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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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4〕3号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不断完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尽快使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健康地开展,我部于2003年12月28-2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

  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就如何建立和完善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课程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满足艺术教育教学的需要,以及如何加强艺术教育的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本次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纪要精神,结合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快普通高校美育和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不断完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尽快使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课程设置和艺术教育教学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于2003年12月28-2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来自全国104所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教研室(教研中心)的负责人、14个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的艺术教育管理干部以及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共170余人出席了会议,会议收到各高校报送的论文和材料70余份。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研讨如何从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入手,建立和完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普通高校艺术类课程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普及和发展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按照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加快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发展的任务和改革的方向。

  与会代表听取了教育部体卫艺司负责同志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报告,听取了关于《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的讲解,听取了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兰州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南昌大学等学校的经验介绍,并就如何进一步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以及加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课程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曾繁仁、黄会林、彭吉象、郑小筠等学校艺术教育专家到会并作了见解独到的精彩发言,使代表们深受启发,得益匪浅。与会代表还参观考察了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大学和东华大学开展艺术教育的情况,代表们认为,上海高校艺术教育的成果、做法和经验对于其他高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通过听取报告、讲座、参观考察、大会交流和分组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认真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对于推动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快速、科学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大家充分肯定了近几年来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所取得的长足进展和可喜成果,也分析了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

  大家认为近几年来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普通高校进一步提高了对艺术教育的功能、目标以及重要性的认识。艺术教育在普通高校教育中的地位开始得到确认。大家认为,1999年6月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来,美育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从素质教育的高度,将美育同德育、智育、体育一起写进了我们党的教育方针,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大家关注的美育在教育中的地位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指出要“继承民族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益成果,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高校进一步提高了对美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明确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和指导思想,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各地普通高校从各自的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艺术教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普通高校艺术教育长期以来处于薄弱地位的情况得到了改善。

  2.以艺术教育课程建设为切入口,落实艺术教育的目标和要求。许多高校在开设艺术教育课程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开设了艺术类限定性选修课,开设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艺术类课程,并且记入学分。有的高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开设了“大学音乐鉴赏”、“大学美术鉴赏”、“大学影视鉴赏”、“大学美育概论”、“交响音乐赏析”等艺术类选修课。还有的高校针对当前学校艺术教育和社会文化现象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通过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引导学生开展健康的审美活动。各校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探索,推动艺术教育沿着良性发展的轨道不断前进。

  3.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氛围,打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近几年来,各地高校学生艺术社团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学生成为艺术活动的主人,独立自主地组织、参与、推进艺术活动,在艺术活动中发展自己的个性,培养健康的文化心理。校园内形成了生气勃勃的文化氛围,校园文化建设出现了新的局面。这些艺术活动丰富和活跃了高校的校园文化生活,为大学生们创造更多的接触艺术的机会,对于他们拓宽文化视野,提升人生境界,培养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促进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4.充分开发艺术教育资源,形成了学校艺术教育与社会文化建设相整合的良好态势。高雅艺术进校园,艺术家与大学生面对面进行交流,这已经成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有的普通高校与有关专业艺术院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的普通高校聘请有关艺术专家担任学校的客座教授,有的普通高校与有关艺术团体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学校内外艺术教育资源的整合,对于构筑良好的艺术教育环境、推动校园文化建设产生了导向性的作用。

  5.加大高校艺术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艺术教师培训工作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体卫艺司委托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和中央音乐学院等6所大学实施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师培养计划。这项培训计划的实施将在五年内为普通高校培养1500多名艺术教师,以此改变目前普通高校艺术教师数量不足、学历程度偏低的现状。与会代表对体卫艺司和艺术教育委员会、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2000-2002年在京沪穗三地联合举办的高校交响音乐课教师培训班反映良好,大家认为,这样的培训不仅解决了交响音乐选修课教师匮乏的燃眉之急,而且能够在更为广阔的领域中引导艺术教师获得人文精神的熏陶,对于提升高校艺术教师的综合素质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

