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情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农情调度月历》的通知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情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农情调度月历》的通知
农办农〔2009〕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适应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情调度,提高农情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有关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和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对《农情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农情调度月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3月开始执行。
附件:1、《农情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2、《农情调度月历》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附件1
农情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情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工作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农情信息参谋助手和指导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此考核办法。
一、总则
本考核办法在标准公开、评分公正、考核公平的基础上,对各省(区、市)农情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旨在激发各级农情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报表扬先进,促进农情信息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二、考核内容
1、农情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明确专门分管领导,专职农情工作人员,年初是否有工作部署,年终是否有工作总结,年度是否有考核、评比、通报表扬等。
2、农情报表上报情况:是否准时上报农情调度报表以及报表的质量。
3、文字材料上报情况:是否及时上报《农情调度月历》规定的文字材料和临时应急调度的文字材料,是否通过《中国种植业信息网》及时发布当地种植业生产政策、技术措施、动态等相关信息。
三、评分标准
1、农情工作的组织领导:0-5分。
农情工作定岗定人:2分;年初有工作部署、年终有工作总结、召开年度农情工作会议:2分,对下级农情工作有考核、评比和通报表扬:1分。
2、表格数据部分
按表实行累计记分制。每张表(含临时报表)0.5分,其中时效性0.25分,准确性0.25分。上报时间以《农情调度月历》规定的时间及临时调度要求时间为准,前后不超过一天,按时报送加0.25分,报送早或迟一天不加分。数据准确、齐全的加0.25分,有数据错误的不加分。
3、文字材料部分
3.1《农情调度月历》规定的文字材料和临时应急调度的文字材料。实行累计记分制,时效分和质量分各0.5分。以《农情调度月历》规定的时间及临时调度要求时间为准,按时报送加0.5分,报送早或迟一天不加分。上报材料内容翔实、分析深入、判断准确的0.5分,否则不加分。
3.2文字材料采用加分标准。对各省(区、市)报送并被部、司、处的报告、快报、领导讲话等采用、摘用的信息实行累计加分制。具体标准如下:(1)《种植业快报》直接采用的信息,标注“采用”,每条1分;(2)《每日要情》和综合报告摘用的信息,标注“摘用”,每条0.25分;(3)直接送领导参阅的信息,标注“送阅”,每条0.5分;(4)凡部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0.5分。
3.3《中国种植业信息网》文字信息。总计10分,其中数量5分,质量5分。(1)信息数量:按上报材料的多少排序,梯次记分。即年度全国排序,第1—5名记5分,6—10名记4分,依此类推。每5名一个梯次,每下降一个梯次减1分。(2)信息质量:观点明确,文字流畅,言简意赅,按采用比例(即发布数量/上报数量)记分,年度全国排序,第1—5名记5分,6—10名记4分,依此类推。每5名一个梯次,每下降一个梯次减1分。
四、考核评比
1、按照上述记分标准进行统计,每季度通报得分情况。
2、农情信息工作实行跨年度考核,即从上年9月份到当年8月份为一个考核年度。
3、根据年度考核累计分数排列名次,评选和通报表扬农情工作A级(第1-5名)、B级(第6-10名)、C级单位(第11-20名),并作为下一年度农情经费安排依据。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09年3月起施行,1999年印发的《农情信息报送及考核办法》同时作废。
2、本办法适用于各省(区、市)农情部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情信息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农情调度月历》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ZZYGLS/200903/P020090325540006895401.doc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起草的《眉山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企业稳定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商标注册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贷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第四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五条 银行收到贷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对贷款人的贷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贷款人答复。
第六条 银行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贷款人的贷款限额。
第七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度由银行自行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
第八条 贷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应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其(拟)出质的商标依法进行评估,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贷款人持该报告和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商标质押贷款合同。
第九条 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应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贷款的数额和贷款用途;
(三)质押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并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局应当积极指导质权登记申请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登记申请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市工商局(商广科)备案。
第十二条 银行向各级工商局征询(拟)出质注册商标权利状况等信息的,各级工商局应当积极配合。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贷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三)(拟)出质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或存在民事、行政纠纷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前款(拟)出质注册商标权利状况,包含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状况。
第十三条 对已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四川省工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和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知名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银行可酌情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及时还本付息,贷款合同终止后贷款人、银行、商标注册人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人违反贷款合同,逾期不归还贷款,银行可依法取得对质押商标的处置权。
市工商局可依贷款人申请,将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眉山工商红盾信息网上,通过信息平台推动待处置质押商标的转让。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重要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各级工商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银行应切实加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各银行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切实加强与其他银行的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市工商局应定期向指定银行通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情况。
各银行应当及时将贷款人违约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报告并抄送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
第二十条 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