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行长城国航卡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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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行长城国航卡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行长城国航卡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1997年10月14日,总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签署了合作发行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协议(详见附一)。为做好此次发行工作,现将发行国航卡的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作发行国航卡内容简介
(一)国航卡持卡人在国航售票处购买国航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98折、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95折的优惠。销售价低于对外公布价,国内航线一般低5%~30%,国际航线最低可达50%。
(二)国内航线机票折扣以明扣形式操作;国际航线及国际联程航线机票以暗扣形式操作,即机票上按原价标价,而在EDC上输入的交易金额按实际打折后的金额输入。
(三)国航卡持卡人乘坐国航班机,无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20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四)国航联名卡的有效期为一年。
(五)国航售票处受理国航卡交易的商户手续费为0.5%。
(六)收单行要为国航售票处配置EDC,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售票处的票款划出。
(七)向国际航空公司提供长城国航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点购买国航机票交易的统计数字。
(八)国航卡持卡人可以购买多张机票。如要退票,应在原购票点退票。
二、卡面设计与商户受理
经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协商,国航卡的卡面右上方印有国航标记,背面有“国航与您同行!"字样。由于长城国航卡具有长城信用卡的全部功能,可以在中国银行的全部商户和网点受理,因此各行应做好商户的培训工作。
三、首批发卡行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分行为国航卡首批发卡分行,将在12月底发卡。以后逐步在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成都市、南京市、呼和浩特、西安市、福州、哈尔滨市分行推出。
四、年费
国航卡的年费定为普通卡160元,金卡200元(该年费不含制作照片卡的费用)。其中50元是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年费收取及代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按账务处理办法(详见附二)办理。
五、发卡
(一)打卡与写磁。国航卡的卡号与普通长城信用卡没有区别(即不使用卡号第6位“卡类标号”来识别国航卡)。国航卡写磁时应在第二磁道第6域“其他数据域”写入:0000000000001,以便在系统上识别国航卡。发卡分行应与打卡机供应商联系,以保证写磁时能符合上述规定。
(二)申请表。国航卡申请表使用原长城信用卡的申请表,但应在右上角加盖“国航卡”(或“国航卡金卡”)字样的名章,以区别于普通长城卡的申请表。
(三)国航卡领用合约。客户申领长城国航卡应填写国航卡领用合约(详见附三)一式两份,一份持卡人留存,一份银行留存。
(四)保险卡。客户缴纳国航卡年费(含保险费)后,发卡行应将保险卡交客户留存。保险卡由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内容包括保险责任、理赔办法及咨询电话等。
(五)国航卡发卡量的统计。发卡分行应指定专人,每月统计国航卡的发卡量,并上报总行信用卡部。
(六)根据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各发卡分行应每月将新发国航卡的持卡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或军人证号码及持卡人联系电话)以特快专递邮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营业总部)代理业务部,王惠玲收,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六号,中仪大厦八层,邮编100044。
各行应保证邮寄保险公司的资料绝对准确,并需加盖业务公章。
六、系统改造
(一)CARDPOOL及EDC端口的改造由嘉利公司按改造方案(详见附四)完成。分行应根据改造方案对国航售票处进行培训。
(二)国航卡到期换卡时,应保证不误打成普通长城卡。
(三)深软负责对AS/400做相应修改,以便能将C/P生成的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交易的统计日报累计汇总为月报表和年报表。
七、业务量统计
收单行应将CARDPOOL系统每日提供的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的交易报表在主机上进行累计,以便提供月报表和年报表。月报表内容包括:每日国航卡买国航票的交易笔数及金额;年报表包括每月国航卡买国航票的交易笔数及金额。上述报表要及时上报总行,以便总行提供给中国国际航空
公司。
八、国航售票处商户手续费分润办法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的商户手续费为0.5%,全部归发卡行。
九、国航卡业务处理按《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业务管理办法》(详见附五)的规定办理。
十、宣传
总行为国航卡设计了宣传折页、夹页(随对账单寄送持卡人)、海报、报纸广告及电视广告(拟在国航班机的闭路电视上播放),发卡行应安排在当地报纸刊登国航卡广告。
十一、与国航售票点签订商户协议并提供必要培训
各发卡行应根据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长城国航卡的协议与相应的国航售票点签订商户协议并提供必要培训。
十二、关于现有长城卡持卡人申领国航卡的处理办法
鉴于国航卡在卡号上与普通长城信用卡没有区别,因此现有长城卡持卡人申领国航卡时,应无需另外存保证金、无需再找担保人,而使用原来的卡号、账号,为持卡人换发国航卡。
十三、咨询电话
各发卡分行应设立国航卡咨询服务热线。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对发行长城国航卡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7]417号文《关于中国银行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批复》(详见附六)批准中国银行发行国航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第四款的要求,发卡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文和总行的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分行对国航卡系统改造(EDC改造及国航卡交易统计的生成)如有疑问,请与信用卡部三处联系;对其他内容如有疑问,请与信用卡部业务发展处联系,电话:65101997。

