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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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2年10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助理周文重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1月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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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教[2005]74号


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六月二十二日


   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台湾香港澳门学生(以下简称台港澳学生)在我市中小学就学,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港澳学生,是指在大连市投资办企业或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同胞的适龄子女,需要在大连市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学的。

  第三条 台港澳学生在大连就学期间,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须在大连常住并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承担监护责任的,必须办理公证。

  第四条 台港澳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享受市民待遇。

  第五条 我市所有经各级政府或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均有资格接受台港澳学生。

  第六条 台港澳学生就读小学、初中的,可在其居住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就读,也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或中外合作举办的中小学校就读。有特殊困难的,经所在地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安排到其他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第七条 台港澳学生就读普通高中的,初中即在我市就读的学生应参加我市举办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具体政策按照当年的招生规定执行);对于需要转入我市的在读高中学生,经市或区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安排到适当的高中就读。

  第八条 台港澳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直接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即可入学。接受台港澳学生的职业学校要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台港澳学生办理入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手续时,父母须持本人及学生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携带本人的投资证明或由大连市劳动局颁发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以及居住证明,到拟就学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欲转入大连市普通高中的学生须持原学校的学业证明。

  第十条 台港澳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校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台港澳学生适当的补习。学校应按国家《课程计划》的要求组织其参加教学活动以及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台港澳学生完成各科学业,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学业者,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决议

(1982年8月23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办公室合并,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