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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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8月22日 国质检法[2003]26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管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相关措施,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以下简称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一)质检系统是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质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事关质检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是质检工作生命线的意识。进一步强化职权法定、程序合法、权责统一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认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使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
  (二)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立、改、废”有机统一的原则,把握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加快质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的质检法律法规体系。
  (三)质检部门作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承诺、依法行政重要部门,要依照WTO的有关规则,进一步抓好有关规章的清理工作。对过时的、失当的、不适应质检系统改革、不适应WTO规则、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及时废止或修订。要深入研究WTO涉及质检工作的有关规则,突出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建立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国情的质检技术法规体系。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转变工作职能,扎实有效地作好质检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和依法规范工作,禁止违法设置新的行政审批。
  (四)结合质检工作的要求和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及过错责任追究等法制监督的规章制度建设。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程序,严明纪律。要配套相应措施,以保证执法的效能。
  (五)坚持科学、民主和透明的原则,增强法律文件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加强质检法律法规研究。建立必要的立法咨询制度,实施专家论证、社会咨询,保证立法适应质检执法工作的需要,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
  (六)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为确保法制和执法统一,各级检验检疫部门不得报请当地政府制定检验检疫的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原则上也不得制定和发布执行性的规范文件,确需制定的,须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需要制定的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规章规定不相抵触的原则下,向当地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并在进入立法程序后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如发现与质检总局规章相抵触的,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三、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质检行政执法职责
  (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关系国计民生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维护质检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经济贸易秩序。
  (八)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要积极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切实作到行政执法依据公开、权限公开、程序公开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公开。质检执法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既要勇于执法,又要依法办事,不违法,不越权,克服和纠正执法中的随意性。
  (九)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收费的关系。纠正从重收费、轻执法的不良倾向。严禁以收代罚,只收费、不执法、甚至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各级质检部门都应严肃纪律,坚决查处。
  (十)要加强执法协调。各地质检部门要有规范的内部协调机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完成好质检行政执法任务。同时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增强执法的有效性,为质检系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严禁向企业乱评比、乱发牌证、乱收费的重要性。各级质检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禁乱评比、乱发牌证、乱收费有关文件规定,坚决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查处“三乱”活动,切实把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行风建设的大事来抓。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上级质检部门对下级质检部门,各级质检部门对下属各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内部层级监督。通过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下属分支部门的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从2003年起,国质检总局每年要对直属(省)局进行多种形式的执法监督检查,各地也应采取措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十三)严格执行重大执法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级质检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工作质量事故和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对隐瞒不报、虚报或者不请示越权处理的,要追究责任,对质检执法依据、范围、程序等不明确或执法上有争议的,应及时向上级质检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请示。
  (十四)尽快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划分责任区和责任岗位、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责任人,把质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项具体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尚未建立行政正执法责任制的,特别是执法打假责任制的,今年内必须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
  (十五)坚决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工作质量事故和内部违法案件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清除出质检队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依据党纪政纪予以处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十六)建立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和考评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坚持实施执法检查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和考评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质量。要将每次执法检查情况在本级部门范围内公开通报,对执法检查结果进行评议,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质检执法人员年终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凡行政执法出现严重问题的,一律取消其评选先进和获得奖励的资格,单位不得评为系统综合性先进集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执法责任人不得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和获得“嘉奖”以上奖励。
  (十七)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部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旦发现该受理而不受理,该作决定而不作决定、严重不负责甚至“官官相护”的,坚决予以纠正;上级部门做出撤消、变更的决定,拒不执行的,坚决追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引入、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各级质检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司法以及企业、社会团体、群众、新闻舆论媒介等有关方面地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质检执法地、的意见和建议,加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
  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十九)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恪尽职守的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约束,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对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严肃查处。对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严禁违反规定聘用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
  (二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严格考核、持证上岗、示证执法。
  (二十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制度化、系统化。各直属(省)质检部门要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对辖区内行政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建立执法人员学法考试备案管理制度,未经法律知识培训,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考试不合格者,取消上岗执法的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制定干部年度法律教育培训计划,并把此项工作列入执法检查的内容,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依法行政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十三)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在质检系统内大力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提高质检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为质检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除了完成普法规划的要求之外,还要根据质检工作的特点,抓好WTO规则和国际经贸法律的学习。要把“四五”普法的学习考核与职工的任职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各级质检部门的普法工作进行验收,对普法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四)加强质检法制宣传工作。各级质检法制工作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向质检系统广大干部宣传普及行政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地自觉性。对现行质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反复进行宣传,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对新出台地质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较大规模和声势地重点宣传。要大力宣传依法行政地先进典型,对不依法行政的现象也要勇于曝光,形成依法行政的浓厚舆论氛围。
  七、加强领导,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十五)各级质检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作为业务及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把依法行政作为业务及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安排,积极实施。要经常深入执法第一线,调查研究并解决依法行政任务,检查工作要过问依法行政情况,指导工作要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把依法行政始终贯穿于各项业务工作之中,建立法制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二十六)各级质检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法制部门的建设,不具备建立专门法制部门条件的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业务量较大的分支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业务量较大的下级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干部。特别是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要给予支持,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部门的职能,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发挥应有作用。
  (二十七)充分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提高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效率。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管理和指挥系统,使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统一。利用系统网络的优势,对执法工作进行动态联络、跟踪和监督,及时处理应急案件,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利用网络向社会宣传质检法律法规和质检工作,扩大质检工作的社会影响,使全社会了解、认识、清楚质检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支持质检行政执法工作,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
  (二十八)加强质检系统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质检系统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精神,深入、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促进我国质检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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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合同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
——与李显先同志探讨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万欣律师


