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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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电视技术工作者搞好业务、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电视台,奖励范围为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第三条 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以下简称金帆奖)每年评定一次,共设录制技术质量、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声音制作技术质量、播出技术质量、安全播出五个分项奖和一个综合奖。
第四条 金帆奖的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今后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录制技术质量奖、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的各类奖项,每年由中央、直辖市、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电视台各送一个节目参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所辖的其它电视台制作的节目进行初评后,每类可选送一个节目参评。
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安全播出奖的参评单位为中央和省级电视台。
第六条 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每年按规定日期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须认真填写申报表。申报的节目磁带必须按规范记录,报送的表格及其手续必须齐全。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限额为:录制技术质量奖中新闻和专题类各4名,综合文体和电视剧类各8名;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中片头、短片和动画片类各4名;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中专题纪录片和译制片类各2名,综合艺术类4名,电视剧类3名;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安全播出奖,全年总播出时间少于5000小时者4名,5000~10000小时者5名,10000~20000小时者6名,20000~30000小时者7名,30000小时以上者8名。
第九条 金帆奖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归口管理,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电视中心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奖工作,评定结果经总局批准后公布并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十条 金帆奖各分项奖评定办法:
1.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一);
2.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二);
3.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三);
4.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四);
5.安全播出奖定办法(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金帆奖各分项奖中各类奖均设一、二、三等奖。取得总积分第一的单位,获得金帆奖综合奖。
第十三条 一等奖颁发奖杯、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三等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各获奖单位自酬解决。
 奖励等级 奖 金
 一等奖 8000元
 二等奖 5000元
三等奖 3000元
综合奖获奖单位保留流动奖杯一年,单位名称刻写在奖杯上,累计三年获奖者,授予综合奖奖杯。
第十四条 如发现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奖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颁布的《广播电影电视部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奖励办法》(暂行)版同时废止。

附件一: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二: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三: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四: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五:安全播出评定办法

附件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

2002年7月30日

附件一: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录制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各种电视节目磁带进行技术质量的评定。
电视节目磁带分为新闻、专题、综合文体和电视剧四类。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是本台人员录制,且首播时间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节目时间长度为:新闻10分钟以上(自选某一天内一次新闻节目);专题10分钟以上;综合文体45分钟以上;电视剧一集。
2.3参评磁带应严格按照有关录制和交换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依次进行录制,具体规定见下表:

磁 带 段

持续时间
(秒)

