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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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3年12月25日  财综〔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将审核处理意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1.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农业部门);
  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农业部门);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中的寄住证工本费(公安部门)。
  (二)对农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8项。
  1.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利部门);
  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门);
  3.取水许可证费(水利部门);
  4.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水利部门);
  5.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
  6.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门);
  7.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教育部门)。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项。
  1.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业部门);
  2.农机监理费(农业部门);
  3.渔业船舶检验费(农业部门);
  4.海事调解费(农业部门)。
  二、上述需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三、上述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或购领变更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4年3月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将清理情况和结果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十五”期间要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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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是冶金、机械铸造、中小农具的轻工生产的重要原料之一,是国家和省统配物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的上交计划属指令性计划。积极回收和合理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是节约能源、加速工、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由于钢材、有色金属供应紧张,部分
单位私自用废金属串换钢材及其它物资;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经销废金属、,高价抢购,倒买倒卖,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废金属回收、上交计划的完成,致使钢厂不能按国家计划进行生产,必须坚决纠正。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废金属回收、上交工作的领导。全省废金属 (在川的冶金重点企业和铁道部所属企业的废钢铁除外)由省计经委统一管理,并由省计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回办)办理日常工作。各市、地、州金属回收办公室应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中央、省、地、
县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以及社会上废金属的回收、上交、加工、利用工作。
二、全省废金属由物资部门 (金属回收公司)和供销部门 (主管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公司)负责回收经营。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调拨回收和经营废金属。在农村,除个人自有的零散的废钢铁、自行车、人拉车等废旧物资零部件以及废旧工具、农具允许在集市上出售外,其它
废钢铁不准进入市场贸易。对个人拣拾的少量生产性废金属器材,只能由各级回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回收专点凭证 (街道和乡以上单位证明)收购。
三、加强对个体户回收废金属的管理工作。个体户回收废金属须经当地供销部门委托,当地金属回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照。个体户回收废金属的范围只限于回收当地民间分散零星的非生产性的废金属,不能到厂矿企业收购。个体户回收的废金属必须交当地
回收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收购。对违反者,将没收其收购物品、罚款,直至吊销收购执照。
对现有收购废金属的个体户,由各级金属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供销部门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执照,不符合的,停止其收购。
四、加强废金属资源管理。所有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产生的废金属,除按计划批准留用部分外,其余资源都要按回收渠道交回收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省级各部门和中央在川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所属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努力完成所在市、地、州下达的废金

属回收、上交计划,不得在系统内自行调拨使用。废稀贵金属、合金钢、硬质合金和合金材料等是我省重要资源,目前,外流严重,省计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要加强对这类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加工管理工作。对废有色金属中文物的挑选、回收、上交的交接、供应办法,仍按有省有关规定严
格执行。
五、废金属回收、调拨价格,由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
