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一九九二、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一九九二、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11月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签署的文化、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文化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签订本计划,其条款如下:
一、文化
1.双方将在下列领域里进行情报、资料和视听材料的交换:
——档案
——考古
——建筑遗产
——博物学,具体为中国瓷器
2.双方推动在考古和建筑遗产领域内进行专家交流。有关专家在对方国家逗留期限的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3.中方将在葡萄牙举办“中国工艺展”和“西藏传统艺术和图片展”。葡方将在中国举办“葡萄牙当代版画展”和“葡萄牙瓷砖艺术展”。
4.双方有兴趣通过有关部门研究到对方举办文艺演出和参加对方举办的古音乐、戏剧和杂技方面的国际艺术节的可能性。
葡方谨通报:1991年春,第一届国际戏剧节将在葡萄牙举行。
执行上述活动的具体事宜将由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5.双方支持中国文学艺术家联合会和葡萄牙东方基金会在已签订的协议范围内翻译出版葡萄牙作家的作品。
6.双方有兴趣研究通过有关单位向对方文化和科学机构提供成套图书的可能性。
7.双方赞同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和葡萄牙东方基金会之间建立联系并探讨加强两国文化交流的可能性。
二、科学
1.双方鼓励葡萄牙全国科学研究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类机构之间进行合作。
2.葡方谨通报:葡萄牙全国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委员会于1989年6月10日同非赢利性的私人机构东方基金会签署了一项议定书。根据此议定书,后者向在葡萄牙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尤其是攻读学位的中国人提供奖学金。
三、教育
1.双方鼓励两国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直接交流和合作,交换有关教育的资料和信息,参加对方的学术会议。
2.为了解对方高等教育的情况,双方将研究互换一个代表团的可能性。代表团的组成及访问期限另行商定。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每一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向对方提出聘请语言教师事。有关聘请教师的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葡方谨通报:它通过葡萄牙语言文化协会希望在中国保持三名葡文教师。
4.双方鼓励自己的学生和教师参加对方组织的语言文化暑期班。
5.双方将在下列领域内交换资料和信息:
——各自的教育体制
——残疾学生入学的特殊规定
——基础和中等教育的课程安排和教学大纲
——各个领域内(一般和特殊)教师的培养
——学校的管理体制
——刊物和其他学校资料
——教育体制的评估和监督
——学习计划、教学大纲和方法
——教育学研究
——职业和技术教育
——扫盲和农村教育发展
6.葡方通过其外交部每年向中方大学毕业生、大学教师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研究人员提供4名奖学金,每份奖学金最多为9个月,用以毕业后的学习和研究。
葡方通过葡萄牙语言文化协会每年提供2名葡萄牙语言文化年度班奖学金,每份奖学金为期8个月,以及2名考察奖学金,每份奖学金最多为12个月。
葡萄牙语言文化协会还通过其葡语教师的建议和中方有关部门的推荐,每年另行提供10名奖学金,每份奖学金为期8个月,用以参加葡萄牙语言文化年度班的学习。
葡方通过东方基金会每年向中方提供5名奖学金,每份奖学金为期12个月。此项奖学金的条件每年将由葡萄牙东方基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商定。
7.在本计划期内,中方每年在接待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和学科范围内向葡方提供6名奖学金,每份奖学金为期12个月。
8.本计划规定的奖学金生由派遣方选派,并需得到接待方的认可。
派遣方将通过外交途径于四月一日前提交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接待国将通过外交途径于六月三十日前对奖学金生候选人及其学习计划同意与否的最后决定通知派遣方。
每份申请应包括申请者的简历、学习计划、逗留期限、所懂语言的口语和书写水平、前往学习、进修、科研的机构或学校以及其他必要情况。
派遣方应至少在三周前将奖学金生的到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派遣方根据其内部标准提供奖学金生的往返旅费。
9.奖学金生每月的奖学金数额和其他待遇将根据各自的有关规定确定。
10.对派遣方已提供获取奖学金证明的奖学金生,双方将尽量加快发放签证的过程。
四、新闻
1.双方加强在新闻领域中的关系,以使新闻工具成为了解两国文化和文明的工具。
2.为此,双方同意两国政府负责新闻的机构在下列范围内建立定期接触:
——交换资料,以英文或法文为宜。
——宣传在两国举办的有关新闻界的活动(代表大会、会议、学术会议等)。
——交流彼此专业方面的经验。
——按对等原则,负责新闻的官方部门的高级人士互访。
——提供对方记者或特派记者为完成任务所需的技术和后勤手段。
3.双方支持两国电视和广播企业进行合作,以保证节目和了解彼此国情所需资料的交换。
4.在上一条款的基础上,双方建议在报刊、通讯社、电台和电视台的有代表性的单位之间进行合作。
5.双方支持新闻专业协会之间的合作。
6.葡方有兴趣在记者采访和其他报导人员入境方面,两国对所需手续给予方便。
五、青年
1.双方定期交换有关青年方面的资料和情报。