图 像 声 音 控制磁迹 时间码
磁迹1 磁迹2

引 带
保 护 约10 空 白 带
校 准
60
100/0/75/0 彩条信号
(见注)
基准磁平
1000Hz信号
连 续
连 续

提 示 30 黑 底 无 声 无 声
正式节目 节目实际
运行时间
节 目
带 尾 ≥10 黑 底 无 声 无 声

注:原始记录时,彩条信号应是经过信号处理和切换系统输出的标准测试信号;用ENG方式记录时,彩条信号与随后的节目图像信号应取自同一编码器输出。复制时,由录机记录在节目磁带引带上的彩条信号必须是用放机从素材带引带上原录彩条重放的信号。使用多盘素材磁带进行编辑时,由录机记录在节目磁带引带上的彩条信号可取自该制作系统的标准信号发生器。
2.4参评磁带的声音信号必须按照有关录制和交换规范中的规定,记录在相应的声音磁迹上。除新闻节目外副声迹必须录有国际声。综合文体类节目如属于现场实况转播时,允许副声迹记录与主声迹相同的混合声。国际声是在专用声音磁迹上记录的节目自然声(现场的背景声)、音乐声和效果声等。
声迹分配规定为:声迹1(对应CH1)记录单声道节目混合声,声迹2(对应CH2)记录国际声。
3.图像质量的评定
3.1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3.1.1测试项目和指标
a)引带彩条亮度信号峰值电平
标准值:0.7V±0.02V
b)引带彩条R-Y信号幅度
标准值:0.525Vp-p±0.015V
c)引带彩条B-Y信号幅度
标准值:0.525Vp-p±0.015V
d)引带彩条彩色相位偏离
|ΔΨ|<2.5°
e)节目全信号峰值电平
不大于0.8V
f)节目亮度信号峰值电平
不大于0.77V
g)黑电平与消隐电平差(底电平)
标准值:0+0.05V
h)字幕峰值电平
不大于0.8V
i)时码
连续并在引带彩条信号开始点置零
3.1.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彩条信号调整录像机视频重放增益控制钮,使波形示波器的示数为标称值。
b) 在经过3.1.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节目磁带,使用波形示波器对重放视频信号进行测试。
c) 重放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75/0彩条标准信号,对3.1.1中有关项目进行测试。
d)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对3.1.1中有关项目进行测试。
3.1.3 测试结果的评分
测试结果采用5分制评分。在3.1.1项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全部指标合格为5分;a、b、c、d四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3分; e、f、g三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15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2分;h、i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4分。
3.2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定
3.2.1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定方法
参照GB 7401-1987《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采用5分制进行评分。
3.2.2 评定标准
a)杂波和干扰可见度
5分:觉察不到;
4分:稍可觉察,但不令人厌烦;
3分:明显觉察,令人有些厌烦;
2分:杂波或干扰严重,令人厌烦;
1分:极严重。
b)画面清晰度
5分:十分清晰;
4分:个别画面欠清晰;
3分:一些画面欠清晰;
2分:总体上不是很清晰;
1分:不清晰。
c)亮度层次
5分:亮度层次丰富,画面柔和细腻;
4分:亮度层次较丰富,画面基本上柔和细腻;
3分:个别画面偏亮、偏暗或缺少层次;
2分:一些画面偏亮、偏暗或缺少层次;
1分:总体上亮度层次欠丰富。
d)彩色保真度
5分:彩色清晰、自然,肤色正常,不同镜头色彩一致性好;
4分:彩色较清晰、自然,肤色基本正常,不同镜头色彩基本一致;
3分:彩色欠清晰、自然,肤色有可见的失真现象,不同镜头色彩一致性不够好,有瞬间变色和渗色现象;
2分:彩色清晰度差,色度不正常;
1分:彩色质量很差。
e)制作难度
根据固定或移动拍摄、使用单台或多台摄像机、拍摄环境条件、节目所含的镜头数量、编辑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5分:有很大难度;
4分:有一定难度;
3分:比较简单。
4. 声音质量的评定
4.1声音信号电平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对节目磁带中引带校准信号和正式节目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所录制节目的声音基准磁平应符合所用磁带的标准,这时对应输入、输出的标准电平是+4dBu。
4.1.1 测试项目和指标
a) CH1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b) CH2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c) CH1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3VU
d) CH1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e) CH2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3VU
f) CH2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4.1.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调整录像机声道1、2(CH1、CH2)的音频重放电平控制钮,使输出标准电平为+4dBu时,音量单位表的示数为0VU,峰值表的示数为-8PPU或-18dBFS。
b) 在经过4.1.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电视节目磁带,使用音量单位表对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进行测试。
c)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分别对两个声道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测试中同时用音量单位表监测平均电平和用峰值表监测瞬间峰值电平。
4.1.3 测试结果的评分
测试结果采用5分制评分。
在4.1.1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中全部指标合格为5分;a、b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5分;c、d、e、f四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20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2分;新闻节目只测试主声道,a项指标不合格扣除1分,c、d项的每个测试点数据不合格扣除0.4分。
4.2 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
