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32:18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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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改革,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搞活企业,根据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国家与企业签订契约的形式,明确企业的经济责任,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责权利紧密结合,完善经营机制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证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不断增强企业后劲,并使职工的收入逐步提高;
坚持责权利的统一,明确责任,落实权力,保证利益;
做到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第二章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确定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在核定上缴利润基数的基础上,逐年按确定的递增率向财政上缴利润,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企业或实行分成。
(二)上缴利润基数包干。确定上缴利润基数,超基数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可同时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第五条 在确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形式时,应在坚持承包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承包的方式,可以全员承包,可以个人承包,可以集体承包,也可以企业承包企业。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短期行为,承包期限应一定几年不变。近期内最好包到1990年,与“七五”计划衔接起来。有些企业的承包期限还可以更长一些。

第三章 承包的内容
第六条 承包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实现利润、上缴利润指标和技术改造指标。产品质量和物质消耗指标,新产品开发、资产增值、设备完好率和安全生产指标应作为考核指标。
承包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体现企业对国家应负的经济责任。承包目标要同企业升级目标协调起来,并把“双增双节”内容纳入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去。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薄弱环节,有所侧重或增加新的指标。

第四章 承包基数和增长比例的确定
第七条 确定承包基数和增长比例要做到科学合理,原则上应以上年上交利润实际额为准。若上年实际额是低谷或高峰,可以前三年平均额为依据,并参照本行业资金利润率、工资利润率的平均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同时充分考虑技术改造、价格变动、市场变化以及承包形式、承包期限
等因素加以确定。
对近几年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基数和增长比例应适当定低一些;对经营管理基础较差、生产潜力较大的企业,基数和增长比例应适当定高一些。
对承包期内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基数和增长比例应适当定低一些;对承包前进行技术改造并即将实现效益的企业,视其还款任务情况,基数和增长比例应适当定高一些。对优先发展行业的企业,生产出口创汇或社会效益较高但经济效益较低的产品的企业,基数和增长比例应适当定
低一些。
第八条 确定承包基数和增比长例时应采取上下协商、部门密切配合的方法,由各市、地、州、县(市)主管工业的负责同志牵头,财政、计经委、银行、税务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参加,逐户核定,逐户落实。

第五章 承包的程序
第九条 对实行承包的企业,首先要由财税、银行、审计和主管部门核清企业的资产、历史遗留问题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参考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承包目标及考核指标。
第十条 承包目标确定后,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择优选定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者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所有权代表共同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承包目标和其他考核指标,承包期限,承包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利益分配、
奖罚办法、债权债务的处理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申请法律公证。合同正本留合同双方各一份,副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正本、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代表发给承包经营者委托经营证书,并召开职工大会宣布承包经营者正式就职。如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应持承包经营合同书或公证机关公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登记,更换营业执照,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手续。

第六章 承包经营者的条件及产生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者是承包期内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一般应具有大专文化水平,善于经营管理,懂得有关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领导企业生产经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开拓精神,并取得一定成绩;兼洁奉公,联
系群众,有民主作风;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招标可以首先在本企业、本系统内进行,也可以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本企业、本系统的。
第十五条 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有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参加)和承包企业职工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答辩考评,并经民意测验或选举后择优选定承包经营者。承包期满后,承包经营者可再次投标或回原单位工作;无固定职业的承包经营者在合同终止
后,一般应自谋出路,也可以作为合同工继续留用。

第七章 承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者是企业的当然厂长(集体承包、全员承包、企业承包的由其代表担任),对企业负全面责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内部机构设置权、人事调配使用权(如提名或直接聘任行政副职等)、内部分配形式决定权和厂长应该享有的其他权
力。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接受和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和安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承包经营者要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承包经营者要定期向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八章 承包经营者的奖罚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者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承包期间按所承包企业类型享受同级职务工资待遇,平时只发80%的基本工资,年终多退少补。完成承包目标和其他考核指标,照发全部工资和职工平均奖金。超目标部分,按增长幅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还可以实行重奖
或晋级。承包期内连年完成承包目标和各种考核指标的,由各市、地、州政府(行署)颁发荣誉证书。承包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的,对承包经营者恢复原工资标准。
完不成承包目标的,按低于目标的比例,加倍扣减承包经营者的基本工资。若低于承包目标20%以下,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目标,但未完成其他考核指标的,按合同规定扣减承包经营者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如单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必须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变动(如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的较大调整),以及遭受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确需变更合同时,双方可协商修订合同或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双方均可经仲裁部门按法定程序中止或解除合同:
(一)由于承包经营者经营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连续两年完不成承包目标时,企业所有权代表一方可按法律程序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企业所有权代表部门违背合同,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承包一方有权按法律程序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期满,对企业进行终结审计,确无问题后,按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并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章 承包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继续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执行国营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税后留利要按国家规定的五项基金的比例合理使用。企业超目标所得分成资金,主要应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补充自有资金,处理遗留问题,少部分可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承包前的老贷款,在核定基数时专项列出,纳入合同,分年还清。承包后的新贷款,原则上应由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对企业效益好,有还款能力的,可实行税后还贷;对社会效益好、企业效益差、还款能力低的,可暂时实行税前还贷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承包前占用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属国家资金;承包后企业因留利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属企业资金,单独列帐,作为企业自负盈亏的风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有关规定,主要依靠挖掘内部潜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加收入,不准通过滥涨价或变相涨价转嫁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二十八条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承包企业执行合同情况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平时的考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年终,要由企业所有权代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然后兑现奖罚。

