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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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借破产、兼并、改组、承包、租赁和合资、分立之名,转移企业资产,逃避对银行贷款和利息的清偿责任。这种做法,就其本质讲,是一种侵蚀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必将给国家信贷资金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国家银行的信誉和正常经营,也不
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健康发展。为了保障国家银行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金融秩序和借贷纪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一些企业以各种方法逃避对银行债务的现象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对实行兼并、改组、承包、租赁、合资、分立的企业的债务清偿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审核和落实有关企业对银行债务的归还责任,坚决纠正逃债、废债的各种错误做法。有
关银行应按原合同规定收回贷款和利息或与债务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对已造成的损失要由有关企业承担补偿责任。
二、各地银行、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企业改变资产经营形式、重组和产权变动过程中,组织对债权债务的界定、落实、转移、清偿等工作。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
在进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并、合资、拍卖、租赁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时,必须经贷款银行、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对于资产分割、处置不合理,银行债务不落实的转制企业,经贸委、银行和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虑停发营业执照。企业转制前,必须进行严格细致的清产核资,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评估、分割、交换和变卖转让处理工作,有关银行必须参加。对银行贷款债务的处理,须经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准,未经规定的审
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冲销和冲减银行贷款本息,以确保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因改变资产经营形式、重组和产权变动等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要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一)企业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时,原欠银行的贷款本息,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
(二)将老企业改建为新企业或实行“改、租、卖”,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立时,要在资产评估基础上,由新组建企业按其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分担清偿老企业银行贷款的责任,并由分立后各企业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三)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
(四)企业发生合资、联营、分立等经济行为时,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动用已向银行设定抵押权的资产对外投资。
(五)企业解散、破产时,要成立由财政、银行、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组成的清算组,对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有关银行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财产担保的银行债权应优先受偿,无财产担保的银行债权应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受偿

(六)实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资、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企业,在清偿所欠银行贷款前,必须在原贷银行保持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不得通过转移帐户的形式转移资产,逃避还贷责任。
(七)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违法操纵,不合理分割,低价变卖、私分、隐匿、擅自转移企业财产等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银行要及时提起法律诉讼,经法院裁决后,银行有权依法冻结企业往来帐户。
四、各级银行要加强对信贷资产的管理,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企业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转移情况。银行呆帐核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对于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擅自推脱、逃避和悬空银行债务的,擅自停息挂帐的,银行要按规定在信贷、会计结算
、现金管理等方面给予制裁,包括停止贷款、扣收贷款、加息罚息、控制现金支取、不办理结算、依法诉讼、处分抵押物等。对债权债务落实好的企业,其正常信贷资金需求,银行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继续提供良好的服务,给予贷款支持。今后,各级银行要尽量减少信用放
款,逐步扩大抵押贷款和经济担保贷款的范围,减少信贷风险,形成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国有信贷资产的正常运转。



199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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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学研究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卫生部


医药卫生科学研究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

前言
为了加强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工作的计划管理,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实现医学科学现代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的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
(一)医药卫生科学研究计划的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发展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科学技术要与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结合,并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首要任务。要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统一计划,全面安排,突出重点,形成特色;从实际出发,严肃性和一定的灵活性相结合;逐步实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的计划管理体制;贯彻“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思想的自由探讨,提高学术水平。

二、科研任务的安排审批
(二)医学科学研究划分为医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发展研究是科学技术转变为直接生产力的重要环节,内容包括新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三类。各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定出三类研究的合适比例。高等医药院校和大的研究所侧重基础理论研究和重大应用研究;其他医药卫生单位则侧重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
(三)医药卫生科学研究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计划:指国家科委下达的、由国家科委管理的年度全国医药卫生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2.部级计划:指卫生部下达的、由卫生部管理的年度全国医药卫生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3.省级计划:指省、市、自治区,部直属单位及部属院下达的、由这些单位管理的年度重点研究项目。
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和卫生部管理的研究机构首先要保证上级计划的完成。
上述重点研究项目是指在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发展上具有重大学术意义和实际价值的、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重要课题。重点研究项目要逐步实行专项管理。
医药卫生研究课题协作组和医药卫生学会可以向主管卫生部门提出有关科研建议,但不得下达研究规划和计划。
(四)各研究单位要根据国家、卫生部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工作基础,确定本单位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研究任务要突出重点,有所侧重,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对重点科研项目和课题,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以优先保证。