六、实行废钢铁、废有色金属上交与钢材、有色金属分配计划挂钩的办法,各地必须按照省下达的上交计划,签订供货合同,认真组织落实。凡未完成省下达的废钢铁、杂铜、废铝、废铅上交计划的,按比例扣减钢材、铜、铝、铅分配供应指标。其中,省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扣减其
主管部门的分配供应指标;地区扣减地区的分配供应指标;中央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由省报请国家扣减其分配供应指标。对完成上交计划差的单位,还要酌情削减其它统配物资和地方能源供应指标。各钢厂、冶炼厂未经省计经委审查,不得自行扣减欠交单位钢材、有色金属供应指标或终止
供货合同。
七、各钢厂不得自行收购废钢铁,不得擅自接受未完成上交计划的单位的废钢铁来料加工或串换废钢铁,违者,要抵扣国家分配的废钢铁供应指标;准予接受持有省、地回办出具已完成上交计划证明的单位的废钢铁来料加工。废有色金属加工应按省计经委川计经 (1985)物16? 焙盼牡墓娑ò炖怼? 八、各地区完成上交计划后的废钢铁和超计划回收的废有色金属由地区自行支配。凡超交部门由省回办统一安排的,由省按比例奖励返还钢材和有色金属。
九、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废金属的调运工作。凡列入上交计划的废金属,铁路、长航、交通等部门要及时安排运输。对调运出省的废金属,须凭省回办的签证才能办理承运。
十、新建、扩建的炼钢小电炉,必须按国家计委、经委、冶金部 (83)冶计字1539号《关于限制建设小容量炼钢电炉的通知》规定办理。凡未经省冶金厅批准开炉的小电炉,除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外,电极、镁砂、富矿、铁合金等冶金炉料一概不予供应。
十一、在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安排的上交计划的前提下,各地区回收的废钢铁,应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凡能直接利用的,由二轻部门和乡镇企业按计划优先挑选利用,并同时把本地区所在企业 (含中央和省直属直供企业)的需要安排好。
十二、加强废金属回收、上交统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废金属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废金属回收、上交统计报表。
十三、回收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购政策,严禁任意抬价、压价,严禁收购个人无证交售的生产性器材和公用设施。对认真执行回收政策和揭发检举盗窃国家物资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收购政策的人员,要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触及刑律的,要依
法制裁。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计委会同物资、供销、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对本地区废金属回收工作进行检查,对非法经营、倒买倒卖、偷盗、高价抢购废金属以及破坏机具设备、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其非法收入,由工商、物价部门没收并上交财政;情节严重的,除给
予经济处罚外,并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五、进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85年5月13日
企业并购律师实务——谈判和签订兼并协议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向目标企业发出兼并意向
俗语说“万事开头难”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所以收购方在与目标公司正式就并购事宜进行谈判之前,向目标公司发出兼并意向有两点要谨慎处理:一方面,兼并意向要有效传递,即收购方应当将兼并意向明确的传达给目标公司;另一方面,在没有与目标公司就企业并购达成初步意见,甚至在签订兼并协议之前,应当注意保密工作。美国学者杰佛里•C•胡克在《兼并与收购使用指南》一书中根据目标公司的类型将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并购谈判前的接触方式分为三种类型,收购方可以从该书中获得如下启示:
1.如果目标企业是一家小型私有企业的话,那么收购方在发出兼并意向之前,最好先给目标企业的董事长或者老板发一封信,在信里可以隐约表达兼并的兴趣,并且要求与目标企业高层的面谈。如果能够面谈的话,则在面谈的时候具体表达兼并的意向。因为,目标企业的规模比较小的话,该企业的所有人很大程度上有并购与否的决定权。所以直接和所有人沟通,效率比较高,而且涉及范围比较小,也容易保守商业秘密。
2.如果目标企业是一家中等规模的企业、私人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分公司,那么兼并意向如果能够通过中介机构来传递会比较妥当。通常情况下,收购方的中介机构是通过与目标公司联系密切的中介机构来传递信息,例如目标企业的投资银行或者外部法律顾问。这大约有两个原因:
(1)中介机构受职业道德的约束,企业并购可以说属于商业秘密,在并购成功之前保守商业秘密是很重要的。
(2)如果并购成功的话,也会给中介机构带来很多业务。在利益的驱动下,双方的中介机构也会尽力促成并购。
3. 如果目标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话,那么兼并意向的传递应更为谨慎。因为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涉及标的很大,社会影响也很大,通常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此很关心。如果消息不甚泄漏了,可能会半路杀出程咬金,增加收购方并购成功的难度。
另外,在发出兼并意向阶段,如果遭到拒绝,收购方也不必马上放弃,而应当继续同目标企业或者目标企业的候选企业保持联系,并且不时的向目标企业传递信息:收购方仍然有意进行收购。那么一旦市场条件发生变换,目标企业改变主意,那么收购成功的机会就会比较大。
二、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
收购方向目标企业发出兼并意向,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了并购意向,那么接下来双方就将进入并购价格和并购条件的实质性谈判阶段。谈判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收购方谈判策略和谈判技巧的好坏将对谈判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1.谈判前的准备
谈判前,要对目标公司的情况作充分的调查了解,分析双方的优势劣势,通常来说包括影响并购的外部条件如产业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影响并购的内部条件则包括竞争对手的情况,收购方自身在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优劣势。分析哪些问题是可以谈的,哪些问题是没有商量余地的;还要分析对于目标企业来说,什么问题是重要的,以及并购成功与否对于目标企业会产生的影响等等。通常来说在谈判前的准备阶段,收购方至少应当准备好下列问题的答案,为正式谈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谈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有哪些敏感的问题应当尽量避免?
应该先谈什么?
了解对方哪些问题?
目标企业最近是否发生变化?
