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42:40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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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印发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地质行
业的特点制订了《关于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关于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地质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暂行规定》。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
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
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地质行业技术复杂的工种中进行
考评和聘任。

  二、职务名称

  根据地质工作性质和工种特点,按照技术相近、工艺相似的技术工种归类,设置相应的
技师职务名称。例如:钻探技师(含机械岩心钻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钻探安装、取
样钻工等工种聘任的技师)。

  三、工种范围

  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先在地矿部制定的地质勘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所列的工种中
技术较复杂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范围见附表)。地质行业的机械仪器制造和修理、建筑安
装、交通运输等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工作,分别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比例限额

  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
地质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单位及各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
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
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技师考核标准

  1.遵纪守法,热爱地质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一定的技术专长;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
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在设备调试、维修、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起重要作用;在推广新技
术、新工艺、技术革新方面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七、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质勘探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
按隶属关系,分别在各部门劳动人事(工资)司、局或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进行。各主
管部门应加强领导,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展开。

附件 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专业工种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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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各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行政首长要正确对待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监督,并通过应诉活动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有效地改进工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对应诉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原则上均应出庭应诉,确因工作原因,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首长对本单位应诉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
(一)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或者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庭前需作好充分准备,严格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出庭应诉,庭上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好国家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行政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其答辩材料还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程序审核、编号、登记。
第九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采取参加庭审旁听和组织检查等办法进行,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条 对于行政首长应出庭而未出庭应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认真出庭应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2002年11月14日 14: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草专卖品流向的监控,规范经营行为,准确掌握合同履约情况,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年31号令)的规定,国家局决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品的运输逐步实行到货确认制度。现就卷烟到货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时间和范围。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根据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签订的卷烟购销合同运输卷烟的,必须进行到货确认;根据卷烟调拨单或其他合同运输卷烟的,暂不做到货确认。

  二、确认原则和依据。按照“谁订货,谁确认;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由卷烟购销合同的需方单位依据随货同行的准运证进行卷烟到货确认。

  三、确认方式和时限。卷烟购销合同需方单位收到卷烟后,应在随货同行的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章并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三年,并据此登录国家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确认。每次卷烟到货确认最迟要于准运证有效期满后三日内完成。

  四、监督管理。卷烟购销合同的需方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卷烟到货确认。供方单位要加强与需方单位的联系与沟通,配合做好卷烟到货确认工作。各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卷烟到货确认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局要将检查情况于每季度末5日内上报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对不按规定进行到货确认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停止该单位的跨省经营卷烟业务,进行整改,以确保该项制度的落实。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