附:一 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联名卡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注册地址:北京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乙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注册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本着优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合作发行联名卡,并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
一、联名卡的发行
(一)联名卡的名称为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联名卡)。
(二)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负责受理联名卡的申领。经对申领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发卡。
(三)联名卡是甲方的财产,甲方有权取消或暂停联名卡的账户。
(四)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推荐联名卡的持卡人。
(五)联名卡的发卡对象为个人和公司或单位两类。
(六)联名卡有效期为一年。
(七)联名卡的卡面设计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设计费用和制卡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负责为联名卡持卡人开立账户。
二、联名卡的使用
(一)联名卡的使用必须遵循《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章程》和甲方信用卡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负责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包括结算有关收支款项、计算利息、追收欠款、寄发对账单等,并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向持卡人收取相应的费用(如年费等)。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各受理联名卡的售票网点提供有关授权、清算设备和相关的单据,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
(四)乙方同意:乙方指定的售票网点,包括西单售票处、呼和浩特售票处、天津售票处和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大连、成都、青岛、西安营业部以及正在筹备中的哈尔滨、南京营业部都应与中国银行当地分行依据本协议签署联名卡的特约商户协议,以便受理联名卡,受理的方法及
程序应遵循甲方的业务规定。
(五)联名卡具有长城卡的所有功能,并享受协议双方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
三、合作双方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
(一)联名卡持卡人在乙方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国航国际航线及国际联程航线机票时按销售价享受95折优惠,购买国航国内航线机票时按销售价享受98折优惠。
(二)甲方的分行将不定期为联名卡持卡人举办优惠消费活动,比如在甲方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可享受折扣优惠。
四、结算和商户手续费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及其售票网点提供联名卡交易的结算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商户手续费,联名卡的商户手续费为实际交易额的0.5%。
(二)对于联名卡的购票交易,甲方同意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票款划出。
五、保密条款
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有义务对其获知的联名卡持卡人有关信息保守秘密,并承诺其所获知的上述信息只能用于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双方同意,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其他人或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及有关国家权利机关执行公务需要获知有关秘密的除外。
六、联名卡的市场营销
(一)甲方在乙方的售票网点、航班或候机室进行联名卡有关的市场调查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二)甲乙双方除各自进行一些有关联名卡的促销活动外,还应共同策划、实施一些联名卡有关的促销活动,费用分摊。
(三)甲乙双方有责任在各自的宣传媒介上对联名卡进行宣传和推广。
(四)乙方同意在其售票网点、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摆放有关联名卡的标识、申请表及宣传资料。甲方同意在其指定的营业网点的明显位置摆放有关联名卡的标识、申请表及宣传资料。
七、数据交换
(一)甲方同意每月向乙方提供联名卡发卡数量及购票交易总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交易笔数及金额。
(二)乙方同意及时将其各航线的公布票价和销售票价提供给甲方。
八、协议的修改
(一)协议任何一方如希望对协议进行修改,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另一方。
(二)除非由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确认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改变或修改。
(三)一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变为无效、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具有充分效力。
九、非竞争条款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与甲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乙方有权在上海市保留与另一家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发行联名卡的权利。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与乙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甲方分行在本协议签约前已与当地航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仍然有效。
十、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一、仲裁
如果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协议有效期和生效条款
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三、协议终止条款
(一)如果协议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可以提出对损失的描述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另一方应以积极的态度解决。如果双方未在60天内解决此事,提出索赔的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请求,自提出书面终止请求之日起,甲方停止发行联名卡,满一年后本协
议自动终止。
(二)如果协议双方并未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协议一方提出要终止本协议,则必须至少提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不予追究并不意味着对再次违约或其他条款的违约不予追究。
(四)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0日内结算完结双方业务往来的一切款项。
十四、杂项
(一)双方联系人
中国银行信用卡部
联系人:业务发展处
通讯地址:北京光华长安大厦2座7层
电话:65101999
传真:65170028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联系人:客运部
通讯地址:北京东三环北路 京信大厦
电话:64663489
传真:64663490
(二)双方来往信息应以书面方式寄送或传真至本协议注明的双方联系人。
中国银行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签章) (签章)
甲方授权人签字 乙方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二 长城国航卡年费处理办法
一、长城国航卡年费定为:普通卡160元,金卡200元,其中50元为中国银行代收的持卡人航空意外险。
二、各行收取国航卡持卡人年费时,如持卡人以现金缴纳,经办人员应填制“现金缴款单”(一式两联,一联注明“含代收保险费50元”字样作“953"贷方传票附件,一联作持卡人回单);如持卡人与发卡行有约定,发卡行可主动扣收持卡人信用卡备用金账户款项的,经办人员应填制“
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三联,一联作“827"科目的转账借方传票,一联注明“含代收保险费XX元”字样作“953"贷方传票附件,一联作持卡人回单)。款项收妥后,根据代理协议,按照代收的保险费金额和应收的信用卡年费,分别补制“转账贷方传票”两联,一联作“953-(04)信用卡手续费
收入”损益账户的贷方传票,并将原“现金缴款单”贷方传票或“特种转账传票”贷方传票作为该传票的附件,一联作“842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的贷方传票,会计分录:
(一)持卡人以现金缴费时:
借:701现金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二)发卡行主动扣收持卡人信用卡备用金账户时:
借:827个人卡备用金存款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三、辖内分行将收取的国航联名卡年费中属保险收入部分,于每月最后的三个工作日上划管辖行时,应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两联,一联作“842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的借方传票,一联凭以填制“联行收付款通知”并发出电子联行信息,并将持卡人缴费清单寄管辖行,会计分录? ? 借: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贷:914辖内电子联行往来 人民币
管辖行收到辖内行电子信息后,办理转账:
借:914辖内电子联行往来 人民币
贷: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四、管辖行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辖内代收的保险费汇总后,及时转入保险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时,应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两联,一联作“842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的借方传票,一联凭以填制“联行收付款通知”并发出电子联行信息,并将持卡人? 煞亚宓ゼ谋O展荆峒品致迹? 借: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贷:9021全国电子联行往来 人民币
五、北京分行收到各行发出的电子联行信息后,立即编制“联行收付款通知”(一式三联,一联作“9021"科目的贷方传票,一联作卡片账,一联作单位收妥款项通知) ,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9021全国电子联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64保险公司往来 人民币
六、北京分行将本身及辖内行收取的国航联名卡年费中保险费收入部分转入保险公司账户时,应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三联(一联作“842"科目的转账借方传票,一联作单位收妥款项的收账通知)并附持卡人缴费清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或借:914辖内联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64保险公司往来 人民币

