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铁路运输改革建立市场营销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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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铁路运输改革建立市场营销机制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


关于深化铁路运输改革建立市场营销机制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



1997年是铁路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关键一年。全路运输系统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路领导干部会议精神,面向市场,参与竞争,深化改革,集约经营,建立营销机制,加快走向市场步伐。
一、加强领导,搞好营销决策
1.强化市场营销观念。各级领导都要深刻认识市场竞争的严峻形势,认清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确立“效益来自市场、营销适应市场、发展依靠市场”的观念。认识铁路产品的营销过程就是铁路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营销工作的好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上则下,不进
则退,不争则丢。要把市场营销作为运输企业的头等大事,真正增强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为深化改革、走向市场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2.确立市场营销战略。全路客货营销战略是:牢固占领中长途客运市场,大力争取需求旺盛的短途客运市场,积极开拓旅游客运市场,努力扩大行包市场。确保大宗货物运量的持续稳定增长,注重拓展多式联运市场,大力提高集装箱、空车方向和高运价率货物的市场份额。建立充满
活力、运作配套的客货营销机制,健全责权明确、整体协调的市场营销机构,形成反映需求、保障有力的运输组织体系。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和分局(含总公司,以下同)要围绕全路的营销战略,结合各自面临的市场情况,确定各自的具体营销目标,有计划有目的地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3.提高营销决策水平。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和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求实务实,改进工作方法,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市场,努力把握市场规律,及时研究制订产品设计、市场促销、组织保障、激励政策等方面的措施,不断提高营销决策水平和
驾驭市场的本领。
二、参与竞争,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
4.开行“五定”货物快运班列。1997年结合新图实施,在运量较大的货运站间开行快运班列:发到站间直达、运行线全程贯通、车次全程不变、发到时间固定并公布、实行以车或箱为单位报价包干办法。即: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使货运班列客车化,价格收费公开
化,承诺服务规范化,开拓并占领高运价率的、运到时限较严的货物运输市场。部将制订具体的组织办法和奖励办法。
5.开好快速旅客列车。1997年京沪、京广、京哈三大干线客车运行速度要有大的突破。在主要城市间,要优先开好快速直通客车,广深间准高速列车要适当增加,以最佳的运行时分和最优的服务质量,树立形象,赢得市场。
6.开行夕发朝至旅客列车。发挥铁路中长距离运输优势,以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郑州、武昌、西安为支点,运行距离为1000~1500km的旅客列车,全部实现夕发朝至,成为铁路参与市场竞争的拳头产品。
7.开好优质优价列车。根据旅客的需求结构,按照服务和效益并重原则,合理调整优质优价列车开行比例。为适应各种层次的旅客需要,允许部分优质优价列车编挂一定比例的普通客车。
8.积极开发旅游客运市场,提供分档次、多类型的客车品种。开行速度不同的普通、直通、特快、快速和准高速列车,开行价格不同的普通、空调、卧铺、豪华列车,开行专项服务的旅游、节假日、民工、球迷等特殊列车。
三、围绕市场营销,用好价格政策
9.实行有弹性的客运价格政策。根据客运市场的季节波动和区域特点,实行季节、区域浮动运价。研究提出铁路局管内客车票价在基本运价范围内自主浮动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制订优质优价列车收入定额上缴办法和上浮票价与上座率挂钩浮动办法,上座率低于50%的,必
须降低列车等级,部将制订政策,鼓励行包中转。制订团体票、预售票、往返票价格优惠政策。鼓励路内外企业租赁承包餐车、行李车、管内慢车和旅游列车,包死基数,定额上缴。
10.试行回空车运输货物的优惠价格政策和奖励办法。对装往大同等主要定点接空分局的货物,部将制订方向别优惠运价。对其它空车方向和区段的只要适当降低收费即可吸引的大宗稳定货源,由基层营销部门调查研究提出优惠方案,铁路局核实后按一事一议方式报部审批。部将制
订空车方向货源组织和捎脚运输奖励办法。
11.改革货运收费办法。部将制订试行办法,对出租区段运行线的,以列计费;对租赁班列车位的,以车计费;对固定发到站、固定车底编组、固定收发货人的批量运输,按总量计费;在货场改革试点站,试行按品类别、到站别、箱型别,以车、箱为单位的包干报价办法。
12.调整货物运价结构。将零担按实重计费改为按体积和重量择大计费,解决轻泡货物整零比价倒挂和零担货物不同品类运价负担不合理问题。调整箱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逐步建立集装箱运价体系。继续理顺整车运价内部的比例关系,按成本和负担能力调整品类别运价,调整部分品
类的运价号。
13.整顿客货运价外收费。贯彻执行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关于整顿铁路客货运输价外收费的通知》精神,各级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实行责任制,对清理整顿态度不坚决、工作马虎应付的单位领导要严
肃批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的有关责任者要严肃查处。
四、深化货运计划改革,促进货运营销工作
14.加速建立计算机运输计划信息系统。在TMIS联网站为运输计划配置功能完备的计算机设备,建成信息网络,推行统一软件,做到托运人可随时随地提出要车计划,铁路随时受理、及时反馈,计划实际紧密联系。逐步建成覆盖全路的收集、分析并监测市场的货运营销信息系统
,实现铁路运输生产计划和货运市场营销信息的一体化管理。1997年要完善程序软件,搞好分局试点,明确分工责任,加速实施进度。计算机部门要加快软件设计、调试、培训;电务部门要加快数据网建设、及时联通;运输部门要搞好人员调配、工作量调整。1997年第二季度完成
