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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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
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开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法人可以对现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法人办理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业务。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最低起存年限为五年期(不含五年)
以上,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商业银行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入的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基金活期存款,自2002年12月1日起不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
期存款利率,改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单笔最低起存金额为5亿元,利率水
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
中载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在存款期内不得提前支取,但存款凭
证可用作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法人向商业银行融资的质押物。

四、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备案,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协议存款管理办法》出台后,改按该
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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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251号)收悉。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1999年8月9日
各类赔偿确认文书

戴洪斌


  对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并作出是否违法的结论,要用法律文书记载。目前在司法赔偿确认领域中,各确认机关确认文书的格式和称谓是不一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第十七条:“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人民法院办理司法赔偿确认案件使用裁定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十条:“对于要求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按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业务分工,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违法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的书面意见,移送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审查并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书》,送达赔偿请求人。”第十四条:“对不予确认的申诉,经复查认定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确认;原不予确认正确的,予以维持。对上列情形,均应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人民检察院办理司法赔偿确认,使用《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书》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公安赔偿法律文书式样一至十及说明,确定了公安机关对确认文书样式主要是决定书。
  司法赔偿确认的予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法律文书,因确认机关不同,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就有不同。在人民法院是裁定书,在人民检察院一般是确认书,在公安机关是决定书。对此不同格式的确认文书要更多注意,不能混淆。无论何种形式的确认文书,其实质内容都是对司法行为是否违法的审查。
  除了以上专门用于确认的法律文书,还有视为作出了确认的文书。在视为确认中,其文书样式更是繁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对人民法院赔偿的视为确认作出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申请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一)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二)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书;(三)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四)不起诉决定书;(五)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复查决定书;(六)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予以释放的证明书;(七)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八)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九)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视为确认的文书有三种:判决、裁定、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了视为确认法律文书有九项之多:判决、裁定、决定、证明等。
  司法赔偿专门确认文书,因确认的机关不同,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不同。视为确认中,也因确认机关不同、确认事项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确认文书。这是要注意的。

作者:戴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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