《人民法院报》4月13日刊登李显先同志《“120”急救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文》,该文认为医疗急救合同是一种不同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立合同,对此笔者认为医疗急救合同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类,特撰本文以资探讨。
一、急救中心属于医疗机构的一种。
该文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和医方,而医疗急救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120’急救中心以及医疗机构。”将急救中心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成为一类单独的主体,笔者认为此种说法值得商榷。
从现有规定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的类别中第八项就是急救中心、急救站,这些规定都确定了急救中心的法律地位就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而绝不是医疗机构以外的独立主体。
我国目前的院前急救组织管理形式大致可3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急救中心包括一些治疗科室,可以将部分经院前抢救处理后的患者送回急救中心继续治疗,北京市急救中心是此种类型的代表,该中心是一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第二种急救中心附属于某一家大型综合医院,拥有现代化的抢救仪器设备的救护车,经院前紧急救治后即可将患者送至附近医院,也可收入急救中心所在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即为此类型。第三种急救中心是经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将全市各主要医院的急诊科统一构建一个急救网络,建立一个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急救工作的总调度。指挥中心接到120呼叫后,立即通知距离现场最近的医院急诊科,急诊科接到指令后立即派出医师、护士赴现场急救,并将患者接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如广州市。第四种急救中心并不附属于哪个综合性医疗机构,自身也不具备对患者进行继续治疗的条件,仅仅是提供紧急救治和安全转运的医疗服务,例如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
二、紧急救治仍然是是医疗行为。
该文认为急救中心的义务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持患者生命,并将患者及时送往医院,而不必在这过程中准确判断疾病种类,致病原因等,也不必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的理解与适用》,唐德华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因此紧急救治是医疗活动的一种。我们来看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记录单,该记录有“主诉、病史、体格检查、急救措施及治疗原则、初步诊断、病种归类、病情、急救效果、诊费”等多个医疗项目,而绝非李文所述“不必在这过程中准确判断疾病种类、致病原因等,也不必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试想如果急救医师连疾病种类都没有准确判断,又如何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更谈不上什么安全转运了。
三、紧急救治中的转运行为并不影响急救合同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属性。
紧急救治中的转运行为仅仅是紧急救治活动中的一个附属行为。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逐步检查、诊断后,如果患者病情危重,不宜搬动,医护人员就必须对患者进行现场急救,如果患者不幸亡故,也就不存在运送行为。此时急救合同已经成立,但并不包括运送行为。医护人员进行现场诊治后,认为患者当前病情允许搬动,即将患者转运至医院或本中心继续治疗。在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也必须不间断地对患者进行监护,此转运行为实质上仍属于医疗行为,与普通的运输行为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急救中心的转运行为与普通运输行为是一样的话,患者或其家属又何必叫急救车,就近叫一辆出租车不是更方便吗?正如患者因骨折需要在医院手术植入钢板,虽然此钢板费用也是患者支付,表面上看存在买卖关系,但实质上患者需要的并不仅仅是一块钢板,而是医院提供的将钢板植入体内地医疗服务。买卖关系不会影响其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紧急救治行为中的转运行为并不影响急救合同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属性。
四、急救合同的客体也仍然是诊疗行为。
法律关系的客体,称标的,指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性事物,债权关系标的为他人的特定行为。(《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13页)正如前述,急救中心的转运行为是医疗活动的一种,不能等同于普通运送行为。患方拨打急救电话其目的是希望得到紧急救治额医疗服务,因此急救合同的客体行为仍为医疗活动。
综上所述,急救合同的主体仍为患方和医疗机构,其内容是急救中心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服务,患方支付对应价款,其客体仍为医疗活动。因此笔者认为急救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的一种,仍然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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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2-15