分局试点后在全路逐步推开。
15.推进货运计划与技术计划的一体化改革。解决货运计划与技术计划信息交换不及时、能力利用不充分、计划与实际脱节等问题,实行两个计划的一体化改革。根据货源货流、干线、分界口、车种别、去向别等情况,运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快速收集处理有关信息,资源共享
,及时反馈,同步生成完整的科学的运输生产计划指标,做到货流车流统筹考虑,计划实际紧密结合,分界口能力控制数不留缺口,用足用好。
16.推行订单办法,强化合同约束。运输订单要载明铁路所能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托运人可自主选择,将货源组织工作纳入合同运输轨道。要体现承托运双方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明确合同的经济责任,增强运输合同的严肃性。1997年除货场改革试点站外,在货物快运班列、
集装箱运输及已实现运输计划信息系统联网的货运站,实行订单办法。
17.改进经营方式,拓展集装箱运输市场。采取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解决空集装箱回送问题。积极组织集装箱货源,加强揽货业务,扩大使用集装箱联运提单,为客户代办报关、报验、定仓和短途运输,通过一票直达、全程服务,进一步拓展国际集装箱市场。
五、改进促销方式,推进客运营销工作
18.全力推进计算机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的建设。建立覆盖全路的计算机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是解决客票销售与市场需求脱节的根本性措施,1997年要按照统一规划,首先在全路44个较大车站和京广、京沪、京哈、陇海四大干线的快车营业站,建成车站售票系统,完成试点
地区的票务中心和数据通讯网络系统建设。1998年6月底前,着手建设全路票务管理中心和16个地区票务中心,强化改造通讯网络,实现四大干线联网售票。1998年末,再建成10个地区票务中心,全路快车营业站做到联网售票,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客票远期预订、中转预订、往
返票预订等多功能服务。
19.实行客票票额有偿使用制度。要加强客票票额的分配、调节和管理,把铁路客运产品推销出去。制订实行客票票额利用考核办法。根据各站的市场需求及营销目标,规定相应的票额出售率,由分局、路局和铁道部按期进行考核。对达不到规定票额利用指标的单位,减少票额分配
数量,给予罚款或要求责任单位予以赔偿。
制定旅行社、宾馆、企事业单位合同订票办法。凡因订票户责任产生的票额浪费,由合同单位按规定负责赔偿。
20.实行灵活多样的售票方式。要充分发挥车站售票厅的作用,在票额分配上保证其基本需要。二等以上客运站售票厅均应设置预售票窗口,市内售票所在计算机联网情况下亦应出售当日客票。发展电话订票业务,发售往返票、联程票和月票、季票、定额票、磁卡票,延长预售时间
,开展流动售票。
21.加强营销宣传工作。要借助各种现代媒介,采取多种宣传方式,特别是列车广播、站车广告,加强对铁路运输新产品的宣传。主要客运站售票厅均应发布车票发售动态信息。中等以上城市所在车站应将铁路客票销售信息,通过当地新闻媒介定时公布,有条件的可与当地信息中心
联网,以方便旅客查询。
六、提高服务质量,塑造良好市场形象
22.简化手续,方便用户。货运、行包部门,要面向市场,从方便用户出发,改革管理方式。实行运输订单的车站要做到“四一两全”,即:一个窗口、一次签单、一次收费、一包到底,全过程负责、全方位服务。客运站要结合具体情况,开辟“应急窗口”、“绿色通道”,方便旅
客,吸引客流。
23.改善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在货场营业厅配置便民设施,推行微机查询、微机制票、电视监控、BP机联网等现代服务方式,开展电话受理、上门服务、无轨车站、代理网点等业务,扩大服务范围,延长服务时间,落实社会承诺,改善铁路形象。
24.突出重点,搞好站车服务。各客车上水站要确保旅客列车列列满水,未达到要求的,列车长要拒绝签字并发电上报,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处理。要保证供水设备齐全,性能良好,做到开水供应及时充足。列车卧具收取时间,要严格执行部有关规定。各级财务部门要保证列车卧具备
品更新的资金需要。
25.做好旅客餐饮供应。根据市场发展和旅客需求,积极探索旅服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推进食品供应方式和旅行食品结构的改革,加强地面供应基地建设,向以地面为主、餐车为辅的供应方式转变。
26.搞好客货保价运输。对客货运事故要及时处理,及时赔付,维护铁路保价运输的良好信誉,确保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安全。
七、加强运输组织,提供营销保障
27.强化运输调度指挥。各级调度人员要按照先客后货、先快后慢的原则,科学调度,正确指挥。对进京、进沪、进穗、夕发朝至旅客列车和“五定”货物快运班列,要密切监视、重点掌握运行状况,做到信息准、情况明、指挥灵,确保准时发到、正点运行。对空车方向的货物运输
,要优先承认、优先配车,积极做好捎脚运输。对国家指令性任务和重点物资运输,要优先安排和重点保证。对订单运量,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兑现率。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自行其是的做法,保证政令畅通。
28.推进运行图管理改革。要大力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集中力量组织攻关,研制推行统一的编图软件,缩短编图周期,加快调图频率。在基本图的基础上,根据季节、节假日、客流波动等因素,编制若干个灵活多样、及时转换、协调配套的分号运行图,适应市场变化需要。简化加
开客车审批程序,增强市场反应能力。
29.加强企业自备车管理。要充分利用目前参加铁路过轨运输的十万辆企业自备车,扩大运载能力,增加运输收益。针对企业自备车空驶率高、占用通过能力多、运用车统计失真等问题,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运用、费用均摊的原则,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八、调整生产布局,优化运力配置
30.调整车站作业分工。根据集约化和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合理调整车站作业分工。关闭小站要以不影响货源、客流和通过能力为原则,在停办客货业务的地区,要设立旅客乘降所和揽货点。
31.调整列车开行结构。充分利用新投产编组站能力,按最短径路原则,调整车流径路和编组站分工,多开远程直达列车。安排开行自备车底定点定线循环列车。减少摘挂列车对数和停站次数,提高货物列车运行速度和机车车辆使用效率。根据市场情况,统筹安排分界口客货运能力
,及时调整列车的数量、种类、等级和结构。各局要从客运市场实际出发,停开效益不佳的市郊列车和管内慢车。
32.调整站段布局。机务系统要按照长交路、轮乘制、集中修的技术政策,根据机型配置和交路特点合理设段。车辆系统要结合新图实施,进一步调整客、货车辆段布局。工务系统结合修制改革,调整部分工务段。电务系统要加快建立与新技术相适应的监测、监控和维修网管系统。