4.2.1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方法
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是对电视节目磁带中正式节目的主声道声音质量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GB/T 16463-1996《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从声音质量主观感觉的综合优劣和声音质量受损程度,采用5分制对电视节目磁带的声音质量进行评分。
4.2.2 评定标准
a) 声音质量
5分:声音质量极佳,无可觉察的失真和噪声;
4分:声音质量好,仅出现短暂的不明显失真或噪声;
3分:声音质量一般,偶尔有明显的失真或噪声;
2分:声音质量差,多次出现明显的失真或噪声;
1分:声音质量低劣,出现严重的失真或噪声。
b) 声音音量
5分:音量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平稳、自然;
4分:音量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基本平稳;
3分:音量基本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稍显生硬;
2分:音量不符合标准(过高或过低),声音衔接处过渡生硬;
1分:音量忽高忽低。
c) 声画协调
5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协调一致;
4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偶尔出现短暂的不协调现象;
3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多次出现短暂不协调现象;
2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出现较长时间不协调现象;
1分:声音与画面配合不协调。
5.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图像、声音质量不属于3.2.2和4.2.2项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录制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录制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二: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视频图形制作类电视节目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电视技术人员提出创意并制作的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评定。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是对通过计算机图形或与视频图像合成制作的电视节目而设立的。共有片头、短片、动画片三类。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 参评磁带的内容必须全部是本台人员制作,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节目时间长度为:片头1分钟以内;短片10分钟以内;动画片一集。
2.3参评磁带应严格按照录制和交换规范进行录制,具体规定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2.3和2.4项。其中片头类、短片节目副声道不要求记录国际声;动画片类节目副声道必须记录国际声。
2.4 参评的作品必须带有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500字左右,A4规格纸1页)。
3.评定
3.1 图像和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3.1.1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1项相同。其中片头类和时间长度少于5分钟的短片类节目e、f、g三项指标测试不采取选点方法,而进行全程重放。测试结果全程合格得3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不超过节目全长的10%,扣除0.6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超过节目全长的10%但不超过20%,扣除1.2分。
 3.1.2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4.1项相同。其中片头类和时间长度少于5分钟的短片类节目c、d二项指标测试不采取选点方法,而进行全程重放。测试结果全程合格得4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不超过节目全长的10%,扣除0.8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超过节目全长的10%但不超过20%,扣除1.6分。
3.1.3 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扣分
在客观测试过程中,根据有无参评作品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及其水平,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3.2 图像和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主观评定
对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除进行常规的图像和声音的主观评定外,重点是要对制作中所特有的因素即主题、创意、制作技巧和整体效果等进行评定。评分采用5分制。
3.2.1 主题、创意的评定
 5分:节目主题表现明确,创意新颖,表现形式巧妙;
 4分:节目主题较为明确,创意和表现形式较好;
 3分:节目主题基本明确,创意表现形式一般;
2分:有一定的主题思想表述,创意平淡;
 1分:节目的主题思想表述较差,创意不明确。
3.2.2 制作技巧的评定
5分:构图和造型美观、规范,色彩和材质运用合理,用光考究,剪辑连贯,运动节奏流畅;有较高制作难度,技术手段丰富,并能准确表达创意意图;
4分:构图和造型美观、规范,用光和色彩合理,有较高制作难度;
3分:制作水平较高,造型准确;
2分:制作水平一般,画面平淡;
1分:制作水平差,画面缺乏美感。
3.2.3 整体效果的评定
5分:视觉整体效果突出、升华节目主题,画面与音乐协调,感染力强;
4分:视觉整体效果突出、协调性较好;
3分:视觉整体效果较好,协调性一般;
2分:视觉整体效果一般,协调性较差;
1分:视觉整体效果及协调性差。
3.2.4 ;综合质量的评定
此项评定包括对图像和声音质量的主观综合评价,评定时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2项和4.2项。
