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0:07:15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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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的监督管理,理顺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该类产品注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的注册管理问题
  (一)对于该类产品中由药品起主要作用、医疗器械起辅助药品作用的(如预装了药品的注射器等),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由药品注册司负责。
  (二)对于该类产品中由医疗器械起主要作用、药品起辅助作用的(如含药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按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由医疗器械司负责。在注册工作中,邀请药品审评专家参加。
  二、关于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的注册管理问题
  该类产品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由药品注册司负责。
  三、关于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的注册管理问题
  该类产品是传统的中药外用贴敷剂,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由药品注册司负责。
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管理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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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片的管理,现就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资料馆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从外及港、澳、台地区进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资料带等,统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归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进口管理工作。进口电影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是指录有内容的电影胶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见附件一)等。
  三、进口电影片(包括随片宣传带及光盘)按《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办理进口手续。
  四、不论何种贸易方式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海关均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的《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见附件二)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五、节目带进口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进口单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申领《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其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印章格式见附件三);地方进口单位向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领《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各省厅(局)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具体使用办法另行通知《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编号见附件四)。
  六、申领《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提取货物凭证;
  3、进口协议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七、《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一式两联,进口单位凭第一联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第二联由签发部门存留。
  八、《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为一批一证,不得多次使用。证面内容不得修改,进送证明必须在证面注明口岸使用,不得转让。
  九、个人携带和邮寄节目带进出境,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验关手续。
  十、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节目带,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十一、进口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如用于出版发行,进口单位应向进口地主管海关办理补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十二、各进口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略)
     2、存根、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略)
     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印章格式)(略)
     4、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编号(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许政办〔2003〕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精神,改革城市规划行政审批方式,健全城市规划社会监督机制,特决定在我市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市规划公示的原则
  我市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精神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开展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由封闭管理向公众参与转变,由自由裁量为主向依法行政转变,确保城市规划工作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城市规划公示的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行城市规划批前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在编制期间,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保证广大市民和群众有效行使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建设的动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平面规划图、立面效果图、规划立意、规划目标、规划措施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说明。
  (二)实行城市规划批后公示
  各项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应当予以公示,使广大市民和群众能够了解城市规划,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并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内容包括有关部门的批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文本、平面规划图、立面效果图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三)实行城市规划变更、调整的公示制度
对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必须按程序实施。在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变更或调整规划前,应当先就变更、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划由市建委规划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同时吸纳相关人员参加听证。经批准对规划变更或调整,其规划变更或调整方案应按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变更或调整后的规划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应当按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后公示。
  (四)实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
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选址方案。
对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段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公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五)实行建设项目批后公示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规划监督部门举报电话,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
  (六)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建委以行业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参加重要城市规划听证会,了解规划审批情况,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并将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市建委规划监督部门。
  三、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和期限
  (一)城市规划需公示的项目,市建设委员会拟在春秋广场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如有必要,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为15日。
重要的详细规划、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绿地规划、广场规划、城市设计等方案的批前、批后、变更的公示期为10日。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分别在铁东区、铁西区和东城区进行长期公示。
  (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一般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及城市大型雕塑等公示期为10日。
  (三)建设项目批后公示,采取在建设工程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方式公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市建委具体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工具如公示栏等由市建委统一监制,有关制作费用由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由业主负责公示栏的维护和保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否则,市建委可以暂停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相关手续。
  本《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在许昌市区范围内试行。各县级市和县城应在2004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