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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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 庆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肇庆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行为,促进我市公路建设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在撤并路桥收费站基础上试行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次)票制,是指本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筹还贷的原则,重新整合路桥收费站,改变原来的收费方式,将其改为按年和按次征收通行费。

  第三条 肇庆市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由肇庆市公路局负责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通行费年票由市公路局属下的各县(市、区)公路局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所征收;通行费次票由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征收。

  我市各级交通运输、物价、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通行费年(次)票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行通行费年票制,对肇庆市籍[指在市及各县(市、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农用手扶拖拉机除外)每年按车型类别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以年票代替次票,凭年票通过本市范围内的普通公路收费站(肇庆大桥收费站不纳入年票制范围,仍维持原经营和收费方式不变)。

  第五条 实行通行费次票制,对非肇庆籍机动车辆通过本市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时双向征收车辆通行费次票。

  非肇庆籍车辆通过本市范围内高速公路的金利、蚬岗、白土、马安、白诸等5个出口收费站单向收取通行费次票。非肇庆籍车辆凭高速公路白土收费站次票票据,24小时内第一次通过肇庆大桥收费站时不得再收取次票。

  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征年(次)票:

  (一) 悬挂军队、武警部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 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 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 设有固定装置的医院救护车、殡葬车。

  (六)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及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三章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标准



第七条 肇庆市通行费年(次)票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肇庆市整合路桥收费站及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114号)执行(详见附件1、2、3)。



第四章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监督



第八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须到当地价格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应佩戴《广东省收费员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收取通行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通行费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领取,各征收机构向市公路局领用。

  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收取非肇庆籍车辆的通行费次票使用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票据。

  第十条 肇庆市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4月,年票计征办法为1年(按12个月)1次性全额征收。

  新车入户、外地迁入的车辆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

  第十一条 已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由征收单位开具财政票据并发给缴讫凭证。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相关内容要与《机动车行驶证》相符,实行一车一证。

  车主应随车携带缴讫凭证或贴在汽车挡风玻璃明显处,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肇庆市籍机动车辆在本市过户的,其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可以变更,保持其原有效期。

  第十三条 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如有遗失,车主必须登报声明挂失,然后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票据到原缴费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发有关缴讫凭证。

  第十四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迁出本市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当月所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当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凭迁出本市的相关证明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办理退回自迁出生效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五条 因使用期限届满报废或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应当缴清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当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书和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凭证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点办理退还自报废生效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六条 被盗车辆车主凭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因故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车主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文书,向车籍地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办理停征手续。车辆启用时退还办理报停当月至启用前1个月已缴交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七条 本市籍机动车辆应自过户、迁出、报废、扣押封存、被盗、年票缴讫凭证遗失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凭证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带头缴费并督促下属企事业单位按时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

  第十九条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要依法收费,文明服务,恪尽职守,做到应征不漏。

  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应与车辆管理部门实行机动车辆信息电脑联网。为方便车主缴费,可在车辆办理入户、年检等手续的场所设立通行费年票征收服务点。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入户、转籍、审验、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协助检查车辆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应督促车主补缴通行费年票。在路查路检时,应协助检查本市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年票的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及时移交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 公路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缴交通行费年(次)票情况的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过收费站出入口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稽查站的车辆缴纳通行费年(次)票情况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对拒不缴纳车辆通行费年(次)票,造成堵塞收费通道的,可将车辆拖离收费通道至指定地点处理,待办理补缴路桥通行费年(次)票手续后方可驶离。

  通行费年(次)票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行政执法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收费站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严肃处理各种冲卡逃费、暴力抗缴通行费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通行费年(次)票使用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必须将当天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入送存按规定在银行开设的通行费收入汇缴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全部车辆通行费收入划缴省级车辆通行费专户。该账户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收入汇缴账户。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通行费专款用于全市收费公路项目的管理和还贷。

  肇庆市公路局根据年度通行费年(次)票收入编制年度收入计划和年度支出计划(包括管理费、公路小修保养费、应还贷款资金和收费路段的大、中修费用及其他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报经肇庆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审批,资金由省按计划拨给肇庆市公路局,肇庆市公路局统筹分配给有关单位还贷,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肇庆市公路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审核后的收支及还贷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入年票制管理的本市籍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年票通行费。逾期缴纳的,除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年票费额外,自逾期之日起, 按每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年票通行费费额。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年票费缴讫凭证,或转借、冒用、使用其他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缴讫凭证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年票费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稽查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年(次)票征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通行费年票漏收、少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单位违反规定征收通行费年(次)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年(次)票征收具体做法,由肇庆市公路局会同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和肇庆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附件:1、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表

2、肇庆市普通公路次票收费站收费标准(肇庆大桥收费站除外)3、肇庆市境内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代收非肇庆籍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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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3月9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公务旅行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持有效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公务、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未成年的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缔约一方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缔约双方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健康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和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前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八条 在启用本国护照之前,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可持用原苏联外交、公务、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代替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护照,但须在外交和公务护照上用塔吉克文和英文注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上加盖“前往中国有效”的条章。

  第九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十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塔吉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拉·阿利莫夫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7]5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考点学校:

为确保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考试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的健康进行,市教育局特制定《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初中考试 责任追究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办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业考试)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初中学业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

第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考点学校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本考点的初中学业考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初中学业考试的领导作为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考试机构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参与初中学业考试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违规违纪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中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或考点组考管理不力的;

2、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考试工作正常秩序的;

3、参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4、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5、出现试卷保密与考试安全,师生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6、任意泄露或公布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的;

7、擅自改动考生个人有关信息的。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考点学校应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备案制度、直系亲属工作回避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初中学业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考试部门开展工作,要针对初中学业考试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九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考试部门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初中学业考试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本辖区、本考点学校工作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