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清洁文明工厂复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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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清洁文明工厂复查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清洁文明工厂复查办法
化工部



(一)复查程序:复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复查,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核查三个阶段进行。
1.企业要按照清洁文明工厂六条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自检材料,并填写《清洁文明工厂复查申请表》(见附件一)、《“三废”治理情况表》(见附件二)一并上报化工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的清洁文明工厂进行全面复查工作。复查结果分为三档,一是合格,二是基本合格需整改,三是不合格。填写《清洁文明工厂复查情况分类表》(见附件三)并写出复查总结材料,上述总结材料和表格连同
企业填报的《清洁文明工厂复查申请表》、《“三废”治理情况表》及总结材料,原始监测数据一并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核查。
3.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清洁文明工厂复查材料进行核查,视具体情况,对部分特殊企业组织省、市化工部门相互交叉检查或抽查,对确实合格的企业,发给《清洁文明工厂合格证书》。基本合格但需整改的企业不发给合格证书,待整改完成后全部合格,再核发合格证
书。
(二)复查内容
1.检查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源是否全部做到达标排放是检查的重点。必须对照《化工行业主要污染源治理要求表》所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现场检查,核对监测数据。有一个项目存在问题,不算合格。
2.对企业设备管道及生产现场进行全面检查。要求设备管道必须保持整洁,轴见光,设备见本色,沟见底,厂房、墙壁、窗户无积尘,生产现场见不到脏乱差现象。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泄漏率在0.5%以下,在现场看不到地面有积水(不该积水的地方)、物料等。没有恶臭
等异常气味。如发现有与上述要求不符之一者,不算合格。
3.检查“三废”综合利用。凡是国内同行业已综合利用的“三废”必须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废渣必须妥善堆放,不造成二次污染。能利用的“三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80%以上,能利用和余热利用率达770%以上,生产用水(以可循环利用量计)循环利用率长江以北地区达6
5%以上,其他地区50%以上,对“三废”综合利用情况,检查时要核对生产统计台帐和销售财务帐目,以帐目所列实际数字为准,不能企业说个什么数字就认可。凡是综合利用达不到以上要求,不算合格。
4.检查车间厂房内外,厂区和生活区大气中的有害物质、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核地监测数据;检查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是否符合《工业噪音卫生标准》,必须在现场进行实测。车间和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有95%以上监
测点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95%以上噪声监测点达到工业噪声卫生标准。职业中毒发病率控制在0.5%以下;消灭中毒死亡和多人中毒。达不到上述要求不算合格。
5.检查厂区环境,要求环境优美。厂前区和厂后区一个样,绿化面积(指可绿化面积)达70%以上。马路清洁,空地平坦无垃极,堆放的产品、器材、包装空桶等物排列整齐。凡是上述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算合格。
6.检查发现1989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年度内污染事故罚款合计在万元以上的,扰民严重的三类企业,应撤消清洁文明工厂称号。
7.环境管理机构必须健全。大中型企业应设环保处(科)和监测站(组),配备能适应开展工作的人员。其他化工企业也要配备适当的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人员。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必须齐全,并能严格执行。所有环保装置能正常运转,与生产装置同时开、停车。企业在实行经济
承包责任制中。对厂长任期有环保责任目标,并完成情况较好。
(三)复查“清洁文明工厂”的企业,有关“三废”治理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除考核企业自行测定的数据外,还必须有化工系统二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保部门测定的数据进行验证。验证监测数据是否可靠应与治理情况对应检查,避免弄虚作假。
(四)需要限期整改的企业,取长整改期限为1年。在整改期间内不得申请进入“六好企业”和国家级企业,并停止使用清洁文明工厂的称号。经过整改到期向化工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清洁文明工厂称号。
(五)经复查取消清洁文明工厂称号的企业,若已获得“六好企业”或国家一、二级企业称号,要同时取消“六好企业”称号,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国家一、二级企业称号。
(六)“清洁文明工厂”复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进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复查清洁文明工厂要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厅(局)长亲自负责把关,指定精通环保业务、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的同志办理。在复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部颁清洁文明工厂六条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复
查办法逐项检查,合格一个,通过一个。不得起过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标准,搞突击验收或通过复查。
附件:一、清洁文明工厂复查申请表
二、“三废”治理情况表
三、清洁文明工厂复查情况分类表
附件二
企业名称: “三废”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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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治理前情况 ┃ 治理后情况 ┃ ┃
┃ 产品 ┃ 实际 ┃ ┃ ┣━━━━━┳━━━┳━━━━━╋━━━━━┳━━━┳━━━━━┫经济效┃
┃ ┃年产量┃主要污染源名称┃治理措施┃排放量 ┃ ┃污染物浓度┃排放量 ┃ ┃污染物浓度┃益与环┃
┃ 名称 ┃ (吨) ┃ ┃ ┃万吨/年, ┃污染物┃ mg/l, ┃万吨/年, ┃污染物┃ mg/l, ┃境效益┃
┃ ┃ ┃ ┃ ┃万立方米/ ┃名 称┃mg/立方米,┃万立方米/ ┃名 称┃mg/立方米,┃ ┃
┃ ┃ ┃ ┃ ┃年,吨/年 ┃ ┃% ┃年,吨/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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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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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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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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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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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一产品的“三废”污染源逐填写,没有治理的也要如实填写
附件三
清洁文明工厂复查情况分类表
省、市、区化工厅(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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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查 结 果 复查内容及结论意见
企业名称 验 收 复 查 ━━━━━━━━━━━ (整改项目内容及要求 备注
年 月 年 月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或不合格项目内容及
(需整改)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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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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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及安全,根据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及应急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
  (二)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四)核辐照装置;
  (五)可能或已经失散到环境中对环境和周围公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
  第三条 对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实行安全第一,从严管理,严防核事故发生的方针;对核事故应急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省的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以下简称“省核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规则;
  (三)对上报国家审批的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分析报告和事故应急计划等提出意见,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组织或参与对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中的应急及预防设施、设备进行审查或验收;
  (五)协助国家对本条例第二条(一)至(三)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第二条(四)至(五)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发生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与地方之间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
  (七)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
  (八)对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申请设置规划限制区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
  (九)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宣传教育;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参与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执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应急计划,并协助省核管理机关做好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第六条 民用核设施所在地及与其相邻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在其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第七条 省核管理机关应提请省人民政府邀请驻粤部队参与全省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和核事故应急工作,并具体商定部队在核事故应急中的支援和保障任务及相应的联络渠道。
  
