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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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解决海南省目前在处置积压房地产方面的特殊问题,切实改善其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四、1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房款,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补交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免征契税。
五、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



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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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完善信息化基础工作,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划编制,赋予本市依法设立或登记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市代码工作。
  区(市)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代码数据库和代码信息网络系统,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工商、编制、民政、税务、金融、统计、公安、劳动、计划、财政、工交、商贸、保险、房地产、经济协作、外经贸、国有资产、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应用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在报表和相关数据软件中应设置代码标识栏目,采用代码并审查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将代码作为其业务领域中的单位标识信息。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代码及办理代码证:
  (一)依法成立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常设议事协调性机构;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民办非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外地驻蓉机构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地驻蓉机构;
  (七)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蓉机构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蓉机构;
  (八)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申办代码证,应自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部门的同级代码管理部门领取代码申请表,出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并区别情况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批准成立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文件;
  (二)营业执照;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四)批准成立外地驻蓉机构的文件和登记证;
  (五)其他证明组织机构合法地位的文件。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组织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自申办之日起七日内,对审核合格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对不合格的,不予赋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代码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包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组织机构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提交代码证。
  (一)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登记证年检、变更、注销;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注销及广告审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年检、注销;
  (四)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年检、变更、注销;
  (五)税务登记、验证、变更;
  (六)统计登记、变更;
  (七)刻制公章,申领机动车辆牌照;
  (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执行标准登记,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认证,生产(制造)、维修许可证申领,商品条码注册;
  (九)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以及海关有关手续;
  (十)机动车辆征费;
  (十一)固定资产登记,资产评估;
  (十二)办理收费许可证;
  (十三)开设、变更、注销银行帐户,申办各类贷款业务、申办和年检贷款证;
  (十四)办理招用工劳动手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劳动保障事项;
  (十五)办理劳动保险业务;
  (十六)其他需要查验代码证的事项。


  第十条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代码证和变更证明,办理变更代码证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终止的组织机构,应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代码证及相关证明办理代码注销手续。代码一经注销即行废止,不再启用。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对外咨询服务、上网或以任何形式发行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和信息管理的规定。
  各有关应用单位在将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对外发行时,应征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代码管理工作中,应将组织机构基本信息的变更情况通知有关应用单位。
  工商、民政、编制、外地驻蓉机构管理等有关应用单位在管理活动中,应定期将组织机构信息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代码证实行年度检验。
  代码证遗失或毁损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冒用、买卖代码证或使用无效代码证。
  应用单位在应用审核时发现有前款行为的,应对该代码证予以登记保存,并在三日内移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申领代码的;
  (二)未按第十条规定办理代码证变更的;
  (三)未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代码证年检的;
  (四)未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补办代码证的。
  组织机构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伪造、涂改的代码证,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单位的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个人的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主管部门应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的通知
杭规发[2007]4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二○○八年一月九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对建设工程设计中有关城市规划方面内容的局部修改事宜。
  二、批后修改原则
  已批建设工程的修改应进行控制,确需进行修改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
  2、批后修改应在修改的内容实施之前进行。
  3、批后修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批后修改的内容应由原设计单位设计,特殊情况可在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由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
  5、严格限制对住宅建设工程的住宅套数进行变更。
  三、批后修改内容和程序
  批后修改应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以下修改内容,原则上不同意进行批后修改。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以下调整:
  (1)提高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减少绿地率的修改;
  (2)提高建筑高度涉及西湖景观、西溪湿地景观、运河景观、机场净高、微波通道、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和城市设计限高等的修改。
  2、总图中整体空间布局调整,建筑幢数、层次、功能分区的调整。
  以上内容确需要调整的,应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市规划局对申请内容先组织技术审查,研究是否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重大内容还应由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修改内容应按照规定组织公示或征求利益关系人意见,视情况还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程序申报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除(一)以外的以下修改内容,建设单位应先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市规划局收文后进行专门研究,书面答复是否同意修改,并明确修改的程序和要求。
  1、涉及总图的以下调整:
  (1)对总平面布置中的建筑位置、间距的调整;
  (2)对技术经济指标的其他调整。如增加地下建筑面积、调整停车位规模等;
  (3)内部主要机动车道路宽度、位置和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的调整;
  (4)总平面绿地系统的调整;
  (5)配电用房、煤气站、泵站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设置的调整;
  (6)地块主次出入口位置调整;
  (7)改变用地范围、土地性质的修改。
  2、建筑单体的以下调整:
  (1)建筑物外立面修改;
  (2)不同建筑性质用房规模和位置的调整;
  (3)涉及单幢建筑面积变化的建筑外轮廓的调整;
  (4)一般地区的建筑高度的增加。
  同意修改以上内容的项目,市规划局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其它职能部门意见、组织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相邻权益人意见等的修改程序和要求。
  (三)除(一)、(二)外的以下修改内容,由设计单位编制修改图纸,出具工作联系单,建设单位直接向市规划局窗口申报批后修改。
  1、涉及总图的以下调整:
  (1)场地标高、±0.00标高的调整;
  (2)不改变原设计建筑布置,满足技术规范情况下对标注的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尺寸、坐标等的纠正、1米以内微调;
  (3)其他不涉及相邻权益、符合规范的总图微调。
  2、涉及建筑单体的以下调整:
  (1)建筑单体标高标注修改;
  (2)不改变原来批准内容,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中标注纠正;
  (3)建筑物内部层高的修改,不增加建设面积、不提高建筑高度;
  (4)建筑立面的局部修改和屋顶设计修改;
  (5)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阳台、搁板、雨蓬、空调外机位等建筑细部调整,构筑物的尺寸修改和移位;
  (6)不涉及单幢建筑面积变化的建筑外轮廓的局部调整。
  3、不改变原设计和许可的意图,对许可文字中一些文字错误、表意不明等进行纠正或注明。
  以上修改内容,涉及相邻权益的,还应组织公示或书面征求相邻权益人意见。
  四、不再纳入批后修改审批的内容
  1、修改的内容已实施不再进行批后修改,已经实施的部分在竣工验收前由规划分局研究提出意见,重大内容变化时报市规划局审定。
  2、符合杭规发[2007]287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内部平面修改的内容,按照该文执行。
  五、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下发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杭州市规划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