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末级灌溉渠系 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水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制定的《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七日
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市水利水电局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水利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农村末级灌溉渠系的节水改造,解决农业灌溉现实存在的瓶颈问题,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的管理办法。
一、建设任务及奖励范围
全市集中连片灌溉百亩以上农田,过流能力0.1~0.5m?3/s的支渠以下的斗、农级渠道(简称末级渠道)节水改造纳入奖励范围。末级渠系建设以县乡投入为主,市级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给予补贴。全市现有连片百亩以上有效灌溉面积120万亩,涉及末级渠道2500公里,已经实施节水硬化改造的有500公里。全市计划从2005年开始,争取用六年的时间,对剩余2000公里末级渠道实施节水改造,其中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和粮食主产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500公里,通过以奖代补改造1500公里。
二、奖励对象
(一)实施末级灌溉渠系节水改造的农民自主管理的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组织、引导、实施农村水利改革与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的先进乡、镇、办事处。
三、奖励标准及条件
对农民自主管理的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奖励标准:根据下达的末级灌溉渠系节水改造年度计划,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规模完成建设任务,市级按推广U型槽改造方式核算,分U30、U50、U70三种规格,具体补助标准为:对当阳、枝江、宜都、夷陵分别按8元/米、10元/米、15元/米的标准补助,对其它县(市、区)分别按10元/米、15元/米、20元/米的标准补助。经县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市抽查确认后兑现。
四、奖励程序
(一)确定项目的条件: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符合县市区农田改造综合规划和节水改造规划,并且已经县市区水行政部门审批工程方案,有组织实施的措施,由农民自主管理的支渠以下的渠道节水改造项目。
(二)前期工作:根据节水灌溉规划和工程改造的需要,建设项目已经完成施工详图和相关设计文件,农民自主管理的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提出组织实施的措施计划。
(三)项目申报立项:由农民自主管理的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级水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水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向市水利水电局申报年度以奖代补项目计划,市水利水电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会商后纳入年度市级水利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四)计划执行与验收:项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市水利水电局联合下达到县市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组织建设实施,工程完工后,由县市区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市抽样核查。
(五)奖励资金拨付:工程按计划经验收后,县市区水行政部门向市水利水电局呈报验收资料和拨付申请,市水利水电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工程项目建设的奖励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本办法从2005年度开始实行,操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自2002年1月1日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其中,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在本通知规定《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同时,应在目录中注明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于2002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四、自2003年起,财政部将会同国家计委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及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请用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今后,凡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联合批准;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批准。
五、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对本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同时,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附件: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注:附见请查 http://www.sdpc.gov.cn/f/f200205141a.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