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型工矿企业专用电信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关系及有关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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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型工矿企业专用电信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关系及有关费用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调整大型工矿企业专用电信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关系及有关费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为了进一步调整大型工矿企业区域性专用电信网(以下简称专用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以下简称公用网)的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型工矿企业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专用网的作用,体现互惠互利的原则,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现将交换机容量在5000门以上(含
5000门)的专用网与公用网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与公用网实现DID联网的专用网,只要专用网单位提出与公用网DID联网的要求,中国电信的当地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公用电信企业)不得拒绝,原则上应在专用网单位提出DID联网要求后的七个月内实现联网。与公用网DID联网的专用网网络质量应符合国家或
行业标准,联网设备应是信息产业部批准进网使用的设备。
二、DID联网有关费用的调整
(一)DID联网所需的中继电路(含中继传输线路、设备及接口,以下同),由专用网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用电信企业应免收全部中继电路的初装费和月租费。
中继电路按投资归属产权,并由产权归属方维护。本通知下发前,已形成的中继电路产权关系原则上仍维持不变,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产权关系,按双方的一致意见办理。中继电路产权归专用网单位所有由公用电信企业维护的,专用网单位应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相应的代维费。
(二)在本地网范围内,专用网交换机与所联的公用网交换机不在同一个营业区、中继电路由专用网单位投资建设的,专用网至公用网该营业区的通话,公用电信企业应按本地网营业区内(即市话,以下同)通话费标准收费。
已按上述情况联网的,公用电信企业进行网络调整,将专用网交换机改为与公用网同一个营业区的交换机相联,原由专用网单位投资建设的中继传输线路若公用电信企业使用时,专用网至公用网原联网营业区的通话,公用电信企业应仍按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收费。
(三)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的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
1.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1万门以上(含1万门)、3万门以下(不含3万门)时,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70%的通话费。
2.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3万门以上(含3万门)、5万门以下(不含5万门)时,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60%的通话费。
3.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5万门以上(含5万门)时,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50%的通话费。
4.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5000门以上(含5000门)、1万门以下(不含1万门)时,公用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通话费。
5.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的通话费原已作调整,且调整幅度超过上述幅度的,继续执行原有调整幅度。
(四)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的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及长途通话费(不含国际通话费,以下同)
1.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1万门以上(含1万门)时,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90%的通话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电信企业也可以向专用网规模较大的单位收取不低于85%的通话费。
2.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5000门以上(含5000门)、1万门以下(不含1万门)时,公用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通话费。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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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98号

1994-12-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为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鉴于新华社事业经费的特殊预算管理体制,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中央财政根据所得税入库情况,按季返还新华社总社。实行返还的企业仅限于(87)财税字038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四、所得税的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519号



关于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海集团、中远集团、中外运集团、长航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传播,各级交通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国交通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方针和政策,在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遵循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有效防控的原则,按照“做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部门和一个负责任的行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即:确保疫情不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传播,确保交通畅通,确保防疫紧急物资的运输。
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防控禽流感的形势非常严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防控禽流感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按照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反应机制。同时,准备应急运力,加强对交通职工的业务培训,储备相关物资和设备,做好防控禽流感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已发生疫情的地区,当地交通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做好防控工作。
三、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禽流感疫情蔓延
(一)防止疫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扩散传播
一旦在局部地区发现禽流感疫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疫点周围设立的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封锁、检查、消毒、报告”四项工作,对疫点进行封锁,对进出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发现可能感染禽流感的活禽、禽类制品以及可能感染禽流感的人员,要立即向动物防疫或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二)保证防疫紧急物资的运输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组织好充足的应急保障运力,保持通讯畅通,加强调度指挥,保证防治禽流感的疫苗、疫苗生产用鸡蛋、药品、设备等各种紧急物资的及时快速运输。对运送紧急物资的车辆,始发地交通部门要出具证明,各路政、运政执法站不得检查,各公路收费站要对其优先放行,保证快速通过。运送紧急物资车辆在运行途中遇到困难的,各地交通部门要及时提供帮助,保证防疫紧急物资运输顺利进行。
(三)确保公路畅通
各地交通部门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疫区的封锁工作的同时,要确保防控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进行,保持公路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防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检查,不得在非疫区设置检查站阻断正常运输和阻塞交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断公路和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发现上述行为的,当地交通部门要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并向部报告。
(四)加强活禽和禽类产品的运输管理
严禁各货运企业将疫区的活禽和禽类产品运出疫区。对没有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和禽类产品,各货运企业不得承运。各客运企业、客运站要加强对旅客携带、托运物品的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乘车船出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一旦发现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要立即暂扣并请动物防疫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做好对出入境运输车船的检查工作
各陆路口岸交通主管部门、各港航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动物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做好出入境运输车船的防疫检查工作,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车船进行消毒,防止境外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非法进入我国。
(六)做好交通职工的安全教育和防护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加防控禽流感工作的交通职工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掌握必要的防治禽流感的专业知识,明确工作中应该注意的事项,提高交通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同时,要为参加防控禽流感工作的交通职工配备必要的药品和防护设备,保证他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开展打击“黑车”的专项行动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防控禽流感期间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车辆。对发现的无牌无证运输车辆,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防止非法运输车辆违规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疫区人员及而影响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八)强化信息报送制度
被国家确定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区,当地省级交通部门要立即组织做好防控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公路方面的情况报送交通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公路组,水路方面的情况报送给水运组。信息每周一中午前报送至部里,疫情解除后停止报送。材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交通部门开展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二是交通畅通情况,若发生交通中断、擅自中断运输、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等情况,要进行详细说明;三是《交通部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情况报送表》(见附件)。未发生疫情的地区,各省级交通部门也要将防控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部。未按规定报送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港航管理部门以及中海、中远、中外运、长航集团于2005年11月9日前将负责公路、水路防控禽流感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及传真电话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公路组、水运组。
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公路组白天值班电话:010—65292723、65292722,传真:65292742;水运组白天值班电话:010—65292640、65292637,传真:65292638;综合组、夜晚及节假日值班电话:010—65292528、65292535,传真:65292534。

附件:交通部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情况报送表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