附:三 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单位卡)
中国银行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申领人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国航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与附属卡持卡人承认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航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个人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航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航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国航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透
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国航卡时,应立即在国航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持国航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2%、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5%的优惠。
六、乙方持有效的国航卡乘坐国航班机时,不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保额为20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附属卡持卡人(附属卡最多两张)或停止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航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航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国航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
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航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国航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和收回乙方的国航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国航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航卡,泄露国航卡密码,租借其账户或违反长城卡章程及个人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航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二、甲方在乙方国航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三、国航卡可以具有自动提款的功能。国航卡在自动提款机上的所有交易,不论是否获得乙方的授权,乙方均须对所有后果负责。乙方通过甲方自动提款机存入现金,须以甲方核点后入账金额为准,乙方必须完全认可甲方的核点过程。
十四、乙方使用的国航卡及其附属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换新卡,应在国航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国航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六、甲方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七、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国航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国航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国航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国航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全部清偿使用国航卡的一切债务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
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八、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领用合约(单位卡)
中国银行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申领单位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国航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国航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单位及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单位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航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航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国航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透
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国航卡时,应立即在国航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持国航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2%、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5%的优惠。
六、乙方持有效的国航卡乘坐国航班机时,不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保额为20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持卡人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国航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持卡人使用国航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国航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八、乙方持卡人使用国航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国航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和收回乙方的国航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国航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航卡,租借其账户或违反长城卡章程及单位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航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二、甲方在乙方国航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三、乙方使用的国航卡及其附属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换新卡,应在国航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四、乙方持卡人国航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五、甲方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六、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国航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国航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国航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国航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全部清偿使用国航卡的一切债务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
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七、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四 中国银行国航联名卡CARDPOOL系统及POS、EDC修改项目方案功能
一、嘉利公司配合中国银行首期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五个城市发行国航联名卡。
二、实现中国银行国航联名卡业务,CARDPOOL系统及EDC POS终端需完成如下功能:
(一)国航售票点的BDC、POS终端在营业日终,将联名卡的交易明细单独的打印出来。
(二)国航售票点的EDC POS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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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刷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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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KEYIN|
----------
| 确认卡号
| ←-----
/\ 否
/ \
/是否为 \
\ 国航卡/---------
\ / |
\/ |
| |
|是 |
| |
--------- |
|国航票2他航票| |
--------- |
| |
---- |
|金额|----------
----