第三章 事故预防
  第八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有足够的措施预防核事故的发生,并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以保护周围公众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周围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九条 民用核设施单位应对其人员进行核事故预防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对其附近居民开展核事故预防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立项、建设、生产运行和退役报告,应在报主管部门审批时抄报省核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用核设施投产运行前应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
  事故预防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及其影响范围、危害的估计和论证;
  (二)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将采取的预防措施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在实施预防措施后对核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危害所降低的程度;
  (四)对核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和设施、设备运行的监督和保证措施;
  (五)需要与有关监督部门的配合和衔接方式。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根据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需要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具体范围、限制发展的产业、人口总控制数量等内容应予以公告,并在规划限制区边界设置标志。
  规划限制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均应遵守规划限制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向国家申请《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同时,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规划限制区,并将申请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
  申请设立规划限制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副本;
  (二)拟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及其分布情况,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贸易和第三产业情况,资源及利用情况,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经济发展规划等资料;
  (三)根据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安全运行的要求,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事业的种类和范围及相关的论证材料;
  (四)设立规划限制区后,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对规划限制区拟进行的经济发展的扶持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在收到设立规划限制区申请后,征求有关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在国家颁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对核电厂和核热电厂设立规划限制区的申请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规划限制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制定规划限制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对扶持规划限制区经济发展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因故不能按计划进行建设或不能进行首次投料生产的,自国家批准不再继续建设或不进行首次投料生产之日起30日内,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逾期不申请的,核电厂和核热电厂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省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报告之日起9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需建设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环境影响报告书外,还应同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核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设计总装源量在1×1016贝可以上的民用核设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按年度缴交核事故预防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预防费用应全部用于全省大中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在编制场内应急计划和进行应急准备时,其应急范围应包括与场区相连的为核电厂或核热电厂直接服务的机构及厂的家属居住区范围。
  其它民用核设施单位是否编制场内应急计划及需要编制时的具体要求由省核管理机关根据该设施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其对周围公众可能产生的影响确定。
  第二十条 省、市环保和卫生等部门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加强对民用核设施的监督和监测,特别是排放物和人员安全的监督和监测、监视性监测及应急监测。凡监督和监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告知省核管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运行在不影响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情况下应服从电力调度部门的正常调度,出现危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情况时,电力调度部门应首先保证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需要。
  民用核设施单位与地方发生涉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等情况的纠纷时,应首先处理涉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紧急情况,再解决纠纷。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件和核事故时,民用核设施单位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核管理机关。
  凡发生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源丢失或失窃事故时应在报告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省核管理机关和所在地市人民政府。
  发生前二款事故的单位,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将事故的影响减至合理的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 省核管理机关接到核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大小按应急计划和有关程序,即时启动有关应急组织和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应急工作;在接到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丢失或失窃报告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追查,把事故的影响减至合理的最低程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我省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核管理机关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不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和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的,由省核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和设置核事故预防设施设备,逾期仍不改正的,由省核管理机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件和核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的,由省核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技术创新工作要点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国家经贸委发布《2000年技术创新工作要点》

