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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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业经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总行筹资部。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方便境内居民和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存储外币,规范外币储蓄业务管理,确保外币储蓄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取自由,存款有息,本金和利息均支付外币,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凡中国境内的居民和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等,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四条 外币储蓄存款分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钞帐户;外籍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携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则即可存入外钞帐户,也可按当日的外钞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套算成外汇入帐。
第五条 现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分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帐。
第六条 外币储蓄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五个档次。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百元的等值外汇。有条件的行可开办七天通知存款种类。
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
第七条 外币储蓄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存款凭证。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如存入人要求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可在开户时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时凭印鉴或密码和存单(折)支取。
第八条 外币储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银行公布的标准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活期存款按年计付利息,每年计息一次,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当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在存入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存款清户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清。
定期存款以存入日利率计付利息;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照存入日利率计息不变。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者,未提部分仍按原利率计息。提前支取只限一次。存款到期未取,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从到期日起,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利息。
第十条 外币储蓄存款帐户的使用:
1.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可以支取外钞。
2.外钞帐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如汇往境外,需经过钞买汇卖。属于境内居民(不含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居民)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存款本息可以按支取日的外汇牌价兑换人民币。
4.属于境内居民的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获准出境,从存款帐户中支取外币现钞,可按规定凭出境证件由存款行开给外币携带证携带出境。
存款支取的货币种类或汇出汇款的货币种类应与原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如支取或汇出其他种类的货币,按支取或汇款日外汇牌价套算。
第十一条 存款人遗失存单、存折、印鉴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回乡证)以书面申请向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经存款银行核实无误后,补发存单、存折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之前存款已被领取,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与人民币储蓄相同之事项,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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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质疑程序亟需完善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发表时间:2005年12月27日 08:58


  质疑程序?challenge procedures是指,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供应商有权提出申诉,这是供应商进行权利救济的程序。在此类情况下,采购实体应对任何此类申诉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且以不损害在质疑制度下获得纠正措施的方式进行,国家应规定非歧视、及时、透明和有效的程序。质疑程序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专门规定的旨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也移植了质疑程序,但却存在一些问题。

  没有审查和处理质疑事项的独立主体

  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质疑事项应由一家法院或对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理,其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程序中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这部法律的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审查、处理供应商质疑事项的主体分别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的质疑事项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否存在着违法,是否存在着侵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和投诉这一章节中,最为关键的是质疑事项的审查、处理主体,这关系到质疑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及时获得客观公正的保护。在《政府采购法》中,审查、处理质疑事项的主体,有各种不同级别的采购人,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名称各异的、不同组织形式的招标公司,有非以营利为目的事业性质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等等。不论是哪类主体,与采购结果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利害关系和利益冲突,根本就无法保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地审查、处理质疑事项。况且,在采购代理机构中,众多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各类招标公司。这些主体不可能在审查、处理质疑过程中自己否定自己,不可能推翻既定的采购代理结果,也不可能做出任何有利于供应商的书面答复意见。可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质疑程序中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质疑结果不应该由财政部门来审查

  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如果一质疑事项审查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应接受司法审查。前述已经谈到,我国目前审查、处理质疑事项的主体名目繁多,在采购人中,有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不同形式的团体组织等,在采购代理机构中也有不同性质、不同目的的各式各样的主体。在所有的采购主体中,没有哪个主体能够站在第三方的立场来审查、处理质疑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出来的处理结果,如果再由财政机关来审查,而不是直接经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不仅仅是增加了供应商救济程序的累赘,更是增加了供应商的救济成本,难以进行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制度,供应商如果不服质疑结果或者对结果处理不满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或者仍然不满意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显而易见,供应商经历的程序繁琐,长时间的权利救济,必然会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仅无形中提高了救济成本,救济结果究竟如何也是一个难以猜测的未知数。况且,我国的财政部门也不仅仅是处理政府采购事务,且与采购人尤其是行政机关基本上都是平起平坐、在一个法律层面上,属于平级的行政机关,不可能拥有独立权力或者大量的时间去进行调查取证。由此可见,我国各级财政部门不能确保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缺乏强制中止采购项目执行的程序

  WTO《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质疑程序应规定:快速的临时措施,以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保持商业机会。质疑事项的审查、处理机构在法定期限之内,在对质疑作出决定前,要求采购实体必须做到中止合同的授予或者中止合同的履行。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在质疑程序中规定强制暂停措施,只是在投诉程序中规定可以暂时中止采购项目,但这不是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供应商提出质疑程序或者投诉程序都不是采购程序中止的原因。在此情况下,不论是质疑程序还是投诉程序,均无任何的实质意义。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向采购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部申请暂停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也向国家财政部提出过强烈要求,但均未能得到采纳。原告也向法院提出过要求暂停采购项目的执行,同样也是未能得到采纳。在供应商寻求权利救济的一年多时间里,采购人早已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且都已经履行完毕。这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说明了我国《政府采购法》救济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述,显而易见,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质疑投诉程序是不能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救济。为了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规则接轨,建议政府采购立法机关应对现行法律加以完善。(32)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本文系群众出版社出版的谷辽海先生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的连载文章)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工作规则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工作规则

(1988年3月22日中国残联第一届执行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执行理事会为中国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是中国残联日常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职权
1.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贯彻上级机关的指示和决定。
2.决定中国残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长期工作规划;审定各部(厅)的业务计划和重要事项。
4.审定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重要文件。
5.听取各部(厅)和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
6.审批联合会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根据理事长提名, 审议职权范围内的干部任免事项。由理事长任免干部。
7.提议召开中国残联主席团会议,并做好准备工作。
8.向中国残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主席团及评议会的监督。
二、会议
1.执行理事会会议(简称会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也可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
2.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出席会议,办公厅主任列席会议, 其他列席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3.会议讨论内容由召集人确定,由办公厅汇总安排, 会议要讨论的内容和文件由办公厅或有关部门准备,事先经主管领导审定。
4.会务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理事长有决定权。 但一般应在多数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5.会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两次。
6.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并编印会务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办公厅负责决定事项的催办工作。会务会议纪要一般应发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评议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机关各部(厅)、直属单位。
7.会议的秘书工作由办公厅办理。
三、文件审批
1.凡属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任务、 总结等内容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由理事长签发;理事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理事长签发。一般性及专项性内容的文件,由主管副理事长签发;主管副理事长不在时,由受委托的其他副理事长签发。
2.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按上述原则会签。
3.各业务部(厅)以联合会名义发函,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四、领导制度
1.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领导并主持全面工作,决定重大问题。
2.副理事长分工负责机关有关部(厅)和直属单位。
3.理事长指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主持常务工作,处理综合性事宜。
4.理事负责专项工作。
5.理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副理事长、理事负责处理重要的专项事务。
五、民主生活
1.执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 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
2.执行理事会成员如有违犯纪律的事实, 执行理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