教体艺厅[2001]1号


  我部于2000年12月24日至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年-2000年)》下发以来,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讨论和分析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了在新的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现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贯彻落实,加快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近10年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表彰贯彻实施《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研究讨论《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征求意见稿)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共商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发展大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部于2000年12月24日至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至立为大会致信,教育部副部长王湛,山东省副省长、青岛市代市长杜世成,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主任赵(氵风)等出席了会议。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分管艺术教育的厅长(主任)、处长和代表,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及新闻单位的代表160余人参加了会议。

  陈至立部长在信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美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教育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从而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的重视和全社会的关注。审美素质是人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不会审美,就是不完全的人。艺术教育是美育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形式和有效途径。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面向21世纪高素质人才对我们提出的重要任务和迫切要求,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我们要进一步充分认识美育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深化艺术教育教学改革,抓好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农村学校开展艺术教育的途径,全面提高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质量。

  王湛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深入贯彻全教会精神开创学校艺术教育新局面》的报告。青岛市教委、上海市教委、清华大学、扬州大学人文学院艺术系、四川省温江县教育局、山西省侯马市教委、北京黄庄职业高中等七个单位的代表从各自不同角度在大会上介绍了其近年来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经验;会议共收到各地的经验交流材料120余份,代表们在分组会上交流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就王湛副部长的报告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征求意见稿)、《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以教育部的名义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颁布以来,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508个先进集体和500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会议期间,代表们还考察了青岛市大中小学艺术教育;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同志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报告。

  这次会议是在世纪之交的重要时期,也是在全国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会议达到了总结经验、规划未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的预期目标。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会议开得十分及时,必将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会议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的不断繁荣,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美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日益显示其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对美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明确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和指导思想,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各地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学校艺术课开课率大幅度提高,艺术教学体系逐步确立。
  教学改革不断深入,课堂教学质量明显提高,艺术教育科学研究有所发展。
  艺术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较快,艺术教师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缓解,艺术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逐步丰富,并成为整个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学校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及艺术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艺术教育投入有所增加,办学条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为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
  学校艺术教育的规章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学校艺术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教研业务网络已基本建立。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并取得了许多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5点:

  第一,提高对艺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首要前提。
  第二,重视规章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管理,加强检查评估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区域推进是加快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科学研究,是加快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根本出路。
  第五,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行政管理人员和教研员队伍的思想、业务水平,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的关键所在。



