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38:18   浏览:9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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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指导,现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一、目的

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关键措施和重要工作环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对于指导疫情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其主要目的是:

1.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2.追踪和管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3.掌握疫情的动态变化和影响因素,为疫情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提供数据;

4.监测和评价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发现疫情控制工作的薄弱环节,为疫情控制工作的指挥、决策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持,为制定和完善疫情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为最终阐明疾病自然史、流行病学特征及规律提供研究线索,为今后应对类似突发不明原因疾病积累经验。

二、工作内容

1.病例的个案调查

2.接触者追踪和管理

3.资料管理和利用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病例的个案调查。

1.病例的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通知》要求,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首诊医生要认真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报告后,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每个病例的调查原则上要由两人共同完成。同时,派出消毒专业人员到病家和病人的其它滞留地点进行终末消毒。

3.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4.个案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表(详见附件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表格填写要完整,不得缺项。

5.病例调查时,要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的有关情况。

6.疑似病例确诊、病人痊愈出院或死亡时,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要将病人的诊断、转归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要登记姓名、病历编号、国标码、住院号资料,纳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行随访调查。

7.调查时要注意。

(1)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调查时,调查员要按照医务人员接触诊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个人防护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2)调查时要尽量减少对临床诊疗活动的干扰。

(二)对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开展对病例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调查内容详见“附件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1)如发现密切接触者已出现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时,应立即通知指定医疗机构派专用车辆将其接入指定医院进行隔离诊治,并进行病例个案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调查获得的与病例接触的方式、频度、场合、场所等详细情况和已经明确的该疾病传播方式和传播特点的有关知识,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一般的接触者,要告知注意事项,如有不适,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要隔离和医学观察两周(从接触之日算起)。

3.接触者信息的通报。

(1)如病例发病后有旅行史,要将病人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媒体发布开展对有关班次交通工具乘客的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信息公告,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2)各地卫生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患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详细情况通报途经和到达省份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疫情控制和追踪调查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卫生部。

(3)如发现输入病例,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有关流行病学资料直接通知病例来源地的相应机构,由来源地负责追踪和调查其密切接触者,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4)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1.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实行计算机个案化管理,调查表的数据库要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的录入方式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和安排。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编制数据库和分析程序、下发各地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流行病学资料的分析,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以指导当地疫情控制工作。



附件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国标码□□□□□□ 病例编码□□□□



1.一般情况:

1.1姓名:

1.2身份证号码: □□□□□□□□□□□□□□□□□□

1.3性别: ⑴男 ⑵女 □

1.4年龄(岁): □□

1.5职业:

1.5.1医院工作人员: □

⑴医 生 ⑵护 士 ⑶护工 ⑷检 验 ⑸行政管理人员 ⑹其他   

1.5.2非医院工作者: □

⑴幼托儿童 ⑵散居儿童 ⑶学 生 ⑷教 师 ⑸保育保姆

⑹餐 饮 业 ⑺商业服务 ⑻工 人 ⑼民 工 ⑽农 民 ⑾牧 民

⑿渔(船)民 ⒀干部职员 ⒁离退人员 ⒂家务待业 ⒃其 他

1.6现居住地(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

1.6.1联系电话

1.7工作单位:     

1.8户口所在地(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

1.9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

1.10发病地点: 省 市 县(区)

1.11初诊时间: 年 月 日 □□□□□□□□

1.12初诊单位:  

1.13初次诊断:⑴疑似非典 ⑵确诊非典 ⑶其它    □

1.14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

1.15所住医院名称:   

1.16住院号: □□□□□□□□

1.17入院诊断:⑴疑似非典 ⑵确诊非典 ⑶其它    □



2.临床表现:

2.1发热 ⑴有 ⑵无 □

2.1.1体温(入院时)

2.2咳嗽 ⑴有 ⑵无 □

2.3上呼吸道卡他症状 ⑴有 ⑵无 □

2.4胸闷 ⑴有 ⑵无 □

2.5呼吸困难 ⑴有 ⑵无 □

2.6腹泻 ⑴有 ⑵无 □



3.临床及实验室检查:

3.1入院时白细胞计数: /mm3

3.1.1淋巴细胞计数: /mm3

3.2胸部X线检查(最近一次检查结果)是否有阴影或网状改变:

⑴是 ⑵否 □

3.3血清学检测结果:

