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13:22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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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青岛、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西安、珠海、汕头分局:
为了配合近期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出台,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外商投资企业(下称“企业”)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尚未公布以前,特将若干操作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
1.《登记证》的发放
新建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六十天内,应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1)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2)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登记证》。资本金未按规定到位的,不得发放《登记证》。
2.《登记证》的使用
企业持《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时,银行应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中注明银行名称、帐户币种、帐号及收支范围等内容,并加盖该行戳记。
3.补登记
已建企业现有外汇帐户可继续保留,但应从四月一日起持前述规定文件补办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并到外汇指定银行补填《登记证》中有关内容。企业应当在七月一日前办完登记手续。
企业在异地或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须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并按规定使用帐户。
4.开立临时外汇帐户
未办妥外汇登记的新建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三个月期限的临时外汇帐户。该帐户不得转帐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对其收支进行监督。
二、外汇帐户的支付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以内的对外支付,可持支付合同及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偿还外汇债务本息,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股息和红利的汇出,以及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的汇出,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纳税证明及有关文件,到外汇
指定银行从其外汇帐户中办理支付。没有外汇帐户的或帐户余额不够的外汇支付,到外汇调剂市场购买。
三、外汇调剂
企业买卖外汇到外汇调剂市场办理。各地外汇调剂中心继续保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外汇买卖。
企业应首先从其外汇帐户余额内办理支付。帐户资金不足或无外汇帐户的用汇,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对进场资格进行审查,对企业外方资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规定返销以及未如期达到国产化的,一般不予批准进场。对新建项目的用汇,外汇局凭企业立项时出具的《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不平衡项目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对已建的项目,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掌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签发售汇通知单。外汇调剂中心对企业的经营性支付,应审核相应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后办理外汇调剂。
四、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在审批企业使用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时,应要求企业出示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书,已纳税证明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除此之外的人民币,不得作为投资资本。
以上通知从四月一日起执行。各分局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新的规定下达后,按新规定执行。关于新建外汇不平衡项目的用汇审查,待我局研究决定后,另行通知。



199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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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 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 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培养和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是党和国家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特殊政策措施,是内地高等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培养工作,对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少数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关于做好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的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以下简称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计划

  (一)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二)计划编报。计划编报由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负责,按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报送教育部。

  预科班分学校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民族教育司;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和预科转入本(专)科分专业计划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民族教育司。

  预科班分学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一下达;民族班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各有关学校的招生总规模之内。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二、民族成份确认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户口本原件,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

  (二)如发现考生民族成份与本人户口本不相符时,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考生的民族成份。

  三、招生录取

  (一)生源

  预科班、民族班生源限定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考生,并适量招收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录取标准

  1.本科预科。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

  2.专科预科。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

  3.民族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三)录取程序

  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应安排在各有关高校本、专科统招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其中报考民族班的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应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同时投档;报考预科班的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预科计划顺序投档,对同一层次专业涉及不同批次的学校,预科投档条件应按高一级批次要求执行。有关高校对拟录的预科生应及时征求考生本人意见。

  (四)录取通知书

  预科班、民族班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直接寄送考生本人。预科班已录取考生持预科录取通知书到预科培养学校报到。民族班已录取考生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到。

  预科培养学校要提前将新生入学须知等有关材料寄至有关招生学校。

  (五)档案

  被录取为预科的考生档案由招生学校直接寄送预科培养学校。预科学习期间学生档案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管理,结业后转回招生学校。

  四、预科教学、结业、转入本(专)科的管理

  (一)预科培养。被录取的预科新生先在指定的预科培养学校集中进行1至2年预科阶段的学习,重点教授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要基础课和其它有关课程。

  (二)预科管理。学生在预科学习阶段主要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管理,招生学校协助。

  (三)预科结业考核。预科学生结业考核和结业证由各预科培养学校组织和印发。学生预科结业考核合格者,由招生学校发本(专)科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不合格者退回生源地区。

