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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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助教资金的管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维护受助者的切身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是指巴中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联络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及巴中籍在外工作人员等筹集的各类捐赠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市贫困学生及贫困教师和贫困学校。
第三条 捐助实施方案由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提出,市教育局审定,报市财政局备案,重大项目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心”按季向市政府及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实施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条 扶贫助教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条 捐助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受助者属于市级学校和个人的,由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资助活动。
受助者属于县级学校和个人的,市财政支付中心根据“中心”的委托付款书,将资金从市级财政专户划拨到县级财政专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承办机构具体实施和兑现。基本建设资金分三次拨付,项目启动时预拨30%,实施过程中根据进度拨付50%,待验收并审计后再拨付20%;对个人的捐赠款,由“中心”发文到各县(区),明确受助者姓名、所在学校和捐赠金额,由县级承办机构兑现到个人。“中心”同时向受助者本人发出通知,由受助者本人回执到“中心”备案。
第六条 受助活动涉及基建工程和设备购置的,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负责市级项目的实施和对县(区)项目的定点设计和规划的审查、进度的监管及完工项目的检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优惠政策和外部条件。
第八条 设备和图书的购置由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发放到县级承办机构,然后发放到学校和个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扶贫助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财政专户,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条 鉴于“中心”和市扶贫助教促进会属一个机构的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对接受的项目资金捐款,“中心”可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按捐赠总额提取不超过10%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扶贫助教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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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目前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包括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传输环节存在的纳税人不按规定采集清单数据、清单数据采集录入错误、误将非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海关征收的滞纳金凭证等)填入清单、税务机关漏传数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和传输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采集和传输的完整、准确、及时,确保清单采集数据与申报抵扣数据、采集数据与上传数据的一致性,做好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采集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以提高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质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三、目前通过审核检查发现纳税人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数据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为便于纳税人准确填写清单,税务总局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的编制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见附件),请各地尽快告知纳税人。
  附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填制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填制规范

  目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已通过H2000通关系统开具, H883通关系统已基本退出实际运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至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为进口标志,“0”为出口标志;第10至18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位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20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L”为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第21位至22位为一票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
  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020720061074517594—L02”为例, 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大写英文字母“L”在内的22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其中英文字母“L”一律为大写。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609)”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促进区域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林沙发[2006]7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促进区域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促进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结合《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林造发[2006]50号),我局制定了《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促进区域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促进区域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总体布局下,按照保质保量保进度的具体要求,搞好京津及周边地区的林草植被建设与保护,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载体,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生态保障和重要的物质基础,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建设目标
经过努力,使工程区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得到治理,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基本实现荒山荒沙绿化、城镇村庄美化、林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三化”)目标。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促进区域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今明两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工程质量达标升级行动,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为推进“村容整洁”服务。
1、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成效。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6]65号)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2、开展工程春季造林督查,拟下派工作组深入现场指导造林生产,协调解决春季造林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植被保护,拟下发文件强调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等“三禁”制度,并组织开展“三禁”执行情况大检查,加大对毁坏林草、滥开垦等行为依法查处的力度。
4、加强工程区林草植被抚育管护,拟制定下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管护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并据此对各地开展抚育管护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5、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与治理模式,重点推广容器苗造林实用技术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治理模式,力争容器苗造林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工程治理效果得到明显提高。
(二)实施林沙产业富民行动,推进工程后续产业发展,拓宽群众致富门路,为推进农村“生产发展”、实现农民“生活宽裕”服务。
6、深入抓好《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沙发[2004]116号)的贯彻落实。
7、根据国家现有防沙治沙、林业产业等政策性文件,编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产业政策指导手册》。
8、协调有关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林草资源的有效转化。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工程区林草资源,促进工程区林草生态资源转变为经济资源,促进生产发展。
9、联合有关科研单位和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部门,筛选推广一批适生、优良、利用价值高、市场前景好的经济林品种。提高经济产出率,增加农民收入。
10、建立工程后续产业备选项目库,在网上公布,建立农牧民与企业家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
11、召开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后续产业发展座谈会,探讨问题,交流经验,促进林沙产业发展。
12、编写《治沙致富手册》,发放到工程区农牧民手中,提高其致富技能。
(三)实施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行动,促进工程健康有序开展,为推进管理民主、乡风文明服务。
13、抓好工程区林草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维护农牧民权益。在工程区山林权属调查摸底基础上,提出《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落实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山林权属的指导意见》。
14、抓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拟下发通知对退耕还林任务安排、资金兑现等提出具体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5、加强工程区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落实,提高工程区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16、在工程区积极倡导农牧民植树种草,开展护绿、爱绿、自觉创建绿色家园活动,并纳入乡规民约。
(四)实施治沙富民技术到农家行动,加强治沙致富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工程区农牧民治沙造林、致富技能,为新农村建设奠定智能技术基础。
17、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重点培训工程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和农牧民,传授治沙造林、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技术等,2006年力争培训10万人。
18、举办治沙科普知识讲座。介绍科普知识,发放科普图书和技术资料,现场答疑。2006年拟由各地举办讲座100场。
19、组织致富经验介绍。邀请优秀农民企业家和治沙致富能手,介绍创业经历、致富经验、经营思路等。
20、进行政策宣讲咨询。围绕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以及生态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向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进行宣传,并提供咨询服务。
(五)落实优惠政策,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惠农政策基础。
21、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机制。
22、汇编已有的治沙相关政策文件,下发给工程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农牧民。
23、研究制定工程可持续发展的后续政策。
(六)实行典型引路、示范带动。
24、拟在5省区市各选2个左右(北京2个、天津1个、河北2个、山西2个、内蒙古3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村,进行重点指导。
25、推选一批工程实施以来建设成效比较突出的典型,进行经验介绍和推广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不做表面文章。各项工作开展要实而又实,要从现有的条件出发,不盲目攀比;检查、督查等活动要少而精,以不给地方增加负担为原则。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建设目标和措施。
(三)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不搞强迫命令,要尊重农牧民意愿,不包办代替。通过典型带动,激发农牧民通过防沙治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常抓不懈,持之以恒,不搞急功近利,要做好长期建设的准备,避免一哄而上,一哄而下,劳民伤财。
(五)强化责任,加强领导。本实施方案的组织工作重点在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各地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并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