第十一章 承包企业的内部配套改革
第二十九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结合起来。不论全员承包、个人承包、集体承包或企业承包,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审计制。要把承包目标同厂长任期目标、党委和工会的工作目标统一起来。
第三十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企业对国家的承包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形成企业内部的目标管理体系和经济责任制网络体系,做到责任落实,权利划清,考核严格,奖罚分明。
第三十一条 要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完善以“厂内银行”核算为主的控制考核手段。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对外承揽加工。
第三十二条 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搞好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逐步推行干部选聘制、劳动组合制、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
第三十三条 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加强管理基础工作,推行现代化管理,开展企业升级活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章 为承包企业创造外部条件
第三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享有国家放给的各项权力,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
第三十五条 与企业签约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加强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和完善
部门责任制和部门连锁责任制,帮助企业组织生产、调剂资金、解决物资、沟通产销渠道,全面为企业服务,积极为企业完成承包目标创造条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承包企业,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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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解决目前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见附件)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招标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以及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的内容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企业申请退税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的凭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凭证。
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货物,可按现行有关出口退(免)税规定办理退(免)税。
三、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四、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税务机关按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后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七、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新退税率计算须从退税款中抵扣的应征增值税税款的执行时间,外贸企业以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中申报时间为准。
八、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九、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标证明通知书
编 号:
--------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公司对--------所需设备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设备数
量为--------,中标金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需进口关键件为--------,用汇--------
万美元。中标设备详见所附“中标设备清单表”。
请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中标的国产机电产品办理退(免)税手续。
1、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退税的文号:
2、招标机构名称:
招标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
公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编号“中标证明通知书”附件
中标设备清单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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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中标设备|型 号| | | |用汇总额 | | |
|编 号| | | |数 量|单 价|总 价| |商品编码|备 注|
| |编 号|名 称|(规格)| | | |(万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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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中标证明通知书”由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2、“中标证明通知书”由招标机构填写,送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中标证明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由招标机构交中标企业;第二联由招标机构所在
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寄往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招标机构留
存;第四联由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下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为更好地组织企事业单位闲散资金,增加银行存款,壮大农业银行的经济实力,特制定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一、单位通知存款是介于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间的存款种类,其开办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
二、单位通知存款存入时不必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起点为人民币壹万元,由开户行签发存折,存户可凭存折一次或分次提取存款。
三、存户需支取存款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开户行。
四、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时,只计付支取部分的利息,未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起息。
五、单位通知存款期限分为若干档次:如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具体档次由各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单位通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七、在三年内支取或部分支取时,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利率,以实际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
八、单位通知存款的实际存期不满一个月或超过三年以上的部分,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九、本存款为记名式,可以挂失,但不能代替货币流通,不得转让。
十、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
为更好地组织企事业单位存款,壮大农业银行资金实力,特制定协定存款办法。
一、协定存款的开办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和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
二、办理协定存款必须由存款户与开户行签定《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三、开户行对存款户开设结算户和协定存款户两个帐户,同时开启使用。如果存款户已在本行开设结算户,则加开一个协定存款户。
四、存款户的款项收支一律经过结算户。每日营业终了时,由开户行主动将当日结算户存款余额中超过留存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户内,结算户的留存额度由本行与存款户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订明。
五、当日营业终了时,如果结算户的存款余额低于留存额度时,开户行将不足部分主动从协定存款户转入结算户。
六、为方便起见,转户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金额不转。
七、营业过程中,如果结算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开户行主动将协定存款户的存款转入结算户用于支付。
八、协定存款户的利率和计息办法,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九、各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附件:协定存款合同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建设, 与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商定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在合同期内办
理协定存款业务,并明确规定:
1.存户的结算户留存额度为 万元。
2.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3.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若要终止或修改本合同,必须于合同到期的15天
前向对方书面提出,否则即视作自动延长合同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单位(章) 农业银行(章)
合同签定日: 年 月 日



199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