----
|授权|
----
1.国航售票点售“国航—他航联程票”以国航票处理。
2.如果信用卡磁条失效:KEYIN导致的统计错误由中国银行负责解释。
(三)CARDPOOL系统将每日的国航交易统计出来(卡号、交易时间、金额、总计笔数、总计金额)其报表统计请意达在03画面中设计。
(四)CARDPOOL系统及EDC POS判断国航卡交易的长城卡第二磁道是第六域("其他数据域“目前值=0000000000001)为准。
(五)CARDPOOL系统生成国航卡清算文件。其数据同长城卡,给长城卡主机入账其文件产生在/u/ccs/dat/0001/wk下。
(六)CARDPOOL系统对国航各售票点的手续费可通过参数设定。
为国航卡修改处为:
A.01 13中CARD TYPE及手续费率的设定现在设为
[AE ][988 ][ ]
[DINERS ][988 ][ ]
[JCB ][988 ][ ]
[VISA ][988 ][ ]
[MASTER ][988 ][ ]
[GWC ][988 ][ ]
[DEBITGWC ][988 ][ ]
[国航卡 ][ ][ ]
[联名卡 ][ ][ ]
B.03-国航卡交易统计报表。
C.国航卡清算卡别为46。
D.清算文件/u/ccs/dat/0001/wk/CXXXX****.01G.DAT