之前是否有别的企业对目标企业提出并购要求,有没有可借鉴的经验教训?对目标企业有并购意向的竞争对手的优势劣势在哪里?
谈判中目标企业可能会反对哪些问题?
对于谈判条件,在哪些方面收购方可以让步?
是否有可交换的谈判筹码?
谈判底线在哪里?
谈判底线之外是否有可牺牲的小议题?
目标企业可能会有哪些要求?
他们的谈判战略会是怎样的?
回答这些问题后,收购方应该列出一份问题单,要问的问题都要事先想好,否则在实际谈判中可能会陷于被动,无法获得满意效果。
2.如果没有高超的谈判技巧,那么并购谈判将很难获得成功,或者即使勉强达成一致也很可能无法以最优的条件获得目标企业。下面这些谈判技巧可以供收购方借鉴:
(1)多听少说
成功的谈判员在谈判时把50%以上的时间用来听。他们边听、边想、边分析,并不断向对方提出问题,以确保自己完全正确的理解对方。同时,仔细听对方说的每一句话,常常可以从中获得大量宝贵信息,这就增加了谈判的筹码。在谈判中,我们要尽量鼓励对方多说,并提问题请对方回答,使对方多谈他们的情况,以达到尽量了解对方的目的。
(2)巧提问题
通过提问我们不仅能获得平时无法得到的信息,而且还能证实我们以往的判断。应用开放式的问题(即答复不是“是”或“不是”,而是需要特别解释的问题)来了解对方的需求,因为这类问题可以使谈判对手畅谈他们的需求。对对方的回答,我们要把重点和关键问题记下来以备后用。
(3)发问技巧——多多使用条件问句
当双方对对方有了初步的了解后,谈判将进入讨价还价阶段。在这个阶段,应当尽量使用更具试探性的条件问句进一步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以变调整谈判策略。
在谈判中,条件问句有许多特殊优点。
1)有利于双方互作让步。用条件问句构成的提案是以对方接受我方条件为前提的,换句话说,只有当对方接受我方条件时,我方的提案才成立,因此我们不会单方面受自己提出的提案的约束,也不会使任何一方作单方面的让步,只有各让一步,交易才能达成。
2)有利于从谈判中获取信息。如果对方对我方用条件问句构成的提问进行回答的时候,往往对方就会间接地、具体地、及时地向我们提供宝贵的信息。及时获得的新的信息对以后的谈判会很有帮助。
3)有利于双方发现共同点。如果对方拒绝我们的条件,我们可以另换其它条件构成新的条件问句,向对方作出新的一轮发问。双方继续磋商,互作让步,直至找到重要的共同点。
4)尽量少用完全没有回转余地的“不”来表达拒绝的意思,即使对方提出的条件很不合理。如果不得不拒绝,也应该用比较委婉的方式来拒绝。
3.企业并购中谈判的焦点问题
从企业并购谈判的角度出发,谈判的核心议题有两个:并购价格和并购条件。
(1)并购价格的谈判
在企业并购谈判中,并购价格的谈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但是由于并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在价格谈判中并购方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目标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不愿意多透露给收购方,所以收购方只能通过各种渠道间接获得关于目标企业的信息来判断目标企业的价值。其实谈判的过程,如果把握技巧得当的话,收购方可从中获得很多直接的一手资料。
在价格协商中,如果目标企业先出价的话,收购方只有充分了解到目标企业的价值,才能较好的还价。收购方可以根据目标企业的未来的盈利能力确定收购价格的上限。也可以与自己投资兴建企业相比较、参照重置价格,结合自创企业的时间成本,投资期间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来确定收购价格的上限。否则即使还价还是可能被“宰”。
实际上,目标企业通常不会透露其可接受的价格下限,而收购方也不会贸然让出真正的价格上限。但如果收购方透露给目标企业的价格上限过低,可能造成目标企业无心再谈,之后若再主动提高,则就容易陷于谈判的被动地位。另一方面,如果目标企业出价超过收购方能够承受的价格上限时,收购方可能认为卖方无法找到出更高价格的买主。在此情况下,买方也许认为不急于收购而宁可等下去,坚持不超过上限现价。在这种情况下谈判就陷入僵局,那么哪一方沉不住气哪一方就容易陷于被动,失去了先机。
(2)并购条件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