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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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农牧渔业)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1992年版)》(以下简称《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程》、《标准》为兽用生物制品制造及检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规程》属机密性技术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转抄、转借他人,违者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查处。
三、《规程》限发于从事兽用生物药品生产、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持有者如离退休、调离(包括出国)原工作单位时,必须将《规程》退回原所在单位保存。
四、本《规程》、《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1985年第六版《兽医生物制品制造及检查规程(第五次修订本)》中同品种的制造及检验规程及历年来农业部、农业部畜牧兽医司颁布的同品种的制造及检验规程(试行规程、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五、《规程》、《标准》颁布执行中的其他有关具体事宜,由中国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另行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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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11]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以及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等收取的费用,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7月23日生效日期1985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互派一个高水平的、带有各自民族特色的中、小型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演出。在访演期间,艺术家们还可以参加专业讨论会,进行示范表演和讲学。双方互派表演艺术团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双方同意,将就下一个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互派表演艺术团(组)的项目交换意见,提出建议,以便提早进行准备工作。
  (二)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高水平的艺术展览。双方互办艺术展览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双方同意,将就下一个执行计划年限内互办艺术展览的项目交换意见,提出建议,以便提早进行准备工作。
  (三)双方鼓励电影交流、电影专业人员的深入交流、电影专题讨论会和学术讨论会。双方同意,这类交流项目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四)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和摄影等方面的艺术家和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短期讲学和业务交流,也可以进行表演或举办展览。

 二、新闻、广播、电视
  (一)双方继续促进“北京电台”和“美国之音”之间的人员往来和业务交流,并为其交换稿件和其它资料提供便利。
  (二)双方鼓励并促进新闻、电视和广播领域的人员往来和资料交换。双方同意,这些领域的交流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三)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将探索利用各自国家的电视系统互办电视周的可能性,其中包括电视代表团的互访。

 三、文学、翻译、出版
  双方鼓励各自的作家、翻译家、出版工作者和印刷技术人员相互交流,以利于进一步相互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历史和社会。

 四、文物、图书、档案
  (一)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同意互派博物馆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深入的专业性访问。
  (二)双方继续为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美国国会图书馆,以及两国其他图书馆之间的人员交流、出版物和图书资料的交换提供便利。
  (三)双方继续为中国国家档案局和美国档案文件局以及美国其他档案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流和档案资料交换提供便利。

 五、教育、社会科学、体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间的教育、社会科学和体育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六、园林
  双方鼓励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园林局和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在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双方同意,有关具体交流项目,由上述两个机构另行商定。

 七、民间交往
  双方鼓励和促进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和各自的非政府机构之间民间赞助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财务规定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组)或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
  (二)双方同意,本计划中有关展览的项目,如美术作品、手工艺品、历史文物、空间物体和其他有特殊价值或艺术性的展览和随展人员的费用的支付,将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不同情况,另行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艺术团(组)包括随团工作人员的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组)成员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指定的接待机构负担艺术团(组)成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翻译人员。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四)如一方在执行某一项目中遇有经费困难,双方将通过协商对该项目作适当调整或推迟。

 九、生效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姬 鹏 飞            查尔斯·维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