  会议认为,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在过去的10年里虽然发展很快,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艺术教育仍然是整个学校教育中的最薄弱环节之一,当前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艺术教育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艺术教育在学校中的地位有待加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仍十分薄弱。教师数量(主要是农村和普通高中)总体不足,整体素质较低,地区分布严重不均衡。艺术教育尚未形成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科学合理的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尚需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改进。特别是一些地方存在着重技能,轻审美和忽视创造能力培养的倾向。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除少数地区的学校外,学校艺术教育器材普遍匮乏。艺术教育法规建设尚待加强,科学研究工作还比较滞后。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大家的努力加紧予以解决。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通过学习全教会精神,结合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实际,对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形成了以下共识:

  (一)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第三次全教会明确将美育纳入到素质教育的范畴,并正式写入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了美育在教育中的地位。对于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它预示着我国学校艺术教育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美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和深化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内容,它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陶冶情操、提高素养,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美育又是学校教育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不被人们所重视,要切实提高人们对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促进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健康发展。

  (二)美育对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独特的作用。美育和德育一样,都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引导青少年理解并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德育是在准则规范性教育中使人获得自觉的道德意识。美育是在熏陶、感染中对人的精神起激励、净化、升华作用。美育主要作用于人的感性、情感,它对人的教育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不知不觉地影响着人的情感、趣味、气质、情操、胸襟。学校教育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美育的功能。

  (三)培养创新精神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同时也是美育的重要功能。美育可以激发和强化人的创造冲动,培养和发展人的审美直觉和想象力。很多大科学家都指出,科学研究中新的发现往往是靠一种直觉和想象力。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而直觉和想象力的培养,美育比智育更具功效。随着思维科学的发展,科学家日益认识到,人的创造性思维的形成,正是建立在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统一的基础上,科学与艺术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的创造力,它所追求的目标都是真理的普遍性。在知识经济时代已见端倪的今天,美育对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智育所不可代替的作用。

  (四)加强美育已经成为我国21世纪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适应21世纪产业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管理部门和各级领导的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商品的审美价值正愈来愈受到广泛重视。目前商品的文化含量和审美品味不高,已成为制约我国许多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提高广大专业人员和劳动者的审美素质,已被提到重要的日程上来。因此,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不仅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五)学校美育工作包括的方面很多,而艺术教育则是学校实施美育的最重要内容和途径。艺术教育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学校美育实施的效果,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素质教育的实施为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艺术教育正面临着建国以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会议认为,当前必须抓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有利时机,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的指导下,扎扎实实地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会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

  长期以来,认识问题一直是制约艺术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对美育和艺术教育性质、作用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是当前学校艺术教育面临的首要任务。当前应重点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立艺术教育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思想。坚决纠正把艺术教育看作是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其次要端正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艺术教育观。既要舍得为艺术教育投入,又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克服只重视少数尖子、忽视面向全体,只重视比赛、忽视教学以及艺术教育中出现的应试教育倾向。艺术教育要弘扬主旋律,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二)深化课程教材改革,提高课堂教育质量,逐步建立大中小学相衔接的、科学合理的艺术教育教学体系。

  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改革是整个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础和重点。目前现有的艺术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与素质教育的新要求仍存在着较大差距,专业化的倾向仍较为严重,教材质量参差不齐,缺乏适合广大农村地区学校的教材,大中小学的教学内容缺乏科学合理的衔接。

  教育部已对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音乐、美术教学大纲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01年秋季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音乐、美术教材,也将在2002年秋季前全部完成修订和审查,向全国推荐。 与此同时,教育部正在组织编写新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十五”期间,将紧紧围绕新课程标准的制订和新教材的实验,通过评选优秀课和优质教材等活动,推进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基础教育阶段艺术课的改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参加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与教材的实验。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和高等学校学生的特点,拓宽课程内涵,着重提高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和审美素质,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学基地和实验教学中心。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尽快改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状况。

  加强学校农村艺术教育,必须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 把开齐开足艺术课作为加强农村艺术教育的首要任务,改革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材,根据新课程的要求和农村教育的实际,要探索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农村艺术教师配备和培训的途径,充分利用农村地区丰富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具有农村特点的课外校外活动,研制开发经济适用,简便易学,适合贫困地区农村需要的艺术教育器材和教学具。为贫困地区农村的学生接受艺术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要通过在全国58个试验县开展的试点工作,在农村学校的教育管理、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评价、师资队伍建设、器材配备等方面总结探索出一个比较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路子,以此为基础,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