附:五 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管理,规范业务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航卡是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联合发行的长城信用卡。国航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第三条 国航卡除具有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的存款、取现、转账、消费等功能外,还享受购买国航机票的优惠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 国航卡的申请、发卡、资信审查、担保或保证金、账户管理等均按长城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发卡行必须与国航卡申领人签订领用合约。原长城卡持卡人要求改办国航卡亦须重新签订国航卡领用合约。
第六条 国航卡的存款、取款、转账、消费业务均按长城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航卡的年费金卡为200元,普通卡为160元,其中50元为代收保险费。各发卡行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划转有关账户,并将有关持卡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电话等资料寄送给指定保险公司。其他各项收费标准同长城卡。
第八条 国航卡须执行长城卡的统一技术标准,卡号与普通长城卡没有区别(即不使用卡号第6位“卡类标号”来识别国航卡),但要在电脑软件系统及磁道上设置区别标识(即国航卡写磁时应在第二磁道第6域“其他数据域”写入 0000000000001)。
第九条 发卡行应在国航卡的申请表上标明国航卡字样以便于打卡和其他管理。
第十条 发卡行须为受理国航卡的售票网点安装EDC设备及提供相关业务单据,并对商户人员给予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的商户手续费为实际交易额的0.5%,全部归发卡行。
第十二条 各发卡行每月统计国航卡的发卡量,收单行负责统计用国航卡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票的交易总额和交易笔数,并将统计数字于每月10日以传真形式报信用卡部(传真:(010)65170028、65170029)。

附: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批复(1997年10月27日 银复[1997]417号)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卡[1997]59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
二、该联名信用卡业务须遵守《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其他涉及持卡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手续费、优惠折扣等),须在有关申请材料中向申请人明示,并应向持卡人提供合作双方对其优惠项目的投诉渠道或投诉电话。
三、你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协议书应删掉第9条“非竞争条款”。
四、你行应将授权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分行名单报我行备案。有关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须持本批文和你行的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19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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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 风 化 雨 润 蓓 蕾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纪实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事关社会稳定、祖国前途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部门的干警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打击与维权并重,预防与矫治交融”为基本工作模式,不断创新机制,扎实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自2010年至今近三年以年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共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3人,审查起诉46人,无一错案发生,准确率100%。

■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增强民众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识

为了提高检察干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维权意识,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部门、公诉部门干警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作为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奠定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在工作中自觉运用法律法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时,检察官们首先重视抓好宣传工作,检察官们走上街头,向群众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同时散发宣传资料,接受法律咨询。学校校园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一块重地,为增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委派分管检察长、法制副校长到县城中学、乡镇学校向在校师生上法制课,结合法律法规,以生动的现实案例进行宣讲,使广大师生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制意识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识。

■ 充分履行职能作用,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专案专办,慎重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

为了凸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专门配备了政治业务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工作作风认真细致的三名女检察官,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女性特有的亲和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办案中,她们坚持每案必提审,从而详细了解侦查过程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有无隐情等特殊情况,杜绝“冤、假、错、差”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强对有无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法情况的审查,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区别对待,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4月,会东县中学高三学生黄某(案发时16岁),因在社会无良人员的带领下,两次参与盗窃摩托车,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犯罪提起公诉,承办该案审查的检察官接手案件后,以女性特有的爱心来审查此案,承办人认为,高考临近,如果黄某被起诉到法院判了刑,那对他将会产生终身的负面影响。为此,该女检察官不怕多事与辛苦,主动多次与黄某所在学校的班主任、同学联系,数次提审黄某,与其进行交心沟通。通过了解,黄某在校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均属良好,黄某也对自己的一时糊涂行为感到悔恨不已。针对黄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在一旁望风,属从犯,且情节轻微的情形,承办人提出了酌定不起诉的意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亦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当年黄某考取外地一所大学,踏上了一条充满了希望的正确的人生道路。

