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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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威政发〔1998] 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县乡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凡行驶公路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和摩托车,均须缴纳养路费。
第三条 威海市交通委员会主管全市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县乡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县级市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内养路费征收工作,编制本辖区县乡公路发展规划。
各级公路部门负责实施养路费征收业务及县乡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
农机、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交通管理所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征收标准和缴纳办法
第五条 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农用运输车每月每吨220元(含路港建设费30元)。
(二)二轮摩托车每月每车15元(含路港建设费5元)。
(三)侧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车17元(含路港建设费5元)。
(四)正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车64元(含路港建设费10元)
(五)拖拉机每月每吨75元(含路港建设费30元)
第六条 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农用运输车按月缴纳,每月底前缴纳次月的养路费。农用运输车报停期间不缴纳养路费,但全年报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二)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路费。
(三)正三轮摩托车全年分两次缴纳,分别于每年3月底前和7月底前缴纳半年养路费。
(四)农用拖拉机2吨以下(含2吨)的,每年缴纳4个月的养路费,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农用拖拉机2吨以上的,每年缴纳8个月的养路费,全年分两次缴纳,分别于每年3月底前和7月底前缴纳4个月的养路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拖拉机,一年缴纳12个月的养路费,全年分两次缴纳,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7月底前缴纳半年养路费。
需缴纳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前款现定的时间,到当地养路费征收站或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缴纳,也可由养路费征收人员登门收缴。凡不按现定缴纳养路费的,除一次性补齐应缴养路赞外.按日加收应缴贸额1%的滞纳金。
第六条 手扶拖拉机等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经县级公路部门核定免征养路费。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养路费征收计划由镇养路费征收站提出,报县级 市公路管理局汇总,经县级市交通局审定,报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平衡后,由市交通委员会批准下达。下达的征收计划指标逐级分解到镇养路费征收站执行。
第九条 镇养路费征收站收取的养路费在每月10日、25日前足额上解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由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汇集,于每月15日、30日前上解市公路管理局,储存财政专户。
第十条 征收养路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镇养路费征收站应于每月25日前,到所在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领取下月养路费票据;同时缴销当月养路费票据。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应于每月底前到市公路管理局领取、缴销票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养路费使用计划由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提出(其中镇使用的部分应征求镇政府意见),经县级市交通局审定,报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平衡,由市交通委员会批准下达。县乡公路养路费使用计划由市、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征收的养路费按比例分配使用、完成征收计划的资金,在扣除征收业务费后,市、县级市(区)、镇按2:5:3的比例分配;超额完成征收计划的资金,扣除征收业务费后;市、县级市(区)、镇按2:3:5的比例分配。市分配所得部分,用干跨县级市(区)县乡公路建设。县级市、镇分配所得部分,用于本市、镇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
按前款现定分配给各县级市(区)、镇的资金,应于每月5日前返还各级市(区)公路管理局。
路港建设费全额上解省交通厅,不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 养路费专款用于县级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养路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养路费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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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141号请示收悉。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当事人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因缺少
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1993年1月17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等。
  (三)补正申请。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处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当面告知。
  (五)登记申请。登记接受申请的处理情况,以便统计、存档备查。
  二、受理
  (一)审核签批。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提出立案受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签批。
  (二)制发通知。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送达通知。7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为市直政府工作部门的,直接送达通知书,被申请人为县市区政府的,传真送达通知书。
  (四)提交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依法决定撤销。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五)复议告知。在受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应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及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
  三、审理
  (一)确定办案人员。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具体承办,并明确主办、协办人员。办案人员应当抓紧时间,严格依法办理。
  (二)审理方式。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审理要求。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由法制办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中止和终止。审理中,办案人员认为申请人申请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合理的,报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发出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发现有复议法规定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审理的决定,决定书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提出建议,报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停止执行通知、中止和终止审理决定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决定
  (一)决定的期限。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经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可延长3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和分管副主任、主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由市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分管领导听取市法制办的情况汇报,研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拟定后,由分管领导审签,报市长签批。
  五、送达归档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制作文书,加盖市政府印章,并分别送达给有关当事人。
  (二)结案后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办人员应按顺序整理好案卷,按文书处理规定归档。

  附件:1、补正材料告知书
    2、调查笔录
    3、行政复议答辩书
    4、责令履行通知书
    5、停止执行通知书













附件:


1、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初步审查,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委托证明;
  3、具体行政行为文书;
  4、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5、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
  逾期未向本机关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年 月 日




2、调 查 笔 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查地点: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被调查人姓名: 性 别: 年龄:
      职 务: 工作单位:
   电 话: 地(住)址:
  调查情况:





    
  最后一页有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
  重要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要在每一页签名。




3、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 辩 人:(机关全称)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 答 辩 人:(申请人)

  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机关黄复答字〔 〕 号提出答复通知书,现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 致
  黄冈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 件: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
(原件和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确认印章的复印件,经审查后,原件退回答辩人)
2、法律依据具体条文




4、责令履行通知书

黄责履字〔 〕 号

(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黄复决字〔 〕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送达你机关。经查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机关于 年 月 日前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履行结果。逾期不履行,将追究你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5、停止执行通知书

黄停执字〔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认为你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执行后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