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1、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3、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260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2-2004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4年原油进口执行情况良好;
7.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2
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70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近三年(2002-2004年)获得成品油进口数量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4年进口执行情况;
5.2005年申请的成品油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经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3
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海南省商务厅
广西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
青岛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试行)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试行)
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鉴定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质量,提高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促进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的大力开展,形成以中级技术工人为主体、技术等级结构比较合理、具有较高技术素质的工人队伍,特制定本组织条例。
第二章 职 责 权 限
第二条 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以国务院或省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人技术业务和实际操作技能等级的考核及进行专业技师的考评。
第三条 负责审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各工种技术业务等级“应知”考试的命题和“应会”考核的实作工件。
第四条 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按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核发各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第五条 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可以由上级主管机关授权,协助或承担对某个专业工种工人技师和业务技师进行考核评定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领 导
第六条 青岛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由市劳动局、职教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讲师、教授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局),负责技术业务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区劳动局、职教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七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和省属驻青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青岛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分会,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和授权,代表同级主管部门行使技术业务等级的考核和各类工人技师的评定。
第八条 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以及分会,应聘请有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工作技术人员和老工人担任咨询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原 则
第九条 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了保证考核质量,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条 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必须正确掌握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考评原则,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对考评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负责处理,并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