3.3.1第一份血清 ⑴阴性 ⑵阳性 □

3.3.2第二份血清 ⑴阴性 ⑵阳性 □

3.3.3第三份血清 ⑴阴性 ⑵阳性 □

3.4病原学检测结果: ⑴阴性 ⑵阳性 □



4.流行病学史调查:

4.1发病前2周有无外地旅行史: ⑴有 ⑵无 □

如果有,请填写下表,(如果无,跳转至4.2)

所到地点
到达时间
离开时间
交通工具
常去地方
备注






























4.2如果两周内无外出史,则是否到过医院 ⑴是 ⑵否 □

4.2.1是否到过农贸市场 ⑴是 ⑵否 □

4.2.2是否到过超市或商场 ⑴是 ⑵否 □

4.2.3有无外地人到家中 ⑴是 ⑵否 □

4.3发病前2周是否与确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接触:

⑴是 ⑵否 □

若是请填写下表

患者姓名
与患者关系
最后接触时间
接触方式
接触频率
接触地点






























注:1.与患者关系: ⑴家庭成员 ⑵同事 ⑶社会交往 ⑷共用交通工具 ⑸其它

2.接触方式: ⑴与病人同进餐 ⑵与病人同处一室 ⑶与病人同一病区

⑷与病人共用食具、茶具、毛巾、玩具等 ⑸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

⑹诊治、护理 ⑺探视病人 ⑻其他接触

3.接触频率描述: ⑴经常 ⑵有时 ⑶偶尔

4.可能的接触地点: ⑴家 ⑵工作单位 ⑶学校 ⑷集体宿舍 ⑸医院

⑹室内公共场所 ⑺其他

4.4发病后至住院前密切接触者:

4.4.1家庭、亲友主要联系人员:

姓名
年龄
住址
电话号码































4.4.2工作单位或主要活动场所联系人:

单位名称
地址
主要联系人
电话号码





























4.5发病后有无外出旅行史: ⑴有 ⑵无 □

地点
时间
交通工具
班(车)次
座号
备注
































5. 转归与最终诊断情况(随访或根据医疗报告完成):

5.1转归: ⑴痊愈 ⑵死亡 □

若病例死亡,则填写5.1.1

5.1.1病例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

5.2出院诊断: ⑴疑似非典 ⑵确诊非典 ⑶其它    □



















调查单位: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调查者签名:





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1. 请您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

2. 凡是数字,都填写阿拉伯数字如:0、1、2、3、……。

3. 请将所选择答案的序号写在题后的“□”内。

4. 使用6位国标码,如吉林省为2 2 0 1 0 0

5. 所有涉及日期的填写到日,如入院时间为2003年4月5日,则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2 0 0 3 0 4 0 5。

6. 第1.12项中初诊单位如果是正规医院,应详细填写医院名称,如果是个体诊所,应注明详细地址。

7. 第4.1及4.5项中外地旅行史中所到地方具体填写到某省份的某城市或某县。

8. 第1.13、1.17、4.3及5.2项的“非典”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简称。



附件 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国标码□□□□□□ 病例姓名: 病例编码□□□□

病例身份证号码: □□□□□□□□□□□□□□□□□□

病例所住医院: 住院号:



接触者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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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王鲁文 黄雪芹