● 宽严相济,认真贯彻轻缓刑事司法政策。

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十分注重逮捕必要性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能修复社会关系的,双方达成和解的,经审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及时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0年9月,梁某(案发时14岁)在与他人在水库旁游泳玩耍时,与一放牛少女(13岁)相遇,二人便在一起玩耍、打闹,后来二人追逐到树林中,梁某将少女压倒在地,这时,少女的哥哥赶到,正好看见。事后,女方亲属控告梁某对该少女实施强奸。案发后,县公安局向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梁某。侦查监督科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案件后,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指认梁某实施了强奸,但没有精斑等痕迹物证鉴定结论,且梁某的辩解也与其不一致,事实较为不清,证据之间有一定矛盾。重要的是梁某系刚满14岁的未成年学生,如作逮捕,将毁其一生。经了解,在公安机关提捕前,当地派出所曾组织双方调解,但嫌疑人方只愿意赔偿对方8000元,受害人方不同意,未能达成和解。对此,案件承办人向双方亲属讲明利害,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提供双方的沟通平台,最后,嫌疑人的父亲同意赔偿受害方16800元,得到了受害人一方的认可与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鉴于本案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其监护人能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我们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即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 关爱未成年人前途命运,充分运用量刑建议权。

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认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犯罪性质、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认真审查有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充分运用量刑建议权,关爱未成年人前途命运。

2012年5月的一个夜晚,会东县某中学学生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唐某、缪某某等人将一刚认识的一个女学生带到旅社住宿时,几人在打闹的过程中,刘某某在其余三人的帮助下将该女学生强奸。此案在会东县公安局提起公诉后,因几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公诉科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女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件,针对犯罪嫌疑人方亲属对受害人方作出了4万多元的赔偿,取得受害人一方的谅解的情况下,本着对未成年人前途命运的关怀,办案检察官反复多次与法院法官沟通,充分运用量刑建议权,建议法院对四人作缓刑判决,最后法院采纳了承办人意见,对四人均作出了缓刑判决。同时,办案检察官为了避免这些失足少年出来后被同学议论、歧视,不利于身心的成长,还多次与教育部门联系,提出了改变四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教育环境的想法,得到了教育部门的认同。检察官又与孩子的父母沟通,嘱咐他们适当改变教育方式和加强监管教育,孩子的父母在表示感激的同时,也表示了要改变过去的一些不合理的教育方式和加强对孩子的管束,目前,该四名少年已回到户籍所在地,重返了校园,开始新的学习和生活。

■ 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

在办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中,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干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坚持“从重、从快、从严”的工作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务求做到“快捕、快诉、快审、快结”,有力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2012年06月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在他人家中,趁无人之际,对正在照顾幼儿的杨某某(13岁)的阴部和胸部等部位进行猥亵并实施奸淫。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逮捕晏某某。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审查案件后,发现本案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本案无精斑痕迹物证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称凉山州公安局正在进行鉴定的过程当中。而嫌疑人辩解没有实施强奸行为,而且在抚摸杨某某的阴部和胸部等部位时,杨某某是自愿的,没有反抗;二是被害人杨某某是在1岁多时被现在的养父母捡拾收养的,户籍显示其年龄又在14岁左右,其出生时间可能有误差超过14岁。这样的话就可能会导致不能认定晏某某的猥亵儿童罪。如先草率批捕犯罪嫌疑人晏某某,今后的痕迹物证鉴定结论如果不能确定与其有关,强奸罪也不能认定,最终导致错捕。鉴于此,案件承办检察官立即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联系,引导其侦查取证,要求他们尽快找到被害人的亲生父母,查明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方能证明犯罪,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两天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找到了被害人的亲生父母,证实了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不满14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立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后来,凉山州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得出后,果然不能证明现场痕迹与犯罪嫌疑人晏某某有关。2012年9月,本案已由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于近日开庭审理,等待该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立足本职,全程介入,积极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不论是批捕还是公诉部门,从受理案件开始,办案人员首先牢固树立“帮教”意识,讯问过程中注重与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根据他们的生理、心理特点,尽量使用亲情式、拉家常式的语言,努力营造一种和缓的氛围,体现办案人员的司法温情关怀,有针对性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开启其心智,唤醒其良知,再通过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讲解,促使其真正知法、懂法,最终真心认罪服法。公诉部门充分利用出庭支持公诉的时机,全面剖析导致该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社会原因,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危害性进行深刻地反思;指出家长及社会有关部门的教育职责和义务,让他们今后在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敦促未成年人的家长、监护人配合政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矫治、挽救工作,使法庭成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又一阵地。