  研讨会上,大家分析了当前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到位”:一是一些高校的领导对艺术教育的认识还不到位,学校缺乏对艺术教育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二是一些高校艺术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师资配备还不到位,没有一支比较稳定的艺术教师队伍,难以有计划地开设艺术教育课;三是一些高校对艺术教育的管理还不到位,艺术教育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艺术教育没有归口管理的部门,有的还处于多头管理或者管理无序的状态。因此,在一些高校,艺术教育工作还存在着间歇性、随意性和以活动代替课程、以讲座代替课程的情况。特别是不少地方存在着重视提高而忽视普及,重视部分艺术特长学生的活动而忽视全体学生的参与,重视推动艺术课外活动而忽视艺术课堂教学质量,重视艺术演出效果而忽视学生在艺术活动过程中的体验、感悟和提高等现象。

  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与会代表就加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形成了以下共识。

  第一,提高认识、提升理念是推进高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

  大家认为,要进一步提高对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性质和功能的认识。高校艺术教育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要求,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把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美育工作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手段,落实在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中。作为审美教育或情感教育的学校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最具操作性的主要形式和最有效的途径。艺术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民基础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可以说,艺术教育的水平高低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教育质量高低的标志之一。普通高校应该成为推进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表率。

  大家认为,在思想认识上要解决一个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性质定位问题。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要坚持以育人为本的宗旨,坚持艺术教育的公平性。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不是精英教育,而是普及的、平等的、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教育。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不是培养艺术方面的专门人才,也不是着眼于少数艺术特长生的培养。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要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艺术的熏陶,提升审美素质,形成健全的人格。

  第二,加强艺术教育课程建设是提高高校艺术教育水平、推动艺术教育持续发展的核心。

  代表们就艺术教育课程建设问题介绍了各具特色的做法,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大家认为,要抓住艺术教育课程建设这个核心,全面提高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管理水平和课程实施水平,使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应该实实在在地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提出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努力创造条件,开设各种艺术类选修和限定性选修课程,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要重视和加强高校艺术教育教学的管理和研究,逐步使艺术课教学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力争经过3-5年时间,推出一批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艺术教育课程”。同时,要“重视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建立高校艺术教育教材的评审制度,积极推荐一批质量高、特色鲜明、深受学生欢迎的艺术教育教材”。

  第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确保艺术教育具有强大后劲的关键。

  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目前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是教师队伍建设。普通高校艺术教育首先要解决有合格的教师上课,各高校要根据教学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艺术教师。大家认为,在做好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工作的同时,还要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组织教学观摩活动和出国考察等形式,多级别、多层次、多渠道地为普通高校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良好的敬业精神、一定的艺术教育理论水平和较强的艺术教育能力的专业教师队伍。

  代表们认为,要加强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科研工作,要以科研促教学,以活动推普及,坚持普及和提高的结合,推动艺术教育跨上新台阶。大家希望在普通高校艺术教育领域能够进一步开展课题研究,充分发挥广大艺术教师从事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艺术教师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

  第四,经费投入是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与会代表指出,为了确保艺术教育教学和课外艺术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不断改善教学条件,保证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实践证明,那些艺术教育工作开展得好的高校,往往也是经费到位,教学设施与条件齐备的学校,而经费能否到位又取决于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学校领导对艺术教育的重视程度。代表们呼吁,高校艺术教育必须有统一的规划,以确保投入的经费能够满足艺术教育教学和活动的基本需要。

  这次研讨会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节奏紧凑、气氛热烈,大家明确了目标,找到了差距,提升了理念,坚定了信心。研讨会完成了原定议程,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研讨会对于普通高校今后的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将产生正确的导向和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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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残疾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经鉴定符合标准的残疾人员,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预防工作,预防和减少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二章 康 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康复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市、县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社区康复站,自治区、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医院设立康复科(室),开展医疗康复工作。

第七条 支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研制、生产、供应先进适用、质优价廉、利于普及的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

逐步在自治区、市、县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销售、维修服务网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康复任务指标,逐步增加康复经费投入。