3.2.5 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3.2.1~3.2.4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三: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 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声音制作要求较高的电视节目。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是为声音录制人员提出创意并制作的电视节目而设立的,分为专题纪录片、译制片、综合艺术、电视剧四类。
2.对参评节目磁带的要求
2.1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录制,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其节目时间长度应为:专题纪录片10分钟以上、译制片25分钟以上、综合艺术45分钟以上、电视剧一集。
2.3 参评电视节目磁带的图像和声音应严格按照录制和交换规范进行录制,具体规定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2.3项。
2.4参评电视节目磁带的声迹分配规定为:对于单声道节目,声迹1(对应CH1)记录节目混合声,声迹2(对应CH2)记录国际声;对于双声道立体声节目,声迹1记录左声道信号,声迹2记录右声道信号。
2.5 参评的作品必须带有声音创意设计和录制设计图。
3.评定
3.1 评定环境和设备
3.1.1 电视节目听音条件在国家没有制定标准前暂按以下参考值执行:
a)评审房间不小于50平方米;
b)评审房间要有较好的建筑声学处理。
3.1.2 视听设备
a)图像监视器的屏幕尺寸不小于29英寸;
b)监听扬声器为近场监听系统,频响为40Hz~18kHz±6dB,声压级为85dB SPL;
c)调音台为广播级;
d)功放为广播级,有效值(粉噪)功率每路不低于200 W,带宽不窄于20Hz~20kHz。
3.2 客观测试和评分
3.2.1 测试项目和指标
a) CH1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b) CH2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OVU±1VU
-18dBFS±1dBFS
c) CH1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瞬间最大值不超过0VU
音乐-7~0VU,瞬间最大值不超过+3VU。
d) CH1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e) CH2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不超过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不超过+3VU
f) CH2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3.2.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调整录像机声道1、2的音频重放电平控制钮,使输出标准电平为+4 dBu时,音量单位表的示数为0VU,峰值表的示数为-8PPU或者-18dBFS。
b) 在经过3.2.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电视节目磁带,使用音量单位表对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进行测试。
c)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分别对两个声道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测试中同时用音量单位表监测平均电平和用峰值表监测瞬间峰值电平。
3.2.3 测试结果的评分
在3.2.1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全部指标合格为20分;a、b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3分;c、d、e、f四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20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7分。
3.2.4 声音制作说明和录制设计图扣分
在客观测试过程中,根据有无声音制作说明和录制设计图及其水平,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1~3分。
3.3 主观评定
对节目磁带中正式节目的声音质量从技术、艺术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3.3.1 主观评定标准
主观评定满分为80分,分8项进行,其中a、b、c、d、e、f每项满分为8分,根据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依次得分为8、6、3、1分。g、h每项满分为16分,根据难、较难、一般、简单,依次得分为16、12、8、3分。
a) 总体失真
优:没有可觉察的失真;
良:有短暂的失真,但不严重;
中:有明显的持续失真;
差:有严重的持续失真。
b)总体噪声
优:没有可觉察的噪声;
良:声源弱时可听到持续噪声;
中:有明显的持续噪声,但不令人厌烦;
差:有明显的持续噪声,令人厌烦。
c)音质处理
优:声音饱满、明亮、清晰、柔和;
良:声音有欠缺,但不明显;
中:声音有明显欠缺,但尚不影响清晰可懂度;
差:声音有严重缺陷,清晰可懂度极差。
d)动态运用
优:动态范围运用合理,声音丰满、有力度,低声源清晰可辨;
良:动态范围运用基本正常,声音基本饱满;
中:动态范围运用较差、声音不饱满,低声源有明显噪音;
差:动态范围运用不合理、声音单薄且伴有失真或噪声。
e)声音的位置感
优:单声道节目声音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声像位置感强,声像运用连续性好、声源移动时声像不跳动;
良:单声道节目声音纵深感稍差;立体声节目的立体感基本正常、声像运用大体恰当;
中:单声道节目声音基本没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的立体感不够明显、声像运用平淡;
差:单声道节目声音没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中的立体感不明显、有移位跳动、声像运用混乱。
f)声画同步
优:声音与画面配合协调一致;
良:声音与画面配合有时出现短暂不协调现象;
中:声音与画面配合出现较长时间不协调现象;
差:声音与画面配合不协调。
g)艺术处理
难:声音表现符合节目内容的情节,节目的声音具有一定的空间感、现场感;声画和谐统一,无艺术处理痕迹,整个节目具有艺术感染力;
较难:声画艺术处理整体较好,配乐准确;
一般:声画艺术处理基本和谐,但有一定欠缺;
简单:声画艺术处理不和谐。
h)制作难度
难:复杂的实况同期录音、声源采集或复杂的后期制作等;
较难:部分实况同期录音或有较大难度的后期制作;
一般:有一定难度的后期制作;
简单:一般的后期制作。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四: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电视中心节目播出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评定。
节目播出质量根据参评单位报送的电视节目播出信号录像磁带进行评定。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选定播出时间中的一段,长度为90分钟,使用分量录像机记录播出中心系统输出端的播出信号。见下图。