2004年12月,海关总署公布了122号总署令--《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确定作了规定。
(一)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用于确定货物“经济国籍”的标准。在国际贸易政策中,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用途是依据货物的实质性加工地点,对各类货物的“经济国籍”进行确认,并依据确定的货物原产地,进而实施相关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措施。
原产地规则,无论是所谓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都是实施歧视性关税和其他贸易措施的产物。如果对其他所有国家的进口货物无差别地适用同样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贸易措施(尽管依据现实情况这纯粹是种假设),那么就不需要制订任何的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不享有关税优惠或其他贸易优惠的国际货物交易。为了实施管理相关的贸易政策或措施,如确定税率、贸易统计、管理配额、最惠国待遇、原产地标记、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等,海关必须为报关货物确定一个原产地,因此就应当有可适用的原产地确定方式。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可以分为基本(主要)规则和补充(次要)规则,如果适用主要规则不能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应适用补充规则确定原产地。进口货物的非优惠性原产地只有一个,而且还必须为进口货物确定一个。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就不同,由于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受惠国的货物是否达到了享受关税优惠的原产地标准,如果货物的生产加工达不到给惠国的原产地标准,那么货物就不能享受关税优惠,这样就没必要非得为货物确定一个原产地。
(二) 实质性改变标准的由来
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对于一件产品来说,其生产过程可能要经历若干个生产阶段。如生产一件衣服,如要从最初阶段开始算起,要经历皮棉采摘脱籽、纺纱、织布、染整、裁剪、缝纫包装等几道工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些生产阶段可能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对于生产同一个货物的两个或多个国家来说,不可能都进行货物的一个加工工序,必定处于货物整个生产工序中的上游或下游等不同阶段,共同分工合作完成一个货物的生产,这种生产过程的垂直分工是理解实质性改变的关键因素之一。实质性改变规则要求的改变是最后的实质性改变,而不是最重要的改变。
当货物的加工或处理经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时,“实质性转变”是货认定物原产地的基本标准。它依据进行的加工或处理是否复杂充分,把该货物与特定国家的经济联系起来,从而把该国家认定为货物的原产地。
实质性改变是一个由法官创造的原产地规则,其起源一般认为可追溯至190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NHEUSER—BUSCH酿酒协会诉美国一案中的判决。本案争议的问题是从西班牙进口的瓶塞在美国经过清洗、化学处理和干燥,是否就可以认为是在美国生产的,从而适用海关退税法(海关退税是指进口者进口原材料,如果用于在美国境内生产新商品,那么在这些商品再出口时就可以退回进口原材料时所交的关税)。关于“生产”一词,法院认为:生产意味着发生变化,但并非每个变化就是生产,尽管产品的每一变化都是生产加工的结果。但是必须的变化不仅仅至于此,它要求一种转变:即生产出一件具有独特名称、特征或用途的,与原材料不同的新商品。本案中的瓶塞就不能认为发生了“转变”,因为经过上述加工程序处理后的瓶塞仍旧是瓶塞。因而面临确定的问题是因加工产生的变化是否是一种实质性变化,并据此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该产品就是进行加工国家的产品。
从此之后,其他的法院判决沿用了实质性转变的概念,只不过在解释实质性转变概念时,扩大或限制了获得原产地所需要的条件。如1988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KORU NORTH AMERICA诉美国一案中认为, 实质性改变不需要货物的名称、特征、用途都发生改变,只要其中的一个发生了改变就可以认定为实质性改变。美国这种通过法院判决或海关裁定所得到的原产地规则都显得太过具体,对认定某一(些)加工工序是否能赋予原产地指导作用不大,而且多年来法院判决或海关裁定对实质性改变的要求解释并不一致,有时甚至相互矛盾,从而导致理解或实施的困难。
几十年来,实质性改变一直是各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如东京协定等)所使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主要方式。在东京公约签订前,准确并普遍认可的实质性转变概念并不存在,东京公约第D.1附录对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提供了一些指导性规定:“实质性改变”是指对货物进行的足以赋予货物主要特征的加工或处理。
在实践中,实质性转变的认定依赖于人的主观理解,具有主观性、不确定性,不利于企业预先安排货物的生产和出口;并且对不同批次、类型的货物要个案确定,不利货物快速通关,海关不得不求助于其他一些方式去认定原产地,如因加工导致产品税目归类改变,增加值比例,生产或加工工序等。但实质性改变是原产地认定的基础,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道理很简单,如果要认为货物是在某一国家原产的,它就必须在那儿进行了实质性的加工或处理。
(三) 适用《规定》的注意事项
1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与《清单》适用的次序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由于该《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只适用于过渡时期,内容制订得简单,特别是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并没有针对各个税目的货物制订具体的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只是作了一个概括性的一般规定。也就是《规定》的第七条,“对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货物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确定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但由于《规定》并没有针对具体货物制订具体的税目改变规则,只是规定未列入《清单》的货物,应以税目改变规则判断原产地。所以在具体操作时,应先参照《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对于未列入《清单》的货物再按税目改变标准处理。例如对于某一具体货物,我们确定了它的税目归类后,应先参照《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看是否列入其中:对于列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上的货物,就应依据《货物清单》第3栏内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处理;对于没有列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上的货物,就可以按税目改变标准处理。
