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严禁擅自将外汇贷款办理结汇转为人民币资金使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35:50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行关于严禁擅自将外汇贷款办理结汇转为人民币资金使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严禁擅自将外汇贷款办理结汇转为人民币资金使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自19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和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发表后,各行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文件的精神,组织实施外汇体改的要求,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有极少数基层行违反规定,擅自将境
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转为人民币资金,贷款给企业使用,这不仅违犯了贷款规定,而且扩大了人民币资金供应量,有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对此,总行再次明确: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严禁擅自将我行外汇贷款为企业办理结汇,扩大人民币资金供应量。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外管局汇传(94)26号《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不得直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投资股本金和出口收汇结汇,更不准用我行发放的
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变相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民币信贷资金。按照规定,外商企业买卖外汇应到外汇调剂市场办理。
三、严格执行办理外汇贷款的规定,加强对外汇贷款的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国营、集体、外商投资等企业)向我行申请外汇贷款时,信贷部门要认真执行“三查”制度,严格审查贷款用途,监督企业专款专用,按照外汇贷款审批程序逐笔审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更不得用已发放的
外汇贷款违规结汇用以弥补人民币资金缺口。
四、各行对1994年已发放的外汇贷款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违反规定者,有关分行应对擅自将外汇贷款结汇用于弥补人民币资金不足的违规行为(笔数和金额)于3月15日前上报总行信贷一部,并认真纠正。



1995年3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


(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去氧麻黄碱(冰毒)、盐酸二氢埃托啡、杜冷丁、安钠咖、咖啡因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工作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禁(禁贩、禁种、禁吸)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海关、铁路、工商、财政、卫生、医药、民政、林业、农业、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毒工作。
第五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要相互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管区内的禁毒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旅馆业、娱乐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出租房屋业以及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把禁毒工作列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应当进行禁毒教育,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违法行为,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家长对其进行帮教、戒毒。
第九条 未成年人有毒品违法行为,其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格管束。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以及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禁毒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用罂粟壳或罂粟籽的,依照国家禁毒决定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具有前款行为确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它处罚。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同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禁毒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购售麻黄素中间体草酸麻黄素和麻黄素粗品(含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草粉)的,由自治区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具有前款行为而使麻黄素中间体草酸麻黄素或麻黄素粗品流入非法渠道,为毒品犯罪所利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单位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三千元和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腹泻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腹泻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农医发[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生猪腹泻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养猪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猪肉产品有效供给,我部组织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制定了《生猪腹泻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切实做好生猪腹泻疫病防控工作。

                                          农业部

                                         2012年11月13日

生猪腹泻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一、当前生猪腹泻疫病主要病原及流行特点

  (一)主要病原

  引起生猪腹泻的疫病有猪流行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猪轮状病毒病和伪狂犬病等。根据全国猪病持续监测和调查结果,当前造成生猪腹泻流行的主要病原是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和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

  (二)流行特点

  一是在区域上,先后在多个省份部分区域发生;二是在发病对象上,各种日龄的猪均有发生,其中哺乳仔猪最为严重;三是在季节上,冬春多发;四是仔猪发病急,发病率和死亡率高;五是发病猪和带毒猪是主要传染源,主要通过粪口传播,也可通过乳汁传播。

  二、防控措施

  (一)针对性措施

  1.疫苗免疫

  采用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猪流行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二联灭活疫苗对妊娠母猪进行免疫接种,为所产仔猪提供母源抗体保护;妊娠母猪可在每年10月、12月各普免一次,在产前1个月进行1次强化免疫。仔猪于断奶后一周内进行免疫。

  2.产房消毒与通风保温

  产房要坚持全进全出,严格落实产房空栏、彻底清洗、严格消毒、干燥、增温等措施。用高压水枪彻底冲洗产床、墙面、地面、饲喂工具等,待干燥后再进行严格消毒(1%烧碱溶液),让其自然干燥,空栏5-7天,方可转入母猪进行生产。

  产房可使用煤炉或其他供暖设施,确保产房温度适宜(20—25℃),对仔猪保育箱使用大功率灯泡或红外线灯照射提高温度(30—34℃为宜)。保持产房、产床、保育箱的清洁干燥。产房要适当通风,避免一氧化碳等中毒。

  3.及时评估母猪健康状况

  根据母猪是否发病、持续时间、注射疫苗种类及时间等情况,全面评估母猪免疫和健康状况,如正在发生腹泻或刚发生过腹泻或其它疫病的母猪所产仔猪,最好将仔猪隔离寄养。对母猪腹部、臀部、尾部,尤其是乳房、乳头进行清洗消毒(0.1%高锰酸钾溶液)。

  4.采用对症治疗措施

  对发生腹泻的仔猪,用清洁、干净的人工补液盐(0.9%NaCl,3.5%NaHCO3)进行补液,对10日龄以上仔猪也可进行静注补液。

  (二)综合性措施

  1.加强日常饲养管理

  饲喂全价饲料,确保饲料没有发霉变质。在气温骤变季节,要提供营养丰富、均衡的优质饲料,提高机体非特异性免疫力。做好猪舍保温。加强猪舍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理粪污。对猪舍饲养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2.加强仔猪饲养管理

  保证环境温度、湿度适宜,提供优质、卫生的饲料及饮水。断奶初期饲喂不宜过饱,应采取少喂勤填的饲喂方法,逐步过渡到自由采食。

  3.严格落实消毒措施

  规模猪场应采取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的管理模式,定期开展消毒灭源工作,及时清理并无害化处理粪污。在猪舍清空后,应进行彻底清洗、喷洒消毒或熏蒸消毒,空栏3-5天,方可转入新的猪群。

  4.严格实施引种隔离

  有条件的猪场要坚持自繁自养,提高生物安全水平。确需从外地引种,必须从有资质的猪场引种,并按规定实施严格检疫。引进种猪须隔离饲养45天后再次进行实验室检测,确认主要疫病病原感染为阴性的猪只方可混群。

  5.积极推进疫病净化工作

  结合开展全国重点原种猪场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监测工作,有条件的猪场可以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根据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净化方案。

  6.做好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猪及其产品要严格采取“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及时消除疫情隐患,严防病死猪传播疫情。


附件:
农医发〔2012〕2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211/P020121116418171748477.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