录制日期和时间由评奖工作组统一确定,并事先通知各单位以便做好准备。
2.2播出信号录像磁带应依照录制和交换规范的规定进行录制。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第2.3和2.4项,但不要求声迹2记录国际声。
2.3 播出信号录像磁带在报送同时应附有记载当日节目预告单的广播电视报和指明各段节目标题和起止时间的节目播出串联单。
3.评定
3.1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1项相同。
3.2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条件和方法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4.1项相同。但因声迹2不要求记录国际声,测试和评分参照4.1项中新闻节目的规定处理。
3.3 图像和声音信号质量的主观评定
对电视节目播出质量除进行常规的图像和声音的主观评定外,还应对播出环节中特有的技术因素进行评定,其中包括:
a)不同节目之间的一致性;
b)两个节目切换过程中切换点的质量。
3.3.1不同节目之间一致性的评定
此项评定主要是通过主观感觉并借助示波器、音量表对播出中各段节目之间的图像亮度、色度、色调及声音音量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进行评定,采用5分制。
5分:觉察不到不一致;能满意地收看;
4分:基本一致,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可觉察到轻微的不一致,但色度、色调基本一致,不影响收看(指不必调整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仍能正常地收看);
3分:有可觉察的不一致,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的差别较显著,色度、色调有可觉察的不一致,但仍可接受,通过微调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仍可较满意收看;
2分: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的差别较大,色度、色调有明显差异。通过调节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勉强可以收看。
1分:差别极大,无法收看。
3.3.2 两个节目切换过程中切换点的质量评定
此项评定主要是对节目切换过程是否有问题进行评定,采用5分制。
5分:节目切换准确,无卡画面、卡声音或漏彩底现象,无切换杂波和噪声,无彩色闪动或画面不稳。台标、时间叠加正常;
4分:切换基本准确,稍有卡画面或卡声音现象,无彩色闪动、画面不稳或漏彩底等,切换杂波噪声不明显,台标、时间叠加正常;
3分:有卡画面或卡声音、漏彩底现象或有轻微的彩色闪动,但画面不乱,偶有切换杂波噪声,台标、时间的叠加稍显不佳,但仍可接受;
2分:有较明显的彩色闪动,或画面有轻微晃动但画面不乱,切换杂波台标、时间的叠加明显不良,难以忍受;
1分:切换时乱画面,无彩色,有明显的切换杂波噪声,叠加台标、时间后,破坏画面或干扰声音,无法接受。
3.3.3 综合质量的主观评定
此项评定包括对图像和声音的主观综合评价,评定时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参照《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中的3.2和4.2项。
3.3.4 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3.3.1、3.3.2和3.3.3项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播出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播出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五:安全播出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而制定的,适用于对电视中心播控机房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的评定。
2.评定方法
申报单位按要求寄送各套节目的(地方转播中央第一、二套全天节目者除外)播出情况统计报表。根据申报单位全年的总体安全播出情况统计结果,并结合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评定。
2.1对统计报表的要求
2.1.1申报单位按统一制定的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填写,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1.2 报表中各项事故情况的判定按2.2项评定标准内容执行。
2.1.3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以当地寄出邮戳为准),申报单位把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以及本季度的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寄送到评奖组织单位。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寄送统计报表将扣分,漏报或内容缺项者不予评定。
2.2评定标准
以全台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及责任事故率为主要评定依据。
2.2.1播出事故
播出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发生故障或播出(含放像)人员人为责任因素所造成的事故的总称,由节目磁带制作或磁带本身所造成的事故暂不计在内。
2.2.1.1 播出事故分类
a) 停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开播时间播出节目,节目尚未结束就停止播出,正常节目中断、缺视频或音频信号,正常节目中断后而以任何其它测试信号或静止画面代播,在完整的节目衔接中出现彩条信号或出现长度超过10秒的过渡彩场信号(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过渡彩场时间都统计为停播),均属停播。
b) 劣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由于图像无彩色或严重变色,画面质量严重劣化,切换时画面翻动、色彩畸变超过5秒以上,声音信号噪声大、明显失真,均属劣播。
c) 错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由于操作原因造成的播出内容与计划不符,两个完整节目的顺序颠倒,节目之间衔接时正常节目重复或前一个节目未完就切换到下一个节目时间误差在3秒以上,节目衔接中过渡彩场信号超过3秒而不到10秒,两个节目切换时声画严重不同步超过5秒钟以上,均属错播。
2.2.1.2播出事故原因分类
a) 责任事故是指设备正常运行时由于值班人员操作错误或检修人员工作不认真或疏忽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因处理不当使事故时间延长。
b) 设备事故即非责任技术事故,是指因目前台内设备、物质、人力等条件尚无法预防或制止的事故。
c) 节目源事故是指节目磁带所造成的事故,台内直播和市内实况节目中的信源事故,以及转播国内和国际节目中本台负责环节所造成的信源事故。
d) 外部事故是指转播国内和国际节目中非本台负责环节所造成的信源事故,以及外部供电电源中断等事故。
2.2.2评定
评定采用5分制,介于级间者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a)播出事故率评分分级标准为:
5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1秒/百小时;
4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5秒/百小时;
3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10秒/百小时;
2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20秒/百小时;
1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20秒/百小时。
加权播出事故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加权播出事故率=(停播时间+0.7×劣播时间+0.5×错播时间)/播出时间
b) 责任事故率评分分级标准为:
5分: 台内全年无责任事故;
4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1次/千小时;
3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1.5次/千小时;
2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2次/千小时;
1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2次/千小时。
c) 安全播出的最终评定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安全播出得分=(加权播出事故率得分+责任事故率得分)×
0.9/2+播出技术质量得分×0.1
其中播出技术质量得分直接取自播出技术质量奖的评定结果。