目前,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正在积极筹建未成年人法律阅览室,并打算定期或不定期向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学习简明读本和法律法规单行本,提高其法律知识和水平。

● 少年挥刀对至亲,监检教育总关情。

2012年6月15日凌晨,会东县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惨案,某中学15岁高一在校学生孟某某在家中将自己的亲生母亲和年仅11岁的妹妹砍死,将其奶奶砍伤,全县上下议论纷纷、众说纷纭。

案发后,孟某某于16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了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驻所检察室的高度重视,监所科的女检察官们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本着“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宗旨,把其作为重点帮教对象,除对孟某某进行入所告知外,还将其提出监室进行专门教育疏导,特别针对他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讲述。在批评孟某某所犯错误的同时,鼓励他认真反省、积极配合相关机关办案,好好接受教育和改造并积极面对以后的生活,争做有用的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弥补所犯下的错误,以慰其母和妹妹“在天之灵”。在监所科人员的悉心教育和帮助下,孟某某当即表示,愿意好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教育和改造,争做有用的人。

● 2012年5月4日,为帮教在押未成年人,五四青年节当天,在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的邀请下,共青团会东县委员会、县公安局的领导与会东县人民检察院青少年维权岗、公诉科、监所科的青年检察干警来到会东县看守所,与在押的失足青少年一同度过节日,并召开了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为失足青少年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要求大家回归社会后戒除不良习惯,积极面对生活。共青团会东县委员会团干部为失足青少年们详细介绍了共青团的帮教举措,为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座谈会后,检察官们向失足青少年们赠送了法律书籍和生活用品,勉励大家要知法、守法、珍惜生活,还与在押青少年们进行了一对一的帮教,详细了解他们的成长经历和在监所里的生活、学习情况,勉励他们真心悔过,在错误中成长,努力为他们缓解心理压力,帮助他们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心。六名在押未成年犯会后纷纷表示,绝不辜负检察干警厚望,要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教,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银发〔2006〕26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试运行情况和税收征管业务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见附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内容

(一)新增“纳税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税票号码”要素内容;

(二)将“付款人名称”修改为“付款人全称”;

(三)将“打印日期”修改为“打印时间”,具体格式为 “年月日时分”;

(四)将凭证用纸尺寸修改为“14.85公分×21公分”。

二、凭证使用

(一)调整后的凭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现行凭证仍可继续延用3个月。

(二)调整后的凭证原则上只打印一次。如遇遗失等特殊情况,付款人需要重新开具付款证明时,经收银行(信用社)应核实付款人的书面申请和付款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后,向付款人出具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三)调整后的凭证不允许分页打印,每份付款凭证最多可打印14个税(费)种。各级税务部门应将发出的每条电子缴款书信息包含的税(费)种控制在14个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一)凭证内框文字字体和字号为宋体五号;

(二)凭证内框尺寸为“11公分×18公分”;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各经收银行(信用社)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凭证字号:0123456789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012345678901234

付款人全称: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付款人账号:0123456789012345 征收机关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

小写(合计)金额:¥123.45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0123456789

大写(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肆角伍分 税票号码:0123456789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10.45

第 次打印 打印时间:


(14.85公分×21公分) 第一联 作付款行记账凭证 复核 记账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凭证字号:0123456789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012345678901234

付款人全称: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付款人账号:0123456789012345 征收机关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

小写(合计)金额:¥123.45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0123456789

大写(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肆角伍分 税票号码:0123456789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10.45

第 次打印 打印时间:


(14.85公分×21公分) 第二联 作付款回单(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复核 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