2.双方鼓励青年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其领导人的互访,以加深对彼此青年现状的了解。
六、体育
1.葡方强调指出在葡萄牙工作的中国教练和教师的水平和在“后山—上杜洛大学”从事教学工作的中国教练的重要性。
2.为使两国体育组织之间卓有成效的交往连续下去,双方继续鼓励两国在体育方面的交往和合作。
在本计划有效的三年内,双方努力正式签订一个葡萄牙体育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委之间的双边合作协议。在协议中列出经上述两国负责体育的部门事先商定的交流项目。
七、旅游
葡方有兴趣通过其国家旅游培训学院参加一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类单位的职业培训计划。
八、妇女
双方鼓励葡萄牙妇女委员会和中国全国妇女联合会进行交流,以加深彼此的了解和友谊。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双方支持代表团的互访。
九、通则
1.除特别商定者外,双方代表团、艺术团和人员互访时的国际旅费以及演出所需道具的国际运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
2.举办展览(包括印制目录等有关活动)的费用将由双方逐项商定。
3.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共同协商而确定的新项目。
4.双方同意于一九九三年底在葡萄牙举行会议,商签下一个文化交流计划。
5.本计划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计划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和葡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若瑟·曼努艾尔·法利亚
(签字) (签字)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建设,规范审批项目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行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6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设立服务窗口、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市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收费部门),均应按照本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第三条收费部门在“中心”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并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准。
第四条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纳入市财政统一征收管理。
市财政局在“中心”内设立收费窗口,负责“中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对进入“中心”的收费部门及收费项目分别编制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
第五条收费部门受理审批项目涉及收费项目时,应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并详细填写相关事项,加盖收费部门(或窗口)印鉴后交缴款人。
缴款人持《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心”财政收费窗口缴费。
第六条市财政局收费窗口按《缴款书》上填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费后,开具《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将收据的“缴款凭证”和“报销凭证”一并付给缴款人。同时,按收费部门及收费项目及时记帐,并于每月初与各收费部门核对其上个月的收入数。
第七条缴款人应持市财政局收费窗口开具的“缴款凭证”到原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收费部门在收到“缴款凭证”后,在与其开具的《缴款书》留存联核对无误后,尽快办结相关业务。同时,凭“缴款凭证”记备查帐,定期与财政收费窗口对帐。
第九条缴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资金的,应向收费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收费部门,收费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财政局审批(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市财政局应按减免规定及时做出批复,减免额度较大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财政局收费窗口应建立审核、收款、记帐岗位职责制,规范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
第十一条收费部门应建立收费管理岗位职责制,并将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同意在“中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以及缴费程序公示。未经公示的各项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二条收费部门在“中心”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照本规定由缴纳人到“中心”内市财政局收费窗口缴费,不得在审批窗口直接收费或在“中心”外收费。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