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无害覆膜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7:47   浏览:8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批准发布无害覆膜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6]356号




关于批准发布无害覆膜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总会)环保办:


  为鼓励环境保护产品的开发利用,统一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条件,现批准发布“无害覆膜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与名称如下:

  HJBZ010—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害覆膜胶

  HJBZ011—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虫蛀毛纺织品

  上述两项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加快推进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加快推进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农机发[2010]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加强农机农艺融合,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实现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养殖业、林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协调推进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农机农艺融合的重要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结构和农民劳动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对农机作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业生产对农机应用的依赖越来越明显。新一代农民更加向往有体面的劳动和有尊严的生活,机械化程度的高低已直接影响农民的农业生产意愿。近年来我国农业机械化得到快速发展,2009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9.13%,2010年将突破50%,农业生产方式将实现以人畜力为主到机械化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农机化发展仍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如:水稻机械插秧、玉米机收水平不到17%,油菜机播、机收水平仅为10.4%和8.8%,马铃薯播种、收获、甘蔗收获、棉花收获、花生收获等环节的装备尚处于试验试制阶段,畜牧水产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业等机械化发展也滞后于实际需求。这些薄弱环节机械化问题如不尽快解决,不仅将制约农机化全面协调发展,也将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

  造成这些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较慢的原因很多,农机农艺结合不够紧密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农机与农艺的联合研发机制尚未建立,一些作物品种培育、耕作制度、栽植方式不适应农机作业的要求,农民种植养殖习惯差异大,种养标准化程度偏低等。

  国内外实践表明,农机农艺融合,相互适应,相互促进,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农机化发展已经到了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农机农艺有机融合,不仅关系到关键环节机械化的突破,关系到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应用,也影响农机化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实现农机农艺的融合,对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促进农机农艺融合的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管理部门相互协调、科研单位联合攻关、推广机构相互协作,建立农机农艺融合的协调机制;以提高机械作业适应性为重点,推动栽培和养殖方式的改进和作物品种的选育,形成农艺农机相适应的技术体系,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为农机化作业创造条件;以粮食作物为重点,力争尽快实现关键薄弱环节农机化的突破,全面推进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以及林果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农机化发展道路,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强农机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和生产经营信息化,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现代农业建设。

  三、积极推进农机农艺融合的主要措施

  (一)科学制定农机化发展规划。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制定农机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务院提出的2015年和2020年农机化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分阶段、分地区农机化发展目标和推进大宗农产品重点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任务,落实措施,分类指导,梯度推进。

  (二)加快研发关键环节农机化技术和装备。建立农机和农艺科研单位协作攻关机制,整合现有农机院所科研力量,建立重点作物的农机化实验室,组织农机和农业科研推广单位、生产企业联合攻关。加强农艺技术研究,将机械适应性作为科研育种、栽培和养殖方式推广的重要指标,有针对性地示范推广农机农艺结合紧密的机型、作物品种和种植养殖方式。加强农机技术研究,抓紧水稻育插秧、玉米收获、油菜、甘蔗、棉花生产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及装备研发,适应农业规模化、精准化、设施化等要求,加快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取得新进展。加强农机农艺技术集成,针对重点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区域性农机化技术路线、模式和作业规范。

  (三)积极推广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农机化技术。充分利用重点农机化技术推广、农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现代农业示范、农业标准化生产等项目,加大关键环节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扩大推广范围。重点开展水稻育插秧、玉米、油菜、花生、马铃薯机械化技术示范,以及甘蔗、棉花、大豆、牧草生产机械试验选型和示范推广,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旱作节水、现代养殖、设施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技术,促进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突破和发展。

  (四)抓紧完善适应机械化作业的种植技术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农艺标准和机械作业规范,完善农机、种子、土肥、植保等推广服务机构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引导农民统一作物品种、播期、行距、行向、施肥和植保,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在玉米生产方面:积极推进玉米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在一定区域范围统一品种和种植模式,因地制宜确定玉米机械化收获技术路线和适宜机型。在水稻生产方面:以育插秧为重点,加快形成和完善区域性育秧作业规范,并在品种选择、育秧、植保、田间管理、茬口对接等各个环节加强农机农艺的融合。在油菜生产方面:以播种、收获和秸秆处理机械化为重点,开展农机农艺技术集成配套,完善技术模式和机具配套方案。

  (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调控作用,优先保证重点和薄弱环节作业机械购置补贴,加大补贴力度。积极争取实施农机作业和技术补贴,调动农民应用深松整地、秸秆还田、机插秧、高效植保等增产增效、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农机化技术的积极性。认真实施保护性耕作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农机化推进工程,积极推进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和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建设,加大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农机化推广机构改革和建设,将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纳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示范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等项目实施范围,改善设施条件,提高推广能力。

  (六)大力开展农机农艺知识和技术培训。各级农机化、科教、种植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重点农时,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活动,向农机手传授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和农艺技术。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等农民培训项目,将农机手和修理工作为培训重点,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加强政企联动,积极引导生产企业做好农机手的培训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基层农技、农机推广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努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提高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积极培育农机服务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提高机手效益。加强信息服务,引导农民开展跨区作业。加强农机维修网点建设,督促企业完善售后服务网络,提高售后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农机销售市场、作业市场、维修市场,切实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和在用农机质量调查,提高农机装备质量安全水平。

  四、切实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机械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正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农业机械化,事关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事关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业系统相关部门要把农机农艺融合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努力推进。要成立农机农艺融合协调小组和农机农艺融合专家组,定期会商,统筹协调解决农机化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系统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农机农艺融合的重点,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形成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农机农艺融合重要意义的宣传,形成良好氛围,积极培育农机农艺融合的典型,加强示范引导,提高农民应用农机农艺融合技术的自觉性,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为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市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廊坊分行(以下称市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以及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与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
第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
第十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及各批次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库区完好仓库容量一般在1万吨以上;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市级储备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采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对市级储备粮管理不善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储备库点调整计划,将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交给其他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包干,贷款利息按银行现行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市级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承储企业协商确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及时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八条 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粮食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储存的粮食,以及适宜储存但粮食理化品质控制指标已经接近不宜储存标准并达到储存年限的粮食,应当及时轮换;对适宜储存并未达到储存年限,但利用市场时机轮换可以获取差价收入的粮食,允许进行轮换。
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应当经过检测。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测,应当执行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的有关规定,并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粮食收获年份计算。具体储存年限为:小麦3至5年,玉米2至3年。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可以按照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的方式轮换。各批次的具体轮换方式,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通报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十二条 因市级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核定后,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在市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盈补亏。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解决。
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市级储备粮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县(市、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弥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或者阻挠。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八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