  2000年全国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技术创新
大会精神,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经贸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经济结构
战略性调整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加
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要求,继续组
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从用先进技术改
造传统产业、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占领技术制高点两个技术发展方向,按照
对少数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一批企业和企业集团、多数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实
行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
进行扶持,集中解决一批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
着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努力实
现技术创新工程“九五”目标,以新的姿态进入第十个五年计划。
   一、加快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建设和认定。继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到2000年底以前,520户中的国有和国
有控股企业都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国家、省市再认定一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全面完成“九五“技术创新纲要提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任务,进一步建立
健全以技术开发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
  促使已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特别是国家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印
发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
加强对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的检查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开
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促使企业进一步完善技术开发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提高技术开发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进行指导,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中心培训
和交流。根据发展变化和要求,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和条件。
  二、完善技术创新试点工作。适当扩大技术创新城市试点。指导技术创新试
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试点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总结和推广以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为核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以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经验。进
一步研究促进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在结构调
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措施。
  三、加强以城市为依托、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地
方为主,逐步建立以城市为依托的40个城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为中小企业的技
术创新服务,初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构架。

  推进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发挥和完善中介机构的职
能,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多种服务。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
强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意见》要求,引导和扶持各地技术推广机构向企业
化管理过渡,力争今年内完成。
  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把已开通的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与
各城市的技术创新信息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等信息网联网,加强
有效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科技成果、难题招标、技术人才供求等信息。
  四、促进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在委管国家局直属科研院所已转制
工作基础上,对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等12个综
合性大型科研院所以及北京化工研究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
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实行科学化管理,为在3年内建设成为面向行业、
开放式的技术开发基地打好基础。 引导和支持它们提高开发和推广本行业
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的能力,掌握本行业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和国家
重点建设所需的工艺技术;以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前瞻性项目为主,以实现
产业化为目标进行研究开发,提高行业技术攻关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进一步面向
社会搞好技术服务。
  五、加强“产学研”联合机制建设,在全社会范围推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继续组织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
成果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的产学研结合要
取得明显成效。确定100个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示范点,抓好50个左右以企业
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以对产业技术升级有重
大影响的项目为目标,重点抓好一批产学研联合示范项目。
  推动社会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会同中国工程院、中国
科学院、中国科协、全国总工会、知识产权局、共青团中央等单位,继续组织“
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讲理想,比贡献”、“千厂千会协作活动”、“合理
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企业专利工作试点”、“五小智慧杯”以及“青年职工
创新创效活动”等项工作,为企业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积
极引进国外智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做好第四届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成果
的落实和跟踪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国外专家来华为企业进行咨询
诊断、研究开发、技术培训等工作。
  六、组织编制《“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和“十五”行业技术发展重点。
紧密结合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等工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
为的原则,在总结“九五”技术创新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有限目标,突出重点,
研究提出《“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及“十五”行业技术发展重点。各地经
贸委、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的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十五”技
术创新纲要。
  七、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一定要突出重点,
以促进产业升级的标志性项目为目标,重点支持少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
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及推广应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的重点产品、
重大技术装备,要以项目为依托,组织协同攻关,占领技术制高点,增强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并力求在一些重点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和实现技术跨越。 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要认真做好立项前期工作,对备选项目进行
科学论证,并逐步实行招标选定承担单位,落实责任制。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抓紧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瞄准国际水平,以重大建设
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为依托,选好标志性项目,抓紧、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
国产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的任务目标,
认真组织国务院批转的“九五”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落实和监督检查。深入调查
研究,拟订“十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计划。
  认真抓好国家财政债券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的国产化工作,组织协
调好技术改造项目装备国产化目录,适时组织供需见面,发布国产化有关信息。
同时,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要求,在通过技贸结合引进技术的基
础上,认真组织好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国内设备
制造企业转变观念,主动参与设备研制和国产化竞标,使产品性能、质量、可靠
性及售后服务上台阶。
  九、重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加快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积极会同有
关部门研究《技术创新条例》立项的申报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研
究开发、投入、机构建设、对外技术合作等政策法规。结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
建立完善,从人事、分配、奖励等多方面探索建立企业有效吸引、培养和使用人
才、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激励机制,促进激励和约束
机制的形成。
  完成《产业技术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报批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财政贴息、鼓励企业在境外或合资
兴办技术开发机构、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比照有关规定享受外资企业
同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建议,并加强协调。从加入WTO要求出发,组织研究相应的
技术创新对策。
  十、做好“九五”技术创新总结的准备工作。按照《“九五”全国技术创新
纲要》提出的目标,认真抓好落实和检查工作,安排好“九五“技术创新工作的
总结工作。组织各地经贸委和行业推荐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单位和个人,做好“九
五”技术创新表彰的准备工作。
  十一、积极组织好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根据企业技术创新及管理需要,组
织好国内外培训工作。组织一期地方经贸委科技处长技术创新培训,同时为企业
技术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供有利条件。组织一期以地方经贸委科技管理人
员为主的国外培训考察。 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的宣传力度。
通过报刊、杂志、电视、报告会以及信息网络等积极宣传技术创新的经验和成绩。

  十二、切实抓好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
教育,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全国经贸系统技术创新管理人员
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效率。坚持态度好、服务好、廉政好的“三好”作风,建立健
全工作制度,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观念。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2OOO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