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4:50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3]16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晋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99)]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我市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五条 凡属于使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建设单位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就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进行事中、事后审计。

  第六条 凡我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审计管辖权限,将应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审计管辖范围划分如下:

  (一)财政财务关系隶属市级的被审计单位,由市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财政财务关系隶属县(市、区)的被审计单位,由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二)属于省和市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投资金额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省投资小于市的,由市级审计机关管辖;

  (三)属于市、县(市、区)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投资金额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市投资大于或等于县(市、区)的,由市级审计机关管辖;市投资小于县(市、区)的由县级审计机关管辖;

  (四)市级审计机关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进行审计;

  (五)市级审计机关也可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需要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协助调查的,这些部门及其人员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事实。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组织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建设项目预算(概算)、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
  (二)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六)建设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项目成本及税费计缴情况;
  (八)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情况;
  (九)国家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
  (十)建设项目尾工工程;
  (十一)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根据项目特点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违规违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聘请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求报送贯彻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情况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求报送贯彻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情况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转发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公安部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下达后,你们是如何贯彻这个文件、安排布置复查工作的;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你们那个
地区还有多少案件需要复查(其中“文革”中的多少,“文革”前的多少),工作中还存在什么困难和问题,你们打算怎样解决。请你们在4月20日以前就贯彻9号文件的情况向我院写一个专题报告。
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对进一步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方针、政策、方法、步骤以及善后工作等,都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要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
项方针、政策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院1980年2月15日(80)法研字第7号《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中的规定与9号文件上述规定的精神如有不符的,应以
9号文件为准。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处理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时,应坚决贯彻执行9号文件的政策精神。
复查平反冤、假、错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希望你们加强领导,注意研究政策,总结经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要特别重视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1978年底、1979年初复查平反“文革”中的冤、假、错案刚开始时,我院和许多高
级人民法院印发的一批典型案例,曾经对复查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现在进一步复查,也应注意慎选典型案例,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掌握好政策,做好复查工作,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平反纠正过来,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选编印发的案例,请送我院一式5份。



1983年3月11日
B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冯兴吾 汪长海 


内容摘要:BOT是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方式。BT是BOT的演变。本文简述了BT的内涵及法律特征,并对BT方式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BT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BT 法律 研究

  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即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在我国实践中,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既分析BT项目的积极作用,又指出BT项目的缺陷,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
  一、BT项目的法律特征
  B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他融资方式而言,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B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在BT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私人投资者进行BT项目建设的协议,不同于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书。B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所以,BT特许协议并不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单纯是行政机关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恰恰相反,BT特许协议的内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经济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学科。
  2、BT主体的特殊性
  一方为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商企业,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既是一个与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地位平等的伙伴,又是一个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具有双重身份。
  3、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
  作为BT的标的基础设施,如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享有绝对的建设权。同时,又因BT涉及到本国使用者之利益,国家必须权衡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4、BT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BT内容涉及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与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货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T投资方式形成了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5、BT是合同的组合
  BT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包括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以及股东协议等。如某BT项目投资合同就包括定义与解释、工程、工程造价、工程实施责任、基础设施的建造、转让所有权、赔偿责任、文件和专利、不可抗力、保险、争议解决等20余项。
  二、BT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增强,这为BT方式的运用提供了有利条件,经济的发展必然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何种方式建设更为科学、有效、经济,BT方式作为一种新的运作方式进入了市场。其表现在以下方面:
  1、BT方式有助于基础设施建设缓解资金困难。
  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是出资人,也是建设、维护的具体实施人。但近10余年来,世界发生了极其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生产力高速增长,国际经济结构加速调整,大大加快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优化配置的规律性追求,促使资本、技术和信息等的跨区域流动,使跨区域投资总额大幅上升,为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
  来自权威部门的预测,未来10年新建、改建公路总投资达到7000亿到8000亿人民币。如“十五”期间,广东省高速公路续建和新建项目达45个,涉及总里程2500多公里,共需筹措建设资金1200亿人民币。利用BT方式有利于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的流动,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
  2、BT方式有助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相应的措施。财政政策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收入、支出、预算平衡和国家债务等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功能的正常发挥,主要取决于财政政策的适当运用。在国民经济存在总需求不足时,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使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差额缩小以至平衡。BT方式吸引了国外资金和社会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使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得到顺利实现,促使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3、BT方式有助防范金融风险
  资金是社会的“血液”和“神经”,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任何环节问题都可能使金融业受到冲击。金融风险一旦爆发,极容易形成连动效应,扩大蔓延,危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稳定。BT方式不要或少要国家投资,同样能达到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一种务实的控制债务规模又能引导内需,扩大消费的渠道。
  4、有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
  BT方式有利于在投资建设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构。同时,对投资的企业财团也有利,投资方可以按照政府的规划投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通过项目使资本到增值。
  三、BT的缺陷
  BT方式虽然作用显著,但缺陷也不少,我国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
  1、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
  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到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2、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
  由于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监管难度大。
  3、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
  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
  4、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四、BT项目中的完善
  1、完善BT运行机制,寻求法律支持
  在BT项目的谈判中、签订中、履行中以及转让中寻求法律的支持是客观的需要,这对于BT项目的健康有序运行十分必要。应该说,没有法律的支持,BT方式是不完整的。
  ⑴、在BT项目的谈判中
  当政府主管部门将采用BT方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律师、公证员要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
  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公证机构应该积极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司法部《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⑵、在协议签订中
  BT项目企业确定后,政府主管部门应与该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T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系列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公证机构应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进行审查,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如果项目企业由多家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之间也应办理公证。实践中,外资企业一般会依照国际惯例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使BT项目更趋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