  (四)培养专业。预科班学生预科结业合格后,由招生学校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结合学生德、智、体情况确定具体培养专业。

  (五)预科班学生结业转入本(专)科计划。预科班学生结业转入本(专)科要占转入当年国家下达招生学校的本(专)科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在编制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时,应按拟转入的学生数,在转入年度来源计划中“其他类”的“预科班”项内填报计划数。

  五、收费

  预科班、民族班收费要严格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规定执行。

  (一)民族班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预科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预科学生转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生录取当年招生学校的学费标准收取。

  (三)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预科和本、专科阶段对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由本、专科培养学校负责,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得到资助。

  六、责任追究及有关工作要求

  高校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高校举办的预科班、民族班只招收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不得招收汉族考生。严禁高校招收并举办非少数民族的预科班、民族班。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必须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高校不得擅自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需要确需追加计划的,要按程序由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三)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名单要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骗改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或招生学校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对冒名顶替少数民族考生或不按规定录取的,一经查实,无论在预科或本、专科学习阶段,都要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区;对直接责任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五)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的监管,提高预科阶段教学质量,从2005年起,全国高校本、专科预科阶段培养实行相对集中办学。不集中办学的,取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举办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精神,由中国农业大学等13所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为做好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计划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其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有关招生学校总规模之内。学生毕业后全部到西藏就业。

  (二)招生需求计划。非西藏生源招生需求计划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提出建议,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教育部。由教育部将建议方案分送有关高等学校。

  (三)招生来源计划。非西藏生源招生来源计划由有关高等学校编制并报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审核并分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二、报考条件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不限民族)。

  三、招生学校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13所。今后如需调整,由教育部根据西藏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确定。

  四、招生录取和签订协议书

  (一)录取。高等学校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其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二)考生在填报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志愿时,除按省级招办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须亲笔签名),省级招办应将考生书面申请扫描进入考生电子档案,以备高等学校录取时参考。

  (三)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已录取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五、培养经费

  国家对注册入学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在学习、住宿、教材、伙食、军训服装和体检等费用方面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教育部核拨给有关高等学校。

  六、毕业生就业

  (一)学生本科毕业后,按中办发〔2001〕19号文件关于“毕业后在藏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年”的规定,全部到西藏工作。

  (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及毕业证书、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由培养学校负责寄至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或人事厅(师范专业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其他专业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三)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负责安排毕业学生的就业具体单位。

  七、责任追究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严禁突破降分幅度录取考生。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因报考生源不足确需调整计划的,要按程序由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三)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录取名单由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学生毕业并到西藏工作单位报到后,方可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将记入本人档案并须向培养学校退还由国家财政给予的全部补助经费和学校付出的培养成本费。培养学校须按规定收回违约毕业生国家财政补助费和学校付出的培养成本费。

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甲方:西藏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

  乙方:非西藏生源学生

  丙方: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号)文件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三方协议如下:

  1.甲方负责提出培养乙方的招生专业需求建议。

  2.甲方积极配合丙方,采取不同形式向在校学习期间的乙方介绍西藏区情,做好宣传工作,并对乙方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了解。

  3.甲方按期负责落实乙方毕业后到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作的具体工作单位。

甲方按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解决乙方毕业进藏的经费。

  4.乙方在高校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国家制定的适当放宽录取条件的政策。

  5.乙方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补助经费,每生每年8840元。其中包括学费(每生每年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元)、教材费(每生每年240元)、伙食补助每年2400元(每生每月200元)。一次性的体检、军训服装经费710元。

  6.乙方本科毕业后,必须到西藏工作,工作时间不少于15年。

  7.乙方在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时,除按省级招办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写出“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需亲笔签名),以备高等学校录取时参考。

  8.乙方到学校报到时,必须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

  9.乙方在校学习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勤奋努力,刻苦攻读学业,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

