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对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如何办理执业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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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如何办理执业证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如何办理执业证的批复

1998年3月19日

全文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鲁司发律(1998)5号《关于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可否按照颁发律师执业证程序办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受停业处罚的,停业期满按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二、因患病、上学、出国等其它原因停业又申请重新执业的,律管部门应审核其执业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无法定不发证的情形,可发证注册。对申请重新执业的人员不再要求实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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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二、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其他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所扶持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三、没有国家资产的乡、镇街道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区、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和章规,对全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
二、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
三、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四、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
五、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七、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九、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
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没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的主要职权、审计工作程序,分别执行《审计条例》第四章、第五章及《审计条例》细则相应的规定。
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审计机关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应移送监察或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工作人员,审计机关酌情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九条 对有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的,按照《审计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对依照第八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对有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国工作的年度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国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1月4日 生效日期198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科威特国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用中医针灸治疗病人并向科方医务人员传授针灸技术。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举办针灸训练班,训练班用房和设备由科方提供,教材、教具(如针灸模型、挂图等)由中方解决。训练班结业时由科威特卫生部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是科威特的胸科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由科方供应。科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器械由中方提供,其价款由科方支付,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科威特港,科方负责报关、提取手续和在科威特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科威特国工作的往返旅费及在科威特国工作期间的伙食、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用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每人每月三百科威特第纳尔)、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威特国工作期间,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科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往返旅费和生活费标准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方的法律和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一月四日在科威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庆 彩        纳伊勒·艾罕默德·纳吉布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