33.加快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改革。认真执行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规范专用线及专用铁路维修建设、运输组织、货运作业、安全、经营等方面的管理,努力扩大运量。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铁财〔1
996〕21号),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经营管理改革,推动铁路支线走向市场步伐。
九、建立营销机构,健全营销组织体系
34.推进营销机构改革。要改革以行政技术专业管理为主、以完成计划任务为目的、职能交叉、部门分割的传统组织机构,形成面向市场、适应市场、责任明确、整体协调的客货营销体系。要强化各级营销部门的职能分工,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真正成为在分析、研究、
开拓、占领市场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重要组织。
35.确立营销机构职能。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等运输企业,在不突破部机构编制控制限额的情况下,要根据市场营销工作需要,调整相关机构的职能分工,组建客货营销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市场营销工作。要把那些善经营、懂政策、具备市场营销知识和能力的精兵强将充实到营销部门
中来。
36.强化营销窗口作用。凡车务段和二等以上的客货运站,都要以客运和货场中的相关部门为基础,成立客、货营销机构,并进一步充实人员,可设立与营销工作相适应的职名。已实行货场和行包房内部企业化经营改革的单位,要加大力度率先进行。



19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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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0)4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O年一月二十八日

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服务与管理,推动我市与外地的经济联合与协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是指外地政府以及部队、企事业单位在泰城设立的非经营性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名称为“×××驻泰安办事处”或“×××驻泰安联络处”。