三、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五)全国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由卫生部组织制订和实施。卫生部每年只将国家计划、部级计划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和卫生部所属单位管理的研究机构,根据全国规划和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群众讨论和学术委员会(学术小组)评议后,由本地区、本单位审定、上报,同时报部备案。规划和计划的制订,要在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和掌握国内外情报的基础上进行,计划指标既要先进、起点高,又要切实可行,留有余地。
(六)研究机构确定研究课题时,对于重大的课题要提出开题报告,组织同行评议,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学术小组)论证和领导审核后,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计划。研究机构在完成国家级、部级、省级计划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自选题或与外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凡属重大研究项目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也要经过批准。
(七)国家科委、卫生部、省级单位管理的部分重点研究项目试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同行评议分别由国家科委、卫生部、省级单位负责组织。同行评议可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包括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学术组织的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或书面征求各专家的意见等。评议内容对项目的目的性、先进性、可行性,试验方法,技术力量,必要的设备条件,经费、物资概算,国内有无重复,技术经济评价等进行全面评议。
(八)试行合同制。合同制有:(1)科研主管部门(委托单位)与科研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订合同。委托单位在充分了解人员、设备、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向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承担单位要按合同完成预定的指标、进度要求和完成期限,并向委托单位提供执行合同的报告和技术资料;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保证合同的执行,并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方达成协议后签定合同,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2)科研项目合同。即使用单位向科研单位提供经费和物资等条件。科研单位交成果,收益分成。(3)成果应用合同。即科研单位向生产单位提供成果,生产单位应用成果,收益分成。(4)中试合同。即生产单位给科研单位提供中试条件,成果供生产单位使用,收益分成。

四、计划的组织实施
(九)对科研计划和科研合同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一般每年检查二次,半年小结,年终总结,按规定上报。采取群众性评议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要向全体人员公布。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学术报告会。凡执行计划和合同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并在条件上择优支持;对进展不大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无故完不成计划和合同的,有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要取消条件支持或撤销计划合同,直至追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十)每项研究结果(包括成功的和失败的),必须写出学术性的总结报告或学术论文,并及时发表。研究课题结束时,课题负责人必须建立技术档案交所保存。技术档案资料包括有关技术文件,原始实验数据,实验记录,论文或工作报告,鉴定资料,经费、物资的使用情况,研究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等,并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经济核算。
(十一)各地区、各研究机构根据课题需要和科技人员情况,组织科计协作。协作方式可灵活多样,讲究实效。所际协作,尽量就地安排,能不跨省的尽量不跨省。协作单位之间可签定科研协作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分工,并明确成果、资料的处理等。协作任务完成后,所有人员都应回到原单位工作。
对于重大的、关键性的研究课题,为了集中力量,快出成果,必要时可采取会战办法,统一指挥,分工协作,限期完成。

五、计划的经费物资保证
(十二)研究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也包括本身收入和国内外的资助。在使用上要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按科研项目或任务的实际需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不能平均分配。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要做好预决算,专款专用,定期检查;到年终将使用情况逐级上报,保证三项任务(新产品试制、中间试制和重大科研任务)的执行和完成。
(十三)研究机构要加强经济管理,试行以研究室为核算单位并逐步过渡到以课题为核算单位的经济管理制度。研究机构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己的条件,广开财源,增收创汇。可以承担外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通过签订合同,由对方提供经费、器材。情报、测试、计算、翻译、影印等科技服务工作,采取收费办法。附属工厂(车间)的收入和出口技术、出口产品的外汇收入,留成作科研使用。研究机构从自己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留成,用作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十四)各研究机构要加强仪器、设备和实验动物的管理。凡属大型精密仪器要实行专管共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修,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对需要的仪器设备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自力更生,自行研制,尽量使用国产仪器。省、市、自治区或大的科研单位可建立中心实验室或仪器服务中心。做好实验动物的繁殖和饲养,加强动物实验室和动物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科研需要。

六、计划管理机构
(十五)计划管理部门是研究院、所的职能机构,必须予以充实和加强。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各高等医药院校的科研处(科教处),要有专人管理科研计划,有科研任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一个业务部门担任科研计划管理工作。研究所下面的研究室必要时可设专职或兼职的业务秘书,协助室主任做好科研计划管理。
科研计划管理人员一般应占本单位科研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科研计划管理人员大部分应是具有大专水平的、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技术干部,并应按本人条件给予技术人员待遇和技术职称,并力求保持相对稳定。
科研计划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自然辩证法和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技术发展趋向和最新成就,研究医学科学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七、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直属单位、部属医药院校,省、市、自治区卫生局所管理的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
本办法如与国家科委公布的有不一致处,以国家科委公布的为准。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3]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收费还贷公路实行市州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2]376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全市收费路桥管理,确保收费路桥的还贷率进一步提高,确保收费人员明显减少,确保收费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用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拓宽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保证我市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路桥和经营性收费路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费路桥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并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原则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实行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路桥和经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的经营性收费路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内江市交通局作为内江行政管辖区内收费路桥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收费路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管理机构另行研究。管理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执行预算制度,严格控制在省政府批准的监督管理费计提控制比例范围内开支。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现已建成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还贷路桥项目实行“统一经费核算、统一还贷付息,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日常工作管理”;负责对全市的经营性收费路桥实行“统一票据管理”;负责全市在建、延期收费项目的规划、审核、申报承办工作;负责对新批收费路桥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县(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各收费站负责人的推荐上报,收费人员的按编选报;负责本辖区内的收费路桥项目还款计划的编制上报,银行贷款、集资款、工程欠款的偿还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收费路桥项目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保障收费公路的畅、绿、美、洁及文明窗口建设和文明样板路建设。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收费路桥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规定,全市所有收费路桥单位必须持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一路(桥)一证,一站一证,不得无证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制度。各收费路桥站(点)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审制度。年审由市交通局统一组织,在市年审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审验。