第十条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确有困难,属于单位职工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补助;不属于单位职工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报同级人民政府从社会救济费用中补助。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照义务教育法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轨道,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在检查验收普及义务教育工作时,对特殊教育没有发展或者达不到规定任务目标的,要督促定期落实。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县教育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残疾人教育工作。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特殊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法定抚养、监护人有义务送其入学。

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杂费。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第十四条 适当放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在校年龄和学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对贫困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成人教育计划,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形式的成人教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有计划地兴办弱智学校、盲聋哑学校或者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兴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捐物资助特殊教育。

有条件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弱智特教班、盲人班、聋哑人班,或者让弱智、盲、聋哑及其他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举办残疾幼儿学前班;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幼儿。

残疾幼儿学前班、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和残疾幼儿家庭应当对残疾幼儿实施行走定向、听力语言、心理康复、智力开发和功能康复训练等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列入计划,多渠道筹集基建资金。教育部门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的事业费纳入教育事业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并随教育事业费的增长而增长。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民政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的事业费从社会救济费用中列支。

特殊教育经费和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的事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

自治区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扶持和鼓励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水平。

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者特殊教育师资班。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的教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盲人翻译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普通中、小学校接受盲、聋哑和弱智残疾及其他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其有关教师可以按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有条件的教学仪器生产单位应当进行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对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员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鼓励和支持社会创办集体福利企业和残疾人个体开业,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的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和咨询、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其在职人员总数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的残疾人员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一)在县(市)、乡(镇)的单位安排比例不低于2%;

(二)在自治区辖市的单位安排比例不低于1.5%。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按照规定给予税收的减免照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减免税收规定的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和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减免税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贫对象,将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工作范围,并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自治区根据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每年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扶贫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根据具体情况减免收手续费。

第三十条 企业进行优化组合、调整职工工种或者岗位时,应当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企业关停、破产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置残疾职工就业。

企业出售、转让或者实行股份制、租赁制、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继续经营管理者必须优先安置原企业残疾职工。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辞退或者开除残疾职工。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市、县应当设置盲人按摩场所,安置盲人就业。

医疗机构招聘按摩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有按摩专长的盲人。

盲人按摩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的,应当给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给予特殊优待,并创造条件,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状况的劳动工种、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在更新劳动技术时,应当优先安排残疾职工培训。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逐步地建立残疾人活动场所。
残疾人活动场所应当从实际出发,配备适应残疾人特点和需要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设施和用具,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各种有益活动。

城乡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对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并在每年全国助残日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活动场所、残疾人读物的出版、残疾人文体活动、体育比赛、艺术汇演给予经费支持。

对参加体育比赛、艺术汇演的残疾人,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其集训、比赛、演出期间,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六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到福利院供养或者实行社会救济;属农村户口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五保户的有关规定给予供养。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家庭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残疾职工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将其配偶及子女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

对两地分居的残疾人夫妻,应当优先解决其两地分居问题。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进入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优先购票,优先入场;

(二)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优先乘坐;

(三)随身必备的辅助器械、专用车辆免费托运,免费存放;

(四)盲人和行走困难的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

(五)免费游览公园,游览时允许其专用车辆通过;

(六)就医时优先就诊;

(七)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但挂号费、保价费、航空费除外。

第四十条 对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活动场所、福利院、敬老院和兴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发展残疾人事业所需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并减免配套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为方便残疾人的生活和活动,新建或者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事人为聋哑人、盲人的,应当为其指定手语翻译或者盲文翻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残疾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或者以残疾为由不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升学的;

(二)对符合税法规定应给予减免而不减免税的;

(三)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劳动报酬、文化、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按规定对待残疾人的;

(四)以残疾为由辞退或者开除残疾职工的;

(五)拒绝接收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的;

(六)盗窃、侵占、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七)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事业捐款、捐物或者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等经费和物资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

(九)对残疾人负有扶养、监护义务而不履行的;