2 货物清单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具体列明了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是对1992年4月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全面继承,对某些税目予以具体列明,并对机电类产品除原有的加工工序标准外增加了应同时满足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新《清单》唯一重大改变的只是从价百分比标准。在92年清单里,如果货物生产使用了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那么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值不得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也就是说国内增加值应在25%以上。在新清单里,由于《规定》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既适用于我国进口的货物,也适用于我国出口的货物,清单统一要求增值的比例应在30%以上,即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家(地区)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提高了增值比例。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规定》,不知道原产地的货物或不能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应按非原产成分对待。
《清单》列表共由三栏组成:第1栏内是税则号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进行编排。凡是采用HS制度的国家,对同样货物所使用的章、税目、六位数子目应该是相同的。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反之,在税则号前加注“*”者,则是说只有该税目下的部分货物适用第三栏内的原产地标准,具体那些货物应看第2栏内的货物描述;第2栏是有关货物范围的具体描述;第3栏内是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应适用的制造或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综合《清单》全文, 原产地标准的适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情形:
(1) 单一性规则
货物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只有一个,从清单来看,几乎全部是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例如,①生产加工工序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必须从某一阶段开始,如“*17.01 砂糖和绵白糖…由原糖制成”,“51.07 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②必须对非原产材料进行某些特定的生产加工工序,这类规则是较多的,如“62.05男衬衫…裁剪缝纫至成衣”。
为达到实质性改变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必须”进行某些特定的加工或从某个特定的阶段开始加工。这些生产加工阶段为获得原产地的最低加工要求。实际加工工序可以多于规定的加工工序,但绝不能少。
(2)复合性规则
由两个标准合成,即对非原产成分的加工应同时满足制造加工工序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才能获得原产地。如“*84.70 计算器….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这类标准多用于机电类、服装类、玩具饰品类商品。复合性规则的限制性相对强一些。
(3)选择性规则
在所规定的两个标准中可以选用其中任何一个适合自己情况的标准,即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获得原产地。例如,①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从价百分比标准选择其一,如“18.04 可可脂、可可油…..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从价百分比标准选择其一,如“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这类规则多见于《清单》中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类的产品以及第18章的部分产品。
3 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级别
依据《规定》,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发生了变化。由于《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把税则归类改变标准限定在四位数的税目级,所以税则归类标准也可以称为税目改变标准。
与税目改变级别相联系的是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问题。一般推定为,要求章级别改变的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要大于要求税目级别的改变,而要求税目级别改变的限制性要大于要求子目级别的改变。例如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原产地规则,对于税目0710—0714下的产品,获得原产地的要求是“从其他章转变到税目0710—0714”。这就意味着,在第7章内各税目之间发生的改变就不是能获得原产地的税目改变,只有从第7章以外的税目转变到0710—0714,才是符合规定的税目转变。
我国《规定》要求税则归类改变的级别为四位数的税目级别,那么在该税目下的各子目之间的改变不能使产品获得原产地。例如,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乳酪所在的章、税目、子目等情况为例,看看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运作。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04.01(四位数级税目)……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
…………………
0406……………………………………………….乳酪及凝乳
0406.1000…………鲜乳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包括乳清乳酪;凝乳
0406.2000……………………………各种磨碎或粉化的乳酪
………………
首先,经核对《货物清单》,乳酪(税目号0406)并不在《货物清单》内,这说明乳酪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应适用税目改变标准。其次,如经过我国企业的加工处理,使进口的乳(04.01-四位数级税目)发生了改变,变成了乳酪(04.06-四位数级税目),依据《规定》的税目改变标准,乳酪就可以获得我国的原产地。但如果进行的加工仅使同一税目下的六位数级子目或8位数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那么就不能依据《规定》的税目改变标准获得我国的原产地。如把进口鲜乳酪加工成各种磨碎或粉化的乳酪,并不能使后者获得我国的原产地。由《规定》可以推出,只有发生在章、四位数的税目层次的税则归类改变,才可以获得原产地.
税目改变指的是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成分的税目改变,所以正确确定进口原材料和最终产品的税则归类是十分重要的,而且进出口商有责任为自己的货物提供正确的税则归类。如果进出口贸易商不知道自己商品的税则归类,可以到当地海关去查询,或预先向海关申请对拟进口的商品做出有关税则归类的行政裁定。
(四) 协调制度与税目改变标准
1 协调制度概述
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依据货物所属工业门类将协调制度划分为21类96章的。从类、章、税目、子目以至各国自己的细目,归类到编码项下的货物范围越来越窄。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联合声明

