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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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公司: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对有关规定给予重申或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这次成品油调价,对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管理办法未作变动,即仍由省级物价部门商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比价关系,根据合理补偿成本,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由于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力度较大,各地也要相应适当加快调价步伐,保证实现今明两年内达到与汽油
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的目标。
二、现行批零差率的有关规定不变,即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原则上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加运杂费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三、对调价前已售未提油品,仍按原价付货,石油经营企业不得追补价差或折扣数量。
四、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用好企业定价权,为下属企业及系统外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提供基础和保障。各地石油公司和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的价格和批零差率,不得擅自突破,同时要严格执行当地批零划分和批发起点的有
关规定,对应享受批发价的用户要按规定以批发价供应,不得以化整为零或硬性指定到零售点提货等形式变相提高价格。
五、各地物价部门要开展一次油品价格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价或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依《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从严查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六、目前正值国内柴油消费旺季,部分地区柴油资源偏紧。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积极组织生产,努力提高柴、汽比,根据市场需要,生产适销对路的规格品种,同时安排好调运,确保各地市场供应。



200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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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
《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七 日

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和信访行为,有效处置咸阳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问题,确保市政府机关及周边地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处置省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市委市政府机关信访秩序的意见》和《关于处置涉访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公通字〔2009〕8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设在渭阳中路6号,即市政府机关门口西侧的咸阳市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凡在市政府机关门前及周边地区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举状纸,围堵和冲击市政府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和堵塞、阻断交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实施自残或在接待场所故意伤害、侮辱、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等违反《信访案例》的行为者,经公安机关制止、信访人员劝解引导无效的情况下,视为非正常上访。
第三条 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由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以咸阳市公安局为主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全力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随发现、随控制、随带离”,坚持依法处置与教育稳控相结合,宽严相济,依法有序,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工作组织机构。
(一)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市信访局局长刘爱侠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候卫东
市应急办主任秦文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维护
市信访局副局长宋永超
成 员: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田亚那
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队长刘钦
秦都公安分局局长张骐
秦都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所长赵鹏利
(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两组一办”:
1、宣传引导组
组 长:市信访局副局长宋永超
副组长:市信访局来访接待科科长王凤娟
成 员:涉案县市区和部门负责人
2、现场处置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维护
副组长:秦都公安分局局长张骐
3、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设在咸阳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协调办”)人员为:
主 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候卫东
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秦文华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主任科员孙晓宇
市信访局接待科副科长景宏博
秦都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所长赵鹏利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处置领导小组是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组织协调机构,对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负总责,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实施对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现场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宣传引导组职责。宣传引导组由市信访局负责成立,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信访法律法规政策和引导群众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反映问题。
第七条 现场处置组职责。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依法处置工作,收集和固定非正常上访人员的违法证据,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人。
第八条 协调办职责。1、负责政府门前保卫和安全的全面协调和处置预案的启动请示。2、负责日常值班和非正常上访情况的登记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3、负责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应急办职责。1、负责通知涉访责任主体单位按时限要求到达处置现场开展工作。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职责。1、配合现场处置组做好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现场处置和安全保卫工作。2、负责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值班。3、负责对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区域内的非正常上访情况的全程监控和有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职责。负责做好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二条 市信访局职责。1、负责向上访群众宣讲《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滞留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教育引导工作。2、负责引导或强制劝离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的上访人员的初谈、分流或交办工作。3、负责处置办理日常信访值班和市政府门前来访情况日报、周报、月报及综合信息的起草报送工作。4、负责参加非正常上访处置人员签到工作和处置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5、负责对现场交办情况的跟踪督办等。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职责。负责处置现场公安、武警力量的调配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秦都公安分局职责。1、负责市政府机关门前日常巡查,随时将在非上访区域的上访人员劝离并引导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反映问题。2、负责处置现场及信访接待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和依法处置工作。3、在现场处置组的指挥下负责向上访人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上访人员围堵、冲击咸阳市政府机关。4、听从现场处置组的指挥,对不听劝阻,继续滞留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强制劝离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由市信访局进行接谈、分流和交办。5、负责收缴横幅、标语、传单等物品,对违法上访行为进行取证、定性、处置和移交。6、负责处理未经许可的摄像、拍照和采访等问题。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十五条 早发现、早处置。按照“随发现、随控制、随带离”的原则,由协调办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劝离进入市政府非正常上访区域的上访人员,防止上访人员聚集。对人数在50人以下的非正常上访,由协调办组织广场派出所负责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分门别类、归口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贯彻省委办公厅〈关于处置省委机关门前来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凡发生100人以上大型集访或半天内同时发生三批以上集访的,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出面协调、指挥、安排各职能部门配合“两组一办”开展工作。凡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有堵门、堵路等过激行为的集访,以及人数虽在50人以下但情绪激烈、行为违法或严重干扰机关正常秩序的集访,根据群众的上访诉求,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信访局主管副局长负责,出面协调、指挥、安排各职能部门配合“两组一办”开展工作。遇到重要或特殊情况,由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报请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出面协调、指挥、安排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到位时限。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涉访责任主体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非访事件发生后,必须按以下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并积极开展工作。在市政府机关大院内的部门、单位领导,接到通知10分钟以内到达现场;在市区的市级部门、单位和秦、渭两区政府领导接到通知30分钟以内到达现场;武功、兴平、乾县、礼泉、泾阳、三原等南部6县市政府领导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永寿、长武、彬县、淳化、旬邑等北部5县政府领导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未按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的按照咸纪发〔2004〕5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预警防范。协调办接到或发现来市政府较大规模集体上访信息后,要迅速了解和查明情况,及时向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处置程序。在处置人员到位后,按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指示执行:(一)由现场宣传引导组宣讲《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教育疏导。(二)在现场宣传引导组教育引导未果的情况下,由秦都公安分局现场执勤民警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向上访人员提出限时离场要求。(三)对经政策、法律教育宣传后,仍不离开禁访区域的上访人员,由现场处置组组织公安干警强行带离并交市级信访部门分流给涉案单位办理,对组织挑头煽动闹事及有过激行为的上访人员,依法妥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后续处理。对现场处置组强行带离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市级信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逐一造册登记并进行统一交办。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迅速、安全、不返流”的要求,将分流人员带回当地进行教育稳控和解决合理诉求,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挑头煽动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6月1日京税外(94)343号《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售让计算机软件或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征税问题,我局曾以(86)财税字第235号做出规定,现对该文第1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
确如下:
一、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