安全播出评定表

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

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


附件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


表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总表
表2 录制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3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4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5 播出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6 安全播出奖申报表
表7 分频道全年播出情况统计表
表8 全台全年播出情况统计表
表9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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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2〕36号



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日











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个人),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原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潮府办[1997]10号)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央、省属单位除参加省行业统筹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实行按综合费率20%征缴,其中养老保险17%(含个人8%);失业保险2%(含个人1%);工伤保险1%。综合费率每年视收支情况作相应调整。医疗保险费仍按原规定征缴。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社会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综合平衡使用。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第六条 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当年度综合费率向属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月工资、薪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计征社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费最低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缴费基数计征。

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薪收入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缴费个人不得拒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计征。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时,同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次月如人员或工资、薪金总额有变动的应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及缴费工资变动表》(以下简称《变动表》)。

第九条 首次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填报《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或《变动表》填报的工资、薪金总额应与《申报表》工资、薪金总额相一致。

前款规定需填报的各种表格,必须同时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申报或磁盘数据申报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明细表》或《变动表》填报的工资、薪金总额与《申报表》填报的工资、薪金总额相符后,根据《申报表》填报的工资、薪金总额,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综合费率计征当月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待解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到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次级全额划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划解清单送财政部门,将缴款凭证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单位上报的《明细表》、《申报表》、《变动表》及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缴款凭证登记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因缴费单位未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明细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的资料有误,造成社会保险费无法划分到个人帐户的,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暂予挂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缴费单位前来校对、办理。因缴费单位无故不予校对,导致参保个人无法办理保险基金转移或核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个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缴费单位负责清偿或支付。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内容如有变更或注销,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核定是否符合办理社会保险条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缴费单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原规定补缴;本办法实施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按中断缴费年限处理。对改制(包括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按《潮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实施办法》(潮府[2001]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须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对账务不健全,未能如实反映缴费工资总额、薪金总额的缴费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同行业工资占经营收入比例核定其缴费工资总额。

对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该单位的生产规模、经营状况,核定其缴费工资、薪金总额,以综合征缴率计征社会保险费,并从其开户银行中扣缴。征收到账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成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一次本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缴费个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缴费单位应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保险手册》交还缴费个人。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实施检查的部门必要时可以对现场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拍照和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2003年110月11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
1994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正确贯彻落实新的流转税、资源税的条例、细则和总局制定的征税规定,及时了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征税规定,不得擅自变通。在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如果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困难的,应当逐级请示报告,由总局予以解释。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文件要报总局备案。凡此类文件中不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内容,一经总局批复,必须立即发文予以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今年上半年适时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请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部署。总局也将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印发给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新、旧税制应缴税额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增值税纳税人统计表》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准确、及时汇总上报。
五、为了及时地了解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决定选择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作为流转税改革信息联系点(名单附后)。联系点的任务是:针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在一季度内每半个月向总局作一次报告;一季度以后每一个月作一次报告;重要的或紧急的问题要随时上报。同时,及时完成总局交办的调查研究任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资源税信息联系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