巴西联邦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印度共和国等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联合声明


  (2010年4月15日,巴西利亚)

  我们,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于2010年4月15日在巴西利亚举行会晤,讨论国际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商定推动“金砖四国”合作与协调的具体举措。

  我们达成以下共识:

  共同愿景与全球治理

  1. 我们一致认为,世界正经历重大的飞速变化,凸显在全球治理各领域作出相应转变的必要性。

  2. 我们强调并支持,依据国际法并在平等合作、互相尊重、彼此协调和集体决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国际秩序朝多极、平等、民主的方向发展。

  3. 我们强调,二十国集团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协调行动,发挥了核心作用。我们欢迎二十国集团被确定为国际经济协调与合作的主要平台。同以往机制相比,二十国集团成员更广泛,更具包容性、多样性、代表性和有效性。我们呼吁所有成员国积极落实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前三次峰会所达成的成果和共识。

  我们主张,二十国集团有必要在后危机时期发挥积极作用并制定协调战略。我们四国愿为此做出共同努力。

  4. 我们致力于推动多边外交,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方面发挥中心作用。为此,我们重申,需要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力、效率和代表性,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全球性挑战。我们重申,重视印度和巴西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他们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5. 我们相信,深化和拓展四国对话与合作不仅符合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而且有利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我们将采取循序渐进、积极务实、开放透明的方式推动四国对话与合作。

  国际经济金融事务

  6. 自2009年6月叶卡捷琳堡首次会晤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已回升向好。我们欢迎世界经济恢复增长,新兴经济体为此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认识到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不稳固,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我们呼吁各国在宏观经济领域加强合作,巩固世界经济企稳复苏势头,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我们重申,四国决心保持本国经济复苏并为促进全球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7. 我们强调,保持主要储备货币汇率相对稳定和财政政策可持续性对实现强劲的长期平衡增长十分重要。

  8. 我们相信,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经济繁荣的引擎,有潜力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和繁荣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将致力于同其他国家一道,减小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增进社会包容性。

  9. 由于“金砖四国”的重要贡献,二十国集团成员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幅增资。我们支持在“平等分担”原则基础上,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增加资本,以使多边开发银行向发展中经济体提供更强劲、更灵活、更迅捷、更以客户为导向的支持。

  10. 尽管前景良好,我们依然任重道远。我们认为,世界需要一个经过改革、更稳健的金融体系,使全球经济能有效地预防和抵御未来危机的冲击。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更加稳定、更可预见、更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

  11. 我们将努力尽快实现布雷顿森林机构改革,此项改革早该进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应尽快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治理结构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向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实质性转移投票权,使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决策权与份量相匹配。我们呼吁世行于今年春季会议兑现投票权改革方面的承诺,期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于今年11月二十国集团峰会前完成。我们同意,基金组织和世行高管职位的遴选应本着公开、择优的原则,无需考虑人选国籍。上述机构的职员组成需更好反映其成员的多样性。需特别注意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国际社会必须推动上述改革产生我们预期的结果,否则有关国际机构将面临出局的风险。

  12. 为促进国际经济形势稳定,我们要求四国财长和央行行长对有关区域货币机制进行研究,并讨论四国可就此开展的合作方式。为便利四国贸易与投资,我们将研究货币合作的可行性,包括四国本币贸易结算等。

  13. 近期发生的情况打破了金融市场自我监管的神话。我们迫切需要在监管金融市场各个部分、机制和工具方面加深和加强合作。我们承诺加强国内监管,推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并同包括金融稳定论坛在内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开展密切合作。

  国际贸易

  14. 我们强调,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在维护开放、稳定、公平、非歧视性的国际贸易环境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承诺并敦促各国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打击隐形贸易限制。我们赞同,在尊重授权、锁定包括谈判模式在内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多哈回合早日取得全面、均衡的结果,实现“发展回合”目标。我们注意到并全力支持俄罗斯申请加入世贸组织。

  发展

  15. 我们重申联合国《千年宣言》及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我们强调应重点防止经济金融危机对穷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造成潜在影响。我们应作出持续努力,推动在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包括向穷国提供技术合作和紧急支持,帮助其落实发展政策、提供社会保障。我们期待2010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为推动实现该目标提出政策建议。我们强调,应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确保发展中国家享有必要的政策空间。

