完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办法,明确对各类劳动者的岗位要求,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
  要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机制和保障机制。各地在保持与普通学校同样拨款水平的基础上要逐年增加投入、中央拨给各省、自治区的城乡职教补助费,要划出适当比例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民族地区各级地方政府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在地方财力中所占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并在职业教育征地、基建、购置设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给予必要照顾;各级民委要安排一定经费支持职业技术教育;要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对某些办学成本高的专业可适当提高学生的收费标准,也可通过合适的途径,争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或部门支持办学等;在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上,要严格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民族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督机制。
  要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和职业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建设的50个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和部委、地方所属的高等院校或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更多地承担为民族地区培训职教师资和管理干部的任务。要制定优惠的政策,吸引和留住更多高水平的教师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使中等职业学校的师资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逐步建立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双师型”职教师资队伍和职业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国家在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时,要安排一定的名额对口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鼓励优秀
高中毕业生定向报考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制定具体措施,吸引更多普通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等。要实行专兼结合,面向社会公开选聘职教教师的用人制度,把部分科技人员、能工巧匠充实到职教师资队伍中来。
 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加强专业结构、课程结构的调整,制定并实施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针对民族地区的经济类型、经济结构的现实需求及语言环境,组织并指导开设、编写具有当地特色的职业教育课程和相应的教材。
 积极开展与东部发达地区间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促使经济扶贫与智力扶贫更有效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现有的省与省之间职业教育对口支援的力度。已建立合作关系的省、自治区应鼓励双方的地区与地区、学校与学校之刚加强合作,结成对子,共同协商合作的内容、开发的项目,走智力扶贫、共同开发、互惠互利、良性互动的路子。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将认真总结交流与合作的经验,评估、表彰取得显著成效的典型。
 五、加强宏观指导与统筹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
  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教育部、国家民委将适时研究制定民族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认真检查各地落实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给予指导、解决。
  加大政府对职业教育统筹领导伪力度;民族地区各级地方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的协调领导机构,做到各有关部门职责分明,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承担发展民族职业教育的重任。
  建立健全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与各级民委要依据《职业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各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民族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县(旗)可以每两年一次对职业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进行评估,促使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成效,真正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加强职业学校的领导班子建设,大胆提拔和使用懂教育、懂经济、懂管理,德才兼备、开拓进取的人才,同时要深入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积极推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充分发挥职业学校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3)财地字第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职能转变的需要,使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对现有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支持生产、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周转使用的一部分财政资金(不含地方基本建设支出“拨改贷”,下同),是国家财政资金必要的补充。
第二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专款专用,有借有还”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四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改为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地方预算内机动财力安排的有偿使用基金;
(三)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资金;
(五)回收有偿使用资金的本金、占用费、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五条 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支持县级经济的发展;
(五)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六)适合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占 用 费
第七条 地方财政收取占用费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因物价上涨以及风险的补偿。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可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可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地方
财政委托银行管理的资金,不得加收占用费。
第八条 收取的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后,分季度或年母一次转作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资本金。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四章 管 理 与 监 督
第九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预算管理事项,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各业务处室分管的有偿使用资金,统一在预算部门或资金管理部门开户,统一核算;有偿使用资金的安排、使用与回收,由各业务处室负责,
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原则上要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负责有偿使用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年初须编制年度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年度报表,并经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核销。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规定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试行。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