第四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地区、单位之间的联系,发展友好关系,交流信息,为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为双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泰安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泰办事机构,应向市经协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第七条 市经协办对提出设立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申请,应在15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地驻泰办事机构应填写《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登记表》,领取市经协办统一印制的《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登记证》,无证不得挂牌办公。

第九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持户籍证明和市经协办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招收职工,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招收职工后必须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为其交纳各项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夫妻双方或一方在驻泰办事机构长期工作的,其子女可以在泰城学校借读,市、区教育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自带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持派出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并接受其管理。

第十三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应按规定期限,持《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登记证》,到市经协办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有关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10日内向市经协办递交变更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撤销的,应在撤销前到市经协办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拥军优属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拥军优属办法


(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和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拥军优属工作领导负责制。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行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拥军优属任务。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部队建立联系制度,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部队建设中的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健全服务制度,帮助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部队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区安全。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部队完成国防建设、战备训练、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执勤、试验、生产等任务提供交通、住宿和其他生活保障,并严守军事秘密。

第八条 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当优先解决国防建设和部队战备训练、营房(宿舍)改造、生产使用的土地,按照最低标准依法收取各项费用。

部队新建用于社会化保障的后勤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建设项目除外),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免交基建前期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游览公园和风景区,免费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军人免费乘车所增加的支出,政府要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军用车辆可免费进入公园和风景区(禁入机动车的除外),免费通过公路、桥梁、港口、渡口、隧道,免费在停车场停车,免征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第十条 公园、风景区、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医院、商店、收费停车场等场所应当设立军人优先的优待标志。

铁路、公路、民航、港口等单位的售票场所应当对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设立优先售票窗口,设立军人等候室(区)。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部队的粮、油、蔬菜、副食品、水、电、燃料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工作。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和国防教育宣传报道,开设专栏、专题或者利用现有相关栏目、频道,宣传人民军队的宗旨、传统和功绩。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科技拥军活动,积极参加驻军部队邀请参与的军事科研课题的研究,帮助部队解决科技强军、科技练兵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开展文化拥军活动,积极组织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电影发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等定期到驻军部队开展图书阅览、放映、演出、培训等活动,并帮助有基础条件的驻军部队建立图书馆(室)。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开展教育拥军活动,积极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教育工作,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有条件的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举办专修班、培训班,招收部队官兵进修学习,协助驻军部队搞好专业技术、退役士兵(士官)就业的培训。

高级中学应当为报考军事院校的部队士兵提供师资及场所。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在师资、场地、技能考核、学习等方面给予部队支持。大专院校应当积极动员和选送优秀毕业生投身国防建设。

第十六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由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待安置期间的城镇退役士兵(士官)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士官)在接收单位未接收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由接收单位支付,其标准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下达或者提出与政府安置政策相抵触的文件和要求,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接收部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士官)。

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士官)任务的单位必须在退役士兵(士官)安置分配任务下达三个月内,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的档案。

第十九条 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士官)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分配任务,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士官),并妥善安排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岗位。

任何单位不得因接收安置的残疾退役士兵(士官)的身体原因,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其中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随单位参保,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参保,并保证已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将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纳。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家属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按照行业、专业对口的原则妥善安置就业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下岗及无工作的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或者提供公益岗位。

第二十三条 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革命烈士、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亲属和残疾军人持有关证件在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时,应当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优先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革命烈士、荣获一等功以上的荣誉军人、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就学时享受下列优惠:

(一)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进入自费录取分数线的,按收费标准减收20%;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降低10分录取;

(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享受现役军人子女就学时的优惠同时,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免试录取;

(三)革命烈士、荣获一等功以上的荣誉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达到该校自费录取线的,按收费标准减收50%;报考普通高中时降低20分录取。

以上降分或者减收费用等优惠政策采取同项就高原则,不重复累计。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困难人口医疗救助范围,享受相关救助待遇。

重点优抚对象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优待金。

第二十六条 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面积中6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面积免收供热费,超出面积部分供热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没有住房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享受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待遇。

居住在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建房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单位包保、减免各种费用等渠道解决。

第二十八条 卫生医疗机构实行烈军属、残疾军入、老复员军人挂号、就诊、住院优先制度,酌情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收安置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士官)的,责令其限期接收,并按照每名退役士兵(士官)10000元至20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在退役士兵(士官)安置分配任务下达三个月内,未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档案的,责令限期接收档案,并按照每名退役士兵(士官)5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无工资收入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1-10级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