  (四)深化艺术师范教育教学改革,认真实施园丁工程,建设一支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艺术师资队伍。

  建设一支与素质教育要求相适应的艺术师资队伍,是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根据当前学校艺术教育的实际,既要抓好新师资的培养,解决好来源的问题,又要重视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深化艺术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对艺术师范教育的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实习等一系列环节进行改革。另一方面要抓好骨干艺术教师的培训和全员教师培训工作。抓若干个艺术教师的培训基地,推动艺术教师培训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转发国家级骨干教师课程计划,组织编写用于音乐、美术教师全员培训的“继续教育培训指南”和培训教材,组织艺术教育专家讲学团送教上门等措施,指导各省、市的二级、三级骨干教师培训和全员培训。

  (五)规范学生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质量。

  课外艺术教育活动是艺术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展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首先要突出育人宗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校外教育机构作用,利用社会文化艺术资源,为学生创设良好的社会艺术教育环境;要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班与班之间,年级与年级之间,校与校之间丰富多彩的群众性艺术活动,使学校艺术教育活动趋于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指导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类由学生参加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在努力提高指导老师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学生艺术教育活动的质量。

  (六)加强器材、设施配备,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器材配备是开展艺术教育的物资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学校艺术教育的场地和器材配备工作,多渠道地解决场地和设备器材配备。要进一步改善艺术教育的教育教学条件,加强对艺术教育的投入。教育部将根据新修订的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重新修订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适合当地实际的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器材和设备配置标准和计划,加强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艺术师范学校(院)器材配备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今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导评估,办学条件评估时,都要把艺术教育的器材配备情况作为评估的指标。通过评估、督导,切实促进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的改善。

  要注重对艺术教育器材和设施的科学研究,使器材、设备的配备适应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艺术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研究出实用、经济、多功能的教学器材,不断改善教学条件,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七)加强法规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大力提高艺术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

  发展学校艺术教育必须走依法治教的道路。要把建立健全艺术教育规章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尽快下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制定相应的细则和配套规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完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制度。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完成艺术教育法规体系建设,使艺术教育真正纳入到依法治教的轨道。

  要高度重视艺术教育科研工作,采取有利措施,加强艺术教育的科学研究。确立事关艺术教育发展的重要课题,为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要继续做好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中美育课题指南编写和组织评审工作。继续举办全国艺术教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鼓励更多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抓好本地区艺术教育科研工作。力争“十五”期间,抓好一批课题,抓出一批成果,促使学校艺术教育上一个新台阶。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艺术教育教学模式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要大力提高艺术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建立国家艺术教育资源库,研究开发中小学艺术教育多媒体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改进和促进学校艺术教育与师资培训,拓展教师和学生获取艺术及相关信息的手段及选择范围,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艺术教育提供空间,为大幅度提高教育质量提供必需条件。

  王湛副部长在报告中就如何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特别强调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学校校长要摆正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位置,明确学校艺术教育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要建立艺术教育工作议事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艺术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与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督导评估范围。今年教育部将组织国家督学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

  第二,切实增加艺术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增加对艺术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增加的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学校艺术教育;在城乡教育费附加中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校艺术教育。学校在教学器材的装备和信息技术的配置中要考虑对艺术教育实行必要的倾斜,各地要把艺术教育教学器材设施的配备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艺术教育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不但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的积极努力,而且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力量发展艺术教育,学校要主动与宣传部门、文化部门以及校外青少年教育机构合作,广泛利用社会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及人力资源等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开展学生艺术教育活动,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四, 加强研究,积极进取,真抓实干。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特点,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自觉、主动地适应新的形势,认真、深入地研究学校艺术教育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及学校艺术教育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正确地把握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善于思考,提出新思路,制定新措施,解决新问题,鼓励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分类推进。要善于分析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目标要实,措施要实,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切实把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