  16. 最贫困国家遭受经济金融危机的冲击最为严重。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承诺,特别是涉及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必须兑现,同时不应削减发展援助。推动世界经济实现包容性增长不仅事关各国团结,而且对维护全球政治和经济稳定也具有战略意义。

  农业

  17. 我们对在莫斯科召开的四国农业部长会议表示满意。会议讨论了推进四国在农业领域,特别是家庭农场方面的合作方式。我们相信这将有助于促进全球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我们欢迎会议决定设立四国农业信息库系统,制定确保脆弱群体粮食供给的战略,减少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的负面影响,以及加强农技合作和创新。

  消除贫困

  18. 我们呼吁国际社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国家的特殊需要,消除贫困,增进社会包容,化解不平等。我们必须加强这些国家政府的技术和财政能力建设,广泛地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确保充分就业和体面劳动,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包括穷人、妇女、青年、移民及残疾人在内的人。

  能源

  19. 我们认识到,能源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资源,获得能源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确保社会平等和包容性至关重要。我们将发展更清洁、更实惠和可持续的能源体系,增强能源的可及性,在各领域推广节能技术和实践。我们将通过适当提升可再生能源比重,促进能源结构多样化,鼓励使用更清洁、更有效的化石能源及其它能源。因此,我们重申支持在提高能效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20. 我们认识到新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在促进能源结构多样化及创造就业方面具有巨大潜力。因此,我们将适当鼓励可持续地开发、生产和使用生物燃料。我们将结合各国政策重点,通过国际合作分享包括生物燃料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政策方面的有关经验,共同促进生物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21. 我们认为“金砖四国”可就能源领域的培训、研发、咨询、技术转让等开展合作。

  气候变化

  22. 我们认识到,气候变化是一个严重威胁,亟需全球携手应对。我们致力于参与在墨西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及《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促成各方达成加强《公约》和《议定书》实施的全面、平衡和有约束力的成果。我们认为,《公约》和《议定书》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提供了主要框架。应确保谈判进程更加透明,所有缔约方应广泛参与,谈判结果应有助于公平、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同时体现《公约》原则,尤其是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恐怖主义

  23.我们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我们注意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现行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联大和安理会有关反恐决议。预防与打击恐怖主义及遏制恐怖融资同等重要。我们敦促联合国大会尽快缔结《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呼吁所有成员国批准。

  24.对俄罗斯和印度政府和人民近期遭受野蛮恐怖袭击,巴西和中国深表同情和慰问。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恐怖主义的借口。

  不同文明联盟

  25. 我们强调鼓励不同文明、文化、宗教和人群对话的重要性。为此,我们支持“不同文明联盟”,这一联合国倡议旨在促进各国的沟通、了解和理解。我们赞赏巴西决定于2010年5月在里约热内卢承办第三届全球论坛,愿派适当高级别代表参会。

  海地

  26. 我们重申坚定支持海地人民。自1月12日发生地震灾害以来,海地人民一直与恶劣环境作斗争。我们重申将同国际社会一道,在海地政府指导下,并根据《海地国家恢复和发展行动计划》设定的优先任务,致力于帮助海地人民重建家园。

  合作

  27.我们欢迎旨在加强四国专业领域合作的下列倡议:

  a. 农业部长首次会议

  b.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

  c.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

  d.根据2009年签署的《“金砖四国”最高法院合作意向书》,于2010年3月举行第一届“金砖四国”地方法官交流项目。

  e.发展银行首次会议

  f. 国家统计局长首次会议

  g. 国际竞争力大会

  h.首次合作社会议

  i. 首次商业论坛

  j. 智库研讨会

  28. 我们也支持其他加深彼此合作意愿的具体行动:

  a.四国统计部门将于今天发布的联合研究报告;

  b.四国将研究编纂“金砖四国”大百科全书的可行性;

  29. 我们重申愿加强四国在科技、文化、体育领域的合作。

  30. 我们相信,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新德里英联邦运动会、2013年喀山世界学生运动会、2014年索契冬季奥运会和残奥会、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2016年里约热内卢夏季奥运会和残奥会,都将取得成功。

  31. 我们重申将加强减灾领域的合作与援助。对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泥石流和中国青海玉树县地震死难者,俄罗斯、印度向巴西和中国政府与人民深表哀悼和同情。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三次正式会晤

  32. 巴西、俄罗斯和印度感谢中国于2011年承办“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三次正式会晤。

  33. 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对巴西政府和人民承办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深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