第九条 新批收费路桥项目的收费许可证,由该项目所在县(区)交通局备齐资料后,报市交通局签署意见后,到市物价局办理。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要妥善保管,做到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车辆通行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收费还贷路桥实行“项目负债,统一管理”模式,各收费路桥项目现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并以收费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分户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各收费路桥的收入资金专项用于偿还该项目的有偿投入资金本息和该路桥的养护及符合规定的收费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征收管理

收费还贷路桥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项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含利息收入),必须按期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按照收费项目全额返还专款专用,并按年度车辆通行费收支计划拨付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收支计划管理

(一)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计划编制。

市交通局每年年初根据各收费路桥项目上年度的实际征收情况和当年预计车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

(二)车辆通行费的支出计划编制。

市收费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并根据《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川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收费还贷公路实行市州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支出内容、范围、标准,编制全市收费还贷路桥项目支出计划,经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复核批准方可执行。经营性收费路桥项目的年度支出计划由各经营公司自行参照编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路桥车辆通行费支出计划的执行。

各收费还贷路桥项目支出计划一经核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确保日交通量小于3000辆的项目,其还贷付息比例高于通行费收入的75%;日交通量大于3000辆的项目,还贷付息率比例高于通行费收入的80%。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拨付,市收费处按时按计划将资金拨到各收费路桥项目的银行帐户,用于还贷付息及各项计划支出。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必须使用车辆通行费专用定额票据和专用收据。收费还贷各收费站必须执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经营性各收费站必须执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使用内江市地税局监章印制的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

票据由市交通局统一领取发放。各站使用的收费票据实行计划管理,每季度报送票据需用计划。每次领取票据时,库存票据数不得超过批准月计划数的1/6。收费还贷路桥各站领取票据需持上月通行费缴存市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存根联,经核对后方可领取下月票据。

各收费站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按要求报送票据领、销、存报表,并根据各站收费情况设专职或兼职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取、发放、销号、计帐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报表。

各收费站于每月底的次月3日前向市交通局报送票据使用表,次月5日前报送车辆通行费财务会计报表;每季度末的次月8日前向市交通局报送季度报表(应附简要文字说明),并抄报市财政局;每年度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交通局报送年度车辆通行费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等有关报表,并抄报市财政局。月、季、年度财务报表由市交通局汇总后上报省交通厅。

第五章 养护与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收费公路收费期间的养护与维修主要指收费路桥的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维修。每年年初由市、县(区)交通局或公路管辖养护段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签订《收费路桥日常养护协议》。其经费支出在上级拨付的正常养护经费基础上,根据各收费路桥小修保养工作量的实际,按《四川省小修保养概算编制办法》和《四川省公路小修保养概算定额》编制预算,经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复核批准后,实行年度定额包干使用。支出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小修保养情况,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 市交通局,市、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可对各收费路桥的日常养护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达到养护标准要求的,每月按批准计划按时拨付养护经费;达不到要求或养护质量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拨付养护经费,待整改合格后再行支付。

第十八条 还贷收费路桥收费期间需进行中、大修工程或遇水毁工程,应及时上报市、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经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并上报审查批准后实施。

中大修费用实行预提制度,提取的比例为收入的6-10%(按路况质量确定),纳入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项使用,节余归原项目所有。

第十九条 经营性收费项目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业主承担,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按收费项目年通行费的8%按月计提养护保证金,交市交通局监督使用,该保证金所有权、使用权属业主。

第六章 人员、证件、服装管理

第二十条 人员管理

各收费路桥项目的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人数控制,对现有超编人员在上报之日起在一年内逐步清退,确保收费人员明显减少。

收费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的用工合同管理制度,收费项目结束后,所有收费人员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统一解聘辞退。收费人员聘用期间的待遇统一按《四川省收费公路通行费年度支出计划的编报原则》办理。

新批收费项目聘用收费人员和现有收费项目调整,新进收费人员必须经统一考试和岗前培训,按收费人员条件择优聘用。

第二十一条 证件管理

全市所有收费路桥的收费人员、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持证上岗,凡未佩戴上岗证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收费站亭。收费人员的上岗证各收费站报市交通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办理。执法人员的证件,仍按原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服装管理

全市所有收费路桥的收费人员、执法人员必须统一着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服装上岗。收费人员的服装配置由各收费站报市交通局核定后,报省公路局批准,由各收费站自行到省交通厅专用服装公司购买。执法人员服装由各收费站报市路政支队签署意见后,市交通局审核,报省公路局审批后,由各收费站自行到省交通厅专用服装公司购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收费还贷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解缴、坐支、拨付资金的;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或挪用资金的;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造成经济损失的,均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归沙公路收费项目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统一管理范围,由市交通局委托川威钢铁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收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