二、凡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的,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WRITTEN REPLY TO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EVY OF TAX ON THE USEFEES COLLECTED ON THE USE RIGHTS TO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VIDED BYFOREIGN BUSINESSMEN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10 June 1994 Coded Guo Shui HanFa [1994] No. 304)

Whole Doc.

To the Beijing Municipal Tax Bureau:
We have acknowledged the receipt of your letter dated June 1, 1994
coded Jing Shui Wai (94) No. 343, asking for Instructions on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evy of Tax on the Use Fees Collected on the Use Rights to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vided by Foreign Businessmen. With regard to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levy of tax on the computer software sold or
computer software use rights provided by foreign businessmen to users
within China, our Administration has laid down stipulations Coded (86) Cai
Shui Zi No. 235, the related contents of Article 1 of that document are
hereby further clarified as follows:
I. If foreign businessmen who provide computer software use rights to
users within China in the form of providing patent or copyright use
licenses, or although the computer software has not been regarded as
patent right or copyrights, they provide computer software use rights to
users within China in the form of laying down restrictive clauses
including the scope, method and time limit of use. The use fees collected
therefrom by foreign businessmen shall be regarded as income from
royalties on which income tax shall be levied.
II. If foreign businessmen who transfer computer software to users
within China not by adopting the method of providing use rights and who do
not lay down any prescribed conditions on the use of software, the income
gained therefrom by the foreign businessmen may be regarded as income from
the sales of auxiliary computer products, income tax is exempted.



199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