  10.乙方应自觉通过不同形式,增加对西藏有关知识的了解,树立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新西藏的思想,立志毕业后投身西藏建设事业。

  11.乙方毕业后不履行本协议的,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包括由国家补贴的各项经费和学校付出的培养成本费)。甲方有权保留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乙方不守诚信信息的权利。

  12.丙方负责每年为甲方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本科生。

  13.丙方招收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为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填报西藏定向志愿及写出书面申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身体健康并符合所录专业体检要求。

  14.丙方在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时,坚持根据考生志愿、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其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乙方所在地本科相应批次丙方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15.丙方负责乙方在报到时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乙方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丙方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16.丙方负责开学一个月内,将已注册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新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和签订的《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寄至甲方。

  17.乙方本科毕业后,丙方负责将乙方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集中寄至甲方(师范专业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其他专业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18.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存档,报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一份备案。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经三方盖章、签字后方可生效。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举办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西藏班、新疆班),是国家加快西藏、新疆发展的重要决策。为做好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计划

  (一)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学生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有关招生学校的总规模之内并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培养计划,单列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分别回到西藏、新疆就业。

  (二)招生需求计划。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分别根据西藏班、新疆班毕业生情况及本地需求,提出招生需求计划建议方案,报教育部审核后下达各有关高校。

  (三)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的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西藏、新疆提出的建议,由有关高校负责编制。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负责商各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部属高校后,汇总单独下达,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二、生源

  (一)西藏班。西藏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其中有10%的进藏 (汉族等)干部职工子女。

  (二)新疆班。新疆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其中有10%的汉族农牧子女。

  三、招生录取

  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

  (一)考试。考生全部在中学学习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二)招生报名、考试、阅卷和考试成绩造册等工作由考生中学所在的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三)录取。教育部负责指导招生录取工作,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学校负责录取。

  四、收费

  普通高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学生收费要严格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规定执行。

  (一)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生要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二)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的有关政策予以资助。

  五、责任追究

  (一)西藏班、新疆班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西藏班、新疆班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及办班学校和考生公布。

  (三)录取名单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21日,铁道部

第1条 为贯彻执行《铁路法》,加强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杂费(以下简称客运杂费)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在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全过程中,向旅客及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提供辅助作业付出劳务,以及运输契约外占用铁路设备用具等所发生的费用或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违章所加收的款额,均属客运杂费。客运杂费属铁路旅客运输收入的组成部分。
第3条 客运杂费应依据成本、被作业物品价值、地区价格差异及运输条件的制约等因素,本着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兼顾地区差别,因地制宜,合理收费。
第4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核收条件按照《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规定及部发有关文件办理。如有新产生并有确立必要的杂费项目,由铁路局拟定标准报铁道部核定。
第5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根据国家政策、法令统一规定,归口管理。其他部门或单位均不得制定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6条 客运杂费的实行或修订,由铁道部以部文下达并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各车站应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其营业场所公布,未经公布不得施行。
第7条 核收客运杂费的票据,属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专用票据,其式样规格及用途,由铁道部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中规定,上述票据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印制和使用。严禁伪造和倒卖。
第8条 核收客运杂费,应按规定收费项目实际发生的内容收费,未发生项目或未付出相应的劳务不准收费,更不准随意扩大、曲解收费范围。发生多收、少收、漏收杂费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办理退补。无法退还的应上缴。
第9条 铁路局、分局要加强对客运杂费的收费及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责任。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和个人处以违章收入五倍以内的罚款:
1、擅自增设客运杂费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违反或改变收费条件;
3、使用自行印制的收费票据;
4、截留客运杂费收入。
本项罚款属个人责任的,从个人奖金中扣除,属单位的,从违章单位留利中扣除。
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经济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第10条 各运输营业单位要严格划分运输主业与多种经营的界限,属于运输主业经营的收费项目,不得转为多种经营,如有发生,按截留客运杂费收入处理。
第11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