(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是指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的人的教育。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1997年3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滇池风景区旅游资源,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昆明旅游度假区的批复》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位于昆明市西南部,滇池北岸,总体规划面积18.6平方公里。
   第三条 度假区是昆明市改革开放的综合试验区,对外开放的窗口,旅游支柱产业的重要基地。旅游观光与度假相结合,与东南亚旅游市场融为一体,成为既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又有云南民族特色的、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 度假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度假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二章 管委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度假区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度假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度假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编制度假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度假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六)对度假区的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组织或审批进入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八)开展国际旅游、经济贸易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度假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九)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度假区的工作。
  (十)兴办和管理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性、中介性的职务事业。
  (十一)负责度假区,内农村村镇建设、征地动迁的有关工作。
  (十二)完城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权限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赋予管委会在度假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部份行政管理权限。
  (二)管委会可以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度假区行使市级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统筹安排度假区内的投资项目。在度假区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管委会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四)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度假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并做好服务。
  (五)依法对度假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度假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度假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公安、统计、知识产权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度假区内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八)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度假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九)依法管理度假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十)依法处理度假区的涉外事务;按规定审批度假区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境)和对外邀请等事项。
  (十一)负责度假区内的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工作,在市核准的指标内,审批和办理城镇户口落户手续和农转非手续。
  (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鼓励在度假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旅游观光游览项目;
  (二)文化娱乐及游乐项目;
  (三)商务旅游;
  (四)旅游住宿及其他度假设施项目;
  (五)旅行社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六)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项目;
  (七)旅游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项目;
  (八)区内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
  (九)旅游交通项目;
  (十)国家允许和特许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度假区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污染生态环境的;
  (二)中国政府禁止的。
   第十条 投资者可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经营方式,在度假区进行投资和经营。鼓励各类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或中介机构以专利、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劳务收入投资入股,其股份比例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中外各类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到度假区进行成片开发,管委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设立含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房管等管理部门为一体的建设管理机构,属管委会内设机构,接受市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度假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度假区内土地的征用、开发管理工作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转让、出租、抵押工作,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书;负责度假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二)审批度假区内的修建性详规;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核收有关费用;负责度假区内的规划监察工作。
  (三)负责审批度假区内的建筑初步设计,审验施工企业资格,发放施工许可证;负责核收有关费用;负责度假区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四)负责度假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度假区内的市政监察工作。
  (五)负责度假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核收有关费用;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有关证书;负责区内的房管监察工作。
  (六)负责编制度假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度假区总体规划;审批区内的环保项目及环保设计和工程项目;代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负责区内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征收区内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第五章 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度假区设立分局,分局接受派出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负责度假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管委会设立度假区财政分局,是市财政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其业务工作由管委会领导,接受市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度假区财政分局负责编制和执行度假区的财政年度预决算;管好用好度假区内的财政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各项资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区内的各类单位进行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税务管理部门在度假区设立分局,负责对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度假区登记注册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征管工作,审批、办理有关税务业务。
   第十八条 度假区设立分支金库。度假区的财政收入,扣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外,全部留在度假区用于开发建设。
第六章 劳动人事和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管委会设立度假区劳动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度假区的干部调配、人才交流、职称评聘、工资计划、劳动管理、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商务、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年内需多次出入国(境)的,可按规定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国(境)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在度假区设立分局,分局接受派出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负责区内的治安、户政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市核准的指标内,由度假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批办理区内户口迁移、农转非等手续及对区内蓝印户口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入度假区企业的外地人员,实行暂住户口制度。对确有实绩的科技人员(包括政策规定亲属),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落户手续。
第七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度假区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旅游度假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二)国家、省、市给予度假区的其他优惠。
   第二十五条 进区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实行进区改制。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者须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应在度假区内设立账簿,并按规定向度假区管委会报送各类报表。
  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第八章 支撑服务体系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建立有关外贸、法律、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支撑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海关可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办理海关业务的有关手续,设立保税商店和保税仓库。
   第三十一条 度假区的贷款指标实行专项安排,允许交叉贷款。
  银行可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有关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度假区可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度假区企业经批准后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经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